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因素分析
1.1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介绍
1.1.1船舶融资租赁常见业务模式介绍
①直租模式
直租模式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造船厂、租赁物的选择,向造船厂购买船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可以退租、续租或支付名义货价留购,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直租模式结构如图1.1
所示:
图1-1船舶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交易结构图
②回租模式
回租模式是承租人将自有船舶出售给租赁公司,同时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船舶回租给承租人。回租模式结构图如1.2所示:
图1.2船舶融资租赁回租模式交易结构图
1.1.2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①租前阶段主要操作程序
图1.3船舶融资租赁租前业务流程
1)融资租赁机构宣传阶段
出租人在此阶段主要目的是宣传租赁机构,赢得潜在承租人,为扩大市场份额做好准备。出租人可以从自身优势、融资租赁特点和提供的服务等角度进行宣传,如融资租赁可以盘活企业资产、解决资金需求、匹配还款期限和额度、保证稳定的现金流、减少税额支出、提高企业收益等。
2)潜在承租人申请阶段
所谓潜在承租人,即决定采用船舶融资租赁方式来增加运力的航运企业等。潜在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船舶和供应商(造船厂、船东等)。选定船舶和供
应商后,承租人就可向意向的租赁机构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申请时要根据租赁机构所需资料清单上的要求提供各类资料,资料清单样表如表3.1所示。提交资料一般要包括船舶船型、现状(自有船舶)、运力、航区、船级社技术标准、数量等相关情况;船舶经营、技术经济分析、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偿还租金的主要来源说明;公司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等。表1.1资料清单样表
类别序号资料名称是否收集备注
1
承
租
人
资
料23租赁项目申请书(原件)公司简介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原件,查验后留复印件)授权人身份证及
由法定代表人签
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简介
主要负责人(即
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和财务主管
等)身份证复印
件及个人简历
企业法人经营执
照(原件,查验
后留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查验后
留复印件)4。。。12担保人资料34
。。。
本人愿意对以上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
3)租赁机构事业部人员市场调研阶段
通过市场调研,了解承租人各方面情况。包括咨询专家、询问相关部门、上门拜访客户、暗访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
4)出租人资产询价、估价阶段
由于船舶价值较高,使用周期较长,变现过程相对复杂。因此对于船舶价值的估算就需要更为准确。对于新建船舶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起向船舶供应商询价,对于回租船舶估值则要充分考虑标的物的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例如验船师、资产评估师等专家对船舶进行估价。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交通部的规定,油轮和散货船的使用年限分别为31年和33年,而目前船舶的折旧年限通常采用18年。因此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最好要求标的物已使用年限在12年(含)以内。同样,租赁项目的期限要短于船舶剩余的折旧年限。
5)租赁机构可行性分析、风险评审阶段
以租赁船舶资产为核心,审查承租人企业状况、租赁项目状况、租赁物市场前景、与供货商接触。租赁机构经审查同意,可接受船舶融资租赁申请。
②合同签订及执行阶段主要操作程序
1)谈判
谈判包括船舶技术谈判、加工承揽谈判(两项谈判以承租方为主,出租人作为参与方,参与承租人、承揽人之间的谈判)及融资租赁谈判。船舶技术谈判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谈判,以承租方为人为主,通过谈判搞清有关船舶技术问题,商定购买租赁船舶的船型、吨位、设备配置、航区、续航力、船级社、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等条件。加工承揽谈判一般以出租方为主,主要讨论船舶交易付款方式、保险、交货期、支付方式、价格、索赔与仲裁等。融资租赁谈判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谈判。主要谈判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保证金、手续费、利率水平、名义货价、租金的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担保条件等。
2)合同签订
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一系列合同。要注意的是合同定稿前要经过反复斟酌和多次修改,并咨询律师意见。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时交至租赁机构各部门进行备案。
3)收取手续费、保证金
为保证租赁项目安全,手续费、保证金一般要在租赁机构支付船款之前收取。4)船舶建造期阶段
合同签订后,出租方通过各种方式(银行融资、发行债券、保理融资等)进行融资,向供货商按照约定付清船舶价款,船舶价款要分阶段支付,可分为六个阶段,通常根据具体谈判情况而确定。表1.2船舶价款的分付阶段
期数合同生效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尾数付款原因承租人交采购钢铺设龙主船体船舶下交船交船后
6-12个纳保证金材等骨成型水
月
15%20%10%30%5%费用大约按约定比20%
占比例
租赁公司在造船期要及时定期去造船厂视察造船情况。
造船开工时,承租人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可作为工程前期的资金来源。出租人支付第一期船舶款时,承租人开始按期偿还租金、并购买船舶保险。承租人应按租赁
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保险费由承租人负担,以船舶资产为保险标的覆盖全部可保风险的险种及附加险,保险受益人为出租人。如发生保险事故,由承租方协助出租人领取保险赔偿金以弥补损失。
5) 取得船舶所有权,船舶交付承租人
船舶建造完毕,承租人要及时协助出租人办理登记手续,出租人在支付完全部船舶价款后获得船舶所有权。承租方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验收。租赁船舶到达交货地点后,承租方应负责船舶保管。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验收货物。验收完毕无异议,即向出租方出具收到租赁船舶(租赁物)的收据。
6) 造船厂售后服务
船舶交付承租人后,由供应商向承租人提供后续服务,根据船舶资产取得的渠道和方式的不同,出租人在不同情况下将与供应商约定的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承租人。船舶交付承租方后,供货商保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7) 出租人建立管理台账
及时整理相关文本资料,办理合同归档手续。催收项目租金等费用,及时足额地收取公司应收款项和传递相关票据,多与客户进行日常沟通和联系,了解客户的新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对每个客户均需建立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反映该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金额、合同支付时间、实际付款时间、合同收款时间和金额、实际收款时间和金额、客户定期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货币资金、应收应付款、借款、收入、成本、利润),简要分析财务情况(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利润率、利息保障倍数等)。
③租赁期届满后船舶处理阶段
租赁期满,承租人对船舶可按合同规定续租、退还船舶或以名义货价购买,从而结束融资租赁合同。目前我国的通常做法是由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向出租人购买船舶的所有权。
1)退租法。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处理出租物。现实业务操作中,一般不采用这种方法。
2)续租法。在租赁合同期间,由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租金、续租期限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
3)留购法。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
1.1.3
业务操作流程图
图1.4业务操作流程图
1.2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因素分析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项目的成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本章针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的整个业务流程特点,从可能影响租金偿还的关键风险点出发,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来源进行识别。
根据航运企业的特点,把出租人所面临的船舶融资租赁风险划分为承租人外部风险因素、承租人内部风险因素、承租人造船项目风险因素、融资租赁方案设计风险因素。
1.2.1承租人外部风险因素
①水运市场的预期风险:船舶的融资租赁不同于以其他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其经营要面临着航运市场的变化影响,而这些变化又是不可预料的,航运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如果在船舶项目租赁期间,航运市场出现不可逆转的下跌,则以中小船东的实力规模是很难抵抗这类风险,很有可能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后续还款情况。所以进行风险评价时要特别关注运输行情、燃油等成本、运价、供需关系等。
②国家政策变化风险因素: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所宣布的关于航运业或金融方向的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产生风险的因素,如利率风险、融资环境的等。由于政策因素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小,租赁期的3-5年内一般不会有较大变化,容易预测。
1.2.2承租人内部风险因素
①财务成果:航运企业的财务状况直接反映出承租人的收益状况、资本结构状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直接反映出承租人目前的经营状况,是否有能力进行船舶融资租赁这类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一旦企业的财务出现不可预料的问题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还款情况,这也是其被作为风险发生征兆的主要原因。一般要着重分析承租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经营增长状况。
②经营管理水平:主要考察企业规模、资质、运力、管理层状况、人才资源、主要资产。如果承租人管理水平有限,一旦管理或决策上发生失误,会对企业造成损失,进而影响项目的还款来源。通过对借款人管理水平的评估能揭示公司在竞争力、经验、诚实和发展战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评估的重点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专业性经验、管理能力、管理风格、管理层希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的愿望以及保护贷款人利益的态度等。
③承租人发展史:主要考察股权结构、关联企业、注册资金、历史沿革。发展史较为复杂,风险较大。有时由于公司关键人物的退休或离开给公司管理造成的影响也应该考虑。
④水上运输安全诚信企业等级:承租人的安全诚信状况直接影响项目的风险程度。船舶出现危险事故后,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着重分析承租人水上运输安全诚信等级。主要考察承租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数量和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船舶维护保养情况、船员履行职责、培训情况、是否存在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跨公司兼职的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船舶连续被滞留(可以参照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及航运公司年度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公示)。
1.2.3承租人造船项目的风险因素
由于航运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行业波动性大,有些船东不经过可行性分析,就盲目造船,造成运力过剩、效益不佳,所以要对造船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着重分析,主要有:新建船舶年效益估算(效益估算值=新建船舶年预测运营收入-年预测固定成本(险费、修理费等)-年预测变动成本(燃油等)-船舶折旧-利息-各种税费。)、船舶建造承揽人建造水平(承揽人资质、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技术水平)、船舶现金流租金覆盖率(承租人年测算现金流占年租金的比例)、订单量(在手订单、预测订单、货源稳定性)。
1.2.4船舶租赁方案设计的风险因素
船舶租赁方案的设计对租赁项目的风险程度影响较大,在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往往是围绕着船舶标的物来设计融资比例、还款金额、担保措施等要素。一般地,项目中所含有的因素对于项目本身有着较大的影响。
①担保方式及担保租金覆盖年限:充足的担保一般会改善风险状况,特别当担保物是现金或容易变现的资产。如果有担保人介入,要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期限对租赁期的覆盖年限。
②船舶交付期、付款进度:交付期要根据造船技术的难易程度而定,避免因无法交付船舶造成的风险。另外要严格控制付款进度,有利于控制造船厂挪用资金的风险。
③承租人融资比例:舶标的物的融资比例越低,其对于项目的风险便越低。④船舶租赁物状况:船舶租赁物状况越好,船舶的保值性越好,项目风险越低。如化学品船要优于集散货船。判断租赁物的优劣,要经常关注船舶交易市场。2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全过程风险控制与防范
2.1船舶融资租赁各阶段风险控制
2.1.1租前阶段风险防范措施
①完善租赁业务人才结构、重视培训,见表2.1。
表2.1业务人才培训目标业务人才
航运船舶
金融经济培训目标熟悉航运经营、船舶制造、船舶买卖、船舶航运租赁等把握宏观经济动态、熟悉金融环境、融资
手段及风险控制措施
财务会计
保险
法律掌握航运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结构分析方法、熟悉各类融资方式等掌握保险、互保协会、专业海事基金等资产保全措施、配合融资审核船舶、承租人的合法合规性、拟定合同、出具专业的风险控制意见
对承租方需求能给与全面的租赁融资解决
方案
掌握项目管理整个流程、掌握风险综合评
价方法、掌握租后监控方法
掌握技术经济分析、项目过程控制、项目
可行性分析方法租赁业务风险评审项目评估
②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坚持走四个路线
1)走政策性路线。一般地,能够进入政府鼓励的产业,是非常值得投资的领域,这就要求租赁机构随时做到关注航运业动态、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将政策作为租赁决策因素之一,不仅响应了国家号召,也为后续的融资租赁业务打开了大门。
2)走专业化路线。一是租赁机构要发挥专业化优势,只做精通行业的投资,避免盲目投资,这样会有更加专业化的风险控制能力。二要培养专业人才,租赁机构应该专门设置船舶行业客户经理、风险经理职位。这样才能够对船舶行业、船舶资产有更清晰的认识,更清晰的把握,实现租赁资产专业化的风险管控。
3)走宏观经济路线。航运业是随着宏观经济兴衰呈周期性波动的,一般情况下,航运业的波动表现要比经济波动滞后,所以租赁业务人员要随时把握宏观经济走势。
4)长期战略合作路线。要与可靠的承租人、供货商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模式,有易于租赁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和避免资产损失。比如与优秀船舶制造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因船舶质量带来的风险
③搜集完整的资料、加强对承租人、承揽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表2.2承租人、承揽人的资信状况审查
承租人相关情况出租人需搜集的资料及需把握的重点
包括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主要负责人(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主管等)身
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法人代表、主
营业务等;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说明方便了解承租人基本信息、承租资格,查证承租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属于单船公司,避免法律风险。基本资质
企业历史沿革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了解承租人发展史,更加立子公司、股本变化、股东变化、管理有效地预测企业的发展思层变动、业务转型等。尤其注意单船公路及发展方向。司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以出
资额与船舶资产价值为限对抗可能发生
的巨额索赔。
在融资租赁项目中,清晰
地了解股东构成、董事会
构成及管理层状况有利于
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可
以有效地转移风险。治理结构及关联实际控股企业(人);关联企业(母子公企业司);承租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职能
等相关情况
租赁申请的董事会决议、船舶项目建议
书批复、授权人身份证及由法定代表人
船舶租赁项目相签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的负责人及保证
人、船舶项目可行性报告、租赁项目申关情况
回租用款去向说明。
包括承租人的设备、土地、厂房、船舶
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等;财产所
有权证明;船舶有租约在身的情况、船
舶有抵押的情况、船舶优先权的情况、
船舶有其它任何债务的情况等。
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包含会计
报表附注)、项目还款来源分析报告、关
键财务指标。(注:企业会有粉饰财务报
表及偷税行为,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不能简单地以客户给出的资料为准,而
要尽职调研、多方验证、交叉验证。) 项目收益是是承租人偿还租金的第一来源,因此要对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预测。固定资产情况可以将固定资产用于融资租赁项目的抵押,办理财产抵押登记、过户等手续至出租人名下,主动防范风险。及时掌握和评价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财务指标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体现,也能最直接地反映应融资租赁项目风险的大小。财务状况
现金流情况第一阶段是流量性呆滞,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的收回速度减缓,管理者不得不削减开支。第二阶段现金管理的矛盾暴露。表现为承租人对外投资终止,并开始严格控制开支,准备清算不必要的财产。压缩编
制,雇员另谋职业。
第三阶段表现在存款账户上透支,借款
不能偿还,承租人在破产的边缘上摇摇
欲坠最后只好寻找兼并伙
伴。欠租问题出现,往往伴随着承租人的现金流量短缺现象。前面介绍的三个阶段是现金流短缺的具体表现,出租人要根据情况判断。
贷款卡、银行征信记录(人民银行打印)负债情况银行授信额度及已用贷款明细,还款时
间安排
包括船舶业发展动态、政府优惠政策、行业发展情况及宏观经济环境、港航管理局、海事局等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的职责
管理层结构、道德品质、专业经验、管
理经验及能力;企业领导人对公司发展
的经营管理战略规划;企业规模和发展
前景;企业对上下游的议价能力与银行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承租人真正情况。对行业未来预测、办理各类船舶手续有指导性作用。结合行业特性和企业大致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整体实力做出判断与预测。经营管理状况
租赁物清单、船舶融资规模、船舶种类
(运输船、工程船、渔业船、港务船、租赁标的物情况海洋开发船、拖船和推船、发展中的高
速船艇)、船舶技术要求、船舶交付期
现有客户数量、接单数量。分析客户稳市场及主要客户定性及集中度、市场竞争状态、企业竞群争优势及行业地位。
担保根据资料对船舶变现能力、造船技术成熟度、船舶环保程度进行分析,控制风险。有较稳定的客户是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获取利润的保障。保证人的基本资质(包括上述几条)、审定金。注意结合担保法规
查保证人担保资格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定加以分析
造船厂的资质证明、生产制度、技术水要与可靠的造船厂建立长船舶承建能力平、以建造船舶质量水平、企业拥有的期合作关系。设备数量、专利等。
④专家为各项风评指标进行打分,利用神经网络风险评价模型进行综合评价。出租人要根据搜集到的资料对所涉及的风险评价指标逐一进行打分,然后进行综合评价,从而根据项目风险大小确定是否审批。也为后续签约阶段的租赁条件、租赁规模及租后风险跟踪机制提供参考意见。
2.1.2合同签订阶段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往往要涉及至少两份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售后回租合同、委托租赁合同等),出租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另外还可能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的签订保证了出租人、承租人、承建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了合同当事人履行相应的责任。合同签订要本着最大限度地使风险责任与出租人相分离的原则,使承租人提不出任何需要出租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合同签订阶段是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环,在合同签到阶段涉及到的风险控制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
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物的风险”、“权利风险”。物的风险是指与租赁物本身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船舶质量瑕疵、价值贬值等自身风险、船舶占有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如船舶灭失、毁损、污染等风险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风险等。权利风险是指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出租人承担的风险。如留置权、优先权、善意第三人的侵害。该项风险涉及到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是:《合同法》第242、244、245、246、242条[46];《物权法》第106条。
应对物的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有:
1. 合同法相关条款已规定承租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2. 由承租人根据《海商法》规定的险种进行船舶投保。
3. 约定租赁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养航费、保险费等)由承租人缴纳、租赁物所需的审批、船舶检验、办理所有权登记等手续,由承租人负责办理。
应对权利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有:
1. 物权公示:公示方法包括占有和登记,及时对船舶进行所有权登记并要求承建方出具以出租人为购买人的税务发票。
2.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2011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了租赁物权争议的处理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对租赁物权登记公示后,第三人以未查询、不知标的物是租赁物为由抗辩,应当推定该第三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而不构成善意。可见权利公示可以有效地防止承租人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恶意处置租赁物、还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要求承租人提交租赁期间的专项保证金:《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留置权的条款对出租人非常不利。但《海商法》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出租人不可能通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做出约定,规避因第三人行使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发生的扣船风险。目前的解决方法主要是通过承租人预先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约定承租人并应承担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采取相关保险措施。
4. 避免以租赁标的物为抵押物,与承租人签订抵押合同,成为抵押权人。笔者认为这一做法风险较大,首先船舶所有权(可登记)先于抵押权受偿,不必拿自己的船舶为承租人做抵押。其次出租人可以将船舶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
二、出租人债权相关的风险
债权风险是指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保障租金支付的租赁物本身或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了侵害时,出租人不能依约按期收回租金或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而面临承担的风险。出租人的交易目标是能够顺利收回租金、实现预期收益。所以债权风险控制关键在于:1. 对保障租金支付的租赁物进行保全、保护、保值、保质。2. 确保按期收取全部租金。该项风险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包括:《合同法》第248、249条。
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有:
控制租赁物的措施
1. 安装卫星定位装置:GPS 准确定位租赁物位置,将船舶置于控制范围,防止承租人故意损害和丢失船舶。
2. 对租赁物基本标准做出约定:对承租人所选船舶的通用性、保值性等做出最低要求。可避免因船舶贬值、技术落后等原因间接地影响到出租人租金的回收,也有利于出租人后期行使处分权。但应注意避免合同法244条中的干预租赁物选择带来的风险。
3. 主动预防措施:应约定承租人应为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船舶资产的情况进行检查,于每月向出租人提供船舶动态报告等。避免船舶发生严重磨损等导致船舶收益降低、价值受损。
4. 船舶投保:通过为租赁物投保的方式,将船舶使用过程中灭失、毁损、污染的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保险费用,直至到全部租金付清日为止。政策风险,船舶所有人责任风险,司法扣押风险,灭失风险,油污索赔,雇员责任基本可以用投资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油污索赔基金等保险和类似保险的方式规避。
5. 销售回购担保:销售回购担保可以有效保证船舶的轻松回收、处理。
6. 分期付款:出租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有效控制船舶建造期的风险。7. 合同中约定船舶的诉讼保全等租赁资产回收保险条款确保按期回收租金的措施。
确保按期回收租金的措施
1. 合理的租赁利率: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租赁利率采用浮动制,风险大的项目利率要相应的提高。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或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2. 出租人进行租金收益投保或担保人进行履约担保:可以购买中信保险公司的船舶融资租赁的租赁信用保险。对预期的租金收入投保,可以对抗未来不确定的风险所造成承租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损失。
3. 合理的租赁方案:结合航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和承租人的经营现金流(现金流测算时也要考虑到修船、船检费用、船员休假期间的租船费用等)制定合理的租期、租金,争取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回收租金的还租方式及还租节奏。应坚持租赁规模应与租赁物价值相当,租赁资产大于债权的原则,租期与租赁物的折旧相当。
4. 保证金:约定在租赁期间无偿使用保证金,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若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扣除一部分保证金作为当期租金或违约金。
5. 手续费:不仅是提高出租人的收益的方法,同时也是减少风险的方法。6. 明确规定起租日: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向承揽人支付第一期租赁物价款。
7. 违约成本:加大承租人违约成本,使承租人不愿违约。
8. 建造期担保:船舶建造期内,船舶所有权不属于出租人,最好要求建造期担保。
9. 及时关注航运业动态及承租人企业状况。
10. 约定次序性行使债权: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248条规定的选择性行使债权。最好约定选择一种方式偿还租金仍不足以覆盖出租人债权的,则出租人可以就债权的未实现部分以其他方式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三、船舶承建人/供应商相关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是指承揽人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交付船舶的风险。主要包括承揽资格风险、承揽人拆借挪用风险、船舶质量风险、延期交付船舶风险。本项风险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包括《合同法》第239、240条。
该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有:
1. 承建人应承担一般出卖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向融资租赁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 约定由承租人向承建人行使索赔权。承租人了解租赁物的状况,有能力作出是否提起索赔和提起何种索赔的判断,承揽人不履行承揽合同的情况下,由承租人向其行使索赔权是最合适的。
3. 约定当承建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不能够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由此造成的风险是由融资租赁承租人承担其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所带来的风险。
4. 最好约定通过招标选择承揽人。
5. 以包干的方式与承揽人签订合同。
6. 分期付款,并加大承揽人违约成本。预防承揽人拆借、挪用等改变租赁物价款用途的行为。
7. 船舶建造期间及时到现场监督船舶建造进展情况。
2.1.3业务执行阶段风险管理与控制
①业务部门要安排不同的业务员分别进行项目调查和项目执行,便于相互监督和集思广益。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调查和执行操作,项目管理应由风险部门、财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不能由业务部代办。要制定严密的业务操作、业务风险控制、财务控制流程制度,要对每个部门的功能给予准确的定位。
业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项目进行调查,按照评分准则对每一指标进行评分并给出评分理由,最终形成项目评估报告。风险部门要与业务部门一起调研搜集资料,避免风险评审处于被动地位。风险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业务部门的评分提出意见并对整个项目做成综合评价分数,提出风险评审意见,并负责整个项目的租后监控,及时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公司制度对所有的租赁项目进行风险预警。
此外,风险评审意见应该简洁易懂(最好控制在一页)、避免重复啰嗦,便于领导查阅。财务部门的资金收付情况要做出专门的明细统计表,每天都要提交给领导查阅,便于领导随时掌握单位资金来源去向。要负责对每个项目及时进行融资,完善融资手段。有条件的话,要要派财务人员参与承租人的财务管理,查看其财务记录,是否将租赁资产列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中;对承租人和承揽人的资金往来,出租人必须有严格的流转程序、运作记录和审批手续;另外租赁公司应该有
强制手段划拨应付到期租金。
②建立完善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并对每项指标制定详细的评分准则。
③对所有的船舶建造承揽人都要经过资信调查。船舶建造进度要及时监督,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建造,对成船及时进行质量验证。如果要对承揽人提起索赔,出租人担任角色应该是协助承租人完成索赔事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分期付款,付款关键条款有:相关合同生效、担保手续完善、保证金、手续费到账、购买船舶建造险、各期工程进度证明、出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租赁船舶标识、提取船舶质量保证金。在做租赁项目时,一定严格控制承揽人的尾款比例,使其有足够的保障能承诺对船舶的回购。重点预测船舶的未来价值、市场的走向,保证回收后的船舶能够轻松处理。
④不同区域的融资租赁机构可以合作或成立分公司,将外地租赁资产与本地租赁资产进行债权互换管理,发挥地域优势,减少不良资产率。
⑤要对承租人的现金流量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检测,并与项目评估报告中的现金流量预测进行比较,若有问题出现,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要定期对承租人的市场订单实际情况进行统计,并与项目评估报告中的市场订单预测进行比较,若有问题出现,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⑥按季收取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同时按年度收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年终审计报告,建立承租人的半年度、年度财务数据库,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若有问题出现,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每月收取承租人的船舶动态报告,及时调查了解船舶动态。当承租人违约不愿意提供报告时,出租人可根据之前的报告来分析推测航次动态或者根据卫星定位系统获得船舶动态。
⑦每期租金到期前,及时提醒承租人还租。到期前一周,向承租人发送租金支付函。在还租逾期一周内,向承租人发送违约函,要求立即交纳租金和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周,向承租人发送诉讼保全警告并追索租金和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对承租人实行诉讼保全,及时行使资产保全扣押权,停止承租人的租赁物件使用权力,追索租金和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并立即对有项目担保的担保人提出连带责任诉讼,确保可以同时执行承租人和担保人。
⑧对回收的租赁物应建立二手设备处理渠道或由承揽人回购、其他航运企业购买该船舶。在整个业务执行过程中,有条件的租赁公司可以引入船舶经纪人、专业海事律师和航运专家。这些专家往往参与过很多船舶交易过程,掌握航运市场、船舶市场、租船、新造船、海上保险、燃油等资源信息。还可以在二手船买卖中作为代理人去出售或买入船舶,为被代理人提供信息资料、技术、专业咨询、船舶估价服务,协助谈判,协调接船后的各项工作。但是经纪人提供的资源与信息仅供参考,出租人要经过自己的判断筛选后加以运用。
⑨网络公布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名单,悬赏积极举报承租人资产藏匿处的知情人,及时采取法律执行,防止租赁资产缩水。
2.2资产风险控制流程图
资产风险控制流程图
图2-2资产风险控制流程图
3船舶融资租赁涉及到的风险类别及防范总体上可以将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风险分为一般性风险和出租人面临的特殊风险。一般性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新造船舶的风险等,出租人面临的特殊性风险包括船舶优先权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船舶油污损害风险、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风险、沉船强制打捞清除风险。
3.1一般性风险
3.1.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一般包括水灾、风灾、雷击、冰雹、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常常给租赁双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防范该类风险,一般靠投保船舶特别保险条款。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l 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所列明的风险中包括地震、火山爆发、闪电和其他自然灾害。
3.1.2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由于政局的突变或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突然调整等给租赁双方或其中一方带来的风险,如战争、革命或内乱、政府征收或没收、国家实施的进出口或外汇管制、限制汇兑等。政策风险的预测难度较大,一般较难防范。特别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船舶,由于航行于世界各海域,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多种法律规范的制约,承担的政策风险也是世界性的,因此研究相关的防范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
1、投保可规避政策风险的商业保险。现行的许多商业保险条款所承保的政策风险并不全面,即使投保亦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应对可能遭受的政策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投保该类保险。
2、投保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此类险种可以有效的规避政策风险,不仅可承保战争险所造成的船舶损失,还可承保船舶在扣押期间的日常费用损失。
3、了解相关国家的金融和海商法律法规,做政策风险评价。正因为融资租赁在政治风险保险机制方面尚显苍白,因此出租人在选择融资项目时,承租人在选择经营区域时,应借助于船长、法律专家的经验以及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好政策风险评价。
3.1.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融资租赁中由于利率和汇率的变动所引起的风险。
1、利率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利率风险是因利率变动而致使借贷双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为取得购买船舶的价款往往需要向第三人筹借中长期资金,因此双方往往会面临一定的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在租金固定,利率变动频繁的情况下,必将导致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
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是通过不同渠道以各种有利方式从国外或国内的外汇银行筹资。在这种对外借贷中,租赁公司应当特别注意根据租金利率的计算方式来决定借款利率的计算方式。
如果租赁合同规定租金按市场利率的变化定期做出适当调整,借款时也应采用与其相适应的浮动利率借入。对于中长期的融资更多的是采用浮动利率,因此借款时也应考虑以浮动利率借入,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动,都将以预先约定的利率计算贷款利息。这样,无论采取哪一种计算方式,由于债权与债务的计算方式一致,出租人就不会因市场利率的频繁变动而遭受大的损失。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变动条款,
即当利率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承租双方可协商对租金率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也可以达到规避风险的作用。
此外,出租人还可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外汇长期债券进行筹资。一些出租人出于成本预算的方便,更倾向于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固定的租金率。这时,利用发行外汇长期债券来筹资将是不错的选择。通常情况下,获取与船舶融资租赁期一样长的国际贷款并不容易,而债券的流通性却使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际债券也能顺利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和销售。因此,航运企业应积极的尝试将贷款和债券两种融资
方式结合起来,取长补短,一方面可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达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2、汇率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虽然当今国际社会致力于金融监管,但由于影响汇率的因素众多,国际金融市场依旧动荡不安,汇率升降剧烈,中长期的融资风险尤甚。
国际融资租赁往往是混合型的,既有政府支持本国船舶和大型机电设备出口而提供的优惠低息贷款,同时还有世界银行、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外汇银行等其他渠道的高息或无息贷款。相对而言,国外的贷款利率要比本国的政策性贷款利率要高的多,但国家的政策性贷款往往数量少,远水解不了近渴,而只要租赁公司有良好的信誉资质和背景,在国外的银行便可以获得较充足的贷款。由于各国采用的币值不同,如果收入的债权货币与所付出的债务货币币种不一致,就存在着因汇率变动频繁而产生的汇率风险。因此在国际融资业务中,租赁双方应力求寻求一种币值稳定的货币,如美元或欧元,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分散汇率风险。由于船舶租赁业务,大多数都是中长期项目,因此也可以通过多次远期外汇买卖或调期交易交叉来实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3.1.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承担的由于对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约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一、出卖人出现信用违约
1)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而导致的承租人拒付租金或要求退还船舶、撤销合同的风险。
补救的办法是在买卖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订明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损失的权利,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由于承租人选定了船舶及卖方,并且对于船舶买买合同及有关附件之内容己由承租人确认,且承租人已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之义务,因此,出租人对船舶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对船舶的状态、所有船舶证书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可对船舶实施扣押的海事请求权、船舶上是否存在船舶优先权以及任何其他的船舶和/或权利瑕疵也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出租人同意将其在船舶买卖合同中对卖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同意接受该转让,但出租人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行使上述索赔权。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以其自身名义向卖方提出索赔。承租人在此承诺: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出租人提出索赔;但是,在承租人向卖方提出索赔期间,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表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
此外,在售后回租形式下的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光租的船舶本身就是自己原先所有的船舶,所以就不存在出卖人违约造成融资租赁履行不能的理由,一般在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同意根据合同将船舶“按其现状”出售给甲方,并且出租人同意根据合同“按其现状”向乙方购买船舶。因此,甲方对船舶的质量不承担义务,乙方不得就《售后回租合同》项下船舶的任何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者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2)出卖人出卖的船舶己有债务而导致的债权人及承租人索赔。
买卖合同应约定卖方保证船舶在交船前无任何海事优先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
债务或任何其他债务,如约定出卖人应提供船舶登记机关于交船前7日内出具的船舶未设定任何抵押和光船租赁的证明;出卖人出具的保证船舶无任何法律上的负担(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以及其他债务) 的担保书,担保书的日期应为船舶实际交接日。如遇此类索赔,卖方应保证赔偿买方因此种索赔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同样,在售后回租形式下的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光租的船舶本身就是自己原先所有的船舶,因此,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提供担保,通常合同这样规定:“承租人应保证对船舶享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保证在交船时船舶没有设定任何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负担,《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出租人同意的除外,(包括船舶优先权、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对第三人或者行政机关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以及其他债权债务负担) ,承租人保证出租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船舶遇到在交船前产生的任何索赔或发生任何有关针对该船舶的因其他船舶或其他事由引起的索赔要求,承租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甲方免受由于上述索赔所造成的损失,并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种索赔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出租人出现信用违约
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体现在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如出租人资金不足,无法按照船舶买卖合同向出卖人支付船款,造成出卖人拒绝或推迟交船,而使承租人受到损失。为防止此类风险,作为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出租人的资质进行调查了解,确定出租人是否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参见本文.23.2) 以及是否具有与项目相应的资金能力,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譬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租人未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船价,每迟延一个银行工作日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滞纳金,若甲方迟延若干个银行工作日仍未支付船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其损失和费用。
三、承租人出现信用违约
实务中以承租人的违约风险最为常见,主要体现在:
①承租人由于经济状况不景气、经营管理不善等,在市场下跌时,出现利润下滑甚至亏损,导致资金周转失灵,最终选择违约,要求提前还船、撤销合同或不付租金等。
②承租人在船舶保险方而对出租人违约。船舶融资租赁以光船租赁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应由承租人负责投保船壳险以及其他相关的险种。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和船舶价值投保,或者虽投保但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保金失效,一旦遇到船舶灭失或者部分损坏等出租人便会遭受融资本息不能回收的风险。
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处置船舶,把船舶租赁出去或转售给第三人,甚至把船拆掉等。目前,尚无完善的国际海事立法能够有效阻止这种海事诈骗,特别是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或有关当局受贿腐败时,这种可能性会更大,对出租人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
④船舶租赁期间船舶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的难以修复的损害,承租人以船舶归出租人所有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风险而拒付租金。
对承租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为了使出租人最大程度上挽回或减少损失,出租人除根据违约赔偿条款减少损失外,通常还可采取下列措施来规避风险:
①资信调查及项目评估。这项工作不要仅限于合同签订前,要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贯穿于整个融资租赁的始终。毕竟,船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及时发现问题,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②合同中订明船舶因不可抗力发生危险时保护出租人的免责条款。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实质地位是融资人,根据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即使租赁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承租人仍不能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
③中途解约禁止条款。为避免承租人中途解约,使出租人租金落空,可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订明中途解约禁止条款。同时,出租人也可订入该条款的例外条款,规定如出租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或濒临破产无力支付租金等特定情形下,出租人可享有通过解约权来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
④船舶瑕疵担保免除条款。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承租人依自己的独立判断选择船舶和出卖人,应由自己承担船舶可能存有的潜在缺陷的风险。
⑤担保。要求承租人提供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适当担保,如由船东互保协会或者银行出具的担保将会更有保障力。
⑥保险。船舶保险分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如油污责任保险) 。由于船舶活动于海上,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因此几乎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都要对船舶保险做出规定。实际操作中,既可以由出租人投保,并将保险费摊入各期租金中,也可以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投保。
3.1.5操作风险
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购船的价款,余下的基本就是由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了。由于船舶的流动性,可能船舶在整个融租期间都没有在国内港口挂靠,再加上船舶的营运都是由承租人安排的,在整个租赁期内,出租人对船舶的实际控制能力非常有限。
因此,当承租人一旦违约时,出租人要行使船舶的取回权,在实务中是非常困难的,而且由于船员都是承租人委派的,即使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想给船员下达指令通过自己的途径将船舶收回,船员服从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所以,这就产生了出租人在操作上的风险。
在防范此种风险时,国内出租人可以通过向船舶挂靠港所辖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财产保全,以求扣押船舶,行使船舶取回权。这项权利的行使关键在于掌握船舶的动态,当船舶一旦挂靠港口时,出租人向港口所辖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实务中通常由以下三种方式来获取船舶动态。
一是保持与船舶管理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的联系,当承租人通过这些公司经营船舶的话,即可以通过这些公司了解船舶的航行动态,如该公司不愿意合作,可以通过海事法院申请,强制其协助执行。
二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检查权条款了解船舶上一航次所停靠的港口,以掌握船舶航行的习惯挂靠港,这样即使当承租人发生违约不提供船舶动态时,出租人也可以通过船舶习惯挂靠港口的代理了解船舶航行的动态。
三是当以上方式都无法了解船舶动态时,可以委托劳氏海事机构调查船舶的动态,现代船舶都装有卫星定位系统,且每艘船舶都具有IMO 编码,劳氏海事机构通过卫星数据的分析,可以获得船舶的动态。
四是提高船舶融资公司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通过对租赁物件的船型的分析和航运市场的货源情况,分析该船可能走的经典航线,在其可能挂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扣船申请,一旦船舶挂靠该港,就可实现扣船目的。
3.1.6新建船舶的风险与防范
在我国目前船舶融资租赁的实务中有新造船舶的融资租赁,其基本形式是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船舶和造船厂的选定,依照承租人与船厂签订的造船合同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直接将资金按期投放给造船厂,等船舶建造完毕后,所有权登记为出租人,由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租用该船舶,租赁期满出租人以名义上的价格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在新建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作为出租人所要面临的风险比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方式的融资租赁要大的多。首先,出租人在按节点分期支付造船款项的时候,租赁物件并没有成型,处于一个变化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还无法给在建中的船舶登记所有权,所以当由于船厂的缘故或其他不可估计的原因造成船厂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造,或者在更极端的情况下船厂无法继续建造,出租人如何行使取回权,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务操作中都是比较困难的。
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建造中船舶”似乎是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 ”有学者认为,建造中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相当于安放龙骨之时起,至其成为《海商法》所定之船舶时为止。司玉琢教授认为“从物理形态上讲,建造中船舶应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在我国作为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的海事局不可能对这些没有成型的船舶即这些材料和部件进行所有权登记,当造船厂违约的时候,出租人无法行使取回权,而只能作为对造船厂的债权。当造船厂发生破产等情况时,出租人想收回投资就比较困难了。此外即使出租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如何界定哪些财产是属于出租人的是个比较困难的事情。《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8条没有给出关于“在建船舶”的准确定义,但为缔约国制定国内法提出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案:“国内法可以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上登记的各种权利应适用于位于船厂辖区内,并己用标志或其他方法清楚标明将要安装在船上的材料、机器和设备。”其中包含了以下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首先,这些材料、机器和设备己经处在造船人的船厂范围之内,即处在造船人的占有之下;其次,这些材料、机器和设备己经用加标记或其他方法能被清楚地识别为将被用于某一船舶。但在实务中,船厂很难标记仓库中哪些材料或机器是用于特定的船上,因此出租人想取回这些材料或机器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作为一家金融企业来说,即使有可能将这些材料或机器取回,如何在市场上变现也是个很大的难题。
目前出租人防范这类风险的方法有两种:
1、由船厂向出租人提供银行还款保函,保函由出租人认可的银行出具,并且在保函上规定当船厂不能按照建造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船舶建造时,由银行承担船厂退还造船款项的担保责任;
2、直接由承租人提供建造期间风险的担保,由于船型和船厂都是由承租人选定,承租人对此应承担更大的风险,实务中一般出租人会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财产的担保,如用承租人所有的其它船舶进行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出租人出资的金额及实现该项权利的费用等,担保的期限一般从出租人第一笔造船款支付给船厂开
始至作为租赁物件的船舶正式投入营运时为止。
此外,除了上述风险外,新建船舶融资租赁项目还可能遇到的风险是造船厂制造的船舶本身具有瑕疵,包括质量上的或权利上的瑕疵。当船舶存在瑕疵时,承租人可能以此为由拒绝租用船舶或拒绝或迟延支付租金。为避免这样的风险或纠纷,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双方应就新建船舶瑕疵的风险分担及由谁向船厂行使追索权等问题进行约定。基于船厂是由承租人选定,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自负费用,按照出租人及承租人与卖方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安排船舶的检查、验收和交接工作。出租人就船舶的状态、所有船舶证书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可对船舶实施扣押的海事请求权、船舶上是否存在船舶优先权以及任何其他的船舶和/或权利瑕疵和船舶的验收不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应当由包括卖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负责的将会影响船舶之价值、安全、营运等方面的问题,承租人必须积极采取行动自行负担费用给予妥善、合理的解决,以保证船舶财产的安全与有效使用。出租人在必要时可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并由承租人承担全部由此产生的费用、风险、责任。”通过这样的约定,出租人可以避免船舶瑕疵带来的风险。
3.2出租人面临的特殊风险
3.2.1船舶优先权风险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担保物权,由于其无需登记或占有即可有效成立,是以船舶为标的用于担保法定债权的,使债权人就船舶所卖价款依照法定获得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设的法定担保物权,其具有秘密性、优先性、不灭性、法定性等,从而给船舶融资租赁活动带来了特殊风险,如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由于船舶经营完全处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对出租人来说具有隐秘性,即只要有相应的海事债权发生,则这种担保物权就相应产生而无需公示,且船舶优先权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而且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而受清偿。另外,船舶优先权产生后,即依附于产生优先权的船舶,并随船舶转移,除非船舶本身灭失或被法院强制拍卖才消失,这就大大增大了出租人实现债权利益的风险。
出租人可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该类优先权风险。
(1)加强实船巡检。出租人在决定出资购买船舶时,可委托专业的验船机构或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叮嘱验船师通过与船员交流,了解该船舶近期或历史上是否发生过海事事故,是否拖欠过船员工资等可能产生优先权的情况,以控制防范潜在的船舶优先权风险。
(2)规定相应的追偿权。优先权的法定性使其产生原因不便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规避,但可以事先约定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在其承担船舶优先权产生的相应责任后,享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
(3)出租人应积极加入船东互保协会。因为某些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如船员遣返费用的给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东互保协会是予以承保的,所以出租人可以作为船东申请加入船东互保协会,以规避这些赔付风险。
3.2.2船舶留置权风险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依约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商法没有规定留置的船舶是否属于债务人自身所有,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当承租人不支付船舶修理费用,修船厂就可根据留置权留置船舶。修船厂一般会给船舶承租人宽限通知,所以,很可能直到船舶被折价、变卖或拍卖时,出租人才知晓这一情况。这就给出租人带来很大的风险。
预防此类风险,首先,出租人应加强对承租人经营能力的持续考查和对船舶靠港巡视,包括了解承租人偿债能力的变化,参与介入修船过程等,以保证及时行使船舶的取回权。其次,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如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等,当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修船款而导致船舶被扣后,出租人可以通过担保以实现债权。
3.2.3船舶油污损害风险
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面临着一个更大的风险,就是可能面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因租赁船舶的使用侵犯第三人权益的责任一般由承租人承担,但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来说,船舶所有人就要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自己经营船舶的融资租赁出租人要承担比融资金额高出几倍甚至数十倍的油污损害赔偿,这样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是防范此类风险最为有效的方法。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特别是从事沿海运输的租赁船舶,没有作入级检验的船舶,船舶潜在的瑕疵问题在所难免,这样油污事故发生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远洋运输的船舶可以再通过船东互保协会防范此类风险;内贸船舶的油污风险,可通过投保油污附加险,以求得补偿。
3.2.4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风险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大体有两种原因:一是承租人运营船舶不当;二是船舶本身存在瑕疵。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伤害应当由当事船舶及其所有人负责。此时,作为船舶实际所有人的出租人将面临着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船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这是因为,船舶是由承租人选择确定并专门为其购买的,出租人实质上只是提供资金,并不与船舶发生直接联系,甚至船舶的交付也是在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直接进行的,出租人对于船舶的瑕疵担保不承担责任,所以也不应当对船舶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3.2.5沉船强制打捞清除风险
由于在船舶融资租赁期间船舶被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此当其成为沉船,打捞的责任首先应由承租人承担。但当沉船的存在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承租人又怠于履行打捞义务时,主管机关会使用行政权力对沉船进行强制性的打捞,此时无论沉船状态的出现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还是完全由第三人的过失行为
造成的,由于物权的绝对性和对世性,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均应当负担排除妨害的义务,从而成为沉船打捞的责任主体。
从目前对沉船打捞的法律规范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根据最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笔者认为沉船强制打捞的义务主体应为船舶的所有人及经营人。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虽然拥有船舶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仅是一种弱化的所有权,仅是出租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手段。因此当融资租赁的船舶出现沉没时,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船舶损失而增加的债权实现的风险,同时还要负担沉船强制打捞费用。
近年来打捞更加专业化,打捞设备也更加精良,这也使打捞清除费用逐渐增长,有时甚至大大超过沉船本身的价值。此种情况下,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出租人要规避此种风险、保障自身利益大致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投保针对沉船打捞的责任保险,由承租人交纳保费,或者将保费计入租金,由出租人自行投保;二是由承租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打捞义务的保证。若发生打捞清除事件而承租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出租人成为沉船强制打捞的责任主体时,出租人可用该保证金作为强制打捞费用,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承租人追偿。若在融资租赁期届满时未发生打捞清除事件或者保证金仍有剩余,则由出租人将剩余保证金如数退还给承租人或充抵租金。
1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因素分析
1.1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介绍
1.1.1船舶融资租赁常见业务模式介绍
①直租模式
直租模式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造船厂、租赁物的选择,向造船厂购买船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可以退租、续租或支付名义货价留购,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直租模式结构如图1.1
所示:
图1-1船舶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交易结构图
②回租模式
回租模式是承租人将自有船舶出售给租赁公司,同时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船舶回租给承租人。回租模式结构图如1.2所示:
图1.2船舶融资租赁回租模式交易结构图
1.1.2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①租前阶段主要操作程序
图1.3船舶融资租赁租前业务流程
1)融资租赁机构宣传阶段
出租人在此阶段主要目的是宣传租赁机构,赢得潜在承租人,为扩大市场份额做好准备。出租人可以从自身优势、融资租赁特点和提供的服务等角度进行宣传,如融资租赁可以盘活企业资产、解决资金需求、匹配还款期限和额度、保证稳定的现金流、减少税额支出、提高企业收益等。
2)潜在承租人申请阶段
所谓潜在承租人,即决定采用船舶融资租赁方式来增加运力的航运企业等。潜在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船舶和供应商(造船厂、船东等)。选定船舶和供
应商后,承租人就可向意向的租赁机构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申请时要根据租赁机构所需资料清单上的要求提供各类资料,资料清单样表如表3.1所示。提交资料一般要包括船舶船型、现状(自有船舶)、运力、航区、船级社技术标准、数量等相关情况;船舶经营、技术经济分析、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偿还租金的主要来源说明;公司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等。表1.1资料清单样表
类别序号资料名称是否收集备注
1
承
租
人
资
料23租赁项目申请书(原件)公司简介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原件,查验后留复印件)授权人身份证及
由法定代表人签
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简介
主要负责人(即
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和财务主管
等)身份证复印
件及个人简历
企业法人经营执
照(原件,查验
后留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查验后
留复印件)4。。。12担保人资料34
。。。
本人愿意对以上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
3)租赁机构事业部人员市场调研阶段
通过市场调研,了解承租人各方面情况。包括咨询专家、询问相关部门、上门拜访客户、暗访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
4)出租人资产询价、估价阶段
由于船舶价值较高,使用周期较长,变现过程相对复杂。因此对于船舶价值的估算就需要更为准确。对于新建船舶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起向船舶供应商询价,对于回租船舶估值则要充分考虑标的物的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例如验船师、资产评估师等专家对船舶进行估价。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交通部的规定,油轮和散货船的使用年限分别为31年和33年,而目前船舶的折旧年限通常采用18年。因此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最好要求标的物已使用年限在12年(含)以内。同样,租赁项目的期限要短于船舶剩余的折旧年限。
5)租赁机构可行性分析、风险评审阶段
以租赁船舶资产为核心,审查承租人企业状况、租赁项目状况、租赁物市场前景、与供货商接触。租赁机构经审查同意,可接受船舶融资租赁申请。
②合同签订及执行阶段主要操作程序
1)谈判
谈判包括船舶技术谈判、加工承揽谈判(两项谈判以承租方为主,出租人作为参与方,参与承租人、承揽人之间的谈判)及融资租赁谈判。船舶技术谈判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谈判,以承租方为人为主,通过谈判搞清有关船舶技术问题,商定购买租赁船舶的船型、吨位、设备配置、航区、续航力、船级社、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等条件。加工承揽谈判一般以出租方为主,主要讨论船舶交易付款方式、保险、交货期、支付方式、价格、索赔与仲裁等。融资租赁谈判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谈判。主要谈判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保证金、手续费、利率水平、名义货价、租金的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担保条件等。
2)合同签订
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一系列合同。要注意的是合同定稿前要经过反复斟酌和多次修改,并咨询律师意见。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时交至租赁机构各部门进行备案。
3)收取手续费、保证金
为保证租赁项目安全,手续费、保证金一般要在租赁机构支付船款之前收取。4)船舶建造期阶段
合同签订后,出租方通过各种方式(银行融资、发行债券、保理融资等)进行融资,向供货商按照约定付清船舶价款,船舶价款要分阶段支付,可分为六个阶段,通常根据具体谈判情况而确定。表1.2船舶价款的分付阶段
期数合同生效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尾数付款原因承租人交采购钢铺设龙主船体船舶下交船交船后
6-12个纳保证金材等骨成型水
月
15%20%10%30%5%费用大约按约定比20%
占比例
租赁公司在造船期要及时定期去造船厂视察造船情况。
造船开工时,承租人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可作为工程前期的资金来源。出租人支付第一期船舶款时,承租人开始按期偿还租金、并购买船舶保险。承租人应按租赁
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保险费由承租人负担,以船舶资产为保险标的覆盖全部可保风险的险种及附加险,保险受益人为出租人。如发生保险事故,由承租方协助出租人领取保险赔偿金以弥补损失。
5) 取得船舶所有权,船舶交付承租人
船舶建造完毕,承租人要及时协助出租人办理登记手续,出租人在支付完全部船舶价款后获得船舶所有权。承租方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验收。租赁船舶到达交货地点后,承租方应负责船舶保管。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验收货物。验收完毕无异议,即向出租方出具收到租赁船舶(租赁物)的收据。
6) 造船厂售后服务
船舶交付承租人后,由供应商向承租人提供后续服务,根据船舶资产取得的渠道和方式的不同,出租人在不同情况下将与供应商约定的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承租人。船舶交付承租方后,供货商保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7) 出租人建立管理台账
及时整理相关文本资料,办理合同归档手续。催收项目租金等费用,及时足额地收取公司应收款项和传递相关票据,多与客户进行日常沟通和联系,了解客户的新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对每个客户均需建立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反映该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金额、合同支付时间、实际付款时间、合同收款时间和金额、实际收款时间和金额、客户定期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货币资金、应收应付款、借款、收入、成本、利润),简要分析财务情况(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利润率、利息保障倍数等)。
③租赁期届满后船舶处理阶段
租赁期满,承租人对船舶可按合同规定续租、退还船舶或以名义货价购买,从而结束融资租赁合同。目前我国的通常做法是由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向出租人购买船舶的所有权。
1)退租法。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处理出租物。现实业务操作中,一般不采用这种方法。
2)续租法。在租赁合同期间,由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租金、续租期限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
3)留购法。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
1.1.3
业务操作流程图
图1.4业务操作流程图
1.2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因素分析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项目的成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本章针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的整个业务流程特点,从可能影响租金偿还的关键风险点出发,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来源进行识别。
根据航运企业的特点,把出租人所面临的船舶融资租赁风险划分为承租人外部风险因素、承租人内部风险因素、承租人造船项目风险因素、融资租赁方案设计风险因素。
1.2.1承租人外部风险因素
①水运市场的预期风险:船舶的融资租赁不同于以其他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其经营要面临着航运市场的变化影响,而这些变化又是不可预料的,航运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如果在船舶项目租赁期间,航运市场出现不可逆转的下跌,则以中小船东的实力规模是很难抵抗这类风险,很有可能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后续还款情况。所以进行风险评价时要特别关注运输行情、燃油等成本、运价、供需关系等。
②国家政策变化风险因素: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所宣布的关于航运业或金融方向的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产生风险的因素,如利率风险、融资环境的等。由于政策因素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小,租赁期的3-5年内一般不会有较大变化,容易预测。
1.2.2承租人内部风险因素
①财务成果:航运企业的财务状况直接反映出承租人的收益状况、资本结构状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直接反映出承租人目前的经营状况,是否有能力进行船舶融资租赁这类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一旦企业的财务出现不可预料的问题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还款情况,这也是其被作为风险发生征兆的主要原因。一般要着重分析承租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经营增长状况。
②经营管理水平:主要考察企业规模、资质、运力、管理层状况、人才资源、主要资产。如果承租人管理水平有限,一旦管理或决策上发生失误,会对企业造成损失,进而影响项目的还款来源。通过对借款人管理水平的评估能揭示公司在竞争力、经验、诚实和发展战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评估的重点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专业性经验、管理能力、管理风格、管理层希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的愿望以及保护贷款人利益的态度等。
③承租人发展史:主要考察股权结构、关联企业、注册资金、历史沿革。发展史较为复杂,风险较大。有时由于公司关键人物的退休或离开给公司管理造成的影响也应该考虑。
④水上运输安全诚信企业等级:承租人的安全诚信状况直接影响项目的风险程度。船舶出现危险事故后,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着重分析承租人水上运输安全诚信等级。主要考察承租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数量和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船舶维护保养情况、船员履行职责、培训情况、是否存在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跨公司兼职的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船舶连续被滞留(可以参照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及航运公司年度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公示)。
1.2.3承租人造船项目的风险因素
由于航运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行业波动性大,有些船东不经过可行性分析,就盲目造船,造成运力过剩、效益不佳,所以要对造船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着重分析,主要有:新建船舶年效益估算(效益估算值=新建船舶年预测运营收入-年预测固定成本(险费、修理费等)-年预测变动成本(燃油等)-船舶折旧-利息-各种税费。)、船舶建造承揽人建造水平(承揽人资质、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技术水平)、船舶现金流租金覆盖率(承租人年测算现金流占年租金的比例)、订单量(在手订单、预测订单、货源稳定性)。
1.2.4船舶租赁方案设计的风险因素
船舶租赁方案的设计对租赁项目的风险程度影响较大,在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往往是围绕着船舶标的物来设计融资比例、还款金额、担保措施等要素。一般地,项目中所含有的因素对于项目本身有着较大的影响。
①担保方式及担保租金覆盖年限:充足的担保一般会改善风险状况,特别当担保物是现金或容易变现的资产。如果有担保人介入,要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期限对租赁期的覆盖年限。
②船舶交付期、付款进度:交付期要根据造船技术的难易程度而定,避免因无法交付船舶造成的风险。另外要严格控制付款进度,有利于控制造船厂挪用资金的风险。
③承租人融资比例:舶标的物的融资比例越低,其对于项目的风险便越低。④船舶租赁物状况:船舶租赁物状况越好,船舶的保值性越好,项目风险越低。如化学品船要优于集散货船。判断租赁物的优劣,要经常关注船舶交易市场。2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全过程风险控制与防范
2.1船舶融资租赁各阶段风险控制
2.1.1租前阶段风险防范措施
①完善租赁业务人才结构、重视培训,见表2.1。
表2.1业务人才培训目标业务人才
航运船舶
金融经济培训目标熟悉航运经营、船舶制造、船舶买卖、船舶航运租赁等把握宏观经济动态、熟悉金融环境、融资
手段及风险控制措施
财务会计
保险
法律掌握航运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结构分析方法、熟悉各类融资方式等掌握保险、互保协会、专业海事基金等资产保全措施、配合融资审核船舶、承租人的合法合规性、拟定合同、出具专业的风险控制意见
对承租方需求能给与全面的租赁融资解决
方案
掌握项目管理整个流程、掌握风险综合评
价方法、掌握租后监控方法
掌握技术经济分析、项目过程控制、项目
可行性分析方法租赁业务风险评审项目评估
②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坚持走四个路线
1)走政策性路线。一般地,能够进入政府鼓励的产业,是非常值得投资的领域,这就要求租赁机构随时做到关注航运业动态、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将政策作为租赁决策因素之一,不仅响应了国家号召,也为后续的融资租赁业务打开了大门。
2)走专业化路线。一是租赁机构要发挥专业化优势,只做精通行业的投资,避免盲目投资,这样会有更加专业化的风险控制能力。二要培养专业人才,租赁机构应该专门设置船舶行业客户经理、风险经理职位。这样才能够对船舶行业、船舶资产有更清晰的认识,更清晰的把握,实现租赁资产专业化的风险管控。
3)走宏观经济路线。航运业是随着宏观经济兴衰呈周期性波动的,一般情况下,航运业的波动表现要比经济波动滞后,所以租赁业务人员要随时把握宏观经济走势。
4)长期战略合作路线。要与可靠的承租人、供货商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模式,有易于租赁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和避免资产损失。比如与优秀船舶制造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因船舶质量带来的风险
③搜集完整的资料、加强对承租人、承揽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表2.2承租人、承揽人的资信状况审查
承租人相关情况出租人需搜集的资料及需把握的重点
包括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主要负责人(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主管等)身
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法人代表、主
营业务等;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说明方便了解承租人基本信息、承租资格,查证承租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属于单船公司,避免法律风险。基本资质
企业历史沿革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了解承租人发展史,更加立子公司、股本变化、股东变化、管理有效地预测企业的发展思层变动、业务转型等。尤其注意单船公路及发展方向。司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以出
资额与船舶资产价值为限对抗可能发生
的巨额索赔。
在融资租赁项目中,清晰
地了解股东构成、董事会
构成及管理层状况有利于
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可
以有效地转移风险。治理结构及关联实际控股企业(人);关联企业(母子公企业司);承租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职能
等相关情况
租赁申请的董事会决议、船舶项目建议
书批复、授权人身份证及由法定代表人
船舶租赁项目相签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的负责人及保证
人、船舶项目可行性报告、租赁项目申关情况
回租用款去向说明。
包括承租人的设备、土地、厂房、船舶
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等;财产所
有权证明;船舶有租约在身的情况、船
舶有抵押的情况、船舶优先权的情况、
船舶有其它任何债务的情况等。
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包含会计
报表附注)、项目还款来源分析报告、关
键财务指标。(注:企业会有粉饰财务报
表及偷税行为,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不能简单地以客户给出的资料为准,而
要尽职调研、多方验证、交叉验证。) 项目收益是是承租人偿还租金的第一来源,因此要对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预测。固定资产情况可以将固定资产用于融资租赁项目的抵押,办理财产抵押登记、过户等手续至出租人名下,主动防范风险。及时掌握和评价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财务指标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体现,也能最直接地反映应融资租赁项目风险的大小。财务状况
现金流情况第一阶段是流量性呆滞,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的收回速度减缓,管理者不得不削减开支。第二阶段现金管理的矛盾暴露。表现为承租人对外投资终止,并开始严格控制开支,准备清算不必要的财产。压缩编
制,雇员另谋职业。
第三阶段表现在存款账户上透支,借款
不能偿还,承租人在破产的边缘上摇摇
欲坠最后只好寻找兼并伙
伴。欠租问题出现,往往伴随着承租人的现金流量短缺现象。前面介绍的三个阶段是现金流短缺的具体表现,出租人要根据情况判断。
贷款卡、银行征信记录(人民银行打印)负债情况银行授信额度及已用贷款明细,还款时
间安排
包括船舶业发展动态、政府优惠政策、行业发展情况及宏观经济环境、港航管理局、海事局等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的职责
管理层结构、道德品质、专业经验、管
理经验及能力;企业领导人对公司发展
的经营管理战略规划;企业规模和发展
前景;企业对上下游的议价能力与银行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承租人真正情况。对行业未来预测、办理各类船舶手续有指导性作用。结合行业特性和企业大致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整体实力做出判断与预测。经营管理状况
租赁物清单、船舶融资规模、船舶种类
(运输船、工程船、渔业船、港务船、租赁标的物情况海洋开发船、拖船和推船、发展中的高
速船艇)、船舶技术要求、船舶交付期
现有客户数量、接单数量。分析客户稳市场及主要客户定性及集中度、市场竞争状态、企业竞群争优势及行业地位。
担保根据资料对船舶变现能力、造船技术成熟度、船舶环保程度进行分析,控制风险。有较稳定的客户是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获取利润的保障。保证人的基本资质(包括上述几条)、审定金。注意结合担保法规
查保证人担保资格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定加以分析
造船厂的资质证明、生产制度、技术水要与可靠的造船厂建立长船舶承建能力平、以建造船舶质量水平、企业拥有的期合作关系。设备数量、专利等。
④专家为各项风评指标进行打分,利用神经网络风险评价模型进行综合评价。出租人要根据搜集到的资料对所涉及的风险评价指标逐一进行打分,然后进行综合评价,从而根据项目风险大小确定是否审批。也为后续签约阶段的租赁条件、租赁规模及租后风险跟踪机制提供参考意见。
2.1.2合同签订阶段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往往要涉及至少两份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售后回租合同、委托租赁合同等),出租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另外还可能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的签订保证了出租人、承租人、承建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了合同当事人履行相应的责任。合同签订要本着最大限度地使风险责任与出租人相分离的原则,使承租人提不出任何需要出租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合同签订阶段是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环,在合同签到阶段涉及到的风险控制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
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物的风险”、“权利风险”。物的风险是指与租赁物本身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船舶质量瑕疵、价值贬值等自身风险、船舶占有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如船舶灭失、毁损、污染等风险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风险等。权利风险是指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出租人承担的风险。如留置权、优先权、善意第三人的侵害。该项风险涉及到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是:《合同法》第242、244、245、246、242条[46];《物权法》第106条。
应对物的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有:
1. 合同法相关条款已规定承租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2. 由承租人根据《海商法》规定的险种进行船舶投保。
3. 约定租赁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养航费、保险费等)由承租人缴纳、租赁物所需的审批、船舶检验、办理所有权登记等手续,由承租人负责办理。
应对权利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有:
1. 物权公示:公示方法包括占有和登记,及时对船舶进行所有权登记并要求承建方出具以出租人为购买人的税务发票。
2.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2011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了租赁物权争议的处理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对租赁物权登记公示后,第三人以未查询、不知标的物是租赁物为由抗辩,应当推定该第三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而不构成善意。可见权利公示可以有效地防止承租人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恶意处置租赁物、还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要求承租人提交租赁期间的专项保证金:《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留置权的条款对出租人非常不利。但《海商法》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出租人不可能通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做出约定,规避因第三人行使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发生的扣船风险。目前的解决方法主要是通过承租人预先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约定承租人并应承担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采取相关保险措施。
4. 避免以租赁标的物为抵押物,与承租人签订抵押合同,成为抵押权人。笔者认为这一做法风险较大,首先船舶所有权(可登记)先于抵押权受偿,不必拿自己的船舶为承租人做抵押。其次出租人可以将船舶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
二、出租人债权相关的风险
债权风险是指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保障租金支付的租赁物本身或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了侵害时,出租人不能依约按期收回租金或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而面临承担的风险。出租人的交易目标是能够顺利收回租金、实现预期收益。所以债权风险控制关键在于:1. 对保障租金支付的租赁物进行保全、保护、保值、保质。2. 确保按期收取全部租金。该项风险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包括:《合同法》第248、249条。
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有:
控制租赁物的措施
1. 安装卫星定位装置:GPS 准确定位租赁物位置,将船舶置于控制范围,防止承租人故意损害和丢失船舶。
2. 对租赁物基本标准做出约定:对承租人所选船舶的通用性、保值性等做出最低要求。可避免因船舶贬值、技术落后等原因间接地影响到出租人租金的回收,也有利于出租人后期行使处分权。但应注意避免合同法244条中的干预租赁物选择带来的风险。
3. 主动预防措施:应约定承租人应为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船舶资产的情况进行检查,于每月向出租人提供船舶动态报告等。避免船舶发生严重磨损等导致船舶收益降低、价值受损。
4. 船舶投保:通过为租赁物投保的方式,将船舶使用过程中灭失、毁损、污染的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保险费用,直至到全部租金付清日为止。政策风险,船舶所有人责任风险,司法扣押风险,灭失风险,油污索赔,雇员责任基本可以用投资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油污索赔基金等保险和类似保险的方式规避。
5. 销售回购担保:销售回购担保可以有效保证船舶的轻松回收、处理。
6. 分期付款:出租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有效控制船舶建造期的风险。7. 合同中约定船舶的诉讼保全等租赁资产回收保险条款确保按期回收租金的措施。
确保按期回收租金的措施
1. 合理的租赁利率: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租赁利率采用浮动制,风险大的项目利率要相应的提高。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或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2. 出租人进行租金收益投保或担保人进行履约担保:可以购买中信保险公司的船舶融资租赁的租赁信用保险。对预期的租金收入投保,可以对抗未来不确定的风险所造成承租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损失。
3. 合理的租赁方案:结合航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和承租人的经营现金流(现金流测算时也要考虑到修船、船检费用、船员休假期间的租船费用等)制定合理的租期、租金,争取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回收租金的还租方式及还租节奏。应坚持租赁规模应与租赁物价值相当,租赁资产大于债权的原则,租期与租赁物的折旧相当。
4. 保证金:约定在租赁期间无偿使用保证金,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若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扣除一部分保证金作为当期租金或违约金。
5. 手续费:不仅是提高出租人的收益的方法,同时也是减少风险的方法。6. 明确规定起租日: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向承揽人支付第一期租赁物价款。
7. 违约成本:加大承租人违约成本,使承租人不愿违约。
8. 建造期担保:船舶建造期内,船舶所有权不属于出租人,最好要求建造期担保。
9. 及时关注航运业动态及承租人企业状况。
10. 约定次序性行使债权: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248条规定的选择性行使债权。最好约定选择一种方式偿还租金仍不足以覆盖出租人债权的,则出租人可以就债权的未实现部分以其他方式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三、船舶承建人/供应商相关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是指承揽人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交付船舶的风险。主要包括承揽资格风险、承揽人拆借挪用风险、船舶质量风险、延期交付船舶风险。本项风险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包括《合同法》第239、240条。
该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有:
1. 承建人应承担一般出卖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向融资租赁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 约定由承租人向承建人行使索赔权。承租人了解租赁物的状况,有能力作出是否提起索赔和提起何种索赔的判断,承揽人不履行承揽合同的情况下,由承租人向其行使索赔权是最合适的。
3. 约定当承建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不能够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由此造成的风险是由融资租赁承租人承担其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所带来的风险。
4. 最好约定通过招标选择承揽人。
5. 以包干的方式与承揽人签订合同。
6. 分期付款,并加大承揽人违约成本。预防承揽人拆借、挪用等改变租赁物价款用途的行为。
7. 船舶建造期间及时到现场监督船舶建造进展情况。
2.1.3业务执行阶段风险管理与控制
①业务部门要安排不同的业务员分别进行项目调查和项目执行,便于相互监督和集思广益。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调查和执行操作,项目管理应由风险部门、财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不能由业务部代办。要制定严密的业务操作、业务风险控制、财务控制流程制度,要对每个部门的功能给予准确的定位。
业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项目进行调查,按照评分准则对每一指标进行评分并给出评分理由,最终形成项目评估报告。风险部门要与业务部门一起调研搜集资料,避免风险评审处于被动地位。风险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业务部门的评分提出意见并对整个项目做成综合评价分数,提出风险评审意见,并负责整个项目的租后监控,及时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公司制度对所有的租赁项目进行风险预警。
此外,风险评审意见应该简洁易懂(最好控制在一页)、避免重复啰嗦,便于领导查阅。财务部门的资金收付情况要做出专门的明细统计表,每天都要提交给领导查阅,便于领导随时掌握单位资金来源去向。要负责对每个项目及时进行融资,完善融资手段。有条件的话,要要派财务人员参与承租人的财务管理,查看其财务记录,是否将租赁资产列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中;对承租人和承揽人的资金往来,出租人必须有严格的流转程序、运作记录和审批手续;另外租赁公司应该有
强制手段划拨应付到期租金。
②建立完善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并对每项指标制定详细的评分准则。
③对所有的船舶建造承揽人都要经过资信调查。船舶建造进度要及时监督,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建造,对成船及时进行质量验证。如果要对承揽人提起索赔,出租人担任角色应该是协助承租人完成索赔事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分期付款,付款关键条款有:相关合同生效、担保手续完善、保证金、手续费到账、购买船舶建造险、各期工程进度证明、出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租赁船舶标识、提取船舶质量保证金。在做租赁项目时,一定严格控制承揽人的尾款比例,使其有足够的保障能承诺对船舶的回购。重点预测船舶的未来价值、市场的走向,保证回收后的船舶能够轻松处理。
④不同区域的融资租赁机构可以合作或成立分公司,将外地租赁资产与本地租赁资产进行债权互换管理,发挥地域优势,减少不良资产率。
⑤要对承租人的现金流量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检测,并与项目评估报告中的现金流量预测进行比较,若有问题出现,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要定期对承租人的市场订单实际情况进行统计,并与项目评估报告中的市场订单预测进行比较,若有问题出现,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⑥按季收取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同时按年度收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年终审计报告,建立承租人的半年度、年度财务数据库,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若有问题出现,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每月收取承租人的船舶动态报告,及时调查了解船舶动态。当承租人违约不愿意提供报告时,出租人可根据之前的报告来分析推测航次动态或者根据卫星定位系统获得船舶动态。
⑦每期租金到期前,及时提醒承租人还租。到期前一周,向承租人发送租金支付函。在还租逾期一周内,向承租人发送违约函,要求立即交纳租金和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周,向承租人发送诉讼保全警告并追索租金和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对承租人实行诉讼保全,及时行使资产保全扣押权,停止承租人的租赁物件使用权力,追索租金和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并立即对有项目担保的担保人提出连带责任诉讼,确保可以同时执行承租人和担保人。
⑧对回收的租赁物应建立二手设备处理渠道或由承揽人回购、其他航运企业购买该船舶。在整个业务执行过程中,有条件的租赁公司可以引入船舶经纪人、专业海事律师和航运专家。这些专家往往参与过很多船舶交易过程,掌握航运市场、船舶市场、租船、新造船、海上保险、燃油等资源信息。还可以在二手船买卖中作为代理人去出售或买入船舶,为被代理人提供信息资料、技术、专业咨询、船舶估价服务,协助谈判,协调接船后的各项工作。但是经纪人提供的资源与信息仅供参考,出租人要经过自己的判断筛选后加以运用。
⑨网络公布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名单,悬赏积极举报承租人资产藏匿处的知情人,及时采取法律执行,防止租赁资产缩水。
2.2资产风险控制流程图
资产风险控制流程图
图2-2资产风险控制流程图
3船舶融资租赁涉及到的风险类别及防范总体上可以将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风险分为一般性风险和出租人面临的特殊风险。一般性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新造船舶的风险等,出租人面临的特殊性风险包括船舶优先权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船舶油污损害风险、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风险、沉船强制打捞清除风险。
3.1一般性风险
3.1.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一般包括水灾、风灾、雷击、冰雹、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常常给租赁双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防范该类风险,一般靠投保船舶特别保险条款。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l 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所列明的风险中包括地震、火山爆发、闪电和其他自然灾害。
3.1.2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由于政局的突变或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突然调整等给租赁双方或其中一方带来的风险,如战争、革命或内乱、政府征收或没收、国家实施的进出口或外汇管制、限制汇兑等。政策风险的预测难度较大,一般较难防范。特别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船舶,由于航行于世界各海域,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多种法律规范的制约,承担的政策风险也是世界性的,因此研究相关的防范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
1、投保可规避政策风险的商业保险。现行的许多商业保险条款所承保的政策风险并不全面,即使投保亦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应对可能遭受的政策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投保该类保险。
2、投保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此类险种可以有效的规避政策风险,不仅可承保战争险所造成的船舶损失,还可承保船舶在扣押期间的日常费用损失。
3、了解相关国家的金融和海商法律法规,做政策风险评价。正因为融资租赁在政治风险保险机制方面尚显苍白,因此出租人在选择融资项目时,承租人在选择经营区域时,应借助于船长、法律专家的经验以及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好政策风险评价。
3.1.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融资租赁中由于利率和汇率的变动所引起的风险。
1、利率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利率风险是因利率变动而致使借贷双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为取得购买船舶的价款往往需要向第三人筹借中长期资金,因此双方往往会面临一定的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在租金固定,利率变动频繁的情况下,必将导致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
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是通过不同渠道以各种有利方式从国外或国内的外汇银行筹资。在这种对外借贷中,租赁公司应当特别注意根据租金利率的计算方式来决定借款利率的计算方式。
如果租赁合同规定租金按市场利率的变化定期做出适当调整,借款时也应采用与其相适应的浮动利率借入。对于中长期的融资更多的是采用浮动利率,因此借款时也应考虑以浮动利率借入,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动,都将以预先约定的利率计算贷款利息。这样,无论采取哪一种计算方式,由于债权与债务的计算方式一致,出租人就不会因市场利率的频繁变动而遭受大的损失。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变动条款,
即当利率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承租双方可协商对租金率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也可以达到规避风险的作用。
此外,出租人还可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外汇长期债券进行筹资。一些出租人出于成本预算的方便,更倾向于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固定的租金率。这时,利用发行外汇长期债券来筹资将是不错的选择。通常情况下,获取与船舶融资租赁期一样长的国际贷款并不容易,而债券的流通性却使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际债券也能顺利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和销售。因此,航运企业应积极的尝试将贷款和债券两种融资
方式结合起来,取长补短,一方面可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达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2、汇率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虽然当今国际社会致力于金融监管,但由于影响汇率的因素众多,国际金融市场依旧动荡不安,汇率升降剧烈,中长期的融资风险尤甚。
国际融资租赁往往是混合型的,既有政府支持本国船舶和大型机电设备出口而提供的优惠低息贷款,同时还有世界银行、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外汇银行等其他渠道的高息或无息贷款。相对而言,国外的贷款利率要比本国的政策性贷款利率要高的多,但国家的政策性贷款往往数量少,远水解不了近渴,而只要租赁公司有良好的信誉资质和背景,在国外的银行便可以获得较充足的贷款。由于各国采用的币值不同,如果收入的债权货币与所付出的债务货币币种不一致,就存在着因汇率变动频繁而产生的汇率风险。因此在国际融资业务中,租赁双方应力求寻求一种币值稳定的货币,如美元或欧元,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分散汇率风险。由于船舶租赁业务,大多数都是中长期项目,因此也可以通过多次远期外汇买卖或调期交易交叉来实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3.1.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承担的由于对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约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一、出卖人出现信用违约
1)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而导致的承租人拒付租金或要求退还船舶、撤销合同的风险。
补救的办法是在买卖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订明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损失的权利,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由于承租人选定了船舶及卖方,并且对于船舶买买合同及有关附件之内容己由承租人确认,且承租人已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之义务,因此,出租人对船舶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对船舶的状态、所有船舶证书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可对船舶实施扣押的海事请求权、船舶上是否存在船舶优先权以及任何其他的船舶和/或权利瑕疵也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出租人同意将其在船舶买卖合同中对卖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同意接受该转让,但出租人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行使上述索赔权。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以其自身名义向卖方提出索赔。承租人在此承诺: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出租人提出索赔;但是,在承租人向卖方提出索赔期间,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表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
此外,在售后回租形式下的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光租的船舶本身就是自己原先所有的船舶,所以就不存在出卖人违约造成融资租赁履行不能的理由,一般在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同意根据合同将船舶“按其现状”出售给甲方,并且出租人同意根据合同“按其现状”向乙方购买船舶。因此,甲方对船舶的质量不承担义务,乙方不得就《售后回租合同》项下船舶的任何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者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2)出卖人出卖的船舶己有债务而导致的债权人及承租人索赔。
买卖合同应约定卖方保证船舶在交船前无任何海事优先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
债务或任何其他债务,如约定出卖人应提供船舶登记机关于交船前7日内出具的船舶未设定任何抵押和光船租赁的证明;出卖人出具的保证船舶无任何法律上的负担(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以及其他债务) 的担保书,担保书的日期应为船舶实际交接日。如遇此类索赔,卖方应保证赔偿买方因此种索赔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同样,在售后回租形式下的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光租的船舶本身就是自己原先所有的船舶,因此,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提供担保,通常合同这样规定:“承租人应保证对船舶享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保证在交船时船舶没有设定任何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负担,《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出租人同意的除外,(包括船舶优先权、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对第三人或者行政机关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以及其他债权债务负担) ,承租人保证出租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船舶遇到在交船前产生的任何索赔或发生任何有关针对该船舶的因其他船舶或其他事由引起的索赔要求,承租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甲方免受由于上述索赔所造成的损失,并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种索赔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出租人出现信用违约
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体现在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如出租人资金不足,无法按照船舶买卖合同向出卖人支付船款,造成出卖人拒绝或推迟交船,而使承租人受到损失。为防止此类风险,作为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出租人的资质进行调查了解,确定出租人是否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参见本文.23.2) 以及是否具有与项目相应的资金能力,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譬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租人未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船价,每迟延一个银行工作日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滞纳金,若甲方迟延若干个银行工作日仍未支付船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其损失和费用。
三、承租人出现信用违约
实务中以承租人的违约风险最为常见,主要体现在:
①承租人由于经济状况不景气、经营管理不善等,在市场下跌时,出现利润下滑甚至亏损,导致资金周转失灵,最终选择违约,要求提前还船、撤销合同或不付租金等。
②承租人在船舶保险方而对出租人违约。船舶融资租赁以光船租赁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应由承租人负责投保船壳险以及其他相关的险种。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和船舶价值投保,或者虽投保但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保金失效,一旦遇到船舶灭失或者部分损坏等出租人便会遭受融资本息不能回收的风险。
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处置船舶,把船舶租赁出去或转售给第三人,甚至把船拆掉等。目前,尚无完善的国际海事立法能够有效阻止这种海事诈骗,特别是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或有关当局受贿腐败时,这种可能性会更大,对出租人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
④船舶租赁期间船舶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的难以修复的损害,承租人以船舶归出租人所有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风险而拒付租金。
对承租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为了使出租人最大程度上挽回或减少损失,出租人除根据违约赔偿条款减少损失外,通常还可采取下列措施来规避风险:
①资信调查及项目评估。这项工作不要仅限于合同签订前,要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贯穿于整个融资租赁的始终。毕竟,船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及时发现问题,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②合同中订明船舶因不可抗力发生危险时保护出租人的免责条款。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实质地位是融资人,根据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即使租赁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承租人仍不能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
③中途解约禁止条款。为避免承租人中途解约,使出租人租金落空,可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订明中途解约禁止条款。同时,出租人也可订入该条款的例外条款,规定如出租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或濒临破产无力支付租金等特定情形下,出租人可享有通过解约权来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
④船舶瑕疵担保免除条款。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承租人依自己的独立判断选择船舶和出卖人,应由自己承担船舶可能存有的潜在缺陷的风险。
⑤担保。要求承租人提供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适当担保,如由船东互保协会或者银行出具的担保将会更有保障力。
⑥保险。船舶保险分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如油污责任保险) 。由于船舶活动于海上,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因此几乎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都要对船舶保险做出规定。实际操作中,既可以由出租人投保,并将保险费摊入各期租金中,也可以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投保。
3.1.5操作风险
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购船的价款,余下的基本就是由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了。由于船舶的流动性,可能船舶在整个融租期间都没有在国内港口挂靠,再加上船舶的营运都是由承租人安排的,在整个租赁期内,出租人对船舶的实际控制能力非常有限。
因此,当承租人一旦违约时,出租人要行使船舶的取回权,在实务中是非常困难的,而且由于船员都是承租人委派的,即使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想给船员下达指令通过自己的途径将船舶收回,船员服从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所以,这就产生了出租人在操作上的风险。
在防范此种风险时,国内出租人可以通过向船舶挂靠港所辖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财产保全,以求扣押船舶,行使船舶取回权。这项权利的行使关键在于掌握船舶的动态,当船舶一旦挂靠港口时,出租人向港口所辖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实务中通常由以下三种方式来获取船舶动态。
一是保持与船舶管理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的联系,当承租人通过这些公司经营船舶的话,即可以通过这些公司了解船舶的航行动态,如该公司不愿意合作,可以通过海事法院申请,强制其协助执行。
二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检查权条款了解船舶上一航次所停靠的港口,以掌握船舶航行的习惯挂靠港,这样即使当承租人发生违约不提供船舶动态时,出租人也可以通过船舶习惯挂靠港口的代理了解船舶航行的动态。
三是当以上方式都无法了解船舶动态时,可以委托劳氏海事机构调查船舶的动态,现代船舶都装有卫星定位系统,且每艘船舶都具有IMO 编码,劳氏海事机构通过卫星数据的分析,可以获得船舶的动态。
四是提高船舶融资公司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通过对租赁物件的船型的分析和航运市场的货源情况,分析该船可能走的经典航线,在其可能挂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扣船申请,一旦船舶挂靠该港,就可实现扣船目的。
3.1.6新建船舶的风险与防范
在我国目前船舶融资租赁的实务中有新造船舶的融资租赁,其基本形式是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船舶和造船厂的选定,依照承租人与船厂签订的造船合同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直接将资金按期投放给造船厂,等船舶建造完毕后,所有权登记为出租人,由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租用该船舶,租赁期满出租人以名义上的价格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在新建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作为出租人所要面临的风险比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方式的融资租赁要大的多。首先,出租人在按节点分期支付造船款项的时候,租赁物件并没有成型,处于一个变化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还无法给在建中的船舶登记所有权,所以当由于船厂的缘故或其他不可估计的原因造成船厂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造,或者在更极端的情况下船厂无法继续建造,出租人如何行使取回权,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务操作中都是比较困难的。
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建造中船舶”似乎是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 ”有学者认为,建造中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相当于安放龙骨之时起,至其成为《海商法》所定之船舶时为止。司玉琢教授认为“从物理形态上讲,建造中船舶应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在我国作为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的海事局不可能对这些没有成型的船舶即这些材料和部件进行所有权登记,当造船厂违约的时候,出租人无法行使取回权,而只能作为对造船厂的债权。当造船厂发生破产等情况时,出租人想收回投资就比较困难了。此外即使出租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如何界定哪些财产是属于出租人的是个比较困难的事情。《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8条没有给出关于“在建船舶”的准确定义,但为缔约国制定国内法提出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案:“国内法可以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上登记的各种权利应适用于位于船厂辖区内,并己用标志或其他方法清楚标明将要安装在船上的材料、机器和设备。”其中包含了以下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首先,这些材料、机器和设备己经处在造船人的船厂范围之内,即处在造船人的占有之下;其次,这些材料、机器和设备己经用加标记或其他方法能被清楚地识别为将被用于某一船舶。但在实务中,船厂很难标记仓库中哪些材料或机器是用于特定的船上,因此出租人想取回这些材料或机器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作为一家金融企业来说,即使有可能将这些材料或机器取回,如何在市场上变现也是个很大的难题。
目前出租人防范这类风险的方法有两种:
1、由船厂向出租人提供银行还款保函,保函由出租人认可的银行出具,并且在保函上规定当船厂不能按照建造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船舶建造时,由银行承担船厂退还造船款项的担保责任;
2、直接由承租人提供建造期间风险的担保,由于船型和船厂都是由承租人选定,承租人对此应承担更大的风险,实务中一般出租人会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财产的担保,如用承租人所有的其它船舶进行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出租人出资的金额及实现该项权利的费用等,担保的期限一般从出租人第一笔造船款支付给船厂开
始至作为租赁物件的船舶正式投入营运时为止。
此外,除了上述风险外,新建船舶融资租赁项目还可能遇到的风险是造船厂制造的船舶本身具有瑕疵,包括质量上的或权利上的瑕疵。当船舶存在瑕疵时,承租人可能以此为由拒绝租用船舶或拒绝或迟延支付租金。为避免这样的风险或纠纷,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双方应就新建船舶瑕疵的风险分担及由谁向船厂行使追索权等问题进行约定。基于船厂是由承租人选定,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自负费用,按照出租人及承租人与卖方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安排船舶的检查、验收和交接工作。出租人就船舶的状态、所有船舶证书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可对船舶实施扣押的海事请求权、船舶上是否存在船舶优先权以及任何其他的船舶和/或权利瑕疵和船舶的验收不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应当由包括卖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负责的将会影响船舶之价值、安全、营运等方面的问题,承租人必须积极采取行动自行负担费用给予妥善、合理的解决,以保证船舶财产的安全与有效使用。出租人在必要时可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并由承租人承担全部由此产生的费用、风险、责任。”通过这样的约定,出租人可以避免船舶瑕疵带来的风险。
3.2出租人面临的特殊风险
3.2.1船舶优先权风险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担保物权,由于其无需登记或占有即可有效成立,是以船舶为标的用于担保法定债权的,使债权人就船舶所卖价款依照法定获得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设的法定担保物权,其具有秘密性、优先性、不灭性、法定性等,从而给船舶融资租赁活动带来了特殊风险,如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由于船舶经营完全处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对出租人来说具有隐秘性,即只要有相应的海事债权发生,则这种担保物权就相应产生而无需公示,且船舶优先权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而且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而受清偿。另外,船舶优先权产生后,即依附于产生优先权的船舶,并随船舶转移,除非船舶本身灭失或被法院强制拍卖才消失,这就大大增大了出租人实现债权利益的风险。
出租人可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该类优先权风险。
(1)加强实船巡检。出租人在决定出资购买船舶时,可委托专业的验船机构或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叮嘱验船师通过与船员交流,了解该船舶近期或历史上是否发生过海事事故,是否拖欠过船员工资等可能产生优先权的情况,以控制防范潜在的船舶优先权风险。
(2)规定相应的追偿权。优先权的法定性使其产生原因不便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规避,但可以事先约定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在其承担船舶优先权产生的相应责任后,享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
(3)出租人应积极加入船东互保协会。因为某些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如船员遣返费用的给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东互保协会是予以承保的,所以出租人可以作为船东申请加入船东互保协会,以规避这些赔付风险。
3.2.2船舶留置权风险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依约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商法没有规定留置的船舶是否属于债务人自身所有,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当承租人不支付船舶修理费用,修船厂就可根据留置权留置船舶。修船厂一般会给船舶承租人宽限通知,所以,很可能直到船舶被折价、变卖或拍卖时,出租人才知晓这一情况。这就给出租人带来很大的风险。
预防此类风险,首先,出租人应加强对承租人经营能力的持续考查和对船舶靠港巡视,包括了解承租人偿债能力的变化,参与介入修船过程等,以保证及时行使船舶的取回权。其次,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如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等,当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修船款而导致船舶被扣后,出租人可以通过担保以实现债权。
3.2.3船舶油污损害风险
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面临着一个更大的风险,就是可能面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因租赁船舶的使用侵犯第三人权益的责任一般由承租人承担,但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来说,船舶所有人就要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自己经营船舶的融资租赁出租人要承担比融资金额高出几倍甚至数十倍的油污损害赔偿,这样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是防范此类风险最为有效的方法。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特别是从事沿海运输的租赁船舶,没有作入级检验的船舶,船舶潜在的瑕疵问题在所难免,这样油污事故发生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远洋运输的船舶可以再通过船东互保协会防范此类风险;内贸船舶的油污风险,可通过投保油污附加险,以求得补偿。
3.2.4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风险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大体有两种原因:一是承租人运营船舶不当;二是船舶本身存在瑕疵。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伤害应当由当事船舶及其所有人负责。此时,作为船舶实际所有人的出租人将面临着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船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这是因为,船舶是由承租人选择确定并专门为其购买的,出租人实质上只是提供资金,并不与船舶发生直接联系,甚至船舶的交付也是在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直接进行的,出租人对于船舶的瑕疵担保不承担责任,所以也不应当对船舶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3.2.5沉船强制打捞清除风险
由于在船舶融资租赁期间船舶被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此当其成为沉船,打捞的责任首先应由承租人承担。但当沉船的存在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承租人又怠于履行打捞义务时,主管机关会使用行政权力对沉船进行强制性的打捞,此时无论沉船状态的出现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还是完全由第三人的过失行为
造成的,由于物权的绝对性和对世性,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均应当负担排除妨害的义务,从而成为沉船打捞的责任主体。
从目前对沉船打捞的法律规范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根据最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笔者认为沉船强制打捞的义务主体应为船舶的所有人及经营人。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虽然拥有船舶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仅是一种弱化的所有权,仅是出租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手段。因此当融资租赁的船舶出现沉没时,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船舶损失而增加的债权实现的风险,同时还要负担沉船强制打捞费用。
近年来打捞更加专业化,打捞设备也更加精良,这也使打捞清除费用逐渐增长,有时甚至大大超过沉船本身的价值。此种情况下,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出租人要规避此种风险、保障自身利益大致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投保针对沉船打捞的责任保险,由承租人交纳保费,或者将保费计入租金,由出租人自行投保;二是由承租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打捞义务的保证。若发生打捞清除事件而承租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出租人成为沉船强制打捞的责任主体时,出租人可用该保证金作为强制打捞费用,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承租人追偿。若在融资租赁期届满时未发生打捞清除事件或者保证金仍有剩余,则由出租人将剩余保证金如数退还给承租人或充抵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