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7 年 3 月 2 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 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设立申请书 的有关内容如下: (1)3 月 2 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 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 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A 企业的成立日期为 3 月 20 日。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 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3)B 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 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 A 企业,约定甲出资 4 万元,乙出资 3 万元,丙出资 3 万元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2)甲欠戊的 2 万元债务与戊欠 A 企业的 2 万元债务不能抵消。依据规定,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 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 偿。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 A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 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 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1)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聘任合伙 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没有成为(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先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反对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不能 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4, 2008 年 3 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期限 2 年,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 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 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 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 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 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 代位权。
5,甲、乙、丙拟设 A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 合伙人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 3000 元的报酬。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 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本题中,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 议约定甲执行合伙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是符合规定的。 (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 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 A 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 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案例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 2006 年 2 月 1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 定。 2.甲、乙、丙于 2002 年 3 月出资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4 月,该公 司又吸收丁入股。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 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 180 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
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 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 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 入的丁没有关系。 3.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 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 30%,因此不符 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 5 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 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 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于 1993 年 3 月刑满释放,公司于 2005 年 4 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 5 年,任职资格 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 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 5 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 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 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者,不得担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 (4)董事 B 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 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 司,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 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 (1)A 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 A 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 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
某出任 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 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 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 时,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丁公司转增资 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 ÷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5.A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2010 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50000 万 元,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6 名,符合规定。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 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 A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B 向董事高某借款 10 万元的决定不符 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 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 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 B 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 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 有 5 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 5 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 规定的。 (5)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 的决议不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 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 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6)①第一笔提供的 500 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 70%,没有经过董事会审 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第二笔提供的 2100 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 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 A 公司 2010 年净资产为 20000 万元,提供 2100 万元的 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 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 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 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本题该公司 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1.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 2007 年 6 月 1 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 80 万 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 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 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 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 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 本题中,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 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 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 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 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 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本题中,主合同
标的额为 80 万元,其 20%为 16 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 符合规定的。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 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 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 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 合同纠纷的。 2.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在交货日前 (1)乙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务状况恶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 厂中止履行合同时应承担通知义务。 (2)当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乙厂 可解除合同。 (3)乙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某养鸡场为引进良种鸡急需资金 20 万元,遂向甲公司借款 10 万元 (1)养鸡场与甲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和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均有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 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故养鸡场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有 效。另外,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养鸡场 与乙公司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养鸡场并已将生产设备交给乙公司占 有,所以,养鸡场与乙公司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2)养鸡场预付定金 5000 元中有 1000 元不得适用定金条款,而具有预付 款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货款总额为 20000 元,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 20000×20%=4000 元。5000-4000=1000 元,这 1000 元不得适用定金条款。 (3)养鸡场无力支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 可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规定定金和违约金的,二者不 能并用。 (4)良种站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 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 地履行。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故应在供货一方即良 种站所在地履行, 即良种站并无送货的义务, 养鸡场应向良种站支付运费。 (5)良种站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2009 年 4 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 100 万元不能按时偿还, (1) 乙公司
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根据规定,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 用于抵押的设备,也未办理 任何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乙 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 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 抵押的, 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甲公司以生产 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的 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因此,乙 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 (3) 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轿车, 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 (4) ①乙公司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② 诉讼费用由庚公司负担。根据规定,在代 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2012 年 7 月 10 日,M 市甲公司与 H 市乙公司签订彩电购销合同约定: 甲向乙采购 100 台彩电 (1)甲公司 7 月 17 日发传真告知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乙公司可以解除 合同。根据规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 (3)如果乙公司在与丁公司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彩电有毁损却未告知丁 公司,那么彩电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毁损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7 年 3 月 2 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 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设立申请书 的有关内容如下: (1)3 月 2 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 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 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A 企业的成立日期为 3 月 20 日。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 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3)B 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 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 A 企业,约定甲出资 4 万元,乙出资 3 万元,丙出资 3 万元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2)甲欠戊的 2 万元债务与戊欠 A 企业的 2 万元债务不能抵消。依据规定,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 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 偿。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 A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 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 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1)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聘任合伙 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没有成为(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先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反对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不能 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4, 2008 年 3 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期限 2 年,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 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 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 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 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 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 代位权。
5,甲、乙、丙拟设 A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 合伙人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 3000 元的报酬。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 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本题中,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 议约定甲执行合伙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是符合规定的。 (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 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 A 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 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案例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 2006 年 2 月 1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 定。 2.甲、乙、丙于 2002 年 3 月出资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4 月,该公 司又吸收丁入股。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 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 180 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
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 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 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 入的丁没有关系。 3.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 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 30%,因此不符 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 5 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 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 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于 1993 年 3 月刑满释放,公司于 2005 年 4 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 5 年,任职资格 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 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 5 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 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 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者,不得担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 (4)董事 B 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 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 司,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 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 (1)A 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 A 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 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
某出任 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 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 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 时,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丁公司转增资 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 ÷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5.A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2010 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50000 万 元,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6 名,符合规定。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 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 A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B 向董事高某借款 10 万元的决定不符 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 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 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 B 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 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 有 5 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 5 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 规定的。 (5)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 的决议不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 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 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6)①第一笔提供的 500 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 70%,没有经过董事会审 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第二笔提供的 2100 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 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 A 公司 2010 年净资产为 20000 万元,提供 2100 万元的 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 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 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 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本题该公司 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1.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 2007 年 6 月 1 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 80 万 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 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 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 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 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 本题中,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 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 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 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 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 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本题中,主合同
标的额为 80 万元,其 20%为 16 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 符合规定的。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 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 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 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 合同纠纷的。 2.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在交货日前 (1)乙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务状况恶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 厂中止履行合同时应承担通知义务。 (2)当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乙厂 可解除合同。 (3)乙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某养鸡场为引进良种鸡急需资金 20 万元,遂向甲公司借款 10 万元 (1)养鸡场与甲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和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均有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 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故养鸡场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有 效。另外,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养鸡场 与乙公司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养鸡场并已将生产设备交给乙公司占 有,所以,养鸡场与乙公司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2)养鸡场预付定金 5000 元中有 1000 元不得适用定金条款,而具有预付 款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货款总额为 20000 元,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 20000×20%=4000 元。5000-4000=1000 元,这 1000 元不得适用定金条款。 (3)养鸡场无力支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 可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规定定金和违约金的,二者不 能并用。 (4)良种站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 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 地履行。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故应在供货一方即良 种站所在地履行, 即良种站并无送货的义务, 养鸡场应向良种站支付运费。 (5)良种站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2009 年 4 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 100 万元不能按时偿还, (1) 乙公司
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根据规定,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 用于抵押的设备,也未办理 任何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乙 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 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 抵押的, 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甲公司以生产 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的 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因此,乙 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 (3) 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轿车, 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 (4) ①乙公司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② 诉讼费用由庚公司负担。根据规定,在代 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2012 年 7 月 10 日,M 市甲公司与 H 市乙公司签订彩电购销合同约定: 甲向乙采购 100 台彩电 (1)甲公司 7 月 17 日发传真告知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乙公司可以解除 合同。根据规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 (3)如果乙公司在与丁公司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彩电有毁损却未告知丁 公司,那么彩电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毁损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