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办发[20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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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保证我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节约投资,防止卖标、借牌投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并经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同意,在德阳市范围内作为比选的E 方式试行,试行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本通知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网址:www.sczbbx.com )向社会公告,从生效之日起,原《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通知》(德办发[2010]7号)同日作废。

《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在试行期间,请各级、各部门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向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以利修改和完善本办法(联系电话:0838-2512649)。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防止卖标、借牌投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与《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规定相同。

第三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监理服务项目,均采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价,是指比选人在指定比选媒体(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以下简称川报网,网址:www.sczbbx.com )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工程发包价即是在财政评审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的价格,下浮比例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和交通公路工程8%;市政工程7%;房屋土建和水利工程5%;勘察、设计、监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价比选(E 方式),是指比选人在川报网公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发包价、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清单(结算时单价同总价比例下浮)和施工图纸(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报名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规定的固定价比选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和主管部门监督下,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随机抽取一名工程承包人的行为。

第二章 发布公告

第六条 比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 比选公告按照本办法附件格式编制。比选公告和合同样本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比选人携比选公告、经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清单和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比选申请人承诺函样本、合同样本,到交易场所预约比选具体场地和时间,由交易场所凭备案后的要件统一上传至川报网发布公告,同时传《德阳建设网》(网址:www.dycin.com )发布公告。比选公告发布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报 名

第九条 经备案的比选公告发布后,川报网即开始接受企业报名。报名期与比选公告发布期相同。报名前比选申请人应先下载经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清单和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比选申请人承诺函和合同样本,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发包价和条件后,再正式报名。一旦报名成功并中选,中选人将以工程发包价作为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内的包干总价(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

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在报名时从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比选人委托开设的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金。比选人委托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为交易场所保证金专户(具体见比选公告)。

第四章 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网上比选公告发布的办理和随机抽取比选活动设在德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交易中心)。交易场所实行按宗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220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属地物价、发改部门会商确定,但不得高于省标准。灾后重建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前,比选人应通知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随机抽取现场监督,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任缺一方不得进入抽取程序。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前,所有比选申请人须派拟任项目负责人亲自向现场比选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注册建造员(师)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五)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六)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3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七)报名企业交纳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10%)的银行转账回单。

(八)比选申请人承诺函

以上材料除上述八项外还须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交交易场所;公告约定的抽取时间后,拟任项目负责人缺席不到或所带资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进入抽取范围。

第十四条 现场比选人代表和监督人员负责对所有比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并通过互联网和建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查验核实企业的材料和不良行为处罚情况。全部核验完毕后,在现场监督人员和比选人和比选申请人代表监督下由交易场所人员网上填写抽取入围名单和信息。

第十五条 在监督人员和到场的比选申请人共同监督下,由比选人代表从确定的入围企业中,通过网上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中选人。

如果报名或入围的比选申请人不足2家,则直接发包。若全部未入围,则重新比选。

第十六条 中选人现场拒签中选确认书的,则在其他入围的比选申请人中重新进行抽取。

第十七条 中选人确定后,则原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各地交易场所应在签订合同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退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缴纳的保证金。

第五章 合同谈判及签订

第十九条 中选人一经确定,比选人应在2日内与中选人谈判并签订合同,合同样本详见附件3。同时,中选人将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证原件提交给比选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实行压证施工,所压证件应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方可退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德府发[2007]93号文规定报批。对变更的部分,工程结算时,根据定额计算后按本办法工程发包价与预算控制价同类比例下浮。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比选人违反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

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比选人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比选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媒体、时限、格式、报名资格和条件发布比选公告的;

(三)公开发布的工程发包价清单错误,并造成的实质性后果的;

(四)比选人拒绝承认随机抽取结果,拒不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中擅自变更价格的;

(五)比选人在合同签订以及项目主体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同意承包人变更项目建造员(师)的;

(六)比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比选申请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内禁止比选申请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本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投标和比选活动,中选的取消中选资格。

(一)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转账回单的;

(二)恶意干扰比选的;

(三)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

(四)中选人拒不压项目建造员(师)资格证原件的;

(五)中选人在项目主体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擅自变更项目建造员(师);

(六)比选申请人违反比选申请人承诺函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备案部门对公告把关不严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要求及合同把关不严的;对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证件未实施压证的;

(三)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到场或到场后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不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比选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泄露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的;

(五)财政评审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工程预算审查把关不严的;

(六)现场监督人员非法干预随机抽取过程,改变随机抽取结果,或对随机抽取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制止纠正不力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地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

违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严格按照比选公告的要求,按时提供场地的;

(二)无故刁难、阻挠、拖延、排斥比选申请人代表进场的;

(三)因管理不力,致使随机抽取现场秩序混乱造成比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擅自干预、阻挠随机抽取活动的;

(五)无故拒绝提供抽取活动中所需的软硬件条件;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被特批为招标改比选项目不得采用本方式发包。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国家投资项目可自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发改委商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办发[20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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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保证我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节约投资,防止卖标、借牌投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并经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同意,在德阳市范围内作为比选的E 方式试行,试行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本通知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网址:www.sczbbx.com )向社会公告,从生效之日起,原《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通知》(德办发[2010]7号)同日作废。

《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在试行期间,请各级、各部门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向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以利修改和完善本办法(联系电话:0838-2512649)。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防止卖标、借牌投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与《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规定相同。

第三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监理服务项目,均采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价,是指比选人在指定比选媒体(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以下简称川报网,网址:www.sczbbx.com )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工程发包价即是在财政评审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的价格,下浮比例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和交通公路工程8%;市政工程7%;房屋土建和水利工程5%;勘察、设计、监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价比选(E 方式),是指比选人在川报网公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发包价、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清单(结算时单价同总价比例下浮)和施工图纸(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报名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规定的固定价比选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和主管部门监督下,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随机抽取一名工程承包人的行为。

第二章 发布公告

第六条 比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 比选公告按照本办法附件格式编制。比选公告和合同样本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比选人携比选公告、经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清单和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比选申请人承诺函样本、合同样本,到交易场所预约比选具体场地和时间,由交易场所凭备案后的要件统一上传至川报网发布公告,同时传《德阳建设网》(网址:www.dycin.com )发布公告。比选公告发布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报 名

第九条 经备案的比选公告发布后,川报网即开始接受企业报名。报名期与比选公告发布期相同。报名前比选申请人应先下载经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清单和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比选申请人承诺函和合同样本,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发包价和条件后,再正式报名。一旦报名成功并中选,中选人将以工程发包价作为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内的包干总价(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

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在报名时从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比选人委托开设的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金。比选人委托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为交易场所保证金专户(具体见比选公告)。

第四章 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网上比选公告发布的办理和随机抽取比选活动设在德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交易中心)。交易场所实行按宗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220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属地物价、发改部门会商确定,但不得高于省标准。灾后重建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前,比选人应通知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随机抽取现场监督,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任缺一方不得进入抽取程序。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前,所有比选申请人须派拟任项目负责人亲自向现场比选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注册建造员(师)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五)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六)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3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七)报名企业交纳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10%)的银行转账回单。

(八)比选申请人承诺函

以上材料除上述八项外还须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交交易场所;公告约定的抽取时间后,拟任项目负责人缺席不到或所带资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进入抽取范围。

第十四条 现场比选人代表和监督人员负责对所有比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并通过互联网和建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查验核实企业的材料和不良行为处罚情况。全部核验完毕后,在现场监督人员和比选人和比选申请人代表监督下由交易场所人员网上填写抽取入围名单和信息。

第十五条 在监督人员和到场的比选申请人共同监督下,由比选人代表从确定的入围企业中,通过网上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中选人。

如果报名或入围的比选申请人不足2家,则直接发包。若全部未入围,则重新比选。

第十六条 中选人现场拒签中选确认书的,则在其他入围的比选申请人中重新进行抽取。

第十七条 中选人确定后,则原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各地交易场所应在签订合同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退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缴纳的保证金。

第五章 合同谈判及签订

第十九条 中选人一经确定,比选人应在2日内与中选人谈判并签订合同,合同样本详见附件3。同时,中选人将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证原件提交给比选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实行压证施工,所压证件应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方可退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德府发[2007]93号文规定报批。对变更的部分,工程结算时,根据定额计算后按本办法工程发包价与预算控制价同类比例下浮。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比选人违反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

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比选人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比选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媒体、时限、格式、报名资格和条件发布比选公告的;

(三)公开发布的工程发包价清单错误,并造成的实质性后果的;

(四)比选人拒绝承认随机抽取结果,拒不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中擅自变更价格的;

(五)比选人在合同签订以及项目主体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同意承包人变更项目建造员(师)的;

(六)比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比选申请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内禁止比选申请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本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投标和比选活动,中选的取消中选资格。

(一)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转账回单的;

(二)恶意干扰比选的;

(三)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

(四)中选人拒不压项目建造员(师)资格证原件的;

(五)中选人在项目主体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擅自变更项目建造员(师);

(六)比选申请人违反比选申请人承诺函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备案部门对公告把关不严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要求及合同把关不严的;对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证件未实施压证的;

(三)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到场或到场后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不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比选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泄露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的;

(五)财政评审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工程预算审查把关不严的;

(六)现场监督人员非法干预随机抽取过程,改变随机抽取结果,或对随机抽取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制止纠正不力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地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

违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严格按照比选公告的要求,按时提供场地的;

(二)无故刁难、阻挠、拖延、排斥比选申请人代表进场的;

(三)因管理不力,致使随机抽取现场秩序混乱造成比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擅自干预、阻挠随机抽取活动的;

(五)无故拒绝提供抽取活动中所需的软硬件条件;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被特批为招标改比选项目不得采用本方式发包。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国家投资项目可自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发改委商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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