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典型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分析
摘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常见于工厂、作坊或者商店当中,本文介绍的是一起发生在盗窃中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正是由于这种非典型性,司法机关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对“食品”、“有毒有害”等构成要件要素含义的理解。本文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试图理清案件争议原因,分析争议背后的本质问题,为今后正确处理相关犯罪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 有毒有害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毒镖
一、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
案件来源:这是笔者在某地检察院实习时所接触的一个真实案件。
案件事实:张某和刘某发现一些村落附近的207国道旁经常有他人饲养的狗出没,而且路上行人稀少,于是两人合计将这些狗打死拿去市场上卖钱。从2012年某日起,张某和刘某带着弓弩并配上毒镖,骑两轮摩托车在207国道边开始寻找“猎物”。一旦发现好的时机,他们就用弓弩装上毒镖,射杀在路边游走的土狗,并将被毒镖射杀的狗装进预备的蛇皮袋里,然后卖给收狗肉的姜某。据姜某供述,张某和刘某从4月份到6月份这段时间(中途5月份有十来天除外),每天都会卖三、四只狗给姜某,有时一天要卖两次。而犯罪嫌疑人张某承认自己和刘某作案共11笔,射杀并窃得11条土狗,总重量约250斤,并将被毒镖射杀的土狗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姜某。另有相关受害人的证人证言。姜某承认知道狗是张某和刘某用毒镖射杀后盗窃得来的,并且随后将被毒镖射杀的狗发往了湖南、广州等地。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张某(刘某在逃)涉嫌盗窃罪为由,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承办检察官同意公安机关的观点,建议对张某以涉嫌“盗窃罪”为由批准逮捕。笔者认为此案中张某和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向科室负责人陈述了自己的意见,科室负责人同意了笔者的观点,建议以“张某涉嫌盗窃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由批准逮捕张某。分管业务检察长认为“被毒镖射杀的狗的肉”不是食品,以及狗肉是否有毒有害无法认定,因此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决定以“盗窃罪”为由批准逮捕张某。
二、本案的难点问题分析
(一)被毒镖射杀的狗的肉是否为食品
1. 刑法中“食品”概念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
一非典型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分析
摘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常见于工厂、作坊或者商店当中,本文介绍的是一起发生在盗窃中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正是由于这种非典型性,司法机关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对“食品”、“有毒有害”等构成要件要素含义的理解。本文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试图理清案件争议原因,分析争议背后的本质问题,为今后正确处理相关犯罪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 有毒有害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毒镖
一、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
案件来源:这是笔者在某地检察院实习时所接触的一个真实案件。
案件事实:张某和刘某发现一些村落附近的207国道旁经常有他人饲养的狗出没,而且路上行人稀少,于是两人合计将这些狗打死拿去市场上卖钱。从2012年某日起,张某和刘某带着弓弩并配上毒镖,骑两轮摩托车在207国道边开始寻找“猎物”。一旦发现好的时机,他们就用弓弩装上毒镖,射杀在路边游走的土狗,并将被毒镖射杀的狗装进预备的蛇皮袋里,然后卖给收狗肉的姜某。据姜某供述,张某和刘某从4月份到6月份这段时间(中途5月份有十来天除外),每天都会卖三、四只狗给姜某,有时一天要卖两次。而犯罪嫌疑人张某承认自己和刘某作案共11笔,射杀并窃得11条土狗,总重量约250斤,并将被毒镖射杀的土狗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姜某。另有相关受害人的证人证言。姜某承认知道狗是张某和刘某用毒镖射杀后盗窃得来的,并且随后将被毒镖射杀的狗发往了湖南、广州等地。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张某(刘某在逃)涉嫌盗窃罪为由,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承办检察官同意公安机关的观点,建议对张某以涉嫌“盗窃罪”为由批准逮捕。笔者认为此案中张某和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向科室负责人陈述了自己的意见,科室负责人同意了笔者的观点,建议以“张某涉嫌盗窃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由批准逮捕张某。分管业务检察长认为“被毒镖射杀的狗的肉”不是食品,以及狗肉是否有毒有害无法认定,因此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决定以“盗窃罪”为由批准逮捕张某。
二、本案的难点问题分析
(一)被毒镖射杀的狗的肉是否为食品
1. 刑法中“食品”概念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