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期末总结

国际税收期末总结

第一章

国际税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含义:1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际税收而单独存在(国家政治权力 和 国家税收的征纳关系)。2 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3 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章

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跨国所得的产生和所得税的广泛运用

1 跨国所得的出现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

2 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并行使不同的征税权力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的联系。

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在处理本国税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驻地主义原则。 是由领土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根据属地主义原则,一国政府只对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收,而对其来自国外的收入不予征税。

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只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

然人或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课税权力。

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应税所得: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权利提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

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建筑工地等。三个基本条件:是一个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确定的原则

归属原则: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税是,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他国内的营业利润的一种原则或方法。也称归属法

或实际所得法。

引力原则: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其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

法。

分配原则:是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所在国即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润为课税范围行

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也称比例分配法。

核定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核定利润或按经营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课税范围的一种原则或

方法。

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

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四种所得确定的标准:

经营所得:常设机构标准、交易地点标准

劳务所得: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投资所得:利息和股息-----------------支付者或公司的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国

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财产所得:不动产----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坐落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

居民管辖权:(重点)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特征是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国内外的所得同等课税(全球纳税义务)。

居民身份的确定:

自然人的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是指自然人设立其生活根据地并愿意永久地、固定地居住的场所,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

2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注意:居所与住所的区别----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3停留时间标准: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

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法人的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登记组建的法

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注册地标准比较直观,容易判断,但也最容易被纳税人滥用,以

逃避居民纳税义务。

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凡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国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确定什么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活动是看公司权力有谁实际掌握和运用,而不是看公司的章程对权力的使用如何规定。这里的公司权力,包括公司的财产权、公司财产的取得和处置权、公司经营活动的决

策制定权以及公司高管任免权。 一般以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或公司董事会开会

的地点来判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

3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所谓总机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与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标准相比,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权力中心的重要性。

4选举权控制标准

( 注意:我国是注册地标准与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相结合。)

双重居民身份判定的顺序:

自然人的判定顺序: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应认为与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过的居民。重要利益中心可以通过个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和文化活

动、营业活动地点以及财产管理所在地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3习惯性居所

4国籍

5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法人的判定顺序:

1管理和控制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看该公司的实际管理行为在哪里完成)

2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经济上联系更为密切地注册地 3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注意:分公司应与总公司居民国的协定相一致;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判断其居民身份,而不考虑其母公司的居民身份

案例:某日本公司设在加拿大的子公司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应适用中国与哪国的税收协定?(应适用中加协定,因为该子公司在加拿大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构成了加拿大税收居民,不能再适用中日税收协定)

某日本公司设在加拿大的分公司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应适用中国与哪国的税收协定?(应该适应中日协定,同总公司一致)

国际海运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顺序:

1 船舶船籍所在国为标准,即应认为是其船舶母港所在国的居民公司

2若无母港,以船舶经营者居住国为标准,即应认为是其经营者的居住国的居民公司。

公民管辖权:全球性纳税义务

国籍确定的标准:

出生地主义:凡在本国境内出生的人,均可取得本国国籍

血统主义:凡与本国国民具有血缘、血统关系的自然人,均可取得本国国籍 双重国籍的处理:

通常由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我国主张采取“一人一国籍”的国籍原则,即各国都应将合法取得别国国籍的跨

国自然人的缘由国籍加以取消或丧失,同时对保留别过国籍的跨国

自然不给予本国国籍。

各国对是受管辖权的选择:

资本输出国 (发达国家):居民管辖权为主,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为辅

资本输入国家 (发展中国家):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为主,居民管辖权为辅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国际税收普遍承认对于跨国纳税人的所得,其来源

国可以先行征税,然后该纳税人的居住国才能行使其居民管辖权。

第四章、第五章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的是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

一性。

重复征税的三种类型:

税制性重复征税------由各国实行复合税制度所造成的

法律性重复征税-------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多为此)

例:两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经济性重复征税-------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引起的

例:对股份公司的收益征税,且对股东个人收益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为题的产生:(掌握)

产生的前提条件:纳税人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获取收入,以及各国普遍征税所得税。也就是说,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以及各

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是常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重要前提。

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形式: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对于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在收入来源地国家根据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这一收入征了所得税,到了纳税人的居住国又要对这同一笔收入根据居民管辖权再征一次所得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征税是构成国

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两个国家对居民居住时间标准规定的

内涵不同或所采用的居民公司标准不同

3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两国对同一笔跨国所得

的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以及当一个纳税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的情况

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变方式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即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

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

全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之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

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抵免法:是指据民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也就是说,对纳税人其他

所得征税,仍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扣除前适用的税率。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税款中抵扣。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但

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一允许抵免的已

缴来源国税款 直接抵免: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过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税款。

范围: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分公司所交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也就可以被看作是总公司直接缴纳的,因而就

可以直接从总公司汇总缴纳本国政府所得税额中扣减)预提所得税:(记忆)如国外子公司付给国内母公司股息时,缴纳给外国政府的汇出利润所得税,即为预提所得税,实际上是由国内母公司直接承

担,因而可视同母公司直接缴纳并给予抵免。(谁征:外国政府 谁

缴:母公司)

直接抵免的方法:(有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国内应纳税所得额+国外应纳税

所得额)×本国税率-已纳国外政府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1全额抵免: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予以全部扣除

2普通抵免:也称限额抵免法,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

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

本国税率=外国税率----------全部抵免

本国税率>外国税率----------外国所缴纳的可全部扣除,但本国政府可按本国

税率计算补征其差额税款

本国税率

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所允许抵免的税额,即居住国允许其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的税额,不应是子公司已缴其居住国的全部税额,而只能是母公司所分股息应承担的那部分税额,为了准确抵免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只能计算出股息的还原所得并人母公司应税总所得中,进行征税,然后从其税额中抵免股息所分担

的那部分所得税额

范围: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区别: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两个居住国即母子公司各自所在

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引起的

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是居住国和收人来源国对同一跨国纳税人

行使居民和地域管辖权征税所产生

公式: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的股息+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

子公司税后所得)

计算步骤: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

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

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抵免限额原理: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的国外已纳所得税的税款,以不超过其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的,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的已纳税款可以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则通常按此限额抵免。

综合抵免限额:在某一外国的所得税超过了限额,而在另一外国的所得税不足限

额的情况下

分国抵免限额:在某一外国有所得,在另一外国有亏损的情况下

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分国计算抵免限额的办法

税收饶让及其合理性: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主张者:实行税收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所得来源地)

(原因:发对税收饶让制度,导致的结果就是发展中国家牺牲本国税收利益作出的减免税,将会变成投资者居住国的税收收入;抵消了发展中国家对于投资者作出减免税优惠的实际意义,同时妨碍了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

合理性: 1反对者夸大了税收因素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作用

2反对税收饶让实际上是对税收中性原则的一种背离。国际资本由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是市场基础配置功能在国际范围内的体现,任何限制国际资本流动的外在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效率的损害,也是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背离。拒绝税收饶让的实质是,以资本输出为主的国家为了限制资本外流,利用政府干预,在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强制性的税收平等。

3对外国减免税实行饶让抵免不会损害居住国税收利益,而对其进行补证则是侵占他国税收利益的一种表现。减免税优惠是发展中国家为鼓励外来

投资而放弃的财政收入,其所有权归属于发展中国家。

4从理论与实践意义上讲,税收饶让这种优惠是互惠的。

第六章、第七章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

义务的一种行为。

节税: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

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收益

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5,资本弱化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1、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与市场定价的区别:不易受市场壁板供求关系的阅读,对商品和劳务内部交易往来采取与独立企业之间正常交易价格不同的计价标准

非税目标: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实现

(只要母公司所在国的税率T加上母公司在子公司股份中所占的股权比重S不大于1,则母公司操纵转让定价将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去实现就是有利可图的)

顺向避税:避免高税管辖权而进入低税管辖权,从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

税负。

逆向避税: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

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从而引起资本金在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和弱化的一种现象。 有倾向的企业: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往往要利用这个手段进行税务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

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

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4. 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

5. 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 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实事,规避工

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避税港: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无税的常说。从实质上说,避税港就是指外国人可

以再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款的地方。

第八章

预约定价协议:是指纳税人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未来年度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双方就定价原则

和方法达成的协议。

优点:通过预约定价协议这种方法可以给各方带来利益

1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

2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那种转让定价方法

3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使纳税人避免一些诉讼程序

第九章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连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物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煮面协议或条约。即是国际税收理论的全面概况与最终应用,也是国际税收实践的最高成果,是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实践总结。

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联合国范本》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针对《经合法范本》基本上代表

发达国家税收观点的局限性而提出的)

主要解决问题:1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基本任务)

2实行平等税负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3互相交换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间的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国际税收期末总结

第一章

国际税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含义:1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际税收而单独存在(国家政治权力 和 国家税收的征纳关系)。2 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3 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章

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跨国所得的产生和所得税的广泛运用

1 跨国所得的出现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

2 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并行使不同的征税权力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的联系。

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在处理本国税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驻地主义原则。 是由领土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根据属地主义原则,一国政府只对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收,而对其来自国外的收入不予征税。

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只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

然人或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课税权力。

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应税所得: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权利提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

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建筑工地等。三个基本条件:是一个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确定的原则

归属原则: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税是,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他国内的营业利润的一种原则或方法。也称归属法

或实际所得法。

引力原则: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其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

法。

分配原则:是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所在国即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润为课税范围行

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也称比例分配法。

核定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核定利润或按经营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课税范围的一种原则或

方法。

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

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四种所得确定的标准:

经营所得:常设机构标准、交易地点标准

劳务所得: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投资所得:利息和股息-----------------支付者或公司的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国

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财产所得:不动产----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坐落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

居民管辖权:(重点)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特征是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国内外的所得同等课税(全球纳税义务)。

居民身份的确定:

自然人的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是指自然人设立其生活根据地并愿意永久地、固定地居住的场所,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

2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注意:居所与住所的区别----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3停留时间标准: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

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法人的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登记组建的法

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注册地标准比较直观,容易判断,但也最容易被纳税人滥用,以

逃避居民纳税义务。

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凡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国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确定什么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活动是看公司权力有谁实际掌握和运用,而不是看公司的章程对权力的使用如何规定。这里的公司权力,包括公司的财产权、公司财产的取得和处置权、公司经营活动的决

策制定权以及公司高管任免权。 一般以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或公司董事会开会

的地点来判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

3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所谓总机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与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标准相比,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权力中心的重要性。

4选举权控制标准

( 注意:我国是注册地标准与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相结合。)

双重居民身份判定的顺序:

自然人的判定顺序: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应认为与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过的居民。重要利益中心可以通过个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和文化活

动、营业活动地点以及财产管理所在地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3习惯性居所

4国籍

5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法人的判定顺序:

1管理和控制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看该公司的实际管理行为在哪里完成)

2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经济上联系更为密切地注册地 3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注意:分公司应与总公司居民国的协定相一致;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判断其居民身份,而不考虑其母公司的居民身份

案例:某日本公司设在加拿大的子公司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应适用中国与哪国的税收协定?(应适用中加协定,因为该子公司在加拿大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构成了加拿大税收居民,不能再适用中日税收协定)

某日本公司设在加拿大的分公司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应适用中国与哪国的税收协定?(应该适应中日协定,同总公司一致)

国际海运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顺序:

1 船舶船籍所在国为标准,即应认为是其船舶母港所在国的居民公司

2若无母港,以船舶经营者居住国为标准,即应认为是其经营者的居住国的居民公司。

公民管辖权:全球性纳税义务

国籍确定的标准:

出生地主义:凡在本国境内出生的人,均可取得本国国籍

血统主义:凡与本国国民具有血缘、血统关系的自然人,均可取得本国国籍 双重国籍的处理:

通常由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我国主张采取“一人一国籍”的国籍原则,即各国都应将合法取得别国国籍的跨

国自然人的缘由国籍加以取消或丧失,同时对保留别过国籍的跨国

自然不给予本国国籍。

各国对是受管辖权的选择:

资本输出国 (发达国家):居民管辖权为主,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为辅

资本输入国家 (发展中国家):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为主,居民管辖权为辅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国际税收普遍承认对于跨国纳税人的所得,其来源

国可以先行征税,然后该纳税人的居住国才能行使其居民管辖权。

第四章、第五章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的是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

一性。

重复征税的三种类型:

税制性重复征税------由各国实行复合税制度所造成的

法律性重复征税-------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多为此)

例:两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经济性重复征税-------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引起的

例:对股份公司的收益征税,且对股东个人收益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为题的产生:(掌握)

产生的前提条件:纳税人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获取收入,以及各国普遍征税所得税。也就是说,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以及各

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是常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重要前提。

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形式: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对于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在收入来源地国家根据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这一收入征了所得税,到了纳税人的居住国又要对这同一笔收入根据居民管辖权再征一次所得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征税是构成国

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两个国家对居民居住时间标准规定的

内涵不同或所采用的居民公司标准不同

3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两国对同一笔跨国所得

的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以及当一个纳税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的情况

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变方式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即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

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

全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之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

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抵免法:是指据民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也就是说,对纳税人其他

所得征税,仍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扣除前适用的税率。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税款中抵扣。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但

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一允许抵免的已

缴来源国税款 直接抵免: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过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税款。

范围: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分公司所交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也就可以被看作是总公司直接缴纳的,因而就

可以直接从总公司汇总缴纳本国政府所得税额中扣减)预提所得税:(记忆)如国外子公司付给国内母公司股息时,缴纳给外国政府的汇出利润所得税,即为预提所得税,实际上是由国内母公司直接承

担,因而可视同母公司直接缴纳并给予抵免。(谁征:外国政府 谁

缴:母公司)

直接抵免的方法:(有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国内应纳税所得额+国外应纳税

所得额)×本国税率-已纳国外政府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1全额抵免: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予以全部扣除

2普通抵免:也称限额抵免法,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

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

本国税率=外国税率----------全部抵免

本国税率>外国税率----------外国所缴纳的可全部扣除,但本国政府可按本国

税率计算补征其差额税款

本国税率

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所允许抵免的税额,即居住国允许其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的税额,不应是子公司已缴其居住国的全部税额,而只能是母公司所分股息应承担的那部分税额,为了准确抵免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只能计算出股息的还原所得并人母公司应税总所得中,进行征税,然后从其税额中抵免股息所分担

的那部分所得税额

范围: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区别: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两个居住国即母子公司各自所在

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引起的

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是居住国和收人来源国对同一跨国纳税人

行使居民和地域管辖权征税所产生

公式: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的股息+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

子公司税后所得)

计算步骤: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

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

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抵免限额原理: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的国外已纳所得税的税款,以不超过其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的,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的已纳税款可以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则通常按此限额抵免。

综合抵免限额:在某一外国的所得税超过了限额,而在另一外国的所得税不足限

额的情况下

分国抵免限额:在某一外国有所得,在另一外国有亏损的情况下

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分国计算抵免限额的办法

税收饶让及其合理性: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主张者:实行税收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所得来源地)

(原因:发对税收饶让制度,导致的结果就是发展中国家牺牲本国税收利益作出的减免税,将会变成投资者居住国的税收收入;抵消了发展中国家对于投资者作出减免税优惠的实际意义,同时妨碍了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

合理性: 1反对者夸大了税收因素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作用

2反对税收饶让实际上是对税收中性原则的一种背离。国际资本由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是市场基础配置功能在国际范围内的体现,任何限制国际资本流动的外在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效率的损害,也是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背离。拒绝税收饶让的实质是,以资本输出为主的国家为了限制资本外流,利用政府干预,在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强制性的税收平等。

3对外国减免税实行饶让抵免不会损害居住国税收利益,而对其进行补证则是侵占他国税收利益的一种表现。减免税优惠是发展中国家为鼓励外来

投资而放弃的财政收入,其所有权归属于发展中国家。

4从理论与实践意义上讲,税收饶让这种优惠是互惠的。

第六章、第七章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

义务的一种行为。

节税: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

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收益

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5,资本弱化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1、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与市场定价的区别:不易受市场壁板供求关系的阅读,对商品和劳务内部交易往来采取与独立企业之间正常交易价格不同的计价标准

非税目标: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实现

(只要母公司所在国的税率T加上母公司在子公司股份中所占的股权比重S不大于1,则母公司操纵转让定价将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去实现就是有利可图的)

顺向避税:避免高税管辖权而进入低税管辖权,从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

税负。

逆向避税: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

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从而引起资本金在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和弱化的一种现象。 有倾向的企业: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往往要利用这个手段进行税务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

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

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4. 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

5. 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 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实事,规避工

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避税港: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无税的常说。从实质上说,避税港就是指外国人可

以再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款的地方。

第八章

预约定价协议:是指纳税人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未来年度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双方就定价原则

和方法达成的协议。

优点:通过预约定价协议这种方法可以给各方带来利益

1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

2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那种转让定价方法

3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使纳税人避免一些诉讼程序

第九章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连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物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煮面协议或条约。即是国际税收理论的全面概况与最终应用,也是国际税收实践的最高成果,是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实践总结。

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联合国范本》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针对《经合法范本》基本上代表

发达国家税收观点的局限性而提出的)

主要解决问题:1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基本任务)

2实行平等税负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3互相交换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间的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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