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策划咨询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委托人项目(以下称本
项目),委托受托人提供本项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规模:
1.3 规划指标:
第二条 工作内容
2.1 受托人应提供的咨询服务: ,1)。
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若需增加附件1以外的工作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另行确认。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3.1 委托人向受托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 委托人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 委托人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 受托人向委托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 受托人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 受托人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 委托人责任
4.1 如实告知受托人本项目背景情况和基本情况,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人持有的完成本项目策划咨询工作所必需的项目相关资料。
4.2 委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
4.3 依据合同约定阐明需要咨询的问题,并作明确的要求。
4.4 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包括咨询报告、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组织评价鉴定,对工作成果进行确认和验收。
4.5 除非合同终止或不可履行,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受托人支付策划咨询费。
第五条 受托人责任
5.1 受托人承诺并保证:受托人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且对合同项下约定的服务内容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5.2 完成 的市场调查工作。依据调查情况进行有科学依据的市场分析,进行有独创性的策划。
5.3 依约完成 项目策划方案。本策划方案应包括基本信息数据、分析论证过程和各种可行性方案以及最佳方案等内容。
5.4 确定本项目之受托人项目经理,负责与委托人就策划咨询工作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策划专案团队,制定详细的策划咨询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受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团队成员。
5.5 受托人自合同签订三日内,除不可抗力,应组织策划专案团队到委托人办公地或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工作。
5.6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策划专案团队成员简历(附件2),并
向委托人保证该团队成员具有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5.7 受托人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打印文本一式肆份及电子文本一份(PPT格
式)、PDF版电子文件光盘一式肆份的形式提交给委托人。
5.8 受托人在工作期间定期安排召开工作例会,受托人到项目所在地就本项目工作进行沟通汇报的总次数不少于PPT汇报次数不少于次,并派出至少名经理级或以上级别的研究人员出席。
5.9 受托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成果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及委托人的要求。如因受托人原因不能满足要求而导致的返工,受托人应进行修改,所产生费用由受托人负责。若两次返工都未达到要求,则委托人可选择继续让受托人服务或解除合同,并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若解除合同时委托人已支付费用,有权向受托人追回已支付费用。
同意会议安排如下:
第一次 合同签订起个日历天内:启动会;
第二次 合同签订起个日历天内:项目阶段性沟通会,汇报市场研究成果及初步发展思路情况;
第三次 合同签订起个日历天内:《 》报告初稿工作成果汇报会;
第四次 合同签订起
第六条 提交成果及工作时间
6.1 自本合同签订后起计 个日历天内完成。其中:第一阶段 日历天内完成,第二阶段日历天内完成。
6.1.1 第一阶段,自本合同签订后起计 个日历天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报告初稿中文PPT格式、PDF文件(涵盖附件1服务内容第至第部分)。委托人将在收到中文PPT格式报告初稿后,拥有1个工作周时间针对中文PPT格式报告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6.1.2 第二阶段,自收到委托人对报告初稿书面反馈意见后 个日历天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报告终稿(涵盖附件1服务内容第分)。
6.2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规划跟踪服务。由委托人负责召开委托人、规划设计单位、受托人的三方沟通会议,受托人从专业角度通过会议提出调整建议与意见。本服务周期为自提交《 》报告终稿后月内,受托人在此期间为委托人提供不超过次三方(委托人、设计单位、受托人)沟通会议
6.3 若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则受托人工作时间相应顺延;若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追讨违约责任。
第七条 工作质量要求及确认
7.1 提交的策划咨询报告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及适用性。
7.2 应按服务内容所标明的重点、委托人的要求编制。
7.3 受托人派专人分 次以PPT形式向委托人进行中期报告、终稿汇报。
7.4 工作成果以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方式验收。
第八条 策划咨询费及支付方式
8.1 策划咨询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8.1.1 首期款:自本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即支付受托人 20 %策划咨询费计人民币元整(小写:¥作的费用;
8.1.2 第二笔款: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中期汇报并提交报告初稿且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即支付受托人策划咨询费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8.1.3 第三笔款: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终稿汇报、提交报告终稿并通过委托人
书面认可签收后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即支付受托人策划咨询费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
8.1.4 预留合同款项的 5 %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作为跟踪服务款。跟踪服务到位,跟踪服务期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14个日历天结清咨询费,不计息。
8.2 在履行策划咨询合同期间,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策划咨询服务所发生之食、宿、差旅费用,已包含在本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
8.3 受托人须在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供每期策划咨询费足额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
第九条 知识产权
9.1 受托人提供的测绘成果构成侵权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委托人在付清受托人各工作阶段的服务费后,即拥有受托人提交给委托人有关本项目当阶段提交报告成果的知识产权(但不包括基础调研资料的知识产权,该部分知识产权仍归属受托人),知识产权转出后,受托人仍享有将该报告成果作为知识沉淀、内部学习分享的权利,但不得将该报告直接运用于其他项目。
9.2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与委托人确有本项目合同关系者除外):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十条 保密义务
10.1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0.2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与受托人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策划咨询费用,但如因片区规划方案的调整、政府未审批通过、土地出让、项目整体转让等重大客观条件变更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
同的,按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咨询费用。如委托人延迟支付策划费超过14个日历天,则受托人可单方中止服务并要求委托人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策划费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延迟部分策划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在此条件下受托人不免除提交相应工作成果的义务。
11.2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工作成果,若受托人延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个日历天,需向委托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若受托人延迟历天仍未能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则委托人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受托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委托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策划咨询费总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万分之四计收,从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的策划咨询费余款中扣除。
1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之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12.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2.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13.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13.2 委托人如与受托人就受托人提供的上述第六条所载明的报告成果达不成共识,经过受托人修改后仍达不到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的报告初稿或报告终稿之日起计15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并送达受托人,经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如委托人在收到报告初稿或报告终稿15个日历天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受托人,则视为委托人接受该报告成果,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服务阶段的策划咨询费用。
13.3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委托人按其实际工作量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14.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送递,或以传真、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封面载明的对方地址或传真。
15.2 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15.3 在无证据证明通知或其他通讯已经收妥时,该通知或其它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正式送达:
15.3.1 以专人送交,以抵达本条第1款、第2款注明的地址或受托人项目代表签收为准;
15.3.2 以传真发出,传真件进入收件人的传真系统时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受中国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管辖。
第十七条 附件及其他
本合同的下列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1 附件1:《 》报告大纲。
17.2 附件2: 项目策划专案团队成员简介。
1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7.5 本合同签约地点: 。
17.6 合同一式 拾 份,其中委托人执 伍 份,受托人执 伍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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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委托人项目(以下称本
项目),委托受托人提供本项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规模:
1.3 规划指标:
第二条 工作内容
2.1 受托人应提供的咨询服务: ,1)。
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若需增加附件1以外的工作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另行确认。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3.1 委托人向受托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 委托人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 委托人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 受托人向委托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 受托人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 受托人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 委托人责任
4.1 如实告知受托人本项目背景情况和基本情况,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人持有的完成本项目策划咨询工作所必需的项目相关资料。
4.2 委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
4.3 依据合同约定阐明需要咨询的问题,并作明确的要求。
4.4 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包括咨询报告、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组织评价鉴定,对工作成果进行确认和验收。
4.5 除非合同终止或不可履行,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受托人支付策划咨询费。
第五条 受托人责任
5.1 受托人承诺并保证:受托人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且对合同项下约定的服务内容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5.2 完成 的市场调查工作。依据调查情况进行有科学依据的市场分析,进行有独创性的策划。
5.3 依约完成 项目策划方案。本策划方案应包括基本信息数据、分析论证过程和各种可行性方案以及最佳方案等内容。
5.4 确定本项目之受托人项目经理,负责与委托人就策划咨询工作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策划专案团队,制定详细的策划咨询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受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团队成员。
5.5 受托人自合同签订三日内,除不可抗力,应组织策划专案团队到委托人办公地或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工作。
5.6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策划专案团队成员简历(附件2),并
向委托人保证该团队成员具有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5.7 受托人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打印文本一式肆份及电子文本一份(PPT格
式)、PDF版电子文件光盘一式肆份的形式提交给委托人。
5.8 受托人在工作期间定期安排召开工作例会,受托人到项目所在地就本项目工作进行沟通汇报的总次数不少于PPT汇报次数不少于次,并派出至少名经理级或以上级别的研究人员出席。
5.9 受托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成果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及委托人的要求。如因受托人原因不能满足要求而导致的返工,受托人应进行修改,所产生费用由受托人负责。若两次返工都未达到要求,则委托人可选择继续让受托人服务或解除合同,并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若解除合同时委托人已支付费用,有权向受托人追回已支付费用。
同意会议安排如下:
第一次 合同签订起个日历天内:启动会;
第二次 合同签订起个日历天内:项目阶段性沟通会,汇报市场研究成果及初步发展思路情况;
第三次 合同签订起个日历天内:《 》报告初稿工作成果汇报会;
第四次 合同签订起
第六条 提交成果及工作时间
6.1 自本合同签订后起计 个日历天内完成。其中:第一阶段 日历天内完成,第二阶段日历天内完成。
6.1.1 第一阶段,自本合同签订后起计 个日历天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报告初稿中文PPT格式、PDF文件(涵盖附件1服务内容第至第部分)。委托人将在收到中文PPT格式报告初稿后,拥有1个工作周时间针对中文PPT格式报告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6.1.2 第二阶段,自收到委托人对报告初稿书面反馈意见后 个日历天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报告终稿(涵盖附件1服务内容第分)。
6.2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规划跟踪服务。由委托人负责召开委托人、规划设计单位、受托人的三方沟通会议,受托人从专业角度通过会议提出调整建议与意见。本服务周期为自提交《 》报告终稿后月内,受托人在此期间为委托人提供不超过次三方(委托人、设计单位、受托人)沟通会议
6.3 若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则受托人工作时间相应顺延;若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追讨违约责任。
第七条 工作质量要求及确认
7.1 提交的策划咨询报告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及适用性。
7.2 应按服务内容所标明的重点、委托人的要求编制。
7.3 受托人派专人分 次以PPT形式向委托人进行中期报告、终稿汇报。
7.4 工作成果以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方式验收。
第八条 策划咨询费及支付方式
8.1 策划咨询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8.1.1 首期款:自本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即支付受托人 20 %策划咨询费计人民币元整(小写:¥作的费用;
8.1.2 第二笔款: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中期汇报并提交报告初稿且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即支付受托人策划咨询费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8.1.3 第三笔款: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终稿汇报、提交报告终稿并通过委托人
书面认可签收后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即支付受托人策划咨询费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
8.1.4 预留合同款项的 5 %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作为跟踪服务款。跟踪服务到位,跟踪服务期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14个日历天结清咨询费,不计息。
8.2 在履行策划咨询合同期间,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策划咨询服务所发生之食、宿、差旅费用,已包含在本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
8.3 受托人须在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供每期策划咨询费足额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
第九条 知识产权
9.1 受托人提供的测绘成果构成侵权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委托人在付清受托人各工作阶段的服务费后,即拥有受托人提交给委托人有关本项目当阶段提交报告成果的知识产权(但不包括基础调研资料的知识产权,该部分知识产权仍归属受托人),知识产权转出后,受托人仍享有将该报告成果作为知识沉淀、内部学习分享的权利,但不得将该报告直接运用于其他项目。
9.2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与委托人确有本项目合同关系者除外):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十条 保密义务
10.1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0.2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与受托人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策划咨询费用,但如因片区规划方案的调整、政府未审批通过、土地出让、项目整体转让等重大客观条件变更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
同的,按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咨询费用。如委托人延迟支付策划费超过14个日历天,则受托人可单方中止服务并要求委托人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策划费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延迟部分策划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在此条件下受托人不免除提交相应工作成果的义务。
11.2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工作成果,若受托人延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个日历天,需向委托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若受托人延迟历天仍未能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则委托人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受托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委托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策划咨询费总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万分之四计收,从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的策划咨询费余款中扣除。
1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之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12.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2.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13.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13.2 委托人如与受托人就受托人提供的上述第六条所载明的报告成果达不成共识,经过受托人修改后仍达不到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的报告初稿或报告终稿之日起计15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并送达受托人,经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如委托人在收到报告初稿或报告终稿15个日历天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受托人,则视为委托人接受该报告成果,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服务阶段的策划咨询费用。
13.3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委托人按其实际工作量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14.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送递,或以传真、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封面载明的对方地址或传真。
15.2 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15.3 在无证据证明通知或其他通讯已经收妥时,该通知或其它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正式送达:
15.3.1 以专人送交,以抵达本条第1款、第2款注明的地址或受托人项目代表签收为准;
15.3.2 以传真发出,传真件进入收件人的传真系统时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受中国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管辖。
第十七条 附件及其他
本合同的下列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1 附件1:《 》报告大纲。
17.2 附件2: 项目策划专案团队成员简介。
1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7.5 本合同签约地点: 。
17.6 合同一式 拾 份,其中委托人执 伍 份,受托人执 伍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