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行为都有哪些种类?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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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应该具备的四个要件:
1、必须是违反统计法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3、必须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4、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统计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一条有详细规定,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和拒绝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3、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依法使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行为。
依据《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介绍如下: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征是:以少报多。
如:经检查某单位2001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800万元,上报900万元,多报100万元,构成虚报,差错率为12.5%。即(900-800)/800*100%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征是:以多报少。
如:经检查某单位2001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800万元,上报700万元,少报100万元,构成瞒报,差错率为12.5%。即(800-700)/800*100%
计算公式:差错率=差错额/报告期实际额数*100%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没有相
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它相关凭证,又不能对上报的统计数据作出合理的解释。这种情况即可认定为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特征是:对现有的统计资料进行非法修改。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主观故意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结果都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进行的统计调查或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拒报:(1)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报统计资料的;(2)经《统计催报通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3)拒不参加统计年报会,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4、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是指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阻挠、推诿、拒绝、抵制、抗拒或者置之不理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1、对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的。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等。2、在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3、阻挠、推诿、拒绝、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
5、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按照《统计法》规定,只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里的“两年”是按照公历计年计算的两年,即某年的1月1日起到第二年的12月31日止的两年。“次”应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的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就认定为迟报一次;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则不论行为人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整套表,均只能认定为迟报一次。
6、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的特点:1、违法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实施了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7、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统计法的规定,对在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公布和非法提供的行为。
9、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10、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统计法的规定,已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
11、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者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是指依法持有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统计人员,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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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统计违法行为,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一般有三种: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统计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行政处分两种形式。统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适应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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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是合法的吗?依据是什么?
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总称。
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说明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6号令)通过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明确地阐述了对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和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4)《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市和区县统计局的统计检查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的职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和被查单位应当协助检查的要求。
统计违法行为都有哪些种类?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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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应该具备的四个要件:
1、必须是违反统计法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3、必须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4、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统计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一条有详细规定,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和拒绝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3、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依法使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行为。
依据《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介绍如下: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征是:以少报多。
如:经检查某单位2001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800万元,上报900万元,多报100万元,构成虚报,差错率为12.5%。即(900-800)/800*100%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征是:以多报少。
如:经检查某单位2001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800万元,上报700万元,少报100万元,构成瞒报,差错率为12.5%。即(800-700)/800*100%
计算公式:差错率=差错额/报告期实际额数*100%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没有相
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它相关凭证,又不能对上报的统计数据作出合理的解释。这种情况即可认定为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特征是:对现有的统计资料进行非法修改。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主观故意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结果都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进行的统计调查或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拒报:(1)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报统计资料的;(2)经《统计催报通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3)拒不参加统计年报会,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4、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是指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阻挠、推诿、拒绝、抵制、抗拒或者置之不理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1、对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的。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等。2、在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3、阻挠、推诿、拒绝、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
5、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按照《统计法》规定,只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里的“两年”是按照公历计年计算的两年,即某年的1月1日起到第二年的12月31日止的两年。“次”应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的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就认定为迟报一次;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则不论行为人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整套表,均只能认定为迟报一次。
6、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的特点:1、违法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实施了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7、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统计法的规定,对在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公布和非法提供的行为。
9、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10、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统计法的规定,已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
11、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者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是指依法持有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统计人员,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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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统计违法行为,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一般有三种: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统计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行政处分两种形式。统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适应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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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是合法的吗?依据是什么?
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总称。
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说明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6号令)通过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明确地阐述了对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和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4)《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市和区县统计局的统计检查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的职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和被查单位应当协助检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