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主题:个人所得税 留言人:小五 留言时间:2010-09-08
09:53:05
主题内容:
税官,你好,请问不要并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的有哪些,(人人都有的中秋活动,尾牙活动要交个人所得税的除外),可不可以这样归纳一下,人人都有的福利就要并入工资交个人所得税,不是人人都有的,就不用并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盼回复。谢谢!;
回复主题:回复:个人所得税 回复时间:2010-09-08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10:51:05
回复内容:
您好!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要全面,不管是从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劳动人事、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也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咨询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关于个税条例中福利费的解释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说的“福利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统一明确为: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
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报销福利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单据作为原始凭证。
咨询主题:个人所得税 留言人:小五 留言时间:2010-09-08
09: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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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官,你好,请问不要并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的有哪些,(人人都有的中秋活动,尾牙活动要交个人所得税的除外),可不可以这样归纳一下,人人都有的福利就要并入工资交个人所得税,不是人人都有的,就不用并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盼回复。谢谢!;
回复主题:回复:个人所得税 回复时间:2010-09-08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1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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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要全面,不管是从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劳动人事、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也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咨询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关于个税条例中福利费的解释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说的“福利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统一明确为: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
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报销福利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单据作为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