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发电有限公司 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试行) 登高(

编 制:

审 核:

发电有限公司 试行 登高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批 准:

2015-8-3实施

发电有限公司

发电有限公司

登高、高空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运行人员风高处检修维护,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电力运行部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 值班长、安全员应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总体要求

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2. 从事登高及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3. 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4. 每年一次由部门管理者指定专人对登高作业的器具进行检查,并做详细记录。

第六条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1.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安监部培训取得登高作业证书。

2.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使用的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要求,还应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3.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并合格,如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视力不佳,听觉不灵,手脚有残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 要竖警示牌、警示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禁止在高处作业下堆放杂物。

5. 高空作业时一般不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不能重叠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作业时,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按指定的路线上下,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下并有人监护。

6. 遇有6级以上强风暴雨或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7. 在轻薄型材料上作业时,必须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设置坚固的脚手架,不能直接立在轻薄型材料上作业。

第七条 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一)高空作业分级

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1. 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 米。

2. 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3. 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4. 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二)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1. 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2.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作业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3. 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三)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取得登高作业证书。

2. 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3.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使用的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要求,还应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四)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1. 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2. 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3. 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 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5. 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五)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1. 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2. 高空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 离地面2m 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 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们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5. 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6. 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7. 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8.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9.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0.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1.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必须放在工具套或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电有限公司 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试行) 登高(

编 制:

审 核:

发电有限公司 试行 登高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批 准:

2015-8-3实施

发电有限公司

发电有限公司

登高、高空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运行人员风高处检修维护,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电力运行部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 值班长、安全员应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总体要求

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2. 从事登高及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3. 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4. 每年一次由部门管理者指定专人对登高作业的器具进行检查,并做详细记录。

第六条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1.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安监部培训取得登高作业证书。

2.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使用的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要求,还应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3.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并合格,如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视力不佳,听觉不灵,手脚有残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 要竖警示牌、警示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禁止在高处作业下堆放杂物。

5. 高空作业时一般不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不能重叠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作业时,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按指定的路线上下,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下并有人监护。

6. 遇有6级以上强风暴雨或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7. 在轻薄型材料上作业时,必须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设置坚固的脚手架,不能直接立在轻薄型材料上作业。

第七条 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一)高空作业分级

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1. 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 米。

2. 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3. 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4. 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二)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1. 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2.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作业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3. 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三)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取得登高作业证书。

2. 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3.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使用的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要求,还应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四)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1. 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2. 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3. 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 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5. 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五)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1. 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2. 高空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 离地面2m 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 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们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5. 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6. 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7. 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8.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9.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0.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1.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必须放在工具套或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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