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与随机结合 增强税务稽查精准性和震慑力

定向与随机结合 增强税务稽查精准性、震慑力

段文涛/文

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印发)开始实施,而此前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印发)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4号印发)也已在全国各地的税务稽查部门开始运行。

2015年8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2015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2016年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税务稽查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案源信息是指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而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二)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三)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四)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六)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七)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八)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九)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案源可分为九种类型:推送案源;督办案源;交办案源;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检举案源;协查案源;转办案源;其他案源。

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

在该办法中,首次明确,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负责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的审批,并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对达到集体审议标准的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案源的审批,由稽查局负责人主持召开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稽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新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精准开展对高风险纳税人的定向稽查,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税收行政执法中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是新常态下对税务机关的新要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为了建立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制发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市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重点稽查对象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集团类企业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确定。

非重点稽查对象为未达到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包括非企业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按照计划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则,每年按行业随机选取重点稽查对象组织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随机,摇号。从理论上说,任何一户纳税人都有可能被选为待查对象,纳税人再也无需再千方百计找关系不被选中,同时也可能在不经意间就被选中,从而使税务稽查真正成为税收执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示着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纳税人。

为了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管理作了统一规范。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的从事稽查实施工作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抽查,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

随机选派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两种方式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执法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各地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施行。

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运用、动态管理、公正公开、持续完善的原则,建立和运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既人尽其才又公平公正,从而确保确保稽查执法效能,以利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后,我国的税务稽查将以随机抽查和定向稽查两种模式并行,随机抽查是为了体现税务稽查的公平性,而定向稽查则可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两者并行,对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确保税制改革平稳进行,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定向与随机结合 增强税务稽查精准性、震慑力

段文涛/文

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印发)开始实施,而此前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印发)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4号印发)也已在全国各地的税务稽查部门开始运行。

2015年8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2015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2016年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税务稽查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案源信息是指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而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二)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三)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四)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六)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七)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八)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九)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案源可分为九种类型:推送案源;督办案源;交办案源;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检举案源;协查案源;转办案源;其他案源。

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

在该办法中,首次明确,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负责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的审批,并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对达到集体审议标准的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案源的审批,由稽查局负责人主持召开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稽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新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精准开展对高风险纳税人的定向稽查,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税收行政执法中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是新常态下对税务机关的新要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为了建立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制发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市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重点稽查对象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集团类企业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确定。

非重点稽查对象为未达到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包括非企业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按照计划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则,每年按行业随机选取重点稽查对象组织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随机,摇号。从理论上说,任何一户纳税人都有可能被选为待查对象,纳税人再也无需再千方百计找关系不被选中,同时也可能在不经意间就被选中,从而使税务稽查真正成为税收执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示着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纳税人。

为了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管理作了统一规范。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的从事稽查实施工作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抽查,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

随机选派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两种方式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执法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各地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施行。

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运用、动态管理、公正公开、持续完善的原则,建立和运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既人尽其才又公平公正,从而确保确保稽查执法效能,以利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后,我国的税务稽查将以随机抽查和定向稽查两种模式并行,随机抽查是为了体现税务稽查的公平性,而定向稽查则可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两者并行,对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确保税制改革平稳进行,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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