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网运营商管理办法

汽车网运营商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运营商的划分

本办法所指的地(市)区域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城市版指中国汽车网网站的城市频道。

1.1 区域级别划分

1.1.1 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

1.1.2 二级城市:哈尔滨、长春、青岛、石家庄、唐山、长沙、昆明、福州、南昌、大连、厦门、珠海、东莞、合肥、乌鲁木齐、太原、重庆、天津、呼和浩特、贵阳、兰州、海口、南宁、苏州、郑州、宁波、温州、无锡、南京、武汉、西安、济南、沈阳、

1.1.3 三级城市:其他全国各地级城市;

1.2 运营商的权限

为利于经营活动的开展,以上述地(市)区域划分为基础设立代理,每个地(市)区域只设立一家,实行区域独家代理制。运营商全面负责所代理城市版的运营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版广告销售及内容维护;其他运营商均不得进行与之相同的经营活动。

1.3 运营商的代理期限

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的代理期限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 运营商的加盟条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企业;

2.2 具备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资格;

2.3 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完善的经营组织机构、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资信状况;

2.4 有一年以上网络服务行业;媒体行业等经验,拥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和相应数量汽车行业的基本客户。

第三部分 运营商资格的取得及终止

3.1 运营商代理资格的取得

3.1.1申请代理资格的单位可与公司相关部门联系,获取《运营商招商书》(附件一)、《代理项目表》(附件二)等资料了解相关事宜;

3.1.2 申请单位确有意向成为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商,填写《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三)并加盖签章,提交至公司相关部门;

3.1.3 收到《代理资格申请表》后,公司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资质的初步评定;

3.1.4 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需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业务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区域业务发展计划书》(附件四);

3.1.5 公司相关部门收到全部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3.1.6 通过复审的申请单位与公司签署《区域运营代理协议》(附件五),并按照协议约定金额及支付时间缴纳加盟费用后,成为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商,获得业务代理授权证书。

3.2运营商代理资格的终止

3.2.1运营商资格的终止,可分为因代理协议期满引起代理资格终止、因运营商主动终止代理关系引起代理资格终止,和因运营商未尽职责引起代理资格终止;

3.2.1.1 因代理协议期满引起代理资格终止,指代理协议期满,运营商与公司无继续合作的意向,导致的代理资格终止;

3.2.1.2 因运营商主动终止代理关系引起代理资格终止,指代理期限未满,而运营商自愿结束代理关系,导致的代理资格终止;

3.2.1.3 因运营商未尽职责引起代理资格终止,指代理期间,运营商行为违反双方协议或有关制度,导致公司声誉及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对其代理资格予以撤消导致的代理资格终止。

3.2.2因代理协议期满引起的代理资格终止,应依照如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3.2.2.1合同终止前3个月,公司相关部门向运营商发送《代理意向确认函》(附件六),运营商应对合同期满后是否继续代理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并于合同终止前2个月将填写完整的确认函回传;

3.2.2.2 合同期满后仍有意继续代理的,公司与其签订新协议,协议自原合同终止日次日起生效;

3.2.2.3 运营商在合同终止前2个月未回传确认函,也未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表示继续代理意愿的,视为无继续代理意向,自合同终止后结束代理资格;

3.2.2.4 无继续代理意向的运营商,自合同终止日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应立即停止与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相关的一切经营行为,并交回广告代理授权证书;

3.2.2.5 合同终止10日内,3.2.2.4所述运营商应自费在所代理区域公共媒体发布公告(内容统一由中国汽车网提供),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运营商应与公司及客户结清债权债务;公告满60日,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无遗留问题或未尽财务事宜,准许办理代理资格核销手续。

3.2.3 因运营商主动终止代理关系引起的代理资格终止,应依据如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3.2.3.1 运营商填写《代理关系终止申请表》(附件七),提交至公司相关部门;

3.2.3.2 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代理关系终止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2.3.3 公司相关部门经审核批准终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代理关系终止申请批复》(见附件八)的形式通知运营商。运营商自收到通知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应立即停

止与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相关的一切经营行为,并交回广告代理授权证书;

3.2.3.4 运营商收到《代理关系终止申请批复》10日内,应自费在所代理区域公共媒体发布公告(内容统一由中国汽车网提供),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运营商应与公司及客户结清一切债权债务,公告满60日,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无遗留问题或未尽财务事宜,准许办理代理资格核销手续;

3.2.3.5 运营商已经缴纳的加盟费用将不予返还。

3.2.4因运营商未尽职责引起的代理资格终止,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3.2.4.1运营商在代理期间出现下述任一情况,视为未尽职责,公司撤销其代理资格: ① 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双方协议;

② 行为对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③ 未经公司批准同意,擅自将代理资格转让给第三方;

④ 未经公司同意,在所代理区域外擅自开展跨区域销售;

⑤ 对公司的广告价格体系未给予严格遵守和执行;

⑥ 业绩无法达到双方代理协议规定的基本要求。

3.2.4.2 对未尽职责的运营商,公司向其发送《代理关系终止通知》(附件九);

3.2.4.3 运营商自书面确认收到《代理关系终止通知》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应立即停止与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相关的一切经营行为,并交回广告代理授权证书;

3.2.4.4 运营商收到《代理关系终止通知》10日内,自费在所代理区域公共媒体发布公告(内容统一由中国汽车网提供),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运营商应与公司及客户结清一切债权债务,公告满60日,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无遗留问题或未尽财务事宜,准许办理代理资格取消核准手续;

3.2.4.5 由于运营商经营行为失当造成公司声誉遭受损害,运营商应采取公开道歉、声明、澄清等方式,消除因其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

3.2.4.6 因运营商经营行为失当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运营商应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3.2.4.7 运营商已经缴纳的加盟费用将不予返还;

3.2.4.8 因运营商经营行为引发的其他争议与纠纷,公司对此保留诉讼的权利。

第四部分 运营商的支持与服务

运营商可以获得的支持与服务包括:培训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1 运营商的培训支持

4.1.1运营商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公司培训,包括加盟培训和业务培训;

① 加盟培训,指运营商在获得代理资格后,参加的关于中国汽车网及城市版概况、各 项代理服务内容、广告价格等方面的培训;

② 业务培训,指代理期内,由公司为运营商定期组织的,以公司业务动态、发展方向、广告价格政策调整、市场推广等为内容的培训。

4.1.2培训所使用的资料及课件,由公司相关部门统一提供和管理,并负责执行;

4.1.3运营商的培训内容包括:中国汽车网简介、城市版概况、代理业务说明、广告销售技巧培训、城市版维护与运营手段的相关培训;

① 中国汽车网简介:包括公司介绍、现有业务概况、网站行业地位、所获荣誉等; ② 城市版概况:指对城市版内容及特点的介绍;

③ 代理业务说明:包括对业务范围、广告刊例、价格政策、运营商职责、奖励办法等内容的介绍;

④ 广告销售技巧培训及经验交流:指针对广告销售相关技巧的培训及经验交流;

⑤ 城市版维护与运营手段的培训:指关于城市版维护与运营的业务或技术平台的培训。

4.1.4业务培训每季度举行1次,由公司派遣相关人员到运营商所在地开展,运营商的其他培训需求,原则上由公司相关部门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确有现场培训必要的,运营商可提出申请,公司决定是否给予支持,相关费用由运营商承担。

4.2 运营商的技术支持

4.2.1 运营商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可以获得公司的售前、售后技术支持。

4.2.2 为方便沟通,公司将为各区域运营商免费提供三个专属邮箱,依照用途分别为内容编辑邮箱、广告销售邮箱、管理与市场邮箱,专门用于双方沟通;运营商专属邮箱的申请及使用办法参见《运营商专属邮箱申请及使用办法》(附件十)。

4.2.3 为配合各运营商在本区域内的活动,公司可为其提供市场策划及美工设计等支持;

4.2.4 公司为运营商提供统一VI 、CI 设计方案。

4.3 其他

4.3.1 各运营商在本区域内的活动,如有新闻报道的需求,公司可给予编辑人员的支持;

4.3.2 运营商可根据业务需要申领公司统一车标等宣传物资。

第五部分 运营商的职责

5.1 充分利用自身行业优势和客户资源,运营所代理的城市版,销售城市版广告,完成代理合同规定的任务额,按照公司总体规划实现所代理城市版的发展;

5.2 为客户提供售前和售后的相关服务,以电子文本形式将用户信息提交公司,在公司与客户之间积极协调,及时传达双方的信息及要求;

5.3 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代理加盟费及所代理广告的分成收入;

5.4 严格遵守公司的代理区域划分,不得擅自跨区域代理,如有特殊业务确需跨区域开展的,提前报公司备案后,须与跨入区域运营商或分中心协商利益分配及市场准入事宜;

5.5 严格执行公司广告价格体系,运营商制订的各区域广告价格标准需要提交公司备案;

5.6 不得以中国汽车网(北京网阔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行为;超出代理权限实施行为引起的责任由运营商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运营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7 在代理活动中主动向客户明示权利范围,不得误导客户,保证以城市版运营商的身份与客户联系并签定服务合同,并为客户开具发票;

5.8 及时向公司反映业务进展情况,配合公司完成广告或专题发布,并按照经过确认的广告制作工单上注明的付款时间支付广告代理分成;因运营商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发布流程,造成客户广告或专题不能按期发布引起的相关责任,由运营商予以承担;广告制作工单采用邮件形式,须使用统一格式,由运营商通过专属广告销售邮箱提交;本条内容参见《广告制作工单》(附件十一)、《广告发布流程》(附件十二)及《专题发布流程》(附件十三)。

5.9 严格遵守代理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的业务管理与监督;

5.10 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广告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并承担其发布信息引起的责任。

5.11 对《广告刊例和价格政策》中,焦点大图5、焦点大图6、一般新闻文字链后3条的广告位,公司保留自行发布信息和广告的权利,该位置不在运营商代理范围之内;但在该位置排期空闲时,运营商可以代理协议为依据进行对外销售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部分 运营商的考核与支持政策

6.1 运营商的业绩考核及支持政策

6.1.1 网站运营维护的考核及支持政策

网站运营维护的考核每季度举行一次,公司相关规定及考核标准参见《城市版内容考核办法》(附件十四)。

6.1.2 销售考核及支持政策

6.1.2.1 运营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考核标准,可自享受6.1.2.2规定的政策支持; ①每季最末月15日前提报下季度销售计划,过期不予补报,《季度销售计划模版》(附件十五)由公司提供;

②完成每季度销售目标。

6.1.2.2 对于满足6.1.2.1中标准的运营商,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人员、物料及费用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支持运营商在其代理区域内举办客户联谊活动;

②支持运营商在其代理区域内举行网友活动;

③支持运营商参加其代理区域内的相关展会;

④提供中国汽车网统一车标等物料支持。

6.1.3销售考核每季度举行一次,满足6.1.2.1中标准的运营商,自下一季度享受6.1.2.2规定的政策支持。

6.2 区域市场规范

6.2.1 严禁运营商跨区域销售其他城市版资源,运营商只能其责任区域内进行销售。

6.2.2 省内有两家及两家以上运营商的区域,责任区域划分以自然行政区域划分为依据;

6.2.3 确需要跨区开展的业务,需提前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由公司相关部门与运营商双方或多方进行协调确定。

6.3 优秀运营商的评优奖励

6.3.1 评优按照上述的管理考评标准执行;

6.3.2 获奖比例为运营商总数的10% ;

6.3.3 单项奖根据年度的重大事件另行设立,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第七部分 附则

7.1 本办法有效期内中国汽车网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但应提前一个月对外公示;

7.2 本办法执行时间自 2009年1月 1 日起至2009年12月 31 日止;下一年度管理办法于2009年11月中旬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汽车网运营商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运营商的划分

本办法所指的地(市)区域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城市版指中国汽车网网站的城市频道。

1.1 区域级别划分

1.1.1 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

1.1.2 二级城市:哈尔滨、长春、青岛、石家庄、唐山、长沙、昆明、福州、南昌、大连、厦门、珠海、东莞、合肥、乌鲁木齐、太原、重庆、天津、呼和浩特、贵阳、兰州、海口、南宁、苏州、郑州、宁波、温州、无锡、南京、武汉、西安、济南、沈阳、

1.1.3 三级城市:其他全国各地级城市;

1.2 运营商的权限

为利于经营活动的开展,以上述地(市)区域划分为基础设立代理,每个地(市)区域只设立一家,实行区域独家代理制。运营商全面负责所代理城市版的运营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版广告销售及内容维护;其他运营商均不得进行与之相同的经营活动。

1.3 运营商的代理期限

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的代理期限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 运营商的加盟条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企业;

2.2 具备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资格;

2.3 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完善的经营组织机构、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资信状况;

2.4 有一年以上网络服务行业;媒体行业等经验,拥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和相应数量汽车行业的基本客户。

第三部分 运营商资格的取得及终止

3.1 运营商代理资格的取得

3.1.1申请代理资格的单位可与公司相关部门联系,获取《运营商招商书》(附件一)、《代理项目表》(附件二)等资料了解相关事宜;

3.1.2 申请单位确有意向成为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商,填写《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三)并加盖签章,提交至公司相关部门;

3.1.3 收到《代理资格申请表》后,公司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资质的初步评定;

3.1.4 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需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业务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区域业务发展计划书》(附件四);

3.1.5 公司相关部门收到全部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3.1.6 通过复审的申请单位与公司签署《区域运营代理协议》(附件五),并按照协议约定金额及支付时间缴纳加盟费用后,成为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商,获得业务代理授权证书。

3.2运营商代理资格的终止

3.2.1运营商资格的终止,可分为因代理协议期满引起代理资格终止、因运营商主动终止代理关系引起代理资格终止,和因运营商未尽职责引起代理资格终止;

3.2.1.1 因代理协议期满引起代理资格终止,指代理协议期满,运营商与公司无继续合作的意向,导致的代理资格终止;

3.2.1.2 因运营商主动终止代理关系引起代理资格终止,指代理期限未满,而运营商自愿结束代理关系,导致的代理资格终止;

3.2.1.3 因运营商未尽职责引起代理资格终止,指代理期间,运营商行为违反双方协议或有关制度,导致公司声誉及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对其代理资格予以撤消导致的代理资格终止。

3.2.2因代理协议期满引起的代理资格终止,应依照如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3.2.2.1合同终止前3个月,公司相关部门向运营商发送《代理意向确认函》(附件六),运营商应对合同期满后是否继续代理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并于合同终止前2个月将填写完整的确认函回传;

3.2.2.2 合同期满后仍有意继续代理的,公司与其签订新协议,协议自原合同终止日次日起生效;

3.2.2.3 运营商在合同终止前2个月未回传确认函,也未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表示继续代理意愿的,视为无继续代理意向,自合同终止后结束代理资格;

3.2.2.4 无继续代理意向的运营商,自合同终止日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应立即停止与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相关的一切经营行为,并交回广告代理授权证书;

3.2.2.5 合同终止10日内,3.2.2.4所述运营商应自费在所代理区域公共媒体发布公告(内容统一由中国汽车网提供),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运营商应与公司及客户结清债权债务;公告满60日,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无遗留问题或未尽财务事宜,准许办理代理资格核销手续。

3.2.3 因运营商主动终止代理关系引起的代理资格终止,应依据如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3.2.3.1 运营商填写《代理关系终止申请表》(附件七),提交至公司相关部门;

3.2.3.2 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代理关系终止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2.3.3 公司相关部门经审核批准终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代理关系终止申请批复》(见附件八)的形式通知运营商。运营商自收到通知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应立即停

止与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相关的一切经营行为,并交回广告代理授权证书;

3.2.3.4 运营商收到《代理关系终止申请批复》10日内,应自费在所代理区域公共媒体发布公告(内容统一由中国汽车网提供),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运营商应与公司及客户结清一切债权债务,公告满60日,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无遗留问题或未尽财务事宜,准许办理代理资格核销手续;

3.2.3.5 运营商已经缴纳的加盟费用将不予返还。

3.2.4因运营商未尽职责引起的代理资格终止,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3.2.4.1运营商在代理期间出现下述任一情况,视为未尽职责,公司撤销其代理资格: ① 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双方协议;

② 行为对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③ 未经公司批准同意,擅自将代理资格转让给第三方;

④ 未经公司同意,在所代理区域外擅自开展跨区域销售;

⑤ 对公司的广告价格体系未给予严格遵守和执行;

⑥ 业绩无法达到双方代理协议规定的基本要求。

3.2.4.2 对未尽职责的运营商,公司向其发送《代理关系终止通知》(附件九);

3.2.4.3 运营商自书面确认收到《代理关系终止通知》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应立即停止与中国汽车网城市版运营相关的一切经营行为,并交回广告代理授权证书;

3.2.4.4 运营商收到《代理关系终止通知》10日内,自费在所代理区域公共媒体发布公告(内容统一由中国汽车网提供),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运营商应与公司及客户结清一切债权债务,公告满60日,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无遗留问题或未尽财务事宜,准许办理代理资格取消核准手续;

3.2.4.5 由于运营商经营行为失当造成公司声誉遭受损害,运营商应采取公开道歉、声明、澄清等方式,消除因其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

3.2.4.6 因运营商经营行为失当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运营商应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3.2.4.7 运营商已经缴纳的加盟费用将不予返还;

3.2.4.8 因运营商经营行为引发的其他争议与纠纷,公司对此保留诉讼的权利。

第四部分 运营商的支持与服务

运营商可以获得的支持与服务包括:培训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1 运营商的培训支持

4.1.1运营商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公司培训,包括加盟培训和业务培训;

① 加盟培训,指运营商在获得代理资格后,参加的关于中国汽车网及城市版概况、各 项代理服务内容、广告价格等方面的培训;

② 业务培训,指代理期内,由公司为运营商定期组织的,以公司业务动态、发展方向、广告价格政策调整、市场推广等为内容的培训。

4.1.2培训所使用的资料及课件,由公司相关部门统一提供和管理,并负责执行;

4.1.3运营商的培训内容包括:中国汽车网简介、城市版概况、代理业务说明、广告销售技巧培训、城市版维护与运营手段的相关培训;

① 中国汽车网简介:包括公司介绍、现有业务概况、网站行业地位、所获荣誉等; ② 城市版概况:指对城市版内容及特点的介绍;

③ 代理业务说明:包括对业务范围、广告刊例、价格政策、运营商职责、奖励办法等内容的介绍;

④ 广告销售技巧培训及经验交流:指针对广告销售相关技巧的培训及经验交流;

⑤ 城市版维护与运营手段的培训:指关于城市版维护与运营的业务或技术平台的培训。

4.1.4业务培训每季度举行1次,由公司派遣相关人员到运营商所在地开展,运营商的其他培训需求,原则上由公司相关部门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确有现场培训必要的,运营商可提出申请,公司决定是否给予支持,相关费用由运营商承担。

4.2 运营商的技术支持

4.2.1 运营商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可以获得公司的售前、售后技术支持。

4.2.2 为方便沟通,公司将为各区域运营商免费提供三个专属邮箱,依照用途分别为内容编辑邮箱、广告销售邮箱、管理与市场邮箱,专门用于双方沟通;运营商专属邮箱的申请及使用办法参见《运营商专属邮箱申请及使用办法》(附件十)。

4.2.3 为配合各运营商在本区域内的活动,公司可为其提供市场策划及美工设计等支持;

4.2.4 公司为运营商提供统一VI 、CI 设计方案。

4.3 其他

4.3.1 各运营商在本区域内的活动,如有新闻报道的需求,公司可给予编辑人员的支持;

4.3.2 运营商可根据业务需要申领公司统一车标等宣传物资。

第五部分 运营商的职责

5.1 充分利用自身行业优势和客户资源,运营所代理的城市版,销售城市版广告,完成代理合同规定的任务额,按照公司总体规划实现所代理城市版的发展;

5.2 为客户提供售前和售后的相关服务,以电子文本形式将用户信息提交公司,在公司与客户之间积极协调,及时传达双方的信息及要求;

5.3 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代理加盟费及所代理广告的分成收入;

5.4 严格遵守公司的代理区域划分,不得擅自跨区域代理,如有特殊业务确需跨区域开展的,提前报公司备案后,须与跨入区域运营商或分中心协商利益分配及市场准入事宜;

5.5 严格执行公司广告价格体系,运营商制订的各区域广告价格标准需要提交公司备案;

5.6 不得以中国汽车网(北京网阔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行为;超出代理权限实施行为引起的责任由运营商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运营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7 在代理活动中主动向客户明示权利范围,不得误导客户,保证以城市版运营商的身份与客户联系并签定服务合同,并为客户开具发票;

5.8 及时向公司反映业务进展情况,配合公司完成广告或专题发布,并按照经过确认的广告制作工单上注明的付款时间支付广告代理分成;因运营商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发布流程,造成客户广告或专题不能按期发布引起的相关责任,由运营商予以承担;广告制作工单采用邮件形式,须使用统一格式,由运营商通过专属广告销售邮箱提交;本条内容参见《广告制作工单》(附件十一)、《广告发布流程》(附件十二)及《专题发布流程》(附件十三)。

5.9 严格遵守代理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的业务管理与监督;

5.10 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广告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并承担其发布信息引起的责任。

5.11 对《广告刊例和价格政策》中,焦点大图5、焦点大图6、一般新闻文字链后3条的广告位,公司保留自行发布信息和广告的权利,该位置不在运营商代理范围之内;但在该位置排期空闲时,运营商可以代理协议为依据进行对外销售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部分 运营商的考核与支持政策

6.1 运营商的业绩考核及支持政策

6.1.1 网站运营维护的考核及支持政策

网站运营维护的考核每季度举行一次,公司相关规定及考核标准参见《城市版内容考核办法》(附件十四)。

6.1.2 销售考核及支持政策

6.1.2.1 运营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考核标准,可自享受6.1.2.2规定的政策支持; ①每季最末月15日前提报下季度销售计划,过期不予补报,《季度销售计划模版》(附件十五)由公司提供;

②完成每季度销售目标。

6.1.2.2 对于满足6.1.2.1中标准的运营商,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人员、物料及费用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支持运营商在其代理区域内举办客户联谊活动;

②支持运营商在其代理区域内举行网友活动;

③支持运营商参加其代理区域内的相关展会;

④提供中国汽车网统一车标等物料支持。

6.1.3销售考核每季度举行一次,满足6.1.2.1中标准的运营商,自下一季度享受6.1.2.2规定的政策支持。

6.2 区域市场规范

6.2.1 严禁运营商跨区域销售其他城市版资源,运营商只能其责任区域内进行销售。

6.2.2 省内有两家及两家以上运营商的区域,责任区域划分以自然行政区域划分为依据;

6.2.3 确需要跨区开展的业务,需提前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由公司相关部门与运营商双方或多方进行协调确定。

6.3 优秀运营商的评优奖励

6.3.1 评优按照上述的管理考评标准执行;

6.3.2 获奖比例为运营商总数的10% ;

6.3.3 单项奖根据年度的重大事件另行设立,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第七部分 附则

7.1 本办法有效期内中国汽车网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但应提前一个月对外公示;

7.2 本办法执行时间自 2009年1月 1 日起至2009年12月 31 日止;下一年度管理办法于2009年11月中旬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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