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复旦大学国际法案例考研试题详解
案例:诺特鲍姆案
材料一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集中营。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国际法院法院认为, 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领域,如果他们的观点限于国籍专属国内管辖,处理这种事件的国际仲裁者们或第三国法院将允许冲突存在。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恰恰相反,他们要确定是否如此赋予的国籍就加诸了有关国家承认该国籍效力的义务。为了决定这个问题,它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的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即所谓“诺特保姆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ttbom) 材料二 美国外交保护法所适用的公民范围:继承、父母血统、自然取得等
问题:
1. 国际法院能够判决列国的国籍联系理由充分合法吗?Why ?
2.Wha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Nottbom and American dipulomatic protection law?(In Chinese)
3. 如果在今天没有战争背景的情况下,国际法院仍可判决列国国籍联系不成立吗?(In English )
答案要点:
1. 判决列国的请求应不合法充分有效,因为根据实际联系原则,诺特保姆并未与之发生实际联系。结合案例详细分析具体原因,关键词:法律规避 敌侨 中立国
2. 不同点:诺特保姆原则强调严格实际的国籍联系,必须在生活。经营、居住等方面有密切往来,美国法规定了法定条件,不以密切联系为必要条件。
3. 在当今情况下,只要不存在规避强制性法律的非法意图,或有重大情势变迁,可以允许。
2009年复旦大学国际法案例考研试题详解
案例:诺特鲍姆案
材料一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集中营。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国际法院法院认为, 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领域,如果他们的观点限于国籍专属国内管辖,处理这种事件的国际仲裁者们或第三国法院将允许冲突存在。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恰恰相反,他们要确定是否如此赋予的国籍就加诸了有关国家承认该国籍效力的义务。为了决定这个问题,它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的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即所谓“诺特保姆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ttbom) 材料二 美国外交保护法所适用的公民范围:继承、父母血统、自然取得等
问题:
1. 国际法院能够判决列国的国籍联系理由充分合法吗?Why ?
2.Wha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Nottbom and American dipulomatic protection law?(In Chinese)
3. 如果在今天没有战争背景的情况下,国际法院仍可判决列国国籍联系不成立吗?(In English )
答案要点:
1. 判决列国的请求应不合法充分有效,因为根据实际联系原则,诺特保姆并未与之发生实际联系。结合案例详细分析具体原因,关键词:法律规避 敌侨 中立国
2. 不同点:诺特保姆原则强调严格实际的国籍联系,必须在生活。经营、居住等方面有密切往来,美国法规定了法定条件,不以密切联系为必要条件。
3. 在当今情况下,只要不存在规避强制性法律的非法意图,或有重大情势变迁,可以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