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笔记要点

刑法学笔记要点 第一章

一、概念: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总和,并有阶级实质;广义(单行与附属)与狭义 二、特征:调整范围较广、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强制力更严厉 三、任务:国家安全、财产、公民权利、秩序 四、原则:罪刑法定、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五、我国刑法的效力原则:对地(领域内、航空器、特殊规定)、对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第二章

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一、犯罪构成:

1、概念: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共同要件:客体(社会关系)、客观方面(行为及后果)、主体、主观方面(心理态度) 3、意义:正确理解犯罪、把握罪与非罪、健全法制 二、犯罪客体:

1、概念:所侵害的、受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 2、种类:我国犯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关系 3、犯罪对象的范围比犯罪客体的更广 三、犯罪客观方面:

1、概念: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并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

2、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危害性、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 3、作为(积极实施危害活动)与不作为(有义务却不履行) 四、犯罪主体:

1、概述:实施了危害行为、依法应负责任的人。

2、自然人成为主体的条件:实施了行为、年龄、有责任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14岁以下)、相对负责(14-16)、减刑责任(14-18)、完全负责(16岁以上) 五、犯罪主观方面:

1、概述: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2、内容:意识因素(对行为结果危害性和基本事实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意识因素、意志因素与发生情况 4、过失:分类(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但都对结果持否定态度) 5、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 第四章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停止而形成不同的状态(既、预、未、中止)

二、犯罪既遂:

1、构成要件说: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2、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 三、犯罪预备:

1、准备条件、制造工具

2、特征: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在着手前停下、停止是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 3、处罚:从轻

四、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

五、犯罪中止:自动放弃或自动(彻底)有效地中止结果发生 第五章

一、概念:主体(两人以上)、客观要件(共同的行为)、主观要件(共同故意)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犯(首要分子与起主要作用的人,按集团罪行的全部处罚)、从犯(次要的实行犯与帮助犯,从轻处罚)、胁从犯、教唆犯 第六章

一、一罪与数罪: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则为一罪,数罪类推。 二、我国判定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 三、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危害行为、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其处罚以一罪论

2、想象竞合犯: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的行为、只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客体、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其处罚是从一重处

3、结果加重犯: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上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重结果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均有犯意;加重法定刑处罚 四、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基于数个同一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每一行为单独构成犯罪)、触犯同一罪名;按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基于一个犯罪最终目的、具有两个以上危害行为、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明文处或从一重处

3、吸收犯:实施数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行为形成吸收关系、数个行为侵犯同一客体、基于同一故意且为实现一个目的;依吸引之罪处之 第七章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存在不法侵害)、时间(侵害正在进行)、对象(侵害只针对本人)、主观(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度(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二、无过当防卫权:对特殊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没有过度的限制 三、防卫过当:主客观

四、紧急避险的条件:起因(危险存在)、时间(正在发生)、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正当的避险意图)、限制(迫不得已)、限度、特别例外限制 第八章

一、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制裁

二、刑罚特征:内容最严厉、对象只能是犯罪人、适用主体特定、明文规定、依照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三、我国刑罚的目的: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改造、教育罪犯,预防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予以相结合) 第九章

一、我国刑罚的分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几类主刑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三、死刑的限制条件: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适用对象(不满18和孕妇)、适用程序

(核准权在最高法)、执行制度(死缓,其条件为罪该处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四、死缓

1、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无故意犯罪的2年后减为无期、确有重大立功的减为有期、有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

2、死缓执行的2年不能算入刑期 第十章

一、量刑的特征:主体是法院、内容是确定刑罚、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二、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三、从重或从轻处罚均应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执行 四、累犯:

1、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前后都是故意犯罪、被判有期以上徒刑、时间5 年以内 2、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前后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轻重不受限制、时间不受限制 3、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对照初犯从重处罚、根据事实量刑 五、自首:

1、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自动投案(投案发生在尚未归案前、本人意志、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自愿置于控制之下)、供述罪行(犯罪事实、自己的、如实)

2、数罪自首的认定:如实供述所有罪行、只供述部分罪行但某罪单独可成立的为自首(反然);特别自首应供认非同种罪行 3、责任:从轻或免除 六、立功:

1、分类:一般立功(揭发其他犯罪、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表现突出)、重大立功(较一般程度更高)

2、责任:一般立功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减轻或免除、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减轻或免除 七、数罪并罚:

1、特点:一人犯有数罪、数罪发生在法定时间之内、先分别量刑再按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原则:限制加重为主,吸引和并科为补充

3、适用规则:死刑仅用吸收原则、无期仅用吸收原则、有期自由刑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惩罚、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八、缓刑:

1、概念: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根据情节和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若期间没有法定情形,原判就不再执行。 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宣告刑为拘役或3年以下、不致危害社会、不是累犯 第十一章

一、减刑的条件:对象(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实质(可以、应当)、限度 二、假释的条件:对象(有期、无期)、限制(有期一样、无期10年、死缓12年、减刑1年;同时对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实质(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三、刑法84条:遵守法规、报告活动、遵守会客规定、离开批准 第十二章 一、时效:

1、概念: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所判刑罚不得执行 2、分类:追诉时效(除无期和死刑外)、行刑时效(无现实意义)

3、追放诉期限:5年以下经过5年、5-10年经过10年、10年以上经过15年、无期和死刑经过20年

4、追诉期起算:犯罪之日或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5、时效中断(追诉其内又犯新罪)与延长(立案后逃避的不受限制)

二、赦免: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部分;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章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罪名 第十三章-第二十一章

刑法学笔记要点 第一章

一、概念: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总和,并有阶级实质;广义(单行与附属)与狭义 二、特征:调整范围较广、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强制力更严厉 三、任务:国家安全、财产、公民权利、秩序 四、原则:罪刑法定、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五、我国刑法的效力原则:对地(领域内、航空器、特殊规定)、对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第二章

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一、犯罪构成:

1、概念: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共同要件:客体(社会关系)、客观方面(行为及后果)、主体、主观方面(心理态度) 3、意义:正确理解犯罪、把握罪与非罪、健全法制 二、犯罪客体:

1、概念:所侵害的、受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 2、种类:我国犯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关系 3、犯罪对象的范围比犯罪客体的更广 三、犯罪客观方面:

1、概念: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并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

2、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危害性、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 3、作为(积极实施危害活动)与不作为(有义务却不履行) 四、犯罪主体:

1、概述:实施了危害行为、依法应负责任的人。

2、自然人成为主体的条件:实施了行为、年龄、有责任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14岁以下)、相对负责(14-16)、减刑责任(14-18)、完全负责(16岁以上) 五、犯罪主观方面:

1、概述: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2、内容:意识因素(对行为结果危害性和基本事实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意识因素、意志因素与发生情况 4、过失:分类(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但都对结果持否定态度) 5、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 第四章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停止而形成不同的状态(既、预、未、中止)

二、犯罪既遂:

1、构成要件说: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2、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 三、犯罪预备:

1、准备条件、制造工具

2、特征: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在着手前停下、停止是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 3、处罚:从轻

四、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

五、犯罪中止:自动放弃或自动(彻底)有效地中止结果发生 第五章

一、概念:主体(两人以上)、客观要件(共同的行为)、主观要件(共同故意)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犯(首要分子与起主要作用的人,按集团罪行的全部处罚)、从犯(次要的实行犯与帮助犯,从轻处罚)、胁从犯、教唆犯 第六章

一、一罪与数罪: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则为一罪,数罪类推。 二、我国判定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 三、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危害行为、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其处罚以一罪论

2、想象竞合犯: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的行为、只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客体、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其处罚是从一重处

3、结果加重犯: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上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重结果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均有犯意;加重法定刑处罚 四、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基于数个同一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每一行为单独构成犯罪)、触犯同一罪名;按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基于一个犯罪最终目的、具有两个以上危害行为、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明文处或从一重处

3、吸收犯:实施数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行为形成吸收关系、数个行为侵犯同一客体、基于同一故意且为实现一个目的;依吸引之罪处之 第七章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存在不法侵害)、时间(侵害正在进行)、对象(侵害只针对本人)、主观(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度(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二、无过当防卫权:对特殊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没有过度的限制 三、防卫过当:主客观

四、紧急避险的条件:起因(危险存在)、时间(正在发生)、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正当的避险意图)、限制(迫不得已)、限度、特别例外限制 第八章

一、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制裁

二、刑罚特征:内容最严厉、对象只能是犯罪人、适用主体特定、明文规定、依照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三、我国刑罚的目的: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改造、教育罪犯,预防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予以相结合) 第九章

一、我国刑罚的分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几类主刑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三、死刑的限制条件: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适用对象(不满18和孕妇)、适用程序

(核准权在最高法)、执行制度(死缓,其条件为罪该处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四、死缓

1、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无故意犯罪的2年后减为无期、确有重大立功的减为有期、有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

2、死缓执行的2年不能算入刑期 第十章

一、量刑的特征:主体是法院、内容是确定刑罚、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二、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三、从重或从轻处罚均应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执行 四、累犯:

1、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前后都是故意犯罪、被判有期以上徒刑、时间5 年以内 2、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前后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轻重不受限制、时间不受限制 3、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对照初犯从重处罚、根据事实量刑 五、自首:

1、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自动投案(投案发生在尚未归案前、本人意志、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自愿置于控制之下)、供述罪行(犯罪事实、自己的、如实)

2、数罪自首的认定:如实供述所有罪行、只供述部分罪行但某罪单独可成立的为自首(反然);特别自首应供认非同种罪行 3、责任:从轻或免除 六、立功:

1、分类:一般立功(揭发其他犯罪、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表现突出)、重大立功(较一般程度更高)

2、责任:一般立功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减轻或免除、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减轻或免除 七、数罪并罚:

1、特点:一人犯有数罪、数罪发生在法定时间之内、先分别量刑再按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原则:限制加重为主,吸引和并科为补充

3、适用规则:死刑仅用吸收原则、无期仅用吸收原则、有期自由刑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惩罚、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八、缓刑:

1、概念: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根据情节和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若期间没有法定情形,原判就不再执行。 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宣告刑为拘役或3年以下、不致危害社会、不是累犯 第十一章

一、减刑的条件:对象(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实质(可以、应当)、限度 二、假释的条件:对象(有期、无期)、限制(有期一样、无期10年、死缓12年、减刑1年;同时对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实质(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三、刑法84条:遵守法规、报告活动、遵守会客规定、离开批准 第十二章 一、时效:

1、概念: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所判刑罚不得执行 2、分类:追诉时效(除无期和死刑外)、行刑时效(无现实意义)

3、追放诉期限:5年以下经过5年、5-10年经过10年、10年以上经过15年、无期和死刑经过20年

4、追诉期起算:犯罪之日或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5、时效中断(追诉其内又犯新罪)与延长(立案后逃避的不受限制)

二、赦免: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部分;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章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罪名 第十三章-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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