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时有可能导致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相差悬殊,因此实践中一般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不予确认,但在后果处理上为平衡双方利益需履行相应的清算程序将抵债物进行变价,根据价款数额的高低来偿还债务。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约定以房抵货款,系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其生效以当事人实际履行为条件,当事人一方必须履行实际交付代偿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效果。
2.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虽然有权依据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请求债务人履行替代给付义务,但应履行清算程序,对所抵物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价款如果高于原债权,多余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如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差额部分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
案情介绍
顶盛公司作为承建方因购买供货方兴殿公司混凝土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供货如超过25000方,超过部分在供货结束后三日内顶盛公司付现金给兴殿公司,供货如低于25000方,则在工程主体封顶前顶盛公司付至400万元给兴殿公司。余款以房抵冲砼款,由兴殿公司自行选取该工程任何单元的商品房销售,销售该房号的房款均归兴殿公司所有。商品房的销售单价按顶盛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价为准,兴殿公司所选商品房房款总价可以超过砼余款总价的20%,供料结束后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约定以房抵货款,系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其生效以当事人实际履行为条件,当事人一方必须履行实际交付代偿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效果。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以物抵债作为消灭债务的替代履行方式,是以原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仅是确保债务得到履行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原债务而言,应具有从属性。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虽然有权依据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请求债务人履行替代给付义务,但应履行清算程序,对所抵物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价款如果高于原债权,多余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如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差额部分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可见,当事人履行以物抵债行为的目的是消灭原债务,清偿债务的标的或数额仍以原债权为基础。
案例索引
《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民申字第2139号】
编者按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时有可能导致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相差悬殊,因此实践中一般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不予确认,但在后果处理上为平衡双方利益需履行相应的清算程序将抵债物进行变价,根据价款数额的高低来偿还债务。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约定以房抵货款,系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其生效以当事人实际履行为条件,当事人一方必须履行实际交付代偿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效果。
2.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虽然有权依据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请求债务人履行替代给付义务,但应履行清算程序,对所抵物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价款如果高于原债权,多余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如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差额部分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
案情介绍
顶盛公司作为承建方因购买供货方兴殿公司混凝土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供货如超过25000方,超过部分在供货结束后三日内顶盛公司付现金给兴殿公司,供货如低于25000方,则在工程主体封顶前顶盛公司付至400万元给兴殿公司。余款以房抵冲砼款,由兴殿公司自行选取该工程任何单元的商品房销售,销售该房号的房款均归兴殿公司所有。商品房的销售单价按顶盛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价为准,兴殿公司所选商品房房款总价可以超过砼余款总价的20%,供料结束后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约定以房抵货款,系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其生效以当事人实际履行为条件,当事人一方必须履行实际交付代偿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效果。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以物抵债作为消灭债务的替代履行方式,是以原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仅是确保债务得到履行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原债务而言,应具有从属性。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虽然有权依据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请求债务人履行替代给付义务,但应履行清算程序,对所抵物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价款如果高于原债权,多余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如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差额部分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可见,当事人履行以物抵债行为的目的是消灭原债务,清偿债务的标的或数额仍以原债权为基础。
案例索引
《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民申字第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