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合同(样本)

文本编码:CMBC-HT- 396(零售2011)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丁方已在丁方网站(www.cmbc.com.cn)公示的的格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丁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 证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质 押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抵 押 人: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担保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负 责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以下简称“丙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丁

方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乙方、丙方统称为担保人。

第 一 部 分

第一章 担保主债权

第1条 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如下第 种方式:

1.1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

《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2. 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1.3 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

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4 其他: 。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发生

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2条 最高债权额

2.1 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大写) (小

写 ),币种为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2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

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第3条 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 质押

第4条 乙方以下列第 项附件约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

债务向丁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

4.1权利质押清单;

4.2动产质押清单;

4.3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质押清单;

4.4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4.5其他: 。

按照丁方要求,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

□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第5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由乙方交付丁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 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证

回款专用账户,账号: ,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 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

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8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

(或丁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丁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8.1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8.2 向第三方提存;

8.3 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账号(卡

号)为 ,继续用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9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质押财产共有人(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押财产共有人(二)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四章

第10条 丙方自愿以下列第 项附件所列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

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财产清单》;

4.《( )抵押财产清单》。

10.1按照丁方要求,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

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10.2如抵押财产为房产,则该房产被拆迁时,则:

10.2.1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立即清

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要求丙方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抵押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主合同债务人应按丁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10.2.2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将补偿款存入丁方

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丙方在丁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

第11条 丁方、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抵押财产共有人(一)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抵押财产共有人(二)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13条 丁方、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丙方原因未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丁方可按以下标准向丙方收取违约金: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4条 甲方、乙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乙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发生违约时,丁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措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1违约方应按照主合同债权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不足弥补丁方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14.2 要求违约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章

第15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担保人知悉并同意其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按主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发生于丁方和主合同债务人,以及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指定的提用授信的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经营实体或其他指定第三人)之间,担保人对此并不表示任何异议,同意为主合同项下丁方对所有授信提用人的未清偿债权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15.2

其它

第16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 二 部 分

第一章 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17条 担保人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做出陈述 份,丁方执 份,其他各方各执 份,

和保证如下:

17.1 担保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

17.2担保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获取了足够的授权以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17.3 担保人保证其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7.4 担保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17.5 担保人保证自愿接受丁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17.6 担保人保证向丁方提供的有关其资信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财务会计报表或其它相关的资料均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陈述及隐瞒之情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根据丁方要求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积极配合丁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17.7 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丁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

17.8 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担保人提起的、可能对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担保人也不存在任何未向丁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负债;

17.9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应在取得变更后的正式文件和/或证照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丁方,并提交变更后的文件/证照正本及复印件予丁方验查;

17.10 乙方、丙方保证其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11 乙方、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12 乙方、丙方保证向丁方提供或交付的有关抵押/质押财产的全部产

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7.13 乙方、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在设定担保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丁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担保后再出租的,丙方保证将征得丁方同意,并将设立担保事宜告知承租人;

17.14 乙方、丙方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17.15 乙方、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做出过任何处分,未设立过其他担保,或虽已担保但已书面告知丁方;该担保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担保前,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不对担保财产馈赠、转让、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臵抵押财产;

17.16 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为房产,丙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丁方;

17.17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乙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质押财产予以解冻、办理挂失、提前支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财产;

17.18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乙方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单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乙方保证配合丁方完成存款单核押等丁方要求的手续,并且该定期存单必须凭印鉴或密码支取,乙方保证如实向丁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印鉴或密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乙方应当配合丁方完成取得存款行确认书、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丁方要求的手续;

17.19担保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丙方同意继续由丁方或丁方委托的他人按照实际情形和变化后的状况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18条 丁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8.1 丁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18.2 丁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当事人各方的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

第19条 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任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20条 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丁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任一担保人对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21.1 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21.2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22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2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19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第23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约定,丁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的,丁方有权随时行使担保权。

第24条 丁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担保财产行使担保权:

24.1 与担保人协商,将担保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4.2 请求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4.3 如质押财产为应收账款,除24.1、24.2约定的方式外,丁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质押财产行使质权:

24.3.1 乙方就应收账款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优先受偿;

24.3.2 与乙方协议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丁方,由丁方对其进行处臵;

24.4 如质押财产为为特户账户内存款时,丁方有权直接扣划相应的存款以抵偿债务。

24.5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权利的,除24.1、24.2约定的方式外,丁方有权单方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分:

24.5.1 对出质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优先受偿;

24.5.2

第25条 经丁方要求,任一担保人须协助丁方取得与丁方实现其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丁方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26条 丁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丁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27条 担保财产保险:

27.1如乙方、丙方需按丁方要求办理担保财产保险的,应到经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丁方为唯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担保财产的保险手续。在本合同签订时,担保人应将担保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丁方保管。

27.2保险合同应经丁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丁方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丁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相关担保人承担, 相关担保人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将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7.3相关担保人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7.4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存入丁方指定账户。

第28条 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增加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外,其他未加重担保人债务的情况不必取得担保人同意,各担保人均承诺依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29条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本合同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丁方有权选择任一担保人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所有担保人均放弃对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丁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如存在)、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丁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担保人承诺对丁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30条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丁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最高额保证权利随之转移,甲方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债权确定前,丁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丁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的,乙方及/或丙方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质权、抵押权一并全部或部分转让。丁方部分转让质权、抵押权的,具体转让份额由丁方通知乙方及/或丙方,无需取得乙方及/或丙方的同意。

第31条 如质押财产为应收账款,除本合同约定其他条款外,乙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31.1 本合同项下已经签订的基础合同原件及其他应收账款的相关权利凭证原件(如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丁方;对于在本合同签署后方签

署的所有基础合同,乙方保证在其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付丁方;

31.2 应收账款债务人将款项付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后,乙方若向丁方申请提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内资金,需提交经丁方认可的证明材料,并补充相应应收账款款项进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否则丁方有权拒绝乙方申请;

31.3 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之届满日的,丁方可以将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继续用作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32条 甲方除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外,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3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其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丁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2.2依据本合同约定丁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授权丁方直接从甲方指定的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指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丁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扣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丁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第33条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3.1 担保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签订本合同,为主合同下债务提供担保;

33.2 担保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相关担保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33.3丁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的,担保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丁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存入在丁方开立的账户作为特户质押,也可经丁方同意后向第三方提存;

33.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任一担保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担保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丁方;

33.5 任一担保人进行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和解/重整/破产,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臵其任何重大资产,以及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丁方权益的行为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丁方;

33.6 担保人变更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时,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丁方;

33.7 在贷款存续期间,担保人同意并授权丁方将担保人提供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33.8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丙方占有、管理和使用。丙方在占有、管理和使用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丁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3.9 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丙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丙方应及时告知丁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丁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33.10 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之约定按期(包括丁方依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清偿债务,在丁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应立即履行代为还款义务;

33.11 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丁方权利,丁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丁方可以单方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33.12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特户账户内存款,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丁方处开立特户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存款在质押期间按银行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34条 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34.1 丁方应对本合同各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 本合同有效期间,丁方有权要求担保人配合丁方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丁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34.3 丁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本合同其他各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本合同其他各方赔偿丁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4.4 丁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丁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丙方;

34.5 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丁方有权要求丙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丁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新的足额担保;

34.6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丁方应协助丙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丁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丙方;

34.7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特户账户内存款,丁方有权将上述特户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丁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

第四章

第35条 本合同自(1)丁方以外的甲方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且(2)丁方签字并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但各担保人中任何一方未签字的,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仅对未签字的担保人不生效,对已签字的其他各方生效。

第36条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五章

第37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丁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8条 因一方违约致使丁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丁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章

第39条 通知和送达

39.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9.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40条 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则 争议的解决

第41条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15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15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42条 本合同各部分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对条款的内容和解释并不产生影响或限制。

第43条 除丁方明确声明外,本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或丁方未立即采取措施,不构成对丁方法定或约定权利的放弃或限制。

第44条 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办理具体业务签订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或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担保人。

第45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丁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乙方、丙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甲方、乙方、丙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注:甲方为自然人时签字即可) 年 月 日

乙方及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即可) 年 月 日

丙方及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即可) 年 月 日

丁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 (签字或盖章) (注:乙方及共有人为自然人时 (盖章) (签字或盖章) (注:丙方及共有人为自然人时 (签字或盖章)

文本编码:CMBC-HT- 396(零售2011)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丁方已在丁方网站(www.cmbc.com.cn)公示的的格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丁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 证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质 押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抵 押 人: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担保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负 责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以下简称“丙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丁

方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乙方、丙方统称为担保人。

第 一 部 分

第一章 担保主债权

第1条 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如下第 种方式:

1.1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

《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2. 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1.3 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

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4 其他: 。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发生

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2条 最高债权额

2.1 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大写) (小

写 ),币种为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2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

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第3条 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 质押

第4条 乙方以下列第 项附件约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

债务向丁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

4.1权利质押清单;

4.2动产质押清单;

4.3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质押清单;

4.4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4.5其他: 。

按照丁方要求,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

□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第5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由乙方交付丁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 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证

回款专用账户,账号: ,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 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

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8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

(或丁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丁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8.1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8.2 向第三方提存;

8.3 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账号(卡

号)为 ,继续用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9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质押财产共有人(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押财产共有人(二)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四章

第10条 丙方自愿以下列第 项附件所列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

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财产清单》;

4.《( )抵押财产清单》。

10.1按照丁方要求,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

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10.2如抵押财产为房产,则该房产被拆迁时,则:

10.2.1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立即清

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要求丙方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抵押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主合同债务人应按丁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10.2.2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将补偿款存入丁方

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丙方在丁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

第11条 丁方、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抵押财产共有人(一)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抵押财产共有人(二)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13条 丁方、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丙方原因未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丁方可按以下标准向丙方收取违约金: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4条 甲方、乙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乙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发生违约时,丁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措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1违约方应按照主合同债权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不足弥补丁方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14.2 要求违约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章

第15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担保人知悉并同意其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按主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发生于丁方和主合同债务人,以及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指定的提用授信的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经营实体或其他指定第三人)之间,担保人对此并不表示任何异议,同意为主合同项下丁方对所有授信提用人的未清偿债权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15.2

其它

第16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 二 部 分

第一章 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17条 担保人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做出陈述 份,丁方执 份,其他各方各执 份,

和保证如下:

17.1 担保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

17.2担保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获取了足够的授权以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17.3 担保人保证其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7.4 担保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17.5 担保人保证自愿接受丁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17.6 担保人保证向丁方提供的有关其资信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财务会计报表或其它相关的资料均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陈述及隐瞒之情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根据丁方要求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积极配合丁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17.7 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丁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

17.8 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担保人提起的、可能对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担保人也不存在任何未向丁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负债;

17.9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应在取得变更后的正式文件和/或证照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丁方,并提交变更后的文件/证照正本及复印件予丁方验查;

17.10 乙方、丙方保证其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11 乙方、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12 乙方、丙方保证向丁方提供或交付的有关抵押/质押财产的全部产

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7.13 乙方、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在设定担保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丁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担保后再出租的,丙方保证将征得丁方同意,并将设立担保事宜告知承租人;

17.14 乙方、丙方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17.15 乙方、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做出过任何处分,未设立过其他担保,或虽已担保但已书面告知丁方;该担保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担保前,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不对担保财产馈赠、转让、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臵抵押财产;

17.16 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为房产,丙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丁方;

17.17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乙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质押财产予以解冻、办理挂失、提前支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财产;

17.18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乙方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单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乙方保证配合丁方完成存款单核押等丁方要求的手续,并且该定期存单必须凭印鉴或密码支取,乙方保证如实向丁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印鉴或密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乙方应当配合丁方完成取得存款行确认书、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丁方要求的手续;

17.19担保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丙方同意继续由丁方或丁方委托的他人按照实际情形和变化后的状况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18条 丁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8.1 丁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18.2 丁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当事人各方的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

第19条 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任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20条 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丁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任一担保人对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21.1 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21.2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22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2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19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第23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约定,丁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的,丁方有权随时行使担保权。

第24条 丁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担保财产行使担保权:

24.1 与担保人协商,将担保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4.2 请求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4.3 如质押财产为应收账款,除24.1、24.2约定的方式外,丁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质押财产行使质权:

24.3.1 乙方就应收账款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优先受偿;

24.3.2 与乙方协议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丁方,由丁方对其进行处臵;

24.4 如质押财产为为特户账户内存款时,丁方有权直接扣划相应的存款以抵偿债务。

24.5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权利的,除24.1、24.2约定的方式外,丁方有权单方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分:

24.5.1 对出质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优先受偿;

24.5.2

第25条 经丁方要求,任一担保人须协助丁方取得与丁方实现其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丁方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26条 丁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丁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27条 担保财产保险:

27.1如乙方、丙方需按丁方要求办理担保财产保险的,应到经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丁方为唯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担保财产的保险手续。在本合同签订时,担保人应将担保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丁方保管。

27.2保险合同应经丁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丁方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丁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相关担保人承担, 相关担保人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将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7.3相关担保人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7.4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存入丁方指定账户。

第28条 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增加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外,其他未加重担保人债务的情况不必取得担保人同意,各担保人均承诺依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29条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本合同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丁方有权选择任一担保人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所有担保人均放弃对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丁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如存在)、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丁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担保人承诺对丁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30条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丁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最高额保证权利随之转移,甲方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债权确定前,丁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丁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的,乙方及/或丙方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质权、抵押权一并全部或部分转让。丁方部分转让质权、抵押权的,具体转让份额由丁方通知乙方及/或丙方,无需取得乙方及/或丙方的同意。

第31条 如质押财产为应收账款,除本合同约定其他条款外,乙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31.1 本合同项下已经签订的基础合同原件及其他应收账款的相关权利凭证原件(如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丁方;对于在本合同签署后方签

署的所有基础合同,乙方保证在其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付丁方;

31.2 应收账款债务人将款项付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后,乙方若向丁方申请提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内资金,需提交经丁方认可的证明材料,并补充相应应收账款款项进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否则丁方有权拒绝乙方申请;

31.3 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之届满日的,丁方可以将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继续用作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32条 甲方除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外,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3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其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丁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2.2依据本合同约定丁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授权丁方直接从甲方指定的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指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丁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扣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丁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第33条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3.1 担保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签订本合同,为主合同下债务提供担保;

33.2 担保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相关担保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33.3丁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的,担保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丁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存入在丁方开立的账户作为特户质押,也可经丁方同意后向第三方提存;

33.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任一担保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担保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丁方;

33.5 任一担保人进行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和解/重整/破产,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臵其任何重大资产,以及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丁方权益的行为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丁方;

33.6 担保人变更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时,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丁方;

33.7 在贷款存续期间,担保人同意并授权丁方将担保人提供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33.8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丙方占有、管理和使用。丙方在占有、管理和使用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丁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3.9 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丙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丙方应及时告知丁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丁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33.10 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之约定按期(包括丁方依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清偿债务,在丁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应立即履行代为还款义务;

33.11 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丁方权利,丁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丁方可以单方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33.12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特户账户内存款,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丁方处开立特户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存款在质押期间按银行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34条 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34.1 丁方应对本合同各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 本合同有效期间,丁方有权要求担保人配合丁方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丁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34.3 丁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本合同其他各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本合同其他各方赔偿丁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4.4 丁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丁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丙方;

34.5 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丁方有权要求丙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丁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新的足额担保;

34.6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丁方应协助丙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丁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丙方;

34.7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特户账户内存款,丁方有权将上述特户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丁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

第四章

第35条 本合同自(1)丁方以外的甲方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且(2)丁方签字并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但各担保人中任何一方未签字的,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仅对未签字的担保人不生效,对已签字的其他各方生效。

第36条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五章

第37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丁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8条 因一方违约致使丁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丁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章

第39条 通知和送达

39.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9.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40条 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则 争议的解决

第41条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15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15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42条 本合同各部分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对条款的内容和解释并不产生影响或限制。

第43条 除丁方明确声明外,本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或丁方未立即采取措施,不构成对丁方法定或约定权利的放弃或限制。

第44条 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办理具体业务签订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或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担保人。

第45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丁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乙方、丙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甲方、乙方、丙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注:甲方为自然人时签字即可) 年 月 日

乙方及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即可) 年 月 日

丙方及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即可) 年 月 日

丁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 (签字或盖章) (注:乙方及共有人为自然人时 (盖章) (签字或盖章) (注:丙方及共有人为自然人时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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