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外 租 员 工 住 房
【及住宿电费缴纳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落实蒙古往事前期到岗的外来就业人员的住宿问题,规范前后入住公司外租住房者的住房标准、规范公司外租住房的补贴标准以及各入住人员的费用收取标准、使公司外租住房的入住井然有序,避免因费用扣除的不均衡从而导致各前后入住者的不平衡,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 围
●本规定所强调的水电费缴纳标准只针对以公司名义对外租赁的、员工无法与出租方进行费用核算以及无法进行相互调配的住宿用房;能够独立进行相互调配并能与出租方达成费用核算以及就职于蒙古往事的员工以个人名义租赁的租房除享有租房补贴外其余费用均又自己承担。
三、程 序
●为保障公司前期入职员工的住宿问题得以解决;公司经商议后决定;以公司名义在公司周边租赁住房多套供前期入职的员工居住;租房费用及水电费用等由居住者自己承担,公司结合当地的租房费用标准给予入住员工一定的住房补贴。
●由于公司名义下所租赁的住房数量有限;对不能及时提供给需住宿人员的房源公司建议其以个人名义在周边租住,由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四、管 理
●以公司名义对外租赁的员工住房一律归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和安排,住宿和搬离者必须经公司行政部登记备案,未经行政部登记备案自行入住或搬离者均不得享受公司给予的住房补贴,同时还要以一个月为单位扣除入住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外租赁住房的费用核算、均摊支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五、补 贴 标 准
●就职于蒙古往事的员工入住以蒙古往事公司名义租赁的住房每人每月均享有100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随每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就职于蒙古往事的员工入住以个人名义租赁的住房每人每月均享有100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随每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己承担和均摊。
六、费 用 扣 除 标 准
●以公司名义租赁的员工住房公司按照与出租方达成一致的租赁协议按期支付相关费
用;然后公司在按照总费用分摊到每一个住宿人员身上,在当月的工资中予以扣除,现将具体扣除的标准规定如下:
1、扣费单位以10天的最小值为扣费标准;入住不满10天的不扣取任何费用;入住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入住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具体扣费标准为:每月房租费、水费、电费的总费用分摊到每个房间,然后按入住人员的住宿时间分摊到个人。
3、因没人入住而导致空闲房间的房租费用由公司承担。
3、由于个别房间未安装有空调,所以为保证公平起见;规定要求入住安装有空房间的员工每月须多承担总费用分担到房间后的30%。
七、备注:
●本制度由杭州蒙古往事公司行政部制定,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本制度至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编制部门: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公 司 外 租 员 工 住 房
【及住宿电费缴纳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落实蒙古往事前期到岗的外来就业人员的住宿问题,规范前后入住公司外租住房者的住房标准、规范公司外租住房的补贴标准以及各入住人员的费用收取标准、使公司外租住房的入住井然有序,避免因费用扣除的不均衡从而导致各前后入住者的不平衡,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 围
●本规定所强调的水电费缴纳标准只针对以公司名义对外租赁的、员工无法与出租方进行费用核算以及无法进行相互调配的住宿用房;能够独立进行相互调配并能与出租方达成费用核算以及就职于蒙古往事的员工以个人名义租赁的租房除享有租房补贴外其余费用均又自己承担。
三、程 序
●为保障公司前期入职员工的住宿问题得以解决;公司经商议后决定;以公司名义在公司周边租赁住房多套供前期入职的员工居住;租房费用及水电费用等由居住者自己承担,公司结合当地的租房费用标准给予入住员工一定的住房补贴。
●由于公司名义下所租赁的住房数量有限;对不能及时提供给需住宿人员的房源公司建议其以个人名义在周边租住,由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四、管 理
●以公司名义对外租赁的员工住房一律归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和安排,住宿和搬离者必须经公司行政部登记备案,未经行政部登记备案自行入住或搬离者均不得享受公司给予的住房补贴,同时还要以一个月为单位扣除入住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外租赁住房的费用核算、均摊支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五、补 贴 标 准
●就职于蒙古往事的员工入住以蒙古往事公司名义租赁的住房每人每月均享有100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随每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就职于蒙古往事的员工入住以个人名义租赁的住房每人每月均享有100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随每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己承担和均摊。
六、费 用 扣 除 标 准
●以公司名义租赁的员工住房公司按照与出租方达成一致的租赁协议按期支付相关费
用;然后公司在按照总费用分摊到每一个住宿人员身上,在当月的工资中予以扣除,现将具体扣除的标准规定如下:
1、扣费单位以10天的最小值为扣费标准;入住不满10天的不扣取任何费用;入住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入住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具体扣费标准为:每月房租费、水费、电费的总费用分摊到每个房间,然后按入住人员的住宿时间分摊到个人。
3、因没人入住而导致空闲房间的房租费用由公司承担。
3、由于个别房间未安装有空调,所以为保证公平起见;规定要求入住安装有空房间的员工每月须多承担总费用分担到房间后的30%。
七、备注:
●本制度由杭州蒙古往事公司行政部制定,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本制度至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编制部门: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