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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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加 出口 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 出口 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出口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对生产企业的质量 出口 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实施型式试验、实施出口 出口产品的抽查。 出口 第四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 出口 出口 记表》(见附录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 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出口 第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应对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 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的检测 应 出口 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抽样前应按相 应 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附录

三)对产品进行分类,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进行抽封样,填写送检联系单 (附录四)。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五)、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抽样/封样/ 送样清单(附录七)。 第六条 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抽样/封样/ 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接收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将此单返还检验监管 应 部门;若样品、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应 第八条 承担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出口 应 第九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 室各执一份。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部门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和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 术资料清单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附录八,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一式三份,正本交生产企业,抽样 的检验监管部门和直属局检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实验室应及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附录九)一式三份, 应 生产厂、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检验监管部门对工厂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 合格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不合格需再次整改。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口 出口。 出口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企业,检验监管部门应结合出口 出口产品检验活动进行生 出口 应 出口 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须凭确认书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报检的出口 出口产品进行审核,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在确认书涵盖的范围内。 出口 第十六条 对确认书涵盖范围内的产品,检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核工厂提交的相关文件出证放行;也可实 施抽批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抽批检验按《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附录 出口 十)进行。 第十七条 初次报检出口 出口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经检验监管部门批准,可准予报检, 出口 并落实检验。各地局定期将上述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总结出口 应 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情况。 出口 第十九条 各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以保证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将定期 应 出口 组织对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出口 第二十条 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见附录十一。

附录清单

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附录二: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出口 附录三: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附录四: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附录五: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六: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附录八: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附录九: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附录十:《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出口

附录十一: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 出口 附录一 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一) 小家电 家电产品 家电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1 84145110 功率≤125 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 84145120。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 84145120。90 其他功率≤125 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3、浙江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4 84145130 功率≤129W 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4、深 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5、江苏检验 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6、顺德电 气安全实验室 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7、厦门电子 电器检验实验室 8 84145199。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9 84145199。90 功率≤125 瓦其他未列名风机, 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 净化机器及装置 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 搅拌器及果, 菜榨汁器 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22 85161000 电热水器, 储存式热水器等 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 24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25 85163100 电吹风机 26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27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 28 85164000 电熨斗 29 85165000 微波炉 30 85166010 电磁炉 31 85166030 电饭锅 32 85166040 电钞锅

33 34 35 36 37

85166090 85167100 85167200 85167900 90191010

其他电热炉 电咖啡壶或茶壶 电热烤面包器 未列名电热器具 按摩器具

(二)其他电器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39 8450112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 40 84501190 其他干衣量≤10kg 的全自动洗衣机 41 845012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42 84501900 干衣量≤10kg 的其他洗衣机 43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 44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45 85203990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 46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 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47 94051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 48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 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50 85366900 电压≤1000 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 1000 伏的线路)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 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附录二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出口

管理编号: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出口产品 规 格 出口 出口国别、地区 年出口 年出口 US$ 出口量 出口 出口额 出口 出口

总 计 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 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 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出口 本登记表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三 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一. 小家电 家电产品型式抽样原则 家电 1. 确定产品大类

出口小家电 出口 家电产品一般可分为三类: 电动器具、 电热器具及电动和电热组合器具。在抽样之前,先将产品分 家电 属归类。 2.确定产品系列

产品的大类确定后,在大类中确定系列,然后在系列中确定抽样的规格和基本号。在一个大类中(如:电 动器具类),产品可以按一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产品组成一个系列,但在该系 列中会有各个不同输入功率的产品规格,或功能不同的产品规格。如果一个系列中有四个及四个以下规格 的产品,则至少抽取一个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如果一个系中有五个及五个以上规格的产品, 则至少抽取 两个以上的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 电压不相同的产品规格应分别抽样。如:220V 与 110V。220-24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100-130V 应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 比如: 电熨斗属于电热器具类,但该产品中有蒸汽式和干式两种不同的结构,因此可以分为两个系列。 一个系列有 300、500、750、1000 和 1500W 五个规格,为此型式试验样品可以确定为两个规格。从最有 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判定出发,可确定 1500W 和 750W 两个规格作为试验样品。 3. 抽取样品 每个基本型号/规格应抽取三台样品。 应 二、洗衣机按以下原则划分单元 (一)波轮式 1、套缸 (1)

(2) (3) (4) 2、双缸 3、单缸 (二)滚筒式 1、上开盖 (1) (2) (3)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带

(4)

不带烘干 带

2、前置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带

(三)搅拌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带

(四)其它 (1) (2) (3) 住宅区、洗衣房用 组合式 嵌装式

容量相同的为同一单元。 三、插头插座的单元划分原则 1、防水、防触电等级相同 2、结构、使用、安装方式相同 3、软线连接方式相同 4、端子类型相同 5、相同电压、电流等级组成一个系列,选取系列中最恶劣的作为试验样品。 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四、收录音机的单元划分原则 1、 电压频率等级相同为一单元。 2、 按功率等级划分:15W 以下的为一单元;15—80W 每相差 10W 为一单元;80W 以上每相差 30W 为 一单元。 3、 结构相同的为一单元。 4、 遥控的和非遥控的为不同单元。 五、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在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组成的系列中选择最大输入功率的产品作为试 验样品; (2)使用相同光源;

(3)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4)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5)同一生产厂生产; (6)相同的安装面材料; (7)相同的控制装置。 2、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附录四 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管理编号: 送达检测实验室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型号规格 封样日期

生产单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送检检验检疫机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备 注

附录五 整机技术资本文由ypmwbk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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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 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 提高检 验工作质量和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 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 对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实施型式试验, 实施出口产品的抽查. 第四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 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电器 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见附录二), 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 如产品标准 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第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 应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和现场验证.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 绝缘电阻, 泄漏电流, 接地 电阻等) 的检测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的, 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 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 抽样前应按相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附录三) 对产品进行分类, 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 进行抽封样, 填写送检联系单(附录四). 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五),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附录七). 第六条 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 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 单,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接收样品, 审核有关资料. 符合要求的, 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 将此 单返还检验监管部门; 若样品, 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 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 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第八条 承担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第九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 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生产企业, 抽样检验监管 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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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部门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和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 清单,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附录八, 以下简称确认书). 确认书一 式三份, 正本交生产企业, 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直属局检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 实验室应及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附录 九) 一式三份, 生产厂, 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 检验监管部门对工厂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 交实验室复测, 合格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不合格需再次整改.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 允许出口.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企业, 检验监管部门应结合出口产品 检验活动进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出口电器产品须凭确认书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报检的出口产品进行审核, 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在确认书涵盖的 范围内. 第十六条 对确认书涵盖范围内的产品, 检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核工厂提交的相关文件出 证放行; 也可实施抽批检验, 合格后出证放行. 抽批检验按《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 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附录十) 进行. 第十七条 初次报检出口或其它特殊情况, 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 经检验监管部门批准, 可准予报检, 并落实检验. 各地局定期将上述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总结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各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 以保证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 量. 总局将定期组织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见附录十一. 附录清单

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附录二: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附录三:

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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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附录五: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六: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附录八: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附录九: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附录十:《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附录十一: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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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附录一 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一) 小家电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1 84145110 功率≤125 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1, 上 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 84145120.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 84145120.90 其他功率≤125 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 机)3,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4 84145130 功率≤129W 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 电动机)4,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台扇 (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5, 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落地扇 (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 机)6, 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 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壁扇 (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 8 84145199.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9 84145199.90 功率≤125 瓦其他未列名风机, 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 的电动机) 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 净化机器及装置 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 净化机器及装置 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 搅拌器及果, 菜榨汁器 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22 85161000 电热水器, 储存式热水器等 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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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85162990 25 85163100 26 85163200 27 85163300 28 85164000 29 85165000 30 85166010 31 85166030 32 85166040 33 85166090 34 85167100 35 85167200 36 85167900 37 9019101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电吹风机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电热干手器 电熨斗 微波炉 电磁炉 电饭锅 电钞锅 其他电热炉 电咖啡壶或茶壶 电热烤面包器 未列名电热器具 按摩器具

(二) 其他电器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 实验室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39 84501120 40 84501190 41 84501200 42 84501900 43 85199300 44 85203300 45 85203990 46 85273100 47 94051000 48 9405200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 其他干衣量≤10kg 的全自动洗衣机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干衣量≤10kg 的其他洗衣机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 其他收录(放) 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 电报的设备)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 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 电气台灯, 床头灯, 落地灯

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50 85366900 电压≤1000 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 1000 伏的线路) 1,上海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附录二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管理编号: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出口产品 规 格 出口国别, 地区 年出口量 年出口额 US$

总 计 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 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 该页填总数, 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本登记表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三 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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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小家电产品型式抽样原则 1. 确定产品大类

出口小家电产品一般可分为三类: 电动器具, 电热器具及电动和电热组合器具. 在抽样之 前, 先将产品分属归类. 2.确定产品系列 产品的大类确定后, 在大类中确定系列, 然后在系列中确定抽样的规格和基本号. 在一个 大类中(如:电动器具类), 产品可以按一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 格产品组成一个系列, 但在该系列中会有各个不同输入功率的产品规格, 或功能不同的产 品规格. 如果一个系列中有四个及四个以下规格的产品, 则至少抽取一个基本型号/规格的 样品. 如果一个系中有五个及五个以上规格的产品, 则至少抽取两个以上的基本型号/规格 的样品. 电压不相同的产品规格应分别抽样. 如:220V 与 110V.220-24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 系列,100-13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 比如: 电熨斗属于电热器具类, 但该产品中有蒸汽式和干式两种不同的结构, 因此可以 分为两个系列. 一个系列有 300,500,750,1000 和 1500W 五个规格, 为此型式试验样 品可以确定为两个规格. 从最有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判定出发, 可确定 1500W 和 750W 两 个规格作为试验样品.

3. 抽取样品 每个基本型号/规格应抽取三台样品. 二, 洗衣机按以下原则划分单元 (一) 波轮式 1,套缸 (1) (2) (3) (4) 2,双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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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3,单缸 (二) 滚筒式 1,上开盖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2,前置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三) 搅拌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四) 其它 (1) (2) (3) 住宅区, 洗衣房用 组合式 嵌装式

容量相同的为同一单元. 三, 插头插座的单元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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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水, 防触电等级相同 2,结构, 使用, 安装方式相同 3,软线连接方式相同 4,端子类型相同 5,相同电压, 电流等级组成一个系列, 选取系列中最恶劣的作为试验样品. 以上任意一项不同, 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四, 收录音机的单元划分原则 1, 电压频率等级相同为一单元. 2, 按功率等级划分:15W 以下的为一单元;15—80W 每相差 10W 为一单元;80W 以上 每相差 30W 为一单元. 3, 结构相同的为一单元. 4, 遥控的和非遥控的为不同单元. 五, 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在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组成的系列中选择最大输入功 率的产品作为试验样品; (2)使用相同光源; (3)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4)防触电保护类别, 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5)同一生产厂生产; (6)相同的安装面材料; (7)相同的控制装置. 2, 以上任意一项不同, 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附录四 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管理编号: 送达检测实验室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型号规格 封样日期 生产单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送检检验检疫机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备 注

附录五 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日期: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 备注 1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2 工作原理图, 电路图 3 电路印制板图, 部件配置图 4 整机安全认证证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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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品安全标准 6 产品技术标准 7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表三) 8 安全件认证证书 9 合同, 技术协议 10 11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六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 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规格: 元器件技术清单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制造厂/商标 认证情况 备 注

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同一安全件可申报选用不同制造厂的元器件, 送检样品所安装 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1, 通用安全件: 开关, 插头, 电料清单 日期: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 备注 1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2 工作原理图、电路图 电路图 3 电路印制板图、部件配置图 4 整机安全认证证书、报告 5 产品安全标准 6 产品技术标准 7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表三) 8 安全件认证证书 9 合同、技术协议 10 11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六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 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规格: 元器件技术清单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制造厂/商标 认证情况 备 注

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同一安全件可申报选用不同制造厂的元器件,送检样品所安装的应在备注栏注 应 明。 1、通用安全件: 开关、插头、电源线、电动机、印刷线路板、程序控制器、接线端子、变压器、电容器、 继电器、热断路器、熔断器、热熔断体等 2、家电 家电产品安全件:电磁阀、温控器、限温器、发热元件等 家电 3、灯具产品安全件:电子镇流器、电感镇流器、灯头、灯座、调光器等 4、收录音机安全件:光电耦合器等

材料技术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材 料 制造厂 温度特性 认证情况 备注 外壳 印刷线路板 绕组绝缘 其他绝缘材料

注:未注明的关键安全件由制造厂自行填写。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企业名称: 1.整机样品数量: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 备 注 日期:

2.安全件数量: 序号 元件名称 数量(只/每种) 备 注 熔断器 10 热熔断体 10 铭牌 3 开关 3 电容器 3 电动机 3 电子线路板 3 程序控制器 3 电磁阀 3 温控器 3 限温器 3 热断路器 3 定时器 3 发热元件 3 变压器 3 光电耦合器 3 光源 3 镇流器 3

注:按产品实际情况对上述元器件进行封样。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机构: 生产厂名: 生产厂址: 商 标: 试验依据: 附加情况: 报告编号: 结 论: 上述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予以确认。 有 效 期: 日 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发人: 盖 章:

附录九 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编号: 样机构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 试验依据 不符合项

签发人:

盖章:

日 期: 备注: 1.申请人重新送样/资料时,本通知随样品一起返回到: 2.送样/资料地址: 电话: 传真:

附录十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作业指导书 出口

本作业指导书给出了型式试验合格后的电器产品在出口 出口抽批检验中所要遵循的基本程序。 出口 1、与本作业指导书配套使用的作业记录为《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原始记录》(该原始 出口 记录由各局自行制定,但关键项目不可缺少,并报总局备案)。 2、对每一检验批,认真核查产品名称及其规格型号是否与型式试验确认书或型式试验报告所涵盖的一致。 3、对确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抽样数量按 GB2828 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 S-1 确定。 4、按型式试验报告有关产品描述及产品照片,核查产品主要部件及其结构,如防触电保护,外部电源线 及其连接,内部布线,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并且重点核查型式试验中曾出现的不合格问题是否得到 有效改进。 5、按型式试验报告所列关键元器件,核查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规格型号、制造商、所用材料及其认证 情况)是否发生更改。 6、按产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附表所列基本安全项目检测。 7、结果判断:不允许出现基本安全项目检测不合格。如果发现电气参数、产品结构、关键安全件、所 用材料或其它更改将不利于产品的安全时, 立即封样送型式试验实验室, 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安全测试, 应 同时,该批产品按型式试验合格前的要求实施常规检验。

1源线, 电动机, 印刷线路板, 程序控制器, 接线端子, 变压器, 电容器, 继电器, 热断路器, 熔断器, 热熔断体等 2,家电产品安全件:电磁阀, 温控器, 限温器, 发热元件等 3,灯具产品安全件:电子镇流器, 电感镇流器, 灯头, 灯座, 调光器等 4,收录音机安全件:光电耦合器等 11

材料技术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材 料 制造厂 温度特性 认证情况 备注 外壳 印刷线路板 绕组绝缘 其他绝缘材料

注:未注明的关键安全件由制造厂自行填写.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企业名称: 1.整机样品数量: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 备 注 日期:

2.安全件数量: 序号 元件名称 数量(只/每种) 备 注 熔断器 10 热熔断体 10 铭牌 3 开关 3 电容器 3 电动机 3 电子线路板 3 程序控制器 3 电磁阀 3 温控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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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温器 3 热断路器 3 定时器 3 发热元件 3 变压器 3 光电耦合器 3 光源 3 镇流器 3

注:按产品实际情况对上述元器件进行封样.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机构: 生产厂名: 生产厂址: 商 标: 试验依据: 附加情况: 报告编号: 结 论: 上述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 予以确认. 有 效 期: 日 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发人: 盖 章:

附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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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编号: 样机构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 试验依据 不符合项

签发人: 日 期: 备注:

盖章:

1.申请人重新送样/资料时, 本通知随样品一起返回到: 2.送样/资料地址: 电话: 传真:

附录十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作业指导书

本作业指导书给出了型式试验合格后的电器产品在出口抽批检验中所要遵循的基本程序. 1, 与本作业指导书配套使用的作业记录为《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原始 记录》(该原始记录由各局自行制定, 但关键项目不可缺少, 并报总局备案). 2,对每一检验批, 认真核查产品名称及其规格型号是否与型式试验确认书或型式试验报 告所涵盖的一致. 3,对确定实施抽样检验的, 抽样数量按 GB2828 一次抽样方案, 特殊检查水平 S-1 确定. 4,按型式试验报告有关产品描述及产品照片, 核查产品主要部件及其结构, 如防触电保 护, 外部电源线及其连接, 内部布线, 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并且重点核查型式试验 中曾出现的不合格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改进. 5,按型式试验报告所列关键元器件, 核查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规格型号, 制造商, 所 用材料及其认证情况) 是否发生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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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产品安全标准要求, 进行附表所列基本安全项目检测. 7,结果判断:不允许出现基本安全项目检测不合格. 如果发现电气参数, 产品结构, 关键安全件, 所用材料或其它更改将不利于产品的安全时, 应立即封样送型式试验实验室, 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安全测试, 同时, 该批产品按型式试验合格前的要求实施常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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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文档可能在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 ,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加 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 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 对生产企业的质量 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实施型式试验、实施出口产品的抽查。 第四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 记表》(见附录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第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应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的检 测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抽样前应按相 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附录三)对产品进行分类,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进行抽封样,填写送检联系 单(附录四)。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五)、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抽样/封 样/送样清单(附录七)。 第六条 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抽样/封样/ 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接收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将此单返还检验监管 部门;若样品、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第八条 承担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第九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 室各执一份。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部门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和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安全件技 术资料清单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附录八,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一式三份,正本交生产企业,抽 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直属局检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实验室应及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附录九)一式三份, 生产厂、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检验监管部门对工厂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 合格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不合格需再次整改。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口。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企业, 检验监管部门应结合出口产品检验活动进行生 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出口电器产品须凭确认书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报检的出口产品进行审核,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在确认书涵盖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对确认书涵盖范围内的产品,检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核工厂提交的相关文件出证放行;也可实 施抽批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抽批检验按《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附 录十)进行。 第十七条 初次报检出口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经检验监管部门批准,可准予报检, 并落实检验。各地局定期将上述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总结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各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以保证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将定期 组织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见附录十一。

附录清单

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附录二: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附录三: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附录四: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附录五: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六: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附录八: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附录九: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附录十:《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附录十一: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附录一 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一) 小家电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1 84145110 功率≤125 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 84145120。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 84145120。90 其他功率≤125 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3、浙江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4 84145130 功率≤129W 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4、深 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5、江苏检验 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6、顺德电 气安全实验室 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7、厦门电子 电器检验实验室 8 84145199。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9 84145199。90 功率≤125 瓦其他未列名风机, 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 净化机器及装置 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 搅拌器及果, 菜榨汁器 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22 85161000 电热水器, 储存式热水器等 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 24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25 85163100 26 85163200 27 85163300 28 85164000 29 85165000 30 85166010 31 85166030 32 85166040 33 85166090 34 85167100 35 85167200 36 85167900 37 90191010 电吹风机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电热干手器 电熨斗 微波炉 电磁炉 电饭锅 电钞锅 其他电热炉 电咖啡壶或茶壶 电热烤面包器 未列名电热器具 按摩器具

(二)其他电器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39 8450112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 40 84501190 其他干衣量≤10kg 的全自动洗衣机 41 845012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42 84501900 干衣量≤10kg 的其他洗衣机 43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 44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45 85203990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 46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 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47 94051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 48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 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50 85366900 电压≤1000 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 1000 伏的线路) 1、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 产品检测实验室

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附录二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管理编号: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出口产品 规 格 出口国别、地区 年出口量 年出口额 US$

总 计 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 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本登记表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三 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一. 小家电产品型式抽样原则

1.

确定产品大类

出口小家电产品一般可分为三类: 电动器具、 电热器具及电动和电热组合器具。在抽样之前,先将产品 分属归类。 2.确定产品系列 产品的大类确定后,在大类中确定系列,然后在系列中确定抽样的规格和基本号。在一个大类中(如: 电动器具类),产品可以按一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产品组成一个系列,但在 该系列中会有各个不同输入功率的产品规格,或功能不同的产品规格。如果一个系列中有四个及四个以 下规格的产品,则至少抽取一个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如果一个系中有五个及五个以上规格的产品, 则至 少抽取两个以上的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 电压不相同的产品规格应分别抽样。如:220V 与 110V。220-24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100-13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 比如: 电熨斗属于电热器具类,但该产品中有蒸汽式和干式两种不同的结构,因此可以分为两个系列。 一个系列有 300、500、750、1000 和 1500W 五个规格,为此型式试验样品可以确定为两个规格。从最有 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判定出发,可确定 1500W 和 750W 两个规格作为试验样品。 3. 抽取样品 每个基本型号/规格应抽取三台样品。 二、洗衣机按以下原则划分单元 (一)波轮式 1、套缸 (1) (2) (3) (4) 2、双缸 3、单缸 (二)滚筒式 1、上开盖 (1) 加热水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2) (3) (4)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2、前置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三)搅拌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四)其它 (1) (2) (3) 住宅区、洗衣房用 组合式 嵌装式

容量相同的为同一单元。 三、插头插座的单元划分原则 1、防水、防触电等级相同 2、结构、使用、安装方式相同 3、软线连接方式相同 4、端子类型相同

5、相同电压、电流等级组成一个系列,选取系列中最恶劣的作为试验样品。 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四、收录音机的单元划分原则 1、 电压频率等级相同为一单元。 2、 按功率等级划分:15W 以下的为一单元;15—80W 每相差 10W 为一单元;80W 以上每相差 30W 为 一单元。 3、 结构相同的为一单元。 4、 遥控的和非遥控的为不同单元。 五、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在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组成的系列中选择最大输入功率的产品作为试 验样品; (2)使用相同光源; (3)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4)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5)同一生产厂生产; (6)相同的安装面材料; (7)相同的控制装置。 2、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附录四 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管理编号: 送达检测实验室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型号规格 封样日期 生产单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送检检验检疫机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备 注

附录五 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日期: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 备注 1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2 工作原理图、电路图 3 电路印制板图、部件配置图 4 整机安全认证证书、报告 5 产品安全标准 6 产品技术标准 7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表三) 8 安全件认证证书 9 合同、技术协议 10 11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六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 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规格: 元器件技术清单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制造厂/商标 认证情况 备 注

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同一安全件可申报选用不同制造厂的元器件,送检样品所安装的应在备注栏 注明。 1、通用安全件: 开关、插头、电源线、电动机、印刷线路板、程序控制器、接线端子、变压器、电容 器、继电器、热断路器、熔断器、热熔断体等 2、家电产品安全件:电磁阀、温控器、限温器、发热元件等 3、灯具产品安全件:电子镇流器、电感镇流器、灯头、灯座、调光器等 4、收录音机安全件:光电耦合器等

材料技术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材 料 制造厂 温度特性 认证情况 备注 外壳 印刷线路板 绕组绝缘 其他绝缘材料

注:未注明的关键安全件由制造厂自行填写。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企业名称: 1.整机样品数量: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 备 注 日期:

2.安全件数量: 序号 元件名称 数量(只/每种) 备 注 熔断器 10 热熔断体 10 铭牌 3 开关 3 电容器 3 电动机 3 电子线路板 3 程序控制器 3 电磁阀 3 温控器 3 限温器 3 热断路器 3 定时器 3 发热元件 3 变压器 3 光电耦合器 3 光源 3 镇流器 3

注:按产品实际情况对上述元器件进行封样。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机构: 生产厂名: 生产厂址: 商 标: 试验依据: 附加情况: 报告编号: 结 论: 上述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予以确认。 有 效 期: 日 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发人: 盖 章:

附录九 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编号: 样机构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 试验依据 不符合项

签发人:

盖章:

日 期: 备注: 1.申请人重新送样/资料时,本通知随样品一起返回到: 2.送样/资料地址: 电话: 传真:

附录十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作业指导书

本作业指导书给出了型式试验合格后的电器产品在出口抽批检验中所要遵循的基本程序。 1、与本作业指导书配套使用的作业记录为《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原始记录》(该原始 记录由各局自行制定,但关键项目不可缺少,并报总局备案)。 2、 对每一检验批, 认真核查产品名称及其规格型号是否与型式试验确认书或型式试验报告所涵盖的一致。 3、对确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抽样数量按 GB2828 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 S-1 确定。 4、按型式试验报告有关产品描述及产品照片,核查产品主要部件及其结构,如防触电保护,外部电源线 及其连接,内部布线,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并且重点核查型式试验中曾出现的不合格问题是否得 到有效改进。 5、按型式试验报告所列关键元器件,核查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规格型号、制造商、所用材料及其认证 情况)是否发生更改。 6、按产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附表所列基本安全项目检测。 7、结果判断:不允许出现基本安全项目检测不合格。如果发现电气参数、产品结构、关键安全件、所 用材料或其它更改将不利于产品的安全时,应立即封样送型式试验实验室,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安全测 试,同时,该批产品按型式试验合格前的要求实施常规检验。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鉴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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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加 出口 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 出口 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出口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对生产企业的质量 出口 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实施型式试验、实施出口 出口产品的抽查。 出口 第四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 出口 出口 记表》(见附录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 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出口 第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应对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 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的检测 应 出口 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抽样前应按相 应 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附录

三)对产品进行分类,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进行抽封样,填写送检联系单 (附录四)。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五)、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抽样/封样/ 送样清单(附录七)。 第六条 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抽样/封样/ 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接收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将此单返还检验监管 应 部门;若样品、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应 第八条 承担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出口 应 第九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 室各执一份。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部门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和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 术资料清单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附录八,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一式三份,正本交生产企业,抽样 的检验监管部门和直属局检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实验室应及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附录九)一式三份, 应 生产厂、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检验监管部门对工厂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 合格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不合格需再次整改。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口 出口。 出口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企业,检验监管部门应结合出口 出口产品检验活动进行生 出口 应 出口 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须凭确认书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报检的出口 出口产品进行审核,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在确认书涵盖的范围内。 出口 第十六条 对确认书涵盖范围内的产品,检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核工厂提交的相关文件出证放行;也可实 施抽批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抽批检验按《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附录 出口 十)进行。 第十七条 初次报检出口 出口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经检验监管部门批准,可准予报检, 出口 并落实检验。各地局定期将上述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总结出口 应 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情况。 出口 第十九条 各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以保证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将定期 应 出口 组织对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出口 第二十条 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见附录十一。

附录清单

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附录二: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出口 附录三: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附录四: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附录五: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六: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附录八: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附录九: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附录十:《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出口

附录十一: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 出口 附录一 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一) 小家电 家电产品 家电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1 84145110 功率≤125 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 84145120。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 84145120。90 其他功率≤125 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3、浙江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4 84145130 功率≤129W 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4、深 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5、江苏检验 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6、顺德电 气安全实验室 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7、厦门电子 电器检验实验室 8 84145199。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9 84145199。90 功率≤125 瓦其他未列名风机, 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 净化机器及装置 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 搅拌器及果, 菜榨汁器 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22 85161000 电热水器, 储存式热水器等 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 24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25 85163100 电吹风机 26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27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 28 85164000 电熨斗 29 85165000 微波炉 30 85166010 电磁炉 31 85166030 电饭锅 32 85166040 电钞锅

33 34 35 36 37

85166090 85167100 85167200 85167900 90191010

其他电热炉 电咖啡壶或茶壶 电热烤面包器 未列名电热器具 按摩器具

(二)其他电器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39 8450112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 40 84501190 其他干衣量≤10kg 的全自动洗衣机 41 845012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42 84501900 干衣量≤10kg 的其他洗衣机 43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 44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45 85203990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 46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 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47 94051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 48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 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50 85366900 电压≤1000 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 1000 伏的线路)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 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附录二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出口

管理编号: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出口产品 规 格 出口 出口国别、地区 年出口 年出口 US$ 出口量 出口 出口额 出口 出口

总 计 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 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 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出口 本登记表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三 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一. 小家电 家电产品型式抽样原则 家电 1. 确定产品大类

出口小家电 出口 家电产品一般可分为三类: 电动器具、 电热器具及电动和电热组合器具。在抽样之前,先将产品分 家电 属归类。 2.确定产品系列

产品的大类确定后,在大类中确定系列,然后在系列中确定抽样的规格和基本号。在一个大类中(如:电 动器具类),产品可以按一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产品组成一个系列,但在该系 列中会有各个不同输入功率的产品规格,或功能不同的产品规格。如果一个系列中有四个及四个以下规格 的产品,则至少抽取一个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如果一个系中有五个及五个以上规格的产品, 则至少抽取 两个以上的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 电压不相同的产品规格应分别抽样。如:220V 与 110V。220-24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100-130V 应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 比如: 电熨斗属于电热器具类,但该产品中有蒸汽式和干式两种不同的结构,因此可以分为两个系列。 一个系列有 300、500、750、1000 和 1500W 五个规格,为此型式试验样品可以确定为两个规格。从最有 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判定出发,可确定 1500W 和 750W 两个规格作为试验样品。 3. 抽取样品 每个基本型号/规格应抽取三台样品。 应 二、洗衣机按以下原则划分单元 (一)波轮式 1、套缸 (1)

(2) (3) (4) 2、双缸 3、单缸 (二)滚筒式 1、上开盖 (1) (2) (3)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带

(4)

不带烘干 带

2、前置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带

(三)搅拌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带

(四)其它 (1) (2) (3) 住宅区、洗衣房用 组合式 嵌装式

容量相同的为同一单元。 三、插头插座的单元划分原则 1、防水、防触电等级相同 2、结构、使用、安装方式相同 3、软线连接方式相同 4、端子类型相同 5、相同电压、电流等级组成一个系列,选取系列中最恶劣的作为试验样品。 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四、收录音机的单元划分原则 1、 电压频率等级相同为一单元。 2、 按功率等级划分:15W 以下的为一单元;15—80W 每相差 10W 为一单元;80W 以上每相差 30W 为 一单元。 3、 结构相同的为一单元。 4、 遥控的和非遥控的为不同单元。 五、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在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组成的系列中选择最大输入功率的产品作为试 验样品; (2)使用相同光源;

(3)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4)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5)同一生产厂生产; (6)相同的安装面材料; (7)相同的控制装置。 2、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附录四 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管理编号: 送达检测实验室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型号规格 封样日期

生产单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送检检验检疫机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备 注

附录五 整机技术资本文由ypmwbk 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 ,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 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 提高检 验工作质量和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 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 对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实施型式试验, 实施出口产品的抽查. 第四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 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电器 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见附录二), 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 如产品标准 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第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 应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和现场验证.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 绝缘电阻, 泄漏电流, 接地 电阻等) 的检测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的, 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 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 抽样前应按相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附录三) 对产品进行分类, 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 进行抽封样, 填写送检联系单(附录四). 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五),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附录七). 第六条 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 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 单,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接收样品, 审核有关资料. 符合要求的, 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 将此 单返还检验监管部门; 若样品, 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 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 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第八条 承担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第九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 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生产企业, 抽样检验监管 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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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部门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和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 清单,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附录八, 以下简称确认书). 确认书一 式三份, 正本交生产企业, 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直属局检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 实验室应及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附录 九) 一式三份, 生产厂, 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 检验监管部门对工厂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 交实验室复测, 合格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不合格需再次整改.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 允许出口.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企业, 检验监管部门应结合出口产品 检验活动进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出口电器产品须凭确认书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报检的出口产品进行审核, 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在确认书涵盖的 范围内. 第十六条 对确认书涵盖范围内的产品, 检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核工厂提交的相关文件出 证放行; 也可实施抽批检验, 合格后出证放行. 抽批检验按《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 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附录十) 进行. 第十七条 初次报检出口或其它特殊情况, 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 经检验监管部门批准, 可准予报检, 并落实检验. 各地局定期将上述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总结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各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 以保证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 量. 总局将定期组织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见附录十一. 附录清单

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附录二: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附录三:

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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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附录五: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六: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附录八: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附录九: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附录十:《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附录十一: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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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附录一 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一) 小家电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1 84145110 功率≤125 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1, 上 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 84145120.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 84145120.90 其他功率≤125 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 机)3,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4 84145130 功率≤129W 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 电动机)4,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台扇 (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5, 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落地扇 (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 机)6, 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 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壁扇 (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 8 84145199.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9 84145199.90 功率≤125 瓦其他未列名风机, 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 的电动机) 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 净化机器及装置 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 净化机器及装置 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 搅拌器及果, 菜榨汁器 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22 85161000 电热水器, 储存式热水器等 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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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85162990 25 85163100 26 85163200 27 85163300 28 85164000 29 85165000 30 85166010 31 85166030 32 85166040 33 85166090 34 85167100 35 85167200 36 85167900 37 9019101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电吹风机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电热干手器 电熨斗 微波炉 电磁炉 电饭锅 电钞锅 其他电热炉 电咖啡壶或茶壶 电热烤面包器 未列名电热器具 按摩器具

(二) 其他电器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 实验室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39 84501120 40 84501190 41 84501200 42 84501900 43 85199300 44 85203300 45 85203990 46 85273100 47 94051000 48 9405200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 其他干衣量≤10kg 的全自动洗衣机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干衣量≤10kg 的其他洗衣机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 其他收录(放) 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 电报的设备)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 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 电气台灯, 床头灯, 落地灯

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50 85366900 电压≤1000 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 1000 伏的线路) 1,上海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附录二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管理编号: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出口产品 规 格 出口国别, 地区 年出口量 年出口额 US$

总 计 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 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 该页填总数, 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本登记表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三 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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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小家电产品型式抽样原则 1. 确定产品大类

出口小家电产品一般可分为三类: 电动器具, 电热器具及电动和电热组合器具. 在抽样之 前, 先将产品分属归类. 2.确定产品系列 产品的大类确定后, 在大类中确定系列, 然后在系列中确定抽样的规格和基本号. 在一个 大类中(如:电动器具类), 产品可以按一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 格产品组成一个系列, 但在该系列中会有各个不同输入功率的产品规格, 或功能不同的产 品规格. 如果一个系列中有四个及四个以下规格的产品, 则至少抽取一个基本型号/规格的 样品. 如果一个系中有五个及五个以上规格的产品, 则至少抽取两个以上的基本型号/规格 的样品. 电压不相同的产品规格应分别抽样. 如:220V 与 110V.220-24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 系列,100-13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 比如: 电熨斗属于电热器具类, 但该产品中有蒸汽式和干式两种不同的结构, 因此可以 分为两个系列. 一个系列有 300,500,750,1000 和 1500W 五个规格, 为此型式试验样 品可以确定为两个规格. 从最有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判定出发, 可确定 1500W 和 750W 两 个规格作为试验样品.

3. 抽取样品 每个基本型号/规格应抽取三台样品. 二, 洗衣机按以下原则划分单元 (一) 波轮式 1,套缸 (1) (2) (3) (4) 2,双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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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3,单缸 (二) 滚筒式 1,上开盖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2,前置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三) 搅拌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四) 其它 (1) (2) (3) 住宅区, 洗衣房用 组合式 嵌装式

容量相同的为同一单元. 三, 插头插座的单元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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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水, 防触电等级相同 2,结构, 使用, 安装方式相同 3,软线连接方式相同 4,端子类型相同 5,相同电压, 电流等级组成一个系列, 选取系列中最恶劣的作为试验样品. 以上任意一项不同, 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四, 收录音机的单元划分原则 1, 电压频率等级相同为一单元. 2, 按功率等级划分:15W 以下的为一单元;15—80W 每相差 10W 为一单元;80W 以上 每相差 30W 为一单元. 3, 结构相同的为一单元. 4, 遥控的和非遥控的为不同单元. 五, 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在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组成的系列中选择最大输入功 率的产品作为试验样品; (2)使用相同光源; (3)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4)防触电保护类别, 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5)同一生产厂生产; (6)相同的安装面材料; (7)相同的控制装置. 2, 以上任意一项不同, 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附录四 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管理编号: 送达检测实验室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型号规格 封样日期 生产单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送检检验检疫机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备 注

附录五 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日期: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 备注 1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2 工作原理图, 电路图 3 电路印制板图, 部件配置图 4 整机安全认证证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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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品安全标准 6 产品技术标准 7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表三) 8 安全件认证证书 9 合同, 技术协议 10 11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六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 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规格: 元器件技术清单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制造厂/商标 认证情况 备 注

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同一安全件可申报选用不同制造厂的元器件, 送检样品所安装 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1, 通用安全件: 开关, 插头, 电料清单 日期: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 备注 1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2 工作原理图、电路图 电路图 3 电路印制板图、部件配置图 4 整机安全认证证书、报告 5 产品安全标准 6 产品技术标准 7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表三) 8 安全件认证证书 9 合同、技术协议 10 11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六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 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规格: 元器件技术清单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制造厂/商标 认证情况 备 注

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同一安全件可申报选用不同制造厂的元器件,送检样品所安装的应在备注栏注 应 明。 1、通用安全件: 开关、插头、电源线、电动机、印刷线路板、程序控制器、接线端子、变压器、电容器、 继电器、热断路器、熔断器、热熔断体等 2、家电 家电产品安全件:电磁阀、温控器、限温器、发热元件等 家电 3、灯具产品安全件:电子镇流器、电感镇流器、灯头、灯座、调光器等 4、收录音机安全件:光电耦合器等

材料技术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材 料 制造厂 温度特性 认证情况 备注 外壳 印刷线路板 绕组绝缘 其他绝缘材料

注:未注明的关键安全件由制造厂自行填写。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企业名称: 1.整机样品数量: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 备 注 日期:

2.安全件数量: 序号 元件名称 数量(只/每种) 备 注 熔断器 10 热熔断体 10 铭牌 3 开关 3 电容器 3 电动机 3 电子线路板 3 程序控制器 3 电磁阀 3 温控器 3 限温器 3 热断路器 3 定时器 3 发热元件 3 变压器 3 光电耦合器 3 光源 3 镇流器 3

注:按产品实际情况对上述元器件进行封样。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机构: 生产厂名: 生产厂址: 商 标: 试验依据: 附加情况: 报告编号: 结 论: 上述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予以确认。 有 效 期: 日 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发人: 盖 章:

附录九 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编号: 样机构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 试验依据 不符合项

签发人:

盖章:

日 期: 备注: 1.申请人重新送样/资料时,本通知随样品一起返回到: 2.送样/资料地址: 电话: 传真:

附录十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作业指导书 出口

本作业指导书给出了型式试验合格后的电器产品在出口 出口抽批检验中所要遵循的基本程序。 出口 1、与本作业指导书配套使用的作业记录为《出口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原始记录》(该原始 出口 记录由各局自行制定,但关键项目不可缺少,并报总局备案)。 2、对每一检验批,认真核查产品名称及其规格型号是否与型式试验确认书或型式试验报告所涵盖的一致。 3、对确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抽样数量按 GB2828 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 S-1 确定。 4、按型式试验报告有关产品描述及产品照片,核查产品主要部件及其结构,如防触电保护,外部电源线 及其连接,内部布线,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并且重点核查型式试验中曾出现的不合格问题是否得到 有效改进。 5、按型式试验报告所列关键元器件,核查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规格型号、制造商、所用材料及其认证 情况)是否发生更改。 6、按产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附表所列基本安全项目检测。 7、结果判断:不允许出现基本安全项目检测不合格。如果发现电气参数、产品结构、关键安全件、所 用材料或其它更改将不利于产品的安全时, 立即封样送型式试验实验室, 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安全测试, 应 同时,该批产品按型式试验合格前的要求实施常规检验。

1源线, 电动机, 印刷线路板, 程序控制器, 接线端子, 变压器, 电容器, 继电器, 热断路器, 熔断器, 热熔断体等 2,家电产品安全件:电磁阀, 温控器, 限温器, 发热元件等 3,灯具产品安全件:电子镇流器, 电感镇流器, 灯头, 灯座, 调光器等 4,收录音机安全件:光电耦合器等 11

材料技术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材 料 制造厂 温度特性 认证情况 备注 外壳 印刷线路板 绕组绝缘 其他绝缘材料

注:未注明的关键安全件由制造厂自行填写.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企业名称: 1.整机样品数量: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 备 注 日期:

2.安全件数量: 序号 元件名称 数量(只/每种) 备 注 熔断器 10 热熔断体 10 铭牌 3 开关 3 电容器 3 电动机 3 电子线路板 3 程序控制器 3 电磁阀 3 温控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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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温器 3 热断路器 3 定时器 3 发热元件 3 变压器 3 光电耦合器 3 光源 3 镇流器 3

注:按产品实际情况对上述元器件进行封样.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机构: 生产厂名: 生产厂址: 商 标: 试验依据: 附加情况: 报告编号: 结 论: 上述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 予以确认. 有 效 期: 日 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发人: 盖 章:

附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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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编号: 样机构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 试验依据 不符合项

签发人: 日 期: 备注:

盖章:

1.申请人重新送样/资料时, 本通知随样品一起返回到: 2.送样/资料地址: 电话: 传真:

附录十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作业指导书

本作业指导书给出了型式试验合格后的电器产品在出口抽批检验中所要遵循的基本程序. 1, 与本作业指导书配套使用的作业记录为《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原始 记录》(该原始记录由各局自行制定, 但关键项目不可缺少, 并报总局备案). 2,对每一检验批, 认真核查产品名称及其规格型号是否与型式试验确认书或型式试验报 告所涵盖的一致. 3,对确定实施抽样检验的, 抽样数量按 GB2828 一次抽样方案, 特殊检查水平 S-1 确定. 4,按型式试验报告有关产品描述及产品照片, 核查产品主要部件及其结构, 如防触电保 护, 外部电源线及其连接, 内部布线, 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并且重点核查型式试验 中曾出现的不合格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改进. 5,按型式试验报告所列关键元器件, 核查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规格型号, 制造商, 所 用材料及其认证情况) 是否发生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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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产品安全标准要求, 进行附表所列基本安全项目检测. 7,结果判断:不允许出现基本安全项目检测不合格. 如果发现电气参数, 产品结构, 关键安全件, 所用材料或其它更改将不利于产品的安全时, 应立即封样送型式试验实验室, 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安全测试, 同时, 该批产品按型式试验合格前的要求实施常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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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文档可能在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 ,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加 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 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 对生产企业的质量 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实施型式试验、实施出口产品的抽查。 第四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 记表》(见附录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第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应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的检 测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抽样前应按相 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附录三)对产品进行分类,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进行抽封样,填写送检联系 单(附录四)。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五)、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抽样/封 样/送样清单(附录七)。 第六条 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抽样/封样/ 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接收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将此单返还检验监管 部门;若样品、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第八条 承担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第九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 室各执一份。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部门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和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安全件技 术资料清单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附录八,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一式三份,正本交生产企业,抽 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直属局检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实验室应及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附录九)一式三份, 生产厂、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检验监管部门对工厂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 合格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不合格需再次整改。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口。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企业, 检验监管部门应结合出口产品检验活动进行生 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出口电器产品须凭确认书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报检的出口产品进行审核,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在确认书涵盖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对确认书涵盖范围内的产品,检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核工厂提交的相关文件出证放行;也可实 施抽批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抽批检验按《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附 录十)进行。 第十七条 初次报检出口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经检验监管部门批准,可准予报检, 并落实检验。各地局定期将上述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总结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各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以保证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将定期 组织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见附录十一。

附录清单

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附录二: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附录三: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附录四: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附录五: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六: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附录八: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附录九: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附录十:《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附录十一: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附录一 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一) 小家电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1 84145110 功率≤125 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 84145120。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 84145120。90 其他功率≤125 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3、浙江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4 84145130 功率≤129W 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4、深 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5、江苏检验 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6、顺德电 气安全实验室 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7、厦门电子 电器检验实验室 8 84145199。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9 84145199。90 功率≤125 瓦其他未列名风机, 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 125 瓦的电动机) 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 净化机器及装置 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 搅拌器及果, 菜榨汁器 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22 85161000 电热水器, 储存式热水器等 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 24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25 85163100 26 85163200 27 85163300 28 85164000 29 85165000 30 85166010 31 85166030 32 85166040 33 85166090 34 85167100 35 85167200 36 85167900 37 90191010 电吹风机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电热干手器 电熨斗 微波炉 电磁炉 电饭锅 电钞锅 其他电热炉 电咖啡壶或茶壶 电热烤面包器 未列名电热器具 按摩器具

(二)其他电器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39 84501120 干衣量≤10kg 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 40 84501190 其他干衣量≤10kg 的全自动洗衣机 41 845012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42 84501900 干衣量≤10kg 的其他洗衣机 43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 44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45 85203990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 46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 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47 94051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 48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 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50 85366900 电压≤1000 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 1000 伏的线路) 1、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 产品检测实验室

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附录二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管理编号: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出口产品 规 格 出口国别、地区 年出口量 年出口额 US$

总 计 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 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本登记表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三 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一. 小家电产品型式抽样原则

1.

确定产品大类

出口小家电产品一般可分为三类: 电动器具、 电热器具及电动和电热组合器具。在抽样之前,先将产品 分属归类。 2.确定产品系列 产品的大类确定后,在大类中确定系列,然后在系列中确定抽样的规格和基本号。在一个大类中(如: 电动器具类),产品可以按一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产品组成一个系列,但在 该系列中会有各个不同输入功率的产品规格,或功能不同的产品规格。如果一个系列中有四个及四个以 下规格的产品,则至少抽取一个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如果一个系中有五个及五个以上规格的产品, 则至 少抽取两个以上的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 电压不相同的产品规格应分别抽样。如:220V 与 110V。220-24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100-13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 比如: 电熨斗属于电热器具类,但该产品中有蒸汽式和干式两种不同的结构,因此可以分为两个系列。 一个系列有 300、500、750、1000 和 1500W 五个规格,为此型式试验样品可以确定为两个规格。从最有 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判定出发,可确定 1500W 和 750W 两个规格作为试验样品。 3. 抽取样品 每个基本型号/规格应抽取三台样品。 二、洗衣机按以下原则划分单元 (一)波轮式 1、套缸 (1) (2) (3) (4) 2、双缸 3、单缸 (二)滚筒式 1、上开盖 (1) 加热水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2) (3) (4)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2、前置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三)搅拌式 (1) (2) (3) (4) 加热水 冷水 烘干 不带烘干

(四)其它 (1) (2) (3) 住宅区、洗衣房用 组合式 嵌装式

容量相同的为同一单元。 三、插头插座的单元划分原则 1、防水、防触电等级相同 2、结构、使用、安装方式相同 3、软线连接方式相同 4、端子类型相同

5、相同电压、电流等级组成一个系列,选取系列中最恶劣的作为试验样品。 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四、收录音机的单元划分原则 1、 电压频率等级相同为一单元。 2、 按功率等级划分:15W 以下的为一单元;15—80W 每相差 10W 为一单元;80W 以上每相差 30W 为 一单元。 3、 结构相同的为一单元。 4、 遥控的和非遥控的为不同单元。 五、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在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组成的系列中选择最大输入功率的产品作为试 验样品; (2)使用相同光源; (3)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4)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5)同一生产厂生产; (6)相同的安装面材料; (7)相同的控制装置。 2、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附录四 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管理编号: 送达检测实验室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型号规格 封样日期 生产单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送检检验检疫机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备 注

附录五 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日期: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 备注 1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2 工作原理图、电路图 3 电路印制板图、部件配置图 4 整机安全认证证书、报告 5 产品安全标准 6 产品技术标准 7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表三) 8 安全件认证证书 9 合同、技术协议 10 11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六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 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规格: 元器件技术清单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制造厂/商标 认证情况 备 注

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同一安全件可申报选用不同制造厂的元器件,送检样品所安装的应在备注栏 注明。 1、通用安全件: 开关、插头、电源线、电动机、印刷线路板、程序控制器、接线端子、变压器、电容 器、继电器、热断路器、熔断器、热熔断体等 2、家电产品安全件:电磁阀、温控器、限温器、发热元件等 3、灯具产品安全件:电子镇流器、电感镇流器、灯头、灯座、调光器等 4、收录音机安全件:光电耦合器等

材料技术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材 料 制造厂 温度特性 认证情况 备注 外壳 印刷线路板 绕组绝缘 其他绝缘材料

注:未注明的关键安全件由制造厂自行填写。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企业名称: 1.整机样品数量: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 备 注 日期:

2.安全件数量: 序号 元件名称 数量(只/每种) 备 注 熔断器 10 热熔断体 10 铭牌 3 开关 3 电容器 3 电动机 3 电子线路板 3 程序控制器 3 电磁阀 3 温控器 3 限温器 3 热断路器 3 定时器 3 发热元件 3 变压器 3 光电耦合器 3 光源 3 镇流器 3

注:按产品实际情况对上述元器件进行封样。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机构: 生产厂名: 生产厂址: 商 标: 试验依据: 附加情况: 报告编号: 结 论: 上述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予以确认。 有 效 期: 日 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发人: 盖 章:

附录九 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编号: 样机构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 试验依据 不符合项

签发人:

盖章:

日 期: 备注: 1.申请人重新送样/资料时,本通知随样品一起返回到: 2.送样/资料地址: 电话: 传真:

附录十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作业指导书

本作业指导书给出了型式试验合格后的电器产品在出口抽批检验中所要遵循的基本程序。 1、与本作业指导书配套使用的作业记录为《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原始记录》(该原始 记录由各局自行制定,但关键项目不可缺少,并报总局备案)。 2、 对每一检验批, 认真核查产品名称及其规格型号是否与型式试验确认书或型式试验报告所涵盖的一致。 3、对确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抽样数量按 GB2828 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 S-1 确定。 4、按型式试验报告有关产品描述及产品照片,核查产品主要部件及其结构,如防触电保护,外部电源线 及其连接,内部布线,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并且重点核查型式试验中曾出现的不合格问题是否得 到有效改进。 5、按型式试验报告所列关键元器件,核查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规格型号、制造商、所用材料及其认证 情况)是否发生更改。 6、按产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附表所列基本安全项目检测。 7、结果判断:不允许出现基本安全项目检测不合格。如果发现电气参数、产品结构、关键安全件、所 用材料或其它更改将不利于产品的安全时,应立即封样送型式试验实验室,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安全测 试,同时,该批产品按型式试验合格前的要求实施常规检验。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鉴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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