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等交通事故起诉被告人,又不想请律师,自己去办理 要注意一下事项
1, 起诉书2份,起诉人栏必须起诉人签字
2, 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3, 交警写的事故认定书要复印2份,原件自己保留
4, 一些赔偿的依据如,误工费到公司开据工资证明,护理费,营养费等要提供证明
5, 如果不是本人去法院,要写委托书,并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打印前,设定 左边要留2厘米的装订线
起 诉 书
原告:555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1岁 现居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码:5 联系方式:186 00000000
被告:王耀东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26岁 现居住:昌平区史各庄东店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50 11111111
籍贯: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事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50元(按4个月算 包括 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9600、交通费500、营养费6000、后续治疗费7000、精神损害赔偿5000 以上费用原告被告各半)。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2年9月20日上午8:35时,被告驾驶无证电瓶车,且时速与整
车重量均超过国家标准(国标:时速20公里/时 整车重量在40KG以下),在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超市发前,因时速过快与原告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推卸责任,不愿积极给原告治疗,原告上午8:35时受伤,直至下午3点30分后才入院治疗。经999急救中心确诊,原告横突骨折第二,第三,第四处骨折,头部,左腿 胳膊等部均由外伤,脑震荡,左耳听力下降,医生建议转院治疗。在原告治疗期间,原告和被告多次沟通转院和后续治疗事宜,被告先是言语谩骂,后被告不接电话或关机,原告无法与其联系。
因被告不愿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原告本人也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原告与2012年10月2日出院,住院共计10天,回到现居住地疗养。清河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耀东承担此事故的一半责任,原告支圣利承担此事故的一半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555
2012年 10月 4日
电瓶车等交通事故起诉被告人,又不想请律师,自己去办理 要注意一下事项
1, 起诉书2份,起诉人栏必须起诉人签字
2, 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3, 交警写的事故认定书要复印2份,原件自己保留
4, 一些赔偿的依据如,误工费到公司开据工资证明,护理费,营养费等要提供证明
5, 如果不是本人去法院,要写委托书,并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打印前,设定 左边要留2厘米的装订线
起 诉 书
原告:555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1岁 现居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码:5 联系方式:186 00000000
被告:王耀东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26岁 现居住:昌平区史各庄东店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50 11111111
籍贯: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事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50元(按4个月算 包括 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9600、交通费500、营养费6000、后续治疗费7000、精神损害赔偿5000 以上费用原告被告各半)。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2年9月20日上午8:35时,被告驾驶无证电瓶车,且时速与整
车重量均超过国家标准(国标:时速20公里/时 整车重量在40KG以下),在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超市发前,因时速过快与原告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推卸责任,不愿积极给原告治疗,原告上午8:35时受伤,直至下午3点30分后才入院治疗。经999急救中心确诊,原告横突骨折第二,第三,第四处骨折,头部,左腿 胳膊等部均由外伤,脑震荡,左耳听力下降,医生建议转院治疗。在原告治疗期间,原告和被告多次沟通转院和后续治疗事宜,被告先是言语谩骂,后被告不接电话或关机,原告无法与其联系。
因被告不愿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原告本人也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原告与2012年10月2日出院,住院共计10天,回到现居住地疗养。清河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耀东承担此事故的一半责任,原告支圣利承担此事故的一半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555
2012年 10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