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办法
集团发[201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事业编制用工的管理工作,促进集团公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用工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管理单位及各公司(中心)使用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含学校在册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用工岗位,挖掘现有人员潜力,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和工作积极性,实行以人为本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用人办法。
第四条 各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依法用工的法制观念,维护集团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用工类别及条件
第五条 集团用工类别分为引进人才和一般用工。一般用工含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季节性用工。
第六条 集团各单位聘用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劣迹。
(二)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非全日制女性用工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超过5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四)特殊工种需持有相关单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上岗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
第七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用工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引进人才:全日制本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社会专业技术人员,能解决所聘岗位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二)一般用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不超过七年,初中以上学历,有本岗位(工种)工作经
验。
第八条 因岗位急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第七条资格条件。
第三章 聘用与解聘
第九条 集团各单位各类用工,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用工计划和聘用方式,在核准的计划内方可用工。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有用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各用工单位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结果要有完整的记录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发给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集团所有用工根据岗位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择优录用。引进人才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按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岗位指数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与引进人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集团公司委托各用工单位与一般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到岗后由各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非事业编制用工应聘申请表》(见附件) ,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劳动合同书》须在员工到岗后的一个月内签订)。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根据用工条件和岗位要求,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人选并进行试用。引进人才试用期为两个月,一般用工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不遵守劳动纪律和不能胜任工作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书》执行。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第一次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合同用工第一次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寒暑假间断),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表现,确定是否续签。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乱纪和其它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
(二)明显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或交流到其它岗位,通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拒不服从岗位调整的。
(四)由于工作过失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一年内累计病假天数超过29天以上、事假累计天数超过10天以上、病事假合计天数超过35天以上、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的。
(六)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第四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工资待遇
实行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组成的工资结构(人才引进人员的工资按《后勤集团公司引进人才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工资中包含员工基本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用工有关规定和用工合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标准,不包含单位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由各用工单位确定。
(一)员工试用期间享受基本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享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标准。
(二)员工工作岗位的确定及调整应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用工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作岗位调整后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劳保待遇
(三)用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加班予以调休或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发给加班补贴(含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
第十八条 病假、事假工资
(一)病假
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但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医学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并按规定做好考勤记录,未按规定提供医学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病假:一年内病假累计在10天以内的(含10天),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一年内病假累计天数在11天---22天以内的(含22天),从第十一天起,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5%;病假一年内累计天数在23天---29天的(含29天),从第23天起,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3%;超过29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假
事假工资:一年内累计事假天数在5天内的,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5%;一年累计事假天数在10天内的,从第六天起,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8%;一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旷工及工伤待遇
(一)旷工
员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2天以内,每天扣发月全部工资(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的50%,旷工3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伤待遇
员工因公负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员工考核
第二十条 员工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
引进人才试用期两个月、一般用工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试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取消试用,不得录用。
第二十二条 平时考核
(一)各单位对于所属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工作经验、完成任务、遵章守纪等情况,随时检查并给予客观的评价,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各单位考勤人员对于本单位员工的出勤情况应按规定做好记录,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核
(一)每年年底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
(二)年终考核应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完成全年任务的情况进行。
(三)年终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制订考核等次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年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事实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一般不超过各单位员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五。
(五)年终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写出书面自我总结。
2、各单位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3、将考核结果当面通知被考核人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年终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员工可享受年终一次性精神和物质奖励。
2、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员工可继续使用。
3、考核为基本合格员工由用人单位批评教育和进行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解除合同(协议)。
4、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用工合同(协议),不再聘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一年内累计病假10天以上或事假累计5天以上者。
(二)有旷工行为者。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必须承担对本单位所用员工的教育责任,加强日常考核管理,使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集团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违反者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所有用工的工资发放,每月由用工单位制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集团规定私自用工,造成劳动纠纷的,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单位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和有明显不当的行为,应予以制止或责令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附件:后勤集团公司非事业编制用工应聘申请表
二O 一一年六月三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存留一份,人力资源部存留一份。
后勤集团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办法
集团发[201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事业编制用工的管理工作,促进集团公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用工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管理单位及各公司(中心)使用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含学校在册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用工岗位,挖掘现有人员潜力,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和工作积极性,实行以人为本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用人办法。
第四条 各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依法用工的法制观念,维护集团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用工类别及条件
第五条 集团用工类别分为引进人才和一般用工。一般用工含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季节性用工。
第六条 集团各单位聘用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劣迹。
(二)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非全日制女性用工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超过5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四)特殊工种需持有相关单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上岗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
第七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用工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引进人才:全日制本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社会专业技术人员,能解决所聘岗位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二)一般用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不超过七年,初中以上学历,有本岗位(工种)工作经
验。
第八条 因岗位急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第七条资格条件。
第三章 聘用与解聘
第九条 集团各单位各类用工,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用工计划和聘用方式,在核准的计划内方可用工。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有用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各用工单位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结果要有完整的记录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发给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集团所有用工根据岗位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择优录用。引进人才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按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岗位指数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与引进人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集团公司委托各用工单位与一般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到岗后由各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非事业编制用工应聘申请表》(见附件) ,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劳动合同书》须在员工到岗后的一个月内签订)。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根据用工条件和岗位要求,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人选并进行试用。引进人才试用期为两个月,一般用工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不遵守劳动纪律和不能胜任工作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书》执行。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第一次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合同用工第一次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寒暑假间断),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表现,确定是否续签。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乱纪和其它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
(二)明显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或交流到其它岗位,通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拒不服从岗位调整的。
(四)由于工作过失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一年内累计病假天数超过29天以上、事假累计天数超过10天以上、病事假合计天数超过35天以上、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的。
(六)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第四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工资待遇
实行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组成的工资结构(人才引进人员的工资按《后勤集团公司引进人才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工资中包含员工基本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用工有关规定和用工合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标准,不包含单位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由各用工单位确定。
(一)员工试用期间享受基本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享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标准。
(二)员工工作岗位的确定及调整应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用工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作岗位调整后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劳保待遇
(三)用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加班予以调休或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发给加班补贴(含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
第十八条 病假、事假工资
(一)病假
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但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医学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并按规定做好考勤记录,未按规定提供医学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病假:一年内病假累计在10天以内的(含10天),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一年内病假累计天数在11天---22天以内的(含22天),从第十一天起,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5%;病假一年内累计天数在23天---29天的(含29天),从第23天起,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3%;超过29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假
事假工资:一年内累计事假天数在5天内的,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5%;一年累计事假天数在10天内的,从第六天起,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8%;一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旷工及工伤待遇
(一)旷工
员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2天以内,每天扣发月全部工资(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的50%,旷工3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伤待遇
员工因公负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员工考核
第二十条 员工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
引进人才试用期两个月、一般用工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试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取消试用,不得录用。
第二十二条 平时考核
(一)各单位对于所属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工作经验、完成任务、遵章守纪等情况,随时检查并给予客观的评价,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各单位考勤人员对于本单位员工的出勤情况应按规定做好记录,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核
(一)每年年底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
(二)年终考核应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完成全年任务的情况进行。
(三)年终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制订考核等次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年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事实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一般不超过各单位员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五。
(五)年终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写出书面自我总结。
2、各单位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3、将考核结果当面通知被考核人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年终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员工可享受年终一次性精神和物质奖励。
2、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员工可继续使用。
3、考核为基本合格员工由用人单位批评教育和进行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解除合同(协议)。
4、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用工合同(协议),不再聘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一年内累计病假10天以上或事假累计5天以上者。
(二)有旷工行为者。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必须承担对本单位所用员工的教育责任,加强日常考核管理,使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集团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违反者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所有用工的工资发放,每月由用工单位制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集团规定私自用工,造成劳动纠纷的,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单位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和有明显不当的行为,应予以制止或责令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附件:后勤集团公司非事业编制用工应聘申请表
二O 一一年六月三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存留一份,人力资源部存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