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探讨
doi:10.3969/j.issn.1003-5559.2012.08.017
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责任的若干问题探讨
■
陈云兰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周国华
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
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到保兑行的场合,主要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与备用信用证融资担保中。跟单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最新修订版)即UCP600,备用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即ISP98为主,同时也适用UCP600的相关条款。无论是在跟单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中,如涉及保兑,全面而又准确地理解并把握保兑行的责任,是出口商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防范风险的前提条件。
虽然UCP600明确界定了保兑行付款责任的第一性、不可撤销性与终局性,但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千变万化,对特定情形下保兑行责任的承担,
UCP600没有也不可能做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本文尝试在执行UCP600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实务中已经和可能出现的8种情形下保兑行责任的承担作一些探讨。
一、UCP600中有关保兑行责任条款的分析
根据UCP600第2条,所谓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Confirmationmeansadefiniteundertakingoftheconfirmingbank,
inadditiontothatoftheissuingbank,tohonourornegotiateacom-plyingpresentation.);而保兑行,则
是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ConfirmingBankmeansthebankthataddsitsconfirmationtoacreditupontheis-suingbank’sauthorizationorre-quest.
)。UCP600有关保兑行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条,结合该条及UCP600第2条对保兑及保兑行的定义,可明确归纳出保兑行的下列几大责任:
其一,保兑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正如UCP600第2条定义保兑”的措辞为“inadditiontothatoftheissuingbank”
(在开证行之外),保兑行的责任不是第二位或次要的,也不是备用或附加的,是分别和独立于开证行保证的。也就是说,保兑行的保兑并不是仅系为加强信用证的付款保证而存在,不是仅在开证行拒绝付款或不能付款时期责任方始发生。
与开证行一样,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同样是第一性的,只要相符单据提交到保兑行,其必须承付或议付。
其二,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UCP600第8条B款明确规定“保兑行自其对信用证加具
保兑起,便承担了不可撤销地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实务中的保兑行一般由通知行担当,如果同意对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提供保兑,通知行一般会在通知信用证时在通知
面函或信用证上注明加具保兑的文字,从这一刻起,保兑行就承担了不可撤销地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但保兑行有权不接受开证行的保兑请求,而且,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地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必须以单证相符为前提,受益人必须像向保兑行寻求承付或议付。如果单证不符,或受益人根本不向保兑行提交单据以获得保兑,保兑行的保兑责任自然停止。
其三,保兑行承担终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与保兑行在任何类型信用证项下的付款都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这是在UCP各个文本实施过程中早就确立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毋庸置疑的。且定义中“definiteundertaking”确定承诺)的措辞,也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不得追索的性质。至于第8条A款中的措辞为“议付信用证项下保兑行的议付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其着重点在于将保兑行的议付与其它被指定银行的议付相比,而不是与开证行相比。
意味着即使其他被指定银行的议付对受益人有追索权,保兑行的议付对受益人却是无追索权的。
二、实务中保兑行责任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开证行的拒付与承付能否影响保兑行的责任?
PRACTICEIN
ECONOMIC
RELATIONSFREIGN
AND
TRADE
63
(“
外贸业务探讨
doi:10.3969/j.issn.1003-5559.2012.08.017
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责任的若干问题探讨
■
陈云兰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周国华
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
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到保兑行的场合,主要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与备用信用证融资担保中。跟单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最新修订版)即UCP600,备用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即ISP98为主,同时也适用UCP600的相关条款。无论是在跟单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中,如涉及保兑,全面而又准确地理解并把握保兑行的责任,是出口商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防范风险的前提条件。
虽然UCP600明确界定了保兑行付款责任的第一性、不可撤销性与终局性,但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千变万化,对特定情形下保兑行责任的承担,
UCP600没有也不可能做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本文尝试在执行UCP600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实务中已经和可能出现的8种情形下保兑行责任的承担作一些探讨。
一、UCP600中有关保兑行责任条款的分析
根据UCP600第2条,所谓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Confirmationmeansadefiniteundertakingoftheconfirmingbank,
inadditiontothatoftheissuingbank,tohonourornegotiateacom-plyingpresentation.);而保兑行,则
是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ConfirmingBankmeansthebankthataddsitsconfirmationtoacreditupontheis-suingbank’sauthorizationorre-quest.
)。UCP600有关保兑行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条,结合该条及UCP600第2条对保兑及保兑行的定义,可明确归纳出保兑行的下列几大责任:
其一,保兑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正如UCP600第2条定义保兑”的措辞为“inadditiontothatoftheissuingbank”
(在开证行之外),保兑行的责任不是第二位或次要的,也不是备用或附加的,是分别和独立于开证行保证的。也就是说,保兑行的保兑并不是仅系为加强信用证的付款保证而存在,不是仅在开证行拒绝付款或不能付款时期责任方始发生。
与开证行一样,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同样是第一性的,只要相符单据提交到保兑行,其必须承付或议付。
其二,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UCP600第8条B款明确规定“保兑行自其对信用证加具
保兑起,便承担了不可撤销地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实务中的保兑行一般由通知行担当,如果同意对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提供保兑,通知行一般会在通知信用证时在通知
面函或信用证上注明加具保兑的文字,从这一刻起,保兑行就承担了不可撤销地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但保兑行有权不接受开证行的保兑请求,而且,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地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必须以单证相符为前提,受益人必须像向保兑行寻求承付或议付。如果单证不符,或受益人根本不向保兑行提交单据以获得保兑,保兑行的保兑责任自然停止。
其三,保兑行承担终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与保兑行在任何类型信用证项下的付款都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这是在UCP各个文本实施过程中早就确立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毋庸置疑的。且定义中“definiteundertaking”确定承诺)的措辞,也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不得追索的性质。至于第8条A款中的措辞为“议付信用证项下保兑行的议付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其着重点在于将保兑行的议付与其它被指定银行的议付相比,而不是与开证行相比。
意味着即使其他被指定银行的议付对受益人有追索权,保兑行的议付对受益人却是无追索权的。
二、实务中保兑行责任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开证行的拒付与承付能否影响保兑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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