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显得更为迫切。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重大成效,但现状仍不容乐观。本文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国国际贸易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深刻剖析了存在的诱因,提出从顶层制度设计、强化贸易渠道监管、积极搭建维权平台、营造维权环境及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多管齐下,大力提升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关键词】贸易领域 知识产权 保护 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繁荣的必然要求。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已形成,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推动全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2.知识产权成为国家竞争的重要筹码。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就赢得发展的先机。当今世界,美国就是很好的例子。

3.负责任国家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因各国具体单行法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并且无不受本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及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并以保护本国人及其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各国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很不一致。其具体制度的局限性

影响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因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就势在必行,一定意义上讲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成为负责任国家的重要衡量指标。

(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现状

侵权知识产权不仅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而且随着假冒伪劣产品逐渐渗透到航天、航空、汽车、食品、药品的制造和流通领域,对各国的国家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建康构成巨大的损害和威胁。1994年,作为《多哈宣言》的主要成果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简称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顺势而生。尽管TRIPs协议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例如TRIPs只代表发达国家的意志,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早已为学者所诟病(来源:《科教文汇(上旬刊)》2006年第05期 作者:刘文:如何看待TRIPs协议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然而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的提高却是勿庸置疑的。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毫不影响其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据初步统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贸易额约为1000~12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5~7%。海关总署统计,2011年全国海关共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1.8万多批,涉及侵权货物1.03亿件,商品价值达人民币5.16亿元。

二、我国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

(一)近几年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1年12月20日公布的《2011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显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在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均呈现强劲增长势头。在过去10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受理的专利申请一直呈大幅增长态势,年均增幅达到22.6%。2010年,中国在赶超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其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91,177件,同比增长24.3%,首次排名全球第

二。同时,商标注册申请量增幅29.8%,为全球总增幅的五分之三。但国家专利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仍有近九成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5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两个数字暴露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天津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克伟说,中国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10%。励展博览集团日本有限公司副总裁曾直言道:“日本人几乎不知道什么中国品牌,唯一知道的可能是海尔。中国缺少自己的品牌。我认为这是事实。”

厦门海关曾进行过的一次调查显示,80%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并未向海关总署办理保护备案;60%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无所知;30%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重要;90%的企业没有设置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二)事实上,海关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内容在

世界范围内早已形成了法律体系

为了遏制国际贸易领域的侵权盗版活动进一步恶化的势头,世界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转向行政保护特别是海关的边境保护方面。

1995年10月,中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2003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强化海关调查处理侵权货物的权力,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明确海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随后,国家海关总署制定新条例《实施办法》,就新条例有关保守商业秘密问题、国际注册商标的备案问题、担保金的收取和退还问题、权利人对有关费用的承担问题等予以明确规定。2004年9月,中国政府公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至此,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

与之配套的是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一是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

度。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口岸海关就有权对侵犯有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予以扣留。二是实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海关不仅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而且主动依据职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全国各直属海关均设立相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有11个海关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一些具备条件的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络员。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三、加强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探索

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全球经贸活动,深受日趋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及国家间发展不平衡影响,科技创新带来国际贸易商品的日新月异,特别是无形智力产权的辨别、鉴定都给进出口执法保护带来一定难题。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引导维权、深化合作、营造氛围多措并举。

(一)完善监管制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当代国际经济、文化科技贸易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秩序(来源:《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03期 作者:周璐: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与本土化应对——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最后25年。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至今未发生重大变化。维护着国际上关于国

家之间、企业之间科技交流的各项制度和奠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基础的协定、条约和公约,仍以过去的构想为依据。这种构想关注的中心是对体现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发明的创造性思想的使用权进行保护。但是,已发生变化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环境正带来新的技术突破,它要求不仅对现行制度的某些方面,而且对现行制度的基本原则重新做出修正。第一,征求企业的意见,有条件地征求具有代表性的外资企业的意见,听取他们对知识产权监管制度的有关建议,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同时,要注重保护科技人员和作者等所享有的智力成果权,维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死法救济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盗版行为。第二,支持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利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和执法系统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加强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措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而已侵权、重复侵权以及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侵权代价。第三,对于更强的只是产权保护能够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的行业,适当的加强保护;相反,对于那些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加强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抬高价格水平,对我国福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业,则不必要加强保护。

(二)积极营造环境。加大贸易领域侵权打击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执法行动,并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做到执

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进一步引导企业建立自律保护机制,采取企业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解、信息共享,形成联盟等措施;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气氛;探索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络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与合作;加强执法力度,不断充实力量、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大对假冒、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为外贸领域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减少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强化维权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很薄弱,因此,坚持长期不懈地开展宣传,是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手段。在目前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在中小学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青少年知识产权和创新意识,继续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制度,组织各种大型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制作播放公益广告,进行集中深入地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关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让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每年的“4·26”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单位、社会中介、联盟组织应充分借助媒体等载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四)深化国际合作。首先是要加强国际教育培训合作。韩国的“政企联合培养”模式值得借鉴。1987年,韩国成立国

际知识产权学院,旨在为韩国政府和企业以及亚太地区国家培养和开发优秀的知识产权专家。韩国专利厅对从事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相关部门的人员,如对警察、海关、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局等方面的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培训,重点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的执法实务。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知识和技能以及鉴别真假商品的技巧。2003年,韩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创立国家发明教育中心,为今后大规模地培养发明创新人才奠定了基础。加强国际联合执法。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与交流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经验.以提升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提高运用和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打击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净化国内市场环境,同时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接轨;建立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和壁垒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减少知识产权带来的贸易扭曲。其次是要搭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平台,

(五)政策倾斜,加大扶植力度。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言:知识产权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国家应给予更大的政策倾斜。一是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从笼统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影响行业发展水平和方向的专利项目实施上来,建设拥有自己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同时在技术创

新中,要充分发挥他们自己的科技优势,在若干技术领域内取得优势,并申请专利保护,注重开发专利新产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占有和垄断市场。二是在资金上予以扶持。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同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资金应向高科技专利项目实施上倾斜,积极扶持和发展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

(六)搭建行业维权平台。首先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维权作用。正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地位的历史性提升,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凸显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线,这就是行业协会,发达国家业已重视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中华商标》 2007年04期邓忠华: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应以行业企业为立足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享、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保护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制定、政企交流平台搭建,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氛围等方面事务,成为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守护神。其次是有条件地准入行业协会参与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职能。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可以提供关于传统知识使用的监控服务。国家

知识产权战略要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体现几个主要原则:一是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相结合。二是保护与鼓励创新并举。三是保护与合理利用、扩散并举。四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同济大学学报2004年10月朱国华: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四、结语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智力劳动的交换促进世界发展。国际贸易日趋紧密,谁也无法独立于世界经济大舞台之外演绎辉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世界各国坚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牢固信念,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引导社会全体积极维权,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才能得到根本的尊重,科技创新的脚步才能越迈越宽,世界发展的引擎不会停歇。

参考资料:

①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②(美)刘遵义,《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A】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③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2003.

④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保护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⑤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⑥杨凡。《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⑦杨荣珍,蔡春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⑧刘文,《科教文汇(上旬刊)》2006年第05期 ,如何看待TRIPs协议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⑨周璐,《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03期,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与本土化应对——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⑩邓忠华,《中华商标》 2007年04期,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

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显得更为迫切。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重大成效,但现状仍不容乐观。本文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国国际贸易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深刻剖析了存在的诱因,提出从顶层制度设计、强化贸易渠道监管、积极搭建维权平台、营造维权环境及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多管齐下,大力提升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关键词】贸易领域 知识产权 保护 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繁荣的必然要求。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已形成,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推动全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2.知识产权成为国家竞争的重要筹码。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就赢得发展的先机。当今世界,美国就是很好的例子。

3.负责任国家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因各国具体单行法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并且无不受本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及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并以保护本国人及其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各国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很不一致。其具体制度的局限性

影响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因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就势在必行,一定意义上讲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成为负责任国家的重要衡量指标。

(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现状

侵权知识产权不仅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而且随着假冒伪劣产品逐渐渗透到航天、航空、汽车、食品、药品的制造和流通领域,对各国的国家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建康构成巨大的损害和威胁。1994年,作为《多哈宣言》的主要成果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简称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顺势而生。尽管TRIPs协议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例如TRIPs只代表发达国家的意志,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早已为学者所诟病(来源:《科教文汇(上旬刊)》2006年第05期 作者:刘文:如何看待TRIPs协议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然而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的提高却是勿庸置疑的。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毫不影响其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据初步统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贸易额约为1000~12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5~7%。海关总署统计,2011年全国海关共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1.8万多批,涉及侵权货物1.03亿件,商品价值达人民币5.16亿元。

二、我国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

(一)近几年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1年12月20日公布的《2011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显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在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均呈现强劲增长势头。在过去10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受理的专利申请一直呈大幅增长态势,年均增幅达到22.6%。2010年,中国在赶超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其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91,177件,同比增长24.3%,首次排名全球第

二。同时,商标注册申请量增幅29.8%,为全球总增幅的五分之三。但国家专利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仍有近九成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5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两个数字暴露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天津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克伟说,中国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10%。励展博览集团日本有限公司副总裁曾直言道:“日本人几乎不知道什么中国品牌,唯一知道的可能是海尔。中国缺少自己的品牌。我认为这是事实。”

厦门海关曾进行过的一次调查显示,80%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并未向海关总署办理保护备案;60%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无所知;30%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重要;90%的企业没有设置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二)事实上,海关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内容在

世界范围内早已形成了法律体系

为了遏制国际贸易领域的侵权盗版活动进一步恶化的势头,世界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转向行政保护特别是海关的边境保护方面。

1995年10月,中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2003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强化海关调查处理侵权货物的权力,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明确海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随后,国家海关总署制定新条例《实施办法》,就新条例有关保守商业秘密问题、国际注册商标的备案问题、担保金的收取和退还问题、权利人对有关费用的承担问题等予以明确规定。2004年9月,中国政府公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至此,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

与之配套的是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一是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

度。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口岸海关就有权对侵犯有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予以扣留。二是实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海关不仅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而且主动依据职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全国各直属海关均设立相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有11个海关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一些具备条件的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络员。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三、加强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探索

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全球经贸活动,深受日趋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及国家间发展不平衡影响,科技创新带来国际贸易商品的日新月异,特别是无形智力产权的辨别、鉴定都给进出口执法保护带来一定难题。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引导维权、深化合作、营造氛围多措并举。

(一)完善监管制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当代国际经济、文化科技贸易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秩序(来源:《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03期 作者:周璐: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与本土化应对——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最后25年。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至今未发生重大变化。维护着国际上关于国

家之间、企业之间科技交流的各项制度和奠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基础的协定、条约和公约,仍以过去的构想为依据。这种构想关注的中心是对体现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发明的创造性思想的使用权进行保护。但是,已发生变化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环境正带来新的技术突破,它要求不仅对现行制度的某些方面,而且对现行制度的基本原则重新做出修正。第一,征求企业的意见,有条件地征求具有代表性的外资企业的意见,听取他们对知识产权监管制度的有关建议,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同时,要注重保护科技人员和作者等所享有的智力成果权,维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死法救济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盗版行为。第二,支持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利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和执法系统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加强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措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而已侵权、重复侵权以及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侵权代价。第三,对于更强的只是产权保护能够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的行业,适当的加强保护;相反,对于那些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加强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抬高价格水平,对我国福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业,则不必要加强保护。

(二)积极营造环境。加大贸易领域侵权打击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执法行动,并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做到执

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进一步引导企业建立自律保护机制,采取企业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解、信息共享,形成联盟等措施;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气氛;探索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络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与合作;加强执法力度,不断充实力量、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大对假冒、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为外贸领域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减少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强化维权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很薄弱,因此,坚持长期不懈地开展宣传,是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手段。在目前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在中小学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青少年知识产权和创新意识,继续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制度,组织各种大型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制作播放公益广告,进行集中深入地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关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让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每年的“4·26”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单位、社会中介、联盟组织应充分借助媒体等载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四)深化国际合作。首先是要加强国际教育培训合作。韩国的“政企联合培养”模式值得借鉴。1987年,韩国成立国

际知识产权学院,旨在为韩国政府和企业以及亚太地区国家培养和开发优秀的知识产权专家。韩国专利厅对从事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相关部门的人员,如对警察、海关、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局等方面的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培训,重点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的执法实务。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知识和技能以及鉴别真假商品的技巧。2003年,韩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创立国家发明教育中心,为今后大规模地培养发明创新人才奠定了基础。加强国际联合执法。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与交流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经验.以提升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提高运用和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打击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净化国内市场环境,同时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接轨;建立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和壁垒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减少知识产权带来的贸易扭曲。其次是要搭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平台,

(五)政策倾斜,加大扶植力度。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言:知识产权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国家应给予更大的政策倾斜。一是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从笼统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影响行业发展水平和方向的专利项目实施上来,建设拥有自己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同时在技术创

新中,要充分发挥他们自己的科技优势,在若干技术领域内取得优势,并申请专利保护,注重开发专利新产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占有和垄断市场。二是在资金上予以扶持。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同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资金应向高科技专利项目实施上倾斜,积极扶持和发展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

(六)搭建行业维权平台。首先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维权作用。正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地位的历史性提升,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凸显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线,这就是行业协会,发达国家业已重视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中华商标》 2007年04期邓忠华: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应以行业企业为立足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享、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保护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制定、政企交流平台搭建,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氛围等方面事务,成为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守护神。其次是有条件地准入行业协会参与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职能。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可以提供关于传统知识使用的监控服务。国家

知识产权战略要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体现几个主要原则:一是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相结合。二是保护与鼓励创新并举。三是保护与合理利用、扩散并举。四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同济大学学报2004年10月朱国华: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四、结语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智力劳动的交换促进世界发展。国际贸易日趋紧密,谁也无法独立于世界经济大舞台之外演绎辉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世界各国坚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牢固信念,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引导社会全体积极维权,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才能得到根本的尊重,科技创新的脚步才能越迈越宽,世界发展的引擎不会停歇。

参考资料:

①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②(美)刘遵义,《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A】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③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2003.

④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保护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⑤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⑥杨凡。《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⑦杨荣珍,蔡春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⑧刘文,《科教文汇(上旬刊)》2006年第05期 ,如何看待TRIPs协议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⑨周璐,《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03期,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与本土化应对——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⑩邓忠华,《中华商标》 2007年04期,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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