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 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0 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 [分析]

方案一: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 000(元) 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企业应为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由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反而有可能有所减少,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于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更乐意接受。

综上所述,个人在提供服务时,若采取不同收入取得方式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1)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从而对应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2)费用开支最好由企业来支付。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3)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也要注意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式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仍以前例来说明,若规定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的同时,还规定应纳税款由企业负责,那么即使企业支付讲课费35000元,对于个人来讲,收益也比方案二增加了2600元(35000-32400)。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为个人缴纳税款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负担也不会加重多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在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案例] 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分析]

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 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6×(1-20%)×20%=12.16(万

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 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 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 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0 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 [分析]

方案一: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 000(元) 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企业应为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由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反而有可能有所减少,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于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更乐意接受。

综上所述,个人在提供服务时,若采取不同收入取得方式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1)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从而对应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2)费用开支最好由企业来支付。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3)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也要注意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式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仍以前例来说明,若规定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的同时,还规定应纳税款由企业负责,那么即使企业支付讲课费35000元,对于个人来讲,收益也比方案二增加了2600元(35000-32400)。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为个人缴纳税款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负担也不会加重多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在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案例] 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分析]

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 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6×(1-20%)×20%=12.16(万

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 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 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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