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司发[2011]43号
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股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为加强局属警用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公通字[2007]57号)、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部“六条禁令”的要求,经局班子研究决定,制定了《乌兰浩特市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办法》,现在发至各单位,要求各单位自发文之日起严格按办法执行。
附:1、《乌兰浩特市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办法》 2、《车辆维护、保养申请单》
3、《车辆外出申请单》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1:
乌兰浩特市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范围
凡车辆产权为乌兰浩特市司法局所有,并悬挂蒙FD警牌制式车辆均属此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使用
1、各单位要指定一名有驾驶证的本单位干警驾驶车辆,驾驶员名单报司法局办公室备案,司法局为该驾驶员办理警用车辆准驾证。
2、车辆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为该车辆责任人,该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 管理
1、司法局所属车辆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在乌兰浩特市辖区(包括大坝沟镇、居力很镇政府所在地)内公务用车由所长自行调派;凡车辆离开乌兰浩特市辖区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附后),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如出现私自出车情况,一经发现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扣发当年全部交通补助;如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由该单位负责人和驾驶人承担违法违纪和经济责任。
3、局办公室负责为各单位办理车辆年检等相关工作。
4、各单位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法定节假日或个人休假前一日下午下班之前,按局里要求将车辆停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节假日或休假期结束后车辆使用恢复正常。
第四条 责任
驾驶员须严守交通规则,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处罚或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和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维护
车辆应按规定定期检测、保养、维护。各车辆所在单位责任人须填写申请单(附后)报到办公室,办公室报请局长同意后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测、维护、保养。驾驶员须在发生的费用单据上签字,由司法局统一核实后进行结算。车辆损坏和机械故障所需的维修费及磨损产生的费用,由该单位自行负担。
第六条 严禁 1、严禁酒后驾车; 2、严禁疲劳驾车;
3、严禁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驾车; 4、严禁转借非本单位人员驾车; 5、严禁节假日非公务用车; 6、严禁驾车从事非本职工作活动;
7、严禁为非司法行政机关申领警车牌或转借、挪用、套用警牌;
8、严禁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滥用警灯、警报器或闯红灯、越禁行线、强行超车、逆车、越压双黄线;
9、严禁为非警卫对象、非警卫活动开道,严禁动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
10、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娱乐、餐饮、宾馆等休闲场所。
第七条 督查
司法局将不定期对局属警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如有违反第六条十个“严禁”之一,将给予该车所在单位负责人和驾驶员予以警告、通报、降职等纪律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司法局将收回该车,并由该单位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注:文中本单位指司法局各股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附2:
车辆维护、保养申请单
车辆维护、保养申请单
附3:
车 辆 外 出 申 请 单
车 辆 外 出 申 请
单
乌司发[2011]43号
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股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为加强局属警用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公通字[2007]57号)、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部“六条禁令”的要求,经局班子研究决定,制定了《乌兰浩特市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办法》,现在发至各单位,要求各单位自发文之日起严格按办法执行。
附:1、《乌兰浩特市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办法》 2、《车辆维护、保养申请单》
3、《车辆外出申请单》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1:
乌兰浩特市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范围
凡车辆产权为乌兰浩特市司法局所有,并悬挂蒙FD警牌制式车辆均属此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使用
1、各单位要指定一名有驾驶证的本单位干警驾驶车辆,驾驶员名单报司法局办公室备案,司法局为该驾驶员办理警用车辆准驾证。
2、车辆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为该车辆责任人,该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 管理
1、司法局所属车辆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在乌兰浩特市辖区(包括大坝沟镇、居力很镇政府所在地)内公务用车由所长自行调派;凡车辆离开乌兰浩特市辖区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附后),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如出现私自出车情况,一经发现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扣发当年全部交通补助;如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由该单位负责人和驾驶人承担违法违纪和经济责任。
3、局办公室负责为各单位办理车辆年检等相关工作。
4、各单位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法定节假日或个人休假前一日下午下班之前,按局里要求将车辆停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节假日或休假期结束后车辆使用恢复正常。
第四条 责任
驾驶员须严守交通规则,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处罚或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和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维护
车辆应按规定定期检测、保养、维护。各车辆所在单位责任人须填写申请单(附后)报到办公室,办公室报请局长同意后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测、维护、保养。驾驶员须在发生的费用单据上签字,由司法局统一核实后进行结算。车辆损坏和机械故障所需的维修费及磨损产生的费用,由该单位自行负担。
第六条 严禁 1、严禁酒后驾车; 2、严禁疲劳驾车;
3、严禁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驾车; 4、严禁转借非本单位人员驾车; 5、严禁节假日非公务用车; 6、严禁驾车从事非本职工作活动;
7、严禁为非司法行政机关申领警车牌或转借、挪用、套用警牌;
8、严禁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滥用警灯、警报器或闯红灯、越禁行线、强行超车、逆车、越压双黄线;
9、严禁为非警卫对象、非警卫活动开道,严禁动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
10、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娱乐、餐饮、宾馆等休闲场所。
第七条 督查
司法局将不定期对局属警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如有违反第六条十个“严禁”之一,将给予该车所在单位负责人和驾驶员予以警告、通报、降职等纪律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司法局将收回该车,并由该单位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注:文中本单位指司法局各股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附2:
车辆维护、保养申请单
车辆维护、保养申请单
附3:
车 辆 外 出 申 请 单
车 辆 外 出 申 请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