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试用期无管理效不缴社保职工获赔

2011年3月,王某被昌乐县某公司录用,公司口头通知他3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他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月工资5000元,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1年5月14日,王某以公司老板强迫自己干活为由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元,但遭到公司拒绝。2011年6月,王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000元、经济补偿1500元,社会保险损失1800元。

庭审中,公司认为,王某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没有权利和法律依据要求各项待遇。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王某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也就不能存在,但王某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王某主张3000元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条第2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旦确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要求支付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王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王某要求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在仲裁庭的耐心解释下,公司支付了王某6300元。

营销(Marketing)

什么是营销

  营销(台湾称为:行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根据杰罗姆·麦卡锡在《基础营销学》下的定义

:营销是指某一组织为满足顾客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

营销学中的主要概念

  包括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定位(positioning)、需要(needs)、欲求 (wants)、需求(demand)、市场供给品(offerings)、品牌(brands)、价值和满足(value and satisfaction)、交换(exchange)、交易(transaction)、关系和网络(relationships and networks)、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供应链(supply chain)、竞争(competition)、营销环境(marketing environment)和营销策划/方案(marketing programs)。这些术语构成了营销职业的词汇库。

营销的主要过程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机会的辨识(opportunity identification);

  (2)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3)对客户的吸引(customer attraction);

  (4)保留客户,培养忠诚(customer retention and loyalty building);

  (5)订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

  这些流程都能够处理得好的话,营销通常都是成功的。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的话,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营销的终极使命:追求利润最大化

  营销已经是一个如此耳熟能详的词汇,或者说任何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部门或者专门的队伍。然而营销到底是什么?营销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何在?我们如何看待营销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位置?

  在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中国十大最烂专业”的帖子中,市场营销赫然在列。毕业生很难找工作显然是其最大的理由。市场营销,一方面极受企业重视,几乎被所有老板列为企业最核心的部门;另一方面,该领域里的所谓专业人才们却茫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社会和各种各样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边缘化。套用营销里面最为热门的术语,就是营销人员们,包括营销本身,都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里肯定是同样显著的。我们每天都在忙忙碌碌地看地、做经济测算,考察市场、研究建筑和户型,包装推广以及销售,也许这些都归属营销部门,也许被切分成环节,营销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我们大多数的营销人员,以及率领营销人员的主管以及指挥他们的老板和总经理们真的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营销的范畴是什么?

我们用什么指标来考核营销决策的正确性?

如何考核营销团队工作的绩效?

对于营销来说,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抓住其中一个要害就抓住了工作的全部?

  由此进一步引申出,

营销队伍应该如何组建?配备哪些方面的特长人才?

营销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

营销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方式与其他部门合作

这些问题将有无数种答案。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先解决核心问题——营销为什么存在?

  营销绝不只是销售。

  最早的市场营销教科书教育我们说,当前的营销观已经从“以生产为导向”历经“以销售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达到“以顾客为导向”的阶段。在很多行业里是这样,然而在这个行业,在不少人仍然认为价格控制是核心环节的房地产行业里,在策划和销售经理以假排号和炒房为唯一手段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必要重新正一正营销与销售之间的名。

2011年3月,王某被昌乐县某公司录用,公司口头通知他3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他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月工资5000元,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1年5月14日,王某以公司老板强迫自己干活为由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元,但遭到公司拒绝。2011年6月,王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000元、经济补偿1500元,社会保险损失1800元。

庭审中,公司认为,王某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没有权利和法律依据要求各项待遇。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王某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也就不能存在,但王某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王某主张3000元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条第2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旦确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要求支付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王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王某要求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在仲裁庭的耐心解释下,公司支付了王某6300元。

营销(Marketing)

什么是营销

  营销(台湾称为:行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根据杰罗姆·麦卡锡在《基础营销学》下的定义

:营销是指某一组织为满足顾客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

营销学中的主要概念

  包括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定位(positioning)、需要(needs)、欲求 (wants)、需求(demand)、市场供给品(offerings)、品牌(brands)、价值和满足(value and satisfaction)、交换(exchange)、交易(transaction)、关系和网络(relationships and networks)、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供应链(supply chain)、竞争(competition)、营销环境(marketing environment)和营销策划/方案(marketing programs)。这些术语构成了营销职业的词汇库。

营销的主要过程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机会的辨识(opportunity identification);

  (2)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3)对客户的吸引(customer attraction);

  (4)保留客户,培养忠诚(customer retention and loyalty building);

  (5)订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

  这些流程都能够处理得好的话,营销通常都是成功的。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的话,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营销的终极使命:追求利润最大化

  营销已经是一个如此耳熟能详的词汇,或者说任何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部门或者专门的队伍。然而营销到底是什么?营销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何在?我们如何看待营销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位置?

  在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中国十大最烂专业”的帖子中,市场营销赫然在列。毕业生很难找工作显然是其最大的理由。市场营销,一方面极受企业重视,几乎被所有老板列为企业最核心的部门;另一方面,该领域里的所谓专业人才们却茫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社会和各种各样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边缘化。套用营销里面最为热门的术语,就是营销人员们,包括营销本身,都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里肯定是同样显著的。我们每天都在忙忙碌碌地看地、做经济测算,考察市场、研究建筑和户型,包装推广以及销售,也许这些都归属营销部门,也许被切分成环节,营销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我们大多数的营销人员,以及率领营销人员的主管以及指挥他们的老板和总经理们真的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营销的范畴是什么?

我们用什么指标来考核营销决策的正确性?

如何考核营销团队工作的绩效?

对于营销来说,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抓住其中一个要害就抓住了工作的全部?

  由此进一步引申出,

营销队伍应该如何组建?配备哪些方面的特长人才?

营销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

营销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方式与其他部门合作

这些问题将有无数种答案。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先解决核心问题——营销为什么存在?

  营销绝不只是销售。

  最早的市场营销教科书教育我们说,当前的营销观已经从“以生产为导向”历经“以销售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达到“以顾客为导向”的阶段。在很多行业里是这样,然而在这个行业,在不少人仍然认为价格控制是核心环节的房地产行业里,在策划和销售经理以假排号和炒房为唯一手段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必要重新正一正营销与销售之间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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