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2、《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二、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执法监察大队统一受理由局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关股室、中心所在工作中发现矿产资源违法问题,凡需立案查处的,移交执法监察大队处理。
(二)立案
执法监察大队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调查。
(三)案件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执法监察大队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
在案件调查时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承办人应当提请制发《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四)案件会审
案件会审小组根据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集体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并制作会审记录。
会审后,由执法监察大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并且在听证的前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六)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归档
案件结束后,制作《结案报告》,并进行案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以备查用。
三、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时限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属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2、《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二、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执法监察大队统一受理由局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关股室、中心所在工作中发现矿产资源违法问题,凡需立案查处的,移交执法监察大队处理。
(二)立案
执法监察大队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调查。
(三)案件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执法监察大队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
在案件调查时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承办人应当提请制发《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四)案件会审
案件会审小组根据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集体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并制作会审记录。
会审后,由执法监察大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并且在听证的前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六)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归档
案件结束后,制作《结案报告》,并进行案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以备查用。
三、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时限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属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