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谨的遗嘱见证业务指导

遗嘱见证

一、见证的效力

1. 约束效力: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 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二、见证要求

1、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4、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5、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并见证。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6、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的是遗嘱人的委托,遗嘱人不会签字只摁手印的,遗嘱在效力上有瑕疵,须在笔录等有关文件中说明,一般需要提取全部指纹存档。此种情况可制作录音遗嘱。

7、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遗嘱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

和来源。相关文件送达要让遗嘱人签收。

三、见证程序

1、听取遗嘱人基本情况,介绍《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向遗嘱人

说明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立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律师见

证的内容、需要的材料和法律效力;对以上制作收案笔录,律师、遗嘱人签字;告

知了解遗嘱中提及人的准确个人信息及关系。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3、接受遗嘱人委托后,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4、请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5、询问遗嘱人并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

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见证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

见证,收取相关工作费用);

7、现场见证人签署符合见证人资格的《声明书》;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9、代书遗嘱的,一名律师起草遗嘱,完成后向遗嘱人宣读,让遗嘱人阅读,

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

10、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11、《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两名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12、对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 光盘留存;

13、见证书交遗嘱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4、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

室统一保管;

15、如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或撤

销见证书;

四、程序中涉及的具体规定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6)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的声明);

(7)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限定赔偿数额。因委托人提供的

证件不真实、描述不真实、材料不真实造成的后果自负。

委托人须知应当告知委托人见证的效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

5、在询问遗嘱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

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1)审查遗嘱人的法律资格,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遗嘱人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

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

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

所有权的情况;

(4)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5)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6)见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

人、见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军官证等);

(2)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 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这里的

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是委托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而不是设立遗嘱。(此种情

况所立遗嘱可能存在瑕疵)

(4)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6.1律师负有要求遗嘱人出示与订立遗嘱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6.2 律师负有根据遗嘱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

6.3若遗嘱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

6.1、6.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

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遗嘱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遗嘱人身份证明材料;

(2) 遗嘱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 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 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 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 适用的法律法规。

9、遗嘱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遗嘱所涉

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

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10、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 遗嘱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 见证过程;

(4) 见证的法律依据;

(5) 见证结论;

(6) 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

(7) 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

(8) 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遗嘱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

行告知,防止遗嘱人误解或理解错误。对于无法通过见证来证明的问题应当明确

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14、立卷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 工作底稿;

(3)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 《律师见证书》原件;

(6) 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 遗嘱人提供的身份房产等信息复印件;(签字或手印)

(8)委托人须知、遗嘱;

(9) 《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15、拒绝见证或撤销见证

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

15.1 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 遗嘱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 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 遗嘱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遗嘱人不同

意纠正或补救的;

(4) 遗嘱中有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 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

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遗嘱人并说明理由。

15.2 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 与遗嘱相关的重要事实系遗嘱人的虚假陈述;

(2) 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 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15.3 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遗嘱

人,并应通知与遗嘱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附:

符合见证人资格《声明书》

声 明 本人某某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在见证某某某(性别,

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订立遗嘱事项中郑重承诺:

1、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本人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代书遗嘱示例

财产写具体明确,受益人如长子**中,长子和**要对应,审查户口本等。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xx 和xx 作为见证人,并委托上xx 代书遗嘱

如下:

我今年XXX 岁,患X 病,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

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本人对所有财产处理如下:

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

本遗嘱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由 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 (盖章、按手印)

代书人:XXX (盖章、按手印)

见证人:xx (签名盖章) xx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遗嘱见证

一、见证的效力

1. 约束效力: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 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二、见证要求

1、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4、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5、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并见证。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6、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的是遗嘱人的委托,遗嘱人不会签字只摁手印的,遗嘱在效力上有瑕疵,须在笔录等有关文件中说明,一般需要提取全部指纹存档。此种情况可制作录音遗嘱。

7、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遗嘱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

和来源。相关文件送达要让遗嘱人签收。

三、见证程序

1、听取遗嘱人基本情况,介绍《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向遗嘱人

说明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立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律师见

证的内容、需要的材料和法律效力;对以上制作收案笔录,律师、遗嘱人签字;告

知了解遗嘱中提及人的准确个人信息及关系。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3、接受遗嘱人委托后,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4、请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5、询问遗嘱人并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

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见证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

见证,收取相关工作费用);

7、现场见证人签署符合见证人资格的《声明书》;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9、代书遗嘱的,一名律师起草遗嘱,完成后向遗嘱人宣读,让遗嘱人阅读,

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

10、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11、《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两名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12、对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 光盘留存;

13、见证书交遗嘱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4、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

室统一保管;

15、如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或撤

销见证书;

四、程序中涉及的具体规定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6)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的声明);

(7)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限定赔偿数额。因委托人提供的

证件不真实、描述不真实、材料不真实造成的后果自负。

委托人须知应当告知委托人见证的效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

5、在询问遗嘱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

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1)审查遗嘱人的法律资格,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遗嘱人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

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

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

所有权的情况;

(4)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5)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6)见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

人、见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军官证等);

(2)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 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这里的

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是委托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而不是设立遗嘱。(此种情

况所立遗嘱可能存在瑕疵)

(4)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6.1律师负有要求遗嘱人出示与订立遗嘱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6.2 律师负有根据遗嘱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

6.3若遗嘱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

6.1、6.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

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遗嘱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遗嘱人身份证明材料;

(2) 遗嘱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 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 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 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 适用的法律法规。

9、遗嘱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遗嘱所涉

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

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10、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 遗嘱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 见证过程;

(4) 见证的法律依据;

(5) 见证结论;

(6) 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

(7) 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

(8) 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遗嘱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

行告知,防止遗嘱人误解或理解错误。对于无法通过见证来证明的问题应当明确

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14、立卷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 工作底稿;

(3)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 《律师见证书》原件;

(6) 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 遗嘱人提供的身份房产等信息复印件;(签字或手印)

(8)委托人须知、遗嘱;

(9) 《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15、拒绝见证或撤销见证

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

15.1 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 遗嘱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 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 遗嘱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遗嘱人不同

意纠正或补救的;

(4) 遗嘱中有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 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

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遗嘱人并说明理由。

15.2 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 与遗嘱相关的重要事实系遗嘱人的虚假陈述;

(2) 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 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15.3 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遗嘱

人,并应通知与遗嘱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附:

符合见证人资格《声明书》

声 明 本人某某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在见证某某某(性别,

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订立遗嘱事项中郑重承诺:

1、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本人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代书遗嘱示例

财产写具体明确,受益人如长子**中,长子和**要对应,审查户口本等。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xx 和xx 作为见证人,并委托上xx 代书遗嘱

如下:

我今年XXX 岁,患X 病,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

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本人对所有财产处理如下:

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

本遗嘱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由 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 (盖章、按手印)

代书人:XXX (盖章、按手印)

见证人:xx (签名盖章) xx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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