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摘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的规则,在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上有重要意义。我国于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这一原则,本文以此为视角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发展概况、在我国确立的意义、本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强迫 如实回答义务

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证据制度的改革被视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大突破,主要完善了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其中草案在现行刑诉法第43条中增加了一句话,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只有这么一句,可意义却很重大,这意味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将被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在人权保障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发展概况和在我国确立的意义

(一)发展概况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1637年,英国王室特设法庭在审理指控约翰·李尔本印刷出版煽动性书刊的案件中,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被李尔本拒绝。李尔本在法庭上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将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1]1640年,李尔本在国会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得到国会支持,由此,英国在法律中率先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1789年,该原则被美国宪法所吸收,美国宪法修正案

第5条规定:“在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由此,美国率先赋予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宪法性保障。随后,该原则在日本、法国、德国等国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确认。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中第14条第三款庚项规定,在对任何人提出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有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目前, 全世界已有 14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个《公约》,这标志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该项特权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

我国虽然已于 1998 年签署了《公约》,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批准,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对人权的保障还达不到《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单就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来说,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予以规定。仅在《刑事诉讼法》 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刑法》也将司法工作人员刑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摘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的规则,在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上有重要意义。我国于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这一原则,本文以此为视角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发展概况、在我国确立的意义、本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强迫 如实回答义务

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证据制度的改革被视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大突破,主要完善了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其中草案在现行刑诉法第43条中增加了一句话,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只有这么一句,可意义却很重大,这意味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将被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在人权保障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发展概况和在我国确立的意义

(一)发展概况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1637年,英国王室特设法庭在审理指控约翰·李尔本印刷出版煽动性书刊的案件中,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被李尔本拒绝。李尔本在法庭上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将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1]1640年,李尔本在国会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得到国会支持,由此,英国在法律中率先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1789年,该原则被美国宪法所吸收,美国宪法修正案

第5条规定:“在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由此,美国率先赋予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宪法性保障。随后,该原则在日本、法国、德国等国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确认。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中第14条第三款庚项规定,在对任何人提出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有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目前, 全世界已有 14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个《公约》,这标志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该项特权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

我国虽然已于 1998 年签署了《公约》,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批准,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对人权的保障还达不到《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单就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来说,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予以规定。仅在《刑事诉讼法》 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刑法》也将司法工作人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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