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洗钱,人人有责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时至今日反洗钱法已历时十个年头。洗钱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安全也构成严重威胁。金融机构作为“洗钱”活动的重要环节,在堵截非法洗钱活动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上游犯罪的目的。
制定《反洗钱法》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其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首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
个人,这样洗钱者便可直接达到模糊监管者视线,掌握“黑钱”流向的目的;其次,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保险公司无法阻止退保,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何况保险当事人各方有时出于利益关系而保持相当的默契,因而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更大;再次,洗钱者也经常在保险期限上做文章,如长险短做,利用长期保险合同做幌子,私下和保险公司约定在一定保险期限届满时退保后再重新投保,这笔交易并不记入公司的账上,这样就完成了秘密的洗钱交易。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反洗钱,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一)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
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
(二) 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
建立保险反洗钱奖惩制度,对提供重要保险洗钱线索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开展反洗钱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钱犯罪的人员进行处罚,提高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保险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健全保险反洗钱的相关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监控,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三) 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提高保险业的声誉
查与研相结合,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
打击洗钱,人人有责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时至今日反洗钱法已历时十个年头。洗钱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安全也构成严重威胁。金融机构作为“洗钱”活动的重要环节,在堵截非法洗钱活动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上游犯罪的目的。
制定《反洗钱法》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其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首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
个人,这样洗钱者便可直接达到模糊监管者视线,掌握“黑钱”流向的目的;其次,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保险公司无法阻止退保,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何况保险当事人各方有时出于利益关系而保持相当的默契,因而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更大;再次,洗钱者也经常在保险期限上做文章,如长险短做,利用长期保险合同做幌子,私下和保险公司约定在一定保险期限届满时退保后再重新投保,这笔交易并不记入公司的账上,这样就完成了秘密的洗钱交易。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反洗钱,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一)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
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
(二) 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
建立保险反洗钱奖惩制度,对提供重要保险洗钱线索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开展反洗钱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钱犯罪的人员进行处罚,提高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保险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健全保险反洗钱的相关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监控,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三) 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提高保险业的声誉
查与研相结合,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