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制度8.1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市发改委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市发改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本委及各业务科室的职能要求,将行政审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1. 承诺首问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热情接待,给予行政相对人明确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确保行政相对人申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2. 承诺限时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

3. 承诺规范服务。通过公开办事流程、提供办事指南、执行操作规程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4. 承诺高效服务。随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能办的事马上就办;不能即办的,按一次性告知要求给行政相对人明确的答复;对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做到特事特办。

5. 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6. 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坚决杜绝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访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

1. 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委领导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2.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3. 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

4. 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或举报:

(1)投诉电话:0895—4825940

(2)投诉地址:市昌都大厦市发改委综合科。

第五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市发改委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为服务对象及群众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指在本委范围内凡属第一个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不论其职责与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是否有关,均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来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服务周到,回答问题细致明确,解决问题耐心周全。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落实办理,做到处理问题客观公正,按照即时办结制的要求迅速办理并反馈给来访人员。

第五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首问责任人要立即向领导请示或安排到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必要时要全程陪同来访人员,负责到底。

第六条 对不符合办事条件的项目或事项,应做出解释,让办事人员满意。

第七条 在首问接待中,要一律使用文明用语,严禁出现“不知道”、“我不管”、“没有办法”、“找别人去”等服务忌语。

第八条 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应将电话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登记在册,并及时告知办理的业务

科室及负责人。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昌都发改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市发改委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需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五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

知。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市发改委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委咨询、办理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审批事务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强化服务,方便群众。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委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 因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1. 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

4. 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的。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委告知的时间到本委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工作人员按期办结。

第七条 本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市发改委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全面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杜绝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是指本委经办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机关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本委追究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所应承担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委工作人员有《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违反委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严格按照行政过错事实和损害程度对经办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

1. 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领导批准,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虽经领导批准,但经办人不按审核、批准的事

项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2. 经办人提出的意见或方案错误,领导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和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经办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其责任:

1. 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经办人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2.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经办人员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

3. 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

第七条 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①责令做出书面检查。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④书面告诫。⑤调离工作岗位。⑥责令引咎辞职。⑦党纪政纪处分。⑧辞退。

第八条 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第九条 委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

理、办理对委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审批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市发改委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市发改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本委及各业务科室的职能要求,将行政审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1. 承诺首问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热情接待,给予行政相对人明确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确保行政相对人申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2. 承诺限时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

3. 承诺规范服务。通过公开办事流程、提供办事指南、执行操作规程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4. 承诺高效服务。随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能办的事马上就办;不能即办的,按一次性告知要求给行政相对人明确的答复;对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做到特事特办。

5. 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6. 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坚决杜绝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访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

1. 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委领导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2.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3. 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

4. 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或举报:

(1)投诉电话:0895—4825940

(2)投诉地址:市昌都大厦市发改委综合科。

第五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市发改委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为服务对象及群众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指在本委范围内凡属第一个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不论其职责与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是否有关,均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来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服务周到,回答问题细致明确,解决问题耐心周全。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落实办理,做到处理问题客观公正,按照即时办结制的要求迅速办理并反馈给来访人员。

第五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首问责任人要立即向领导请示或安排到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必要时要全程陪同来访人员,负责到底。

第六条 对不符合办事条件的项目或事项,应做出解释,让办事人员满意。

第七条 在首问接待中,要一律使用文明用语,严禁出现“不知道”、“我不管”、“没有办法”、“找别人去”等服务忌语。

第八条 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应将电话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登记在册,并及时告知办理的业务

科室及负责人。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昌都发改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市发改委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需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五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

知。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市发改委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委咨询、办理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审批事务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强化服务,方便群众。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委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 因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1. 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

4. 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的。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委告知的时间到本委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工作人员按期办结。

第七条 本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市发改委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全面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杜绝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是指本委经办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机关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本委追究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所应承担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委工作人员有《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违反委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严格按照行政过错事实和损害程度对经办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

1. 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领导批准,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虽经领导批准,但经办人不按审核、批准的事

项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2. 经办人提出的意见或方案错误,领导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和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经办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其责任:

1. 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经办人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2.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经办人员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

3. 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

第七条 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①责令做出书面检查。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④书面告诫。⑤调离工作岗位。⑥责令引咎辞职。⑦党纪政纪处分。⑧辞退。

第八条 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第九条 委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

理、办理对委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审批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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