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审计局政务公开
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一)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并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组织、领导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局分工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并兼任副组长,指导办公室制订公开计划,实施公开事宜。
(三)局办公室是政务公开直接工作负责部门,负责制订政务公开相关方案、计划,处理公开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政务公开审议、备案、考核制度
(一)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制订计划、方案和实施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有关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必要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或报请区领导及政务公开领导小同意后实施。
(三)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整理政务公开有
关资料,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并指定办公室负责。
(四)自觉接受区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向区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汇报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被上级检查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此项工作相关人应负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
(二)由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政务公开或信息公开,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对政府或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四、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公开。
(二)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或威胁个人生命安全
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机关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三)申请人向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所需政务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四) 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人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人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
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的内容。
(八)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2、3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九)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十)在申请人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时,应当为申请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提供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一)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受区监察机关、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部门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xx审计局政务公开
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一)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并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组织、领导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局分工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并兼任副组长,指导办公室制订公开计划,实施公开事宜。
(三)局办公室是政务公开直接工作负责部门,负责制订政务公开相关方案、计划,处理公开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政务公开审议、备案、考核制度
(一)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制订计划、方案和实施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有关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必要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或报请区领导及政务公开领导小同意后实施。
(三)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整理政务公开有
关资料,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并指定办公室负责。
(四)自觉接受区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向区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汇报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被上级检查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此项工作相关人应负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
(二)由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政务公开或信息公开,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对政府或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四、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公开。
(二)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或威胁个人生命安全
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机关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三)申请人向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所需政务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四) 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人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人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
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的内容。
(八)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2、3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九)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十)在申请人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时,应当为申请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提供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一)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受区监察机关、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部门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