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案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

A通过招聘程序,被公司聘为财务人员。工作一个月后,A忽然告知公司,已经怀孕。后经公司调查,A应聘时已经怀孕三个月,且应聘前已在妇产医院做过检查,因而A在应聘时已知自己怀孕,系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公司以此理由,解除了与A的劳动合同。

后A诉至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律师分析】

A隐瞒怀孕事实,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因公司招聘的人员为财务人员,A是否怀孕并非公司最后录取A的关键原因。对于员工入职时造假即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单位并非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这里的直接相关是指,劳动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显然,A怀孕的事实,对其财务人员的岗位,不构成重大影响,因而用人单位无法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处于三期的妇女,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包括在三期内,如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的,也顺延至三期结束。对于该项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尊重并遵守。

【用人单位支招】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客观上会对所招聘的工作岗位产生重大影响的,用人单位在应聘申请表上,可要求劳动者予以告知。因是否怀孕属个人隐私,劳动者有权不予告知。但用人单位可在应聘申请表上,以醒目位置提醒,因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等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职责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发现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已经怀孕,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自核该条款是否合理,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

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如属于上述情况,可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对履职有着重大的影响。不合理的设置该条款,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

A通过招聘程序,被公司聘为财务人员。工作一个月后,A忽然告知公司,已经怀孕。后经公司调查,A应聘时已经怀孕三个月,且应聘前已在妇产医院做过检查,因而A在应聘时已知自己怀孕,系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公司以此理由,解除了与A的劳动合同。

后A诉至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律师分析】

A隐瞒怀孕事实,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因公司招聘的人员为财务人员,A是否怀孕并非公司最后录取A的关键原因。对于员工入职时造假即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单位并非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这里的直接相关是指,劳动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显然,A怀孕的事实,对其财务人员的岗位,不构成重大影响,因而用人单位无法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处于三期的妇女,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包括在三期内,如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的,也顺延至三期结束。对于该项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尊重并遵守。

【用人单位支招】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客观上会对所招聘的工作岗位产生重大影响的,用人单位在应聘申请表上,可要求劳动者予以告知。因是否怀孕属个人隐私,劳动者有权不予告知。但用人单位可在应聘申请表上,以醒目位置提醒,因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等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职责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发现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已经怀孕,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自核该条款是否合理,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

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如属于上述情况,可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对履职有着重大的影响。不合理的设置该条款,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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