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 一、市场和市场规则体系
– 二、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 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1883年美国亚拉巴马州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随后,美国有18个州各自制定了自己的反托拉斯法。
•1890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了《保护贸易与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危害法》,即《谢尔曼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随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一系列反垄断法律。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逐渐摆脱了对侵权法的依附地位,
•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ª¡ª《抵制不正当竞争法》,对当时德国市场经济领域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背景资料】直销与传销的立法发展
•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直销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因而在一些国家迅速传播开来。但因其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其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传销、¡°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各国政府都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开放直销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等。
•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针对这种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自此之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
•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
•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国务院于2005年8月颁布《直销管理条例》的同时,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表现。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上述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视频资料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和市场规则体系
–(一)市场及其调节机制
价格是市场调节的一个核心因素。
市场需要国家的适当干预,国家干预可以采取政治、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其中运用法律进行规制是最科学有效的,而且也只有国家能够对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二)市场规则体系
市场规则体系中的法律规则系统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所构成。目前法学界一般认为,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大部分规范应纳入民法体系,而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一般纳入经济法体系。
•二、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市场规制法”这一概念尚有争议
– (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1.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2.市场竞争关系
3.市场监管关系(10.22---08.1)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1.尊重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依法适度管理的原则
–2.统一规制、分级监管的原则
–3.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4.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5.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
–一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是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约束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 –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一)生产经营规制法
•1.产品质量法
•2.价格法
•3.广告法
•4.商标法
•5.计量法和标准化法
•6.经济合同法
–(二)市场竞争法
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市场监管法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法等各方面在市场规制法体系中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调整系统。
•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它是经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案例】“永健”保健品非法传销案
•2005年11月3日,沂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的咨询,群众询问某公司的营销行为是不是合法的。经过研究,县局初步认定这是一种传销行为,并决定对此案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查明,银杏保健品公司的营销方式为:¡°消费者¡±购买一单价款为1280元的¡°永健¡±银杏系列产品,即成为公司¡°优惠顾客¡±,即得推荐他人购买¡°永健¡±银杏系列产品的资格,当推荐三人成为公司的¡°优惠顾客¡±后,¡°消费者¡±便成为公司¡°嘉宾顾客¡±而享有¡°消费分红¡±的权利,每周分红一次。
•¡°消费者¡±自成为¡°嘉宾顾客¡±后的下一周开始,第一周分红600元,第二周分红500元,以后每周300元,直到分红53310元为止。在此轮分红过程中,当分红达到10000元时,公司扣下1280元,再购买一份公司产品,成为一个新的¡°优惠顾客¡±,当再推荐至三人且每人购买一单(1280元)产品时,即又成为公司¡°嘉宾顾客¡±,又享有分红的权利,分红率同上,以此类推。
•这起保健品传销案件,属于国务院颁布、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2款所规定的传销行为,即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传销带有隐蔽性和集团性,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传销组织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传销和直销具有密切联系,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我们要区分传销与合法的直销。合法的直销和非法的传销最根本的区别是:合法的直销公司有自己的工厂,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都是国家批准的,公司和直销员是合作关系,利益是建立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之上;非法传销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而是将其他厂家粗劣的产品逐层传销给下线会员,每一层都要加上中间利润,这种借着商品的转换而赚取中间利润的¡°间接贩卖¡±,使商品和实际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传销的层次越多,商品价格就越高,这样底层人员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而传销不准退货,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
•传销十大典型案件
•一、吕梁市“冬虫夏草”系列产品传销案
• 赵某、张某2006年2月18日加盟大连康融博尔生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并汇去捌万元的加盟费,该公司授权赵铁花在山西省孝义市开设康融博尔虫草专卖店。在营业执照尚未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06年2月22日开始,通过亲戚、朋友、熟人介绍发展人员,凡购买冬虫夏草系列产品1280元产品即可成为公司的优惠顾客,凡购买冬虫夏草整套系列产品价值达5120元,即获得介绍加入资格,并可享受介绍费128元/每位,同时享受公司所得利润中2%的医疗保险和1%的养老保险的分红奖。
• 当事人的利益来源是:直接购买公司产品享受5折优惠;每介绍一名新的顾客同样可享受满5120元的介绍费128元;购买产品满5000元也可享受3%的公司分红奖;可获得在孝义地区销售金额2%的管理费。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共发展人员320余人,经营额245.24万元。其中235.24万元汇入公司负责人刘汉智的帐户,未汇余款99740元。
• 鉴于上述事实,当事人介绍发展他人以认购产品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采用两级计酬、分红消费、重复消费,以下线的购买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销售产品,牟取非法利益。吕梁市孝义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货款9974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由于涉案金额大,涉嫌非法经营,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六、阳泉市假借“兰望得”品牌传销案
• 2006年9月8日,阳泉市工商局与公安局联合行动,对下站地区某商业培训中心和某舞厅进
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共有145人正在听课,参加“洗脑”培训。经查证,这些来自山东济宁、荷泽、维坊等地的人员都是以销售“兰望得”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入门费”每人2900元,实行“五级三阶”制,即: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级会员;“三阶”即会员、推广员升为培训员为一阶,培训员升为代理员为一阶,代理员升为代理商为一阶。组织者以牟取高额利润为目的,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利用亲情、友情、乡情,拉亲朋好友入会,靠发展下线人员来获取非法利润。其中山东某大学21名在校大学生就被诱骗加入。经执法人员现场侦查,未发现任何“兰望得”相关产品。但从当场收缴汇款的10张收据,6个现金卡和21本笔记本中查明,这是一起典型的“拉人头”传销。
• 执法人员对145名传销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后,当天将其全部予以遣散。并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查封了两处授课场所。并对提供授课场所的某舞厅和某培训中心做出了责令整改,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各处5万元处罚。
•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查,火灾造成25人死亡,13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这场火灾是两名未成年人因泄私愤故意纵火所致。同时,网吧的经营者不仅未办理任何手续就非法经营,而且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还用铁护栏将所有窗户都封死。
事发当晚,又将网吧唯一对外通道——大铁门从外面锁住,致使火灾发生时室内人员无法逃生。因此,经营者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2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以放火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12年有期徒刑。“蓝极速”网吧的非法经营者被判3年有期徒刑。
•北京市市长在火灾发生的当天召开的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上宣布,北京市要对所有网吧停业整顿,重点整顿网吧以及娱乐场所。一是本市要有效地限制发展网吧,要求政法部门重新修改有关网吧管理、整顿的法规,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二是从现在起,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对网吧逐个进行拉网检查。三是市文化局、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迅速行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黑网吧”,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工具,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登入工商信用监督系统。
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黑网吧”,绝不允许其非法经营。四是网吧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五是整顿网吧的工作要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政府,要实行拉网检查整顿,对于“黑网吧”一个都不能漏网。会议还明确提出,今后在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有关部门对网吧不再审批发证。
•2002年6 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宣布,从7 月1 日起,联合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此一行动持续到8 月31日,为期2个月。期间要求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增添或更新设备。
•相关数据:据公安机关的统计,北京市现有的2 400多家网吧,其中开业手续和证照不全的约2 200多家。其中,同时具有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审批核发的“三证”的合法经营者不足200家。而这种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根据文化部的记录,目前中国有超过20万个网吧,但只有46 000个网吧依法登记。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1)“蓝极速”网吧是一家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黑网吧”,在“蓝极速”网吧所酿成的悲剧当中,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负有行政不作为责任?
•除了肇事者应负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政府是否也应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受害人能否提出国家赔偿?
•1、在“蓝极速”网吧所酿成的悲剧当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有行政不作为责任。因为政府相关部门负有对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能,一个主体如果要进入网吧市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取得相关市场主体资格,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对网吧市场进行监督,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的经济主体进入网吧市场。
•所以,“蓝极速”网吧惨剧中,政府失于履行监管方面的职责,未及时对违法进入网吧市场的“蓝极速”网吧进行处理,应负有行政不作为责任。
•2、政府不应当承担经济责任。设立网吧需要由相关部门审核登记、监管,但是经营者违法经营,最终导致了生命和财产的损失,甚至构成犯罪,并不能成为政府代替违法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原因。但是,政府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对市场经营活动依法有监管的义务,特别是一些存在危险性的行业,更需要政府的严格监管。在本案中,有关部门并未尽到职责,没有对网吧违法经营的情况依法进行查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提起国家赔偿的条件是:(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5)、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6)、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和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所以,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2)本案中北京市政府实施了三个“一刀切”的做法:所有网吧停业整顿;对网吧不再审批发
证;今后在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请结合本案,分析经济管理主体在市场规制过程中如何做到“依法适度管理的原则”?
•1、政府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法律上没有依据。针对市场管理规则不健全的行业,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理,对具有潜在市场风险的行业的主体应当进行规制。但是,对市场的监管也应当遵循实质正义的理念,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而不能一刀切。
•2、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是市场机制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本规律。任何违背这些客观规律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管理行为,都是注定要失败的。市场规制法要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更加“经济和理性”,提高经营者的整体效益和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必须遵循和体现相关的市场运行规律。市场规制法只有充分尊重和体现相关经济规律,才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济合理行为,实现综合效益和宏观经济的目标,实现自身的各类调整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在于弥补市场不足而不是替代市场,所以,在强调管理的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强调管理的合理性、适度性和有效性,把握好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力度,这就必须尊重市场客观经济规律。否则就会因国家对市场干预过度而否认市场运行规律而最终否认市场经济,也会导致窒息市场主体活力的严重后果。
•依法适度管理就是要求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要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立足点出发,并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把握适度、得当。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必须在一定的“度”内,适度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而“过”和“不及”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个“度”是个弹性的标准,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运行状况来判断。比如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和司法力度在不同时期的相差很大,受到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当然,国家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政府不是万能的,也会产生“政府失灵”问题。一般认为,当国家能以最低的风险和成本牺牲挽回最大的市场效率损失时,就是最佳、最理想的国家管理,即国家管理的适度、得当。
•在本案中,政府应当根据网吧市场的具体情况,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整顿,而不应当一律禁止新开业、禁止营业的做法严重背离了整顿的初衷,是不合理的。
•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A、政府失灵 B、垄断 C、不正当竞争 D、市场失灵
•3、国家规制市场交易活动的宗旨是()。
A、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
B、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
C、实现有计划的经济调控
D、扩大政府管理权
2000年,《山西青年报》、《山西工商报》相继刊登了关于太原燃气器具市场存在的垄断经营、
指定销售等问题的报道。山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即派人去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气化公司)指定销售点调查。(11.1---08.1)
•经查,煤炭气化公司所属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据此,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来源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燃气热水器增收100元-200元入网费。
•从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该公司共强制收取了217户的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3.22万元。山西省工商局认为,煤炭气化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所指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问题:
•(1)工商局行为的性质如何?
•(2)该案例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什么原则?
(1)工商局行为的性质是市场规制行为。市场规制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规制法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该材料中工商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中的首要任务是,防止其自身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既不能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不能搞经济实体直接参与竞争,更不能凭借行政权力,采取行政手段介入市场竞争,搞强买强卖,权钱交易,默许、支持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经济监督的职能,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督导,具体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监督市场主体行为、对经济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同时作为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行政权。作为监督管理机关,又享有执法权,具有综合的执法监督职权。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2)该案例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工商局查处该公司利用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行为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该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强卖行为使其他竞争者处于不利的地位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一切竞争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经济机会均等是经营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不允许某个竞争者独占机会,也不允许对任何竞争者进行歧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这种强卖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只能购买该公司指定经销商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所拥有的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侵犯
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规制法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间的强者、弱者是客观存在的。强者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组织网络,在市场活动中居于显著优势地位;弱者或消费者不仅经济势力小,而且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因此,他们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这就要求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出发,在立法、执法和救济等方面,对市场主体间弱者一方给予特别的保护。(10.24---08.2)
•1.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
•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
•2.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C市场竞争法
•D产品质量法
•1. ABC。作为调整国家对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性和管理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经济法“一体两翼”(即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一翼。市场规制法调整的是微观的市场竞争和市场管理关系,构成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宏观经济关系的微观基础。
2.BCD。市场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天然地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市场竞争法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同民法中的法人和公民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同经济法中各类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相重复,故不宜纳入¡°市场规制法¡±之中。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属于特别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3.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 •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
•3. ABC。市场的概念虽有多种含义,但是通常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其一,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这是最早的,也是传统的市场概念,如农贸市场等;其二,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这是经济学上对市场的解释,通常说的“市场调节”、“市场机制”中的市场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其三,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这是从企业或卖方的角度上对市场的理解。这是市场营销学上所采用的概念。市场不包括生产和分配关系,如果一种产品内部生产内部消费,那么它没有走向市场。
•4.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
•A市场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4. ABCD。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有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市场竞争法三类,其中选项
B、C、D是生产经营规制法的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是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以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各个组成部分相互协调、互相配合,以实现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目的。
5.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
•C属于公法
•D属于私法
•5.AB。市场规制法属于经济法,这一点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之法,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一个特征,经济法也是公私交融,以公为主的法律。属于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理所当然具有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具有公法与私法相交融的特点,并且是以公法为主。
•6.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公平,具体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公平原则要求()。
•A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应当是公平的
•B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活动应该公平
•C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经济机会均等
•D一切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6.ABC。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包括竞争环境是公平的,交易和竞争活动是公平的,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经济机会均等。主体地位公平主要讲的是在宏观的层次上所有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市场规制关系中所有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比如在国家查处不正当竞争中,国家机关和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主体一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依法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 一、市场和市场规则体系
– 二、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 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1883年美国亚拉巴马州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随后,美国有18个州各自制定了自己的反托拉斯法。
•1890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了《保护贸易与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危害法》,即《谢尔曼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随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一系列反垄断法律。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逐渐摆脱了对侵权法的依附地位,
•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ª¡ª《抵制不正当竞争法》,对当时德国市场经济领域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背景资料】直销与传销的立法发展
•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直销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因而在一些国家迅速传播开来。但因其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其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传销、¡°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各国政府都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开放直销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等。
•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针对这种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自此之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
•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
•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国务院于2005年8月颁布《直销管理条例》的同时,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表现。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上述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视频资料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和市场规则体系
–(一)市场及其调节机制
价格是市场调节的一个核心因素。
市场需要国家的适当干预,国家干预可以采取政治、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其中运用法律进行规制是最科学有效的,而且也只有国家能够对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二)市场规则体系
市场规则体系中的法律规则系统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所构成。目前法学界一般认为,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大部分规范应纳入民法体系,而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一般纳入经济法体系。
•二、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市场规制法”这一概念尚有争议
– (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1.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2.市场竞争关系
3.市场监管关系(10.22---08.1)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1.尊重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依法适度管理的原则
–2.统一规制、分级监管的原则
–3.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4.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5.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
–一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是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约束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 –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一)生产经营规制法
•1.产品质量法
•2.价格法
•3.广告法
•4.商标法
•5.计量法和标准化法
•6.经济合同法
–(二)市场竞争法
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市场监管法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法等各方面在市场规制法体系中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调整系统。
•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它是经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案例】“永健”保健品非法传销案
•2005年11月3日,沂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的咨询,群众询问某公司的营销行为是不是合法的。经过研究,县局初步认定这是一种传销行为,并决定对此案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查明,银杏保健品公司的营销方式为:¡°消费者¡±购买一单价款为1280元的¡°永健¡±银杏系列产品,即成为公司¡°优惠顾客¡±,即得推荐他人购买¡°永健¡±银杏系列产品的资格,当推荐三人成为公司的¡°优惠顾客¡±后,¡°消费者¡±便成为公司¡°嘉宾顾客¡±而享有¡°消费分红¡±的权利,每周分红一次。
•¡°消费者¡±自成为¡°嘉宾顾客¡±后的下一周开始,第一周分红600元,第二周分红500元,以后每周300元,直到分红53310元为止。在此轮分红过程中,当分红达到10000元时,公司扣下1280元,再购买一份公司产品,成为一个新的¡°优惠顾客¡±,当再推荐至三人且每人购买一单(1280元)产品时,即又成为公司¡°嘉宾顾客¡±,又享有分红的权利,分红率同上,以此类推。
•这起保健品传销案件,属于国务院颁布、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2款所规定的传销行为,即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传销带有隐蔽性和集团性,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传销组织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传销和直销具有密切联系,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我们要区分传销与合法的直销。合法的直销和非法的传销最根本的区别是:合法的直销公司有自己的工厂,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都是国家批准的,公司和直销员是合作关系,利益是建立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之上;非法传销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而是将其他厂家粗劣的产品逐层传销给下线会员,每一层都要加上中间利润,这种借着商品的转换而赚取中间利润的¡°间接贩卖¡±,使商品和实际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传销的层次越多,商品价格就越高,这样底层人员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而传销不准退货,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
•传销十大典型案件
•一、吕梁市“冬虫夏草”系列产品传销案
• 赵某、张某2006年2月18日加盟大连康融博尔生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并汇去捌万元的加盟费,该公司授权赵铁花在山西省孝义市开设康融博尔虫草专卖店。在营业执照尚未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06年2月22日开始,通过亲戚、朋友、熟人介绍发展人员,凡购买冬虫夏草系列产品1280元产品即可成为公司的优惠顾客,凡购买冬虫夏草整套系列产品价值达5120元,即获得介绍加入资格,并可享受介绍费128元/每位,同时享受公司所得利润中2%的医疗保险和1%的养老保险的分红奖。
• 当事人的利益来源是:直接购买公司产品享受5折优惠;每介绍一名新的顾客同样可享受满5120元的介绍费128元;购买产品满5000元也可享受3%的公司分红奖;可获得在孝义地区销售金额2%的管理费。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共发展人员320余人,经营额245.24万元。其中235.24万元汇入公司负责人刘汉智的帐户,未汇余款99740元。
• 鉴于上述事实,当事人介绍发展他人以认购产品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采用两级计酬、分红消费、重复消费,以下线的购买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销售产品,牟取非法利益。吕梁市孝义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货款9974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由于涉案金额大,涉嫌非法经营,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六、阳泉市假借“兰望得”品牌传销案
• 2006年9月8日,阳泉市工商局与公安局联合行动,对下站地区某商业培训中心和某舞厅进
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共有145人正在听课,参加“洗脑”培训。经查证,这些来自山东济宁、荷泽、维坊等地的人员都是以销售“兰望得”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入门费”每人2900元,实行“五级三阶”制,即: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级会员;“三阶”即会员、推广员升为培训员为一阶,培训员升为代理员为一阶,代理员升为代理商为一阶。组织者以牟取高额利润为目的,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利用亲情、友情、乡情,拉亲朋好友入会,靠发展下线人员来获取非法利润。其中山东某大学21名在校大学生就被诱骗加入。经执法人员现场侦查,未发现任何“兰望得”相关产品。但从当场收缴汇款的10张收据,6个现金卡和21本笔记本中查明,这是一起典型的“拉人头”传销。
• 执法人员对145名传销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后,当天将其全部予以遣散。并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查封了两处授课场所。并对提供授课场所的某舞厅和某培训中心做出了责令整改,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各处5万元处罚。
•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查,火灾造成25人死亡,13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这场火灾是两名未成年人因泄私愤故意纵火所致。同时,网吧的经营者不仅未办理任何手续就非法经营,而且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还用铁护栏将所有窗户都封死。
事发当晚,又将网吧唯一对外通道——大铁门从外面锁住,致使火灾发生时室内人员无法逃生。因此,经营者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2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以放火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12年有期徒刑。“蓝极速”网吧的非法经营者被判3年有期徒刑。
•北京市市长在火灾发生的当天召开的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上宣布,北京市要对所有网吧停业整顿,重点整顿网吧以及娱乐场所。一是本市要有效地限制发展网吧,要求政法部门重新修改有关网吧管理、整顿的法规,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二是从现在起,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对网吧逐个进行拉网检查。三是市文化局、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迅速行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黑网吧”,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工具,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登入工商信用监督系统。
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黑网吧”,绝不允许其非法经营。四是网吧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五是整顿网吧的工作要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政府,要实行拉网检查整顿,对于“黑网吧”一个都不能漏网。会议还明确提出,今后在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有关部门对网吧不再审批发证。
•2002年6 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宣布,从7 月1 日起,联合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此一行动持续到8 月31日,为期2个月。期间要求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增添或更新设备。
•相关数据:据公安机关的统计,北京市现有的2 400多家网吧,其中开业手续和证照不全的约2 200多家。其中,同时具有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审批核发的“三证”的合法经营者不足200家。而这种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根据文化部的记录,目前中国有超过20万个网吧,但只有46 000个网吧依法登记。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1)“蓝极速”网吧是一家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黑网吧”,在“蓝极速”网吧所酿成的悲剧当中,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负有行政不作为责任?
•除了肇事者应负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政府是否也应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受害人能否提出国家赔偿?
•1、在“蓝极速”网吧所酿成的悲剧当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有行政不作为责任。因为政府相关部门负有对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能,一个主体如果要进入网吧市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取得相关市场主体资格,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对网吧市场进行监督,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的经济主体进入网吧市场。
•所以,“蓝极速”网吧惨剧中,政府失于履行监管方面的职责,未及时对违法进入网吧市场的“蓝极速”网吧进行处理,应负有行政不作为责任。
•2、政府不应当承担经济责任。设立网吧需要由相关部门审核登记、监管,但是经营者违法经营,最终导致了生命和财产的损失,甚至构成犯罪,并不能成为政府代替违法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原因。但是,政府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对市场经营活动依法有监管的义务,特别是一些存在危险性的行业,更需要政府的严格监管。在本案中,有关部门并未尽到职责,没有对网吧违法经营的情况依法进行查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提起国家赔偿的条件是:(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5)、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6)、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和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所以,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2)本案中北京市政府实施了三个“一刀切”的做法:所有网吧停业整顿;对网吧不再审批发
证;今后在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请结合本案,分析经济管理主体在市场规制过程中如何做到“依法适度管理的原则”?
•1、政府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法律上没有依据。针对市场管理规则不健全的行业,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理,对具有潜在市场风险的行业的主体应当进行规制。但是,对市场的监管也应当遵循实质正义的理念,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而不能一刀切。
•2、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是市场机制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本规律。任何违背这些客观规律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管理行为,都是注定要失败的。市场规制法要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更加“经济和理性”,提高经营者的整体效益和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必须遵循和体现相关的市场运行规律。市场规制法只有充分尊重和体现相关经济规律,才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济合理行为,实现综合效益和宏观经济的目标,实现自身的各类调整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在于弥补市场不足而不是替代市场,所以,在强调管理的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强调管理的合理性、适度性和有效性,把握好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力度,这就必须尊重市场客观经济规律。否则就会因国家对市场干预过度而否认市场运行规律而最终否认市场经济,也会导致窒息市场主体活力的严重后果。
•依法适度管理就是要求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要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立足点出发,并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把握适度、得当。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必须在一定的“度”内,适度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而“过”和“不及”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个“度”是个弹性的标准,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运行状况来判断。比如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和司法力度在不同时期的相差很大,受到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当然,国家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政府不是万能的,也会产生“政府失灵”问题。一般认为,当国家能以最低的风险和成本牺牲挽回最大的市场效率损失时,就是最佳、最理想的国家管理,即国家管理的适度、得当。
•在本案中,政府应当根据网吧市场的具体情况,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整顿,而不应当一律禁止新开业、禁止营业的做法严重背离了整顿的初衷,是不合理的。
•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A、政府失灵 B、垄断 C、不正当竞争 D、市场失灵
•3、国家规制市场交易活动的宗旨是()。
A、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
B、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
C、实现有计划的经济调控
D、扩大政府管理权
2000年,《山西青年报》、《山西工商报》相继刊登了关于太原燃气器具市场存在的垄断经营、
指定销售等问题的报道。山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即派人去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气化公司)指定销售点调查。(11.1---08.1)
•经查,煤炭气化公司所属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据此,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来源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燃气热水器增收100元-200元入网费。
•从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该公司共强制收取了217户的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3.22万元。山西省工商局认为,煤炭气化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所指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问题:
•(1)工商局行为的性质如何?
•(2)该案例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什么原则?
(1)工商局行为的性质是市场规制行为。市场规制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规制法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该材料中工商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中的首要任务是,防止其自身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既不能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不能搞经济实体直接参与竞争,更不能凭借行政权力,采取行政手段介入市场竞争,搞强买强卖,权钱交易,默许、支持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经济监督的职能,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督导,具体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监督市场主体行为、对经济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同时作为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行政权。作为监督管理机关,又享有执法权,具有综合的执法监督职权。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2)该案例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工商局查处该公司利用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行为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该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强卖行为使其他竞争者处于不利的地位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一切竞争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经济机会均等是经营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不允许某个竞争者独占机会,也不允许对任何竞争者进行歧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这种强卖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只能购买该公司指定经销商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所拥有的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侵犯
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规制法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间的强者、弱者是客观存在的。强者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组织网络,在市场活动中居于显著优势地位;弱者或消费者不仅经济势力小,而且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因此,他们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这就要求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出发,在立法、执法和救济等方面,对市场主体间弱者一方给予特别的保护。(10.24---08.2)
•1.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
•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
•2.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C市场竞争法
•D产品质量法
•1. ABC。作为调整国家对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性和管理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经济法“一体两翼”(即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一翼。市场规制法调整的是微观的市场竞争和市场管理关系,构成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宏观经济关系的微观基础。
2.BCD。市场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天然地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市场竞争法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同民法中的法人和公民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同经济法中各类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相重复,故不宜纳入¡°市场规制法¡±之中。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属于特别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3.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 •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
•3. ABC。市场的概念虽有多种含义,但是通常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其一,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这是最早的,也是传统的市场概念,如农贸市场等;其二,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这是经济学上对市场的解释,通常说的“市场调节”、“市场机制”中的市场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其三,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这是从企业或卖方的角度上对市场的理解。这是市场营销学上所采用的概念。市场不包括生产和分配关系,如果一种产品内部生产内部消费,那么它没有走向市场。
•4.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
•A市场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4. ABCD。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有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市场竞争法三类,其中选项
B、C、D是生产经营规制法的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是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以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各个组成部分相互协调、互相配合,以实现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目的。
5.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
•C属于公法
•D属于私法
•5.AB。市场规制法属于经济法,这一点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之法,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一个特征,经济法也是公私交融,以公为主的法律。属于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理所当然具有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具有公法与私法相交融的特点,并且是以公法为主。
•6.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公平,具体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公平原则要求()。
•A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应当是公平的
•B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活动应该公平
•C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经济机会均等
•D一切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6.ABC。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包括竞争环境是公平的,交易和竞争活动是公平的,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经济机会均等。主体地位公平主要讲的是在宏观的层次上所有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市场规制关系中所有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比如在国家查处不正当竞争中,国家机关和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主体一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依法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