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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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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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框架

世界范围内,德国是较早颁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对青少年在线

活动的法律保护探索较多,影响很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网络活动,德国在宪法之下,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框架。

在立法上,德国制定了《多媒体法》、等多项法律规范网络活动,以保护青少年的各项基本权利。

在司法上,德国法院和警方等部门将青少年作为优先保护的群体,在法律诉讼和网络违法行为调查追究方面,加大治理力度,较为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本文对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框架予以探析。

立法保护

德国青少年的立法保护是建立在宪法保护的框架之下的。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虽然规定任何人皆有以文字、书面及图片发表意见和不受限制地获取信息的权利,但是该法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为保护青少年及个人名誉权利时可限制这种自由。据此,德国联邦和各州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限制淫秽色情、暴力、种族歧视等信息的传播,以保护青少年免受伤害。

在联邦层面,1997年,德国制定通过了有名的《多媒体法》

(又称《关于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法案》)。该法对国际互联网的规制提出了新的方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内容提供方、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和网络搜索服务提供方的法律责任。《多媒体法》扩大了《刑法》中“出版物”的概念,明确规定“出版物”包括电子的、视觉的或其他类型的数据存储介质,着重限制包含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种族主义的言

论,尤其禁止与纳粹相关的思想言论与图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在保护青少年的问题上,该法修订了旨在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平衡的现有法律。根据《多媒体法》,信息提供者有义务在德国境内不向儿童传播已列入名单的、只可向成人开放的出版物。信息提供者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限制特定出版物的传播。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德国危害儿童出版物检查署负责列出对青少年构成危害的出版物的名单。信息提供者还应当在其机构内部或外界管理机构指定“年轻人保护官”作为监督员,与公众配合,保证儿童接触不到不适宜的出版物。①

2003年,德国联邦制定了新版的《青少年保护法》,替代了1985年出台的,适用范围同样扩展到了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领域。新版的《青少年保护法》明确规定儿童为14岁以下者,青少年为14岁至18岁之间者。这部法律除了对公共场所中的活动进行管制,还进一步区分了线下媒体和线上媒体。根据该法,电脑游戏必须像电影和录像那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如果电脑没有监控装置,网页商则必须有限制性措施的设计,以防止青少年进入色情网页。面,成立直属于联邦家庭、老年、女性和青少年部的“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署”,对儿童及青少年教育和发展有严重影响的信息内容进行管制。该法第19条规定,“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署”由主管机关、协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界代表组成,并通过讨论来确认是否有将某类内容进一步列入危害青少年出版物品名单的必要。②

与之类似,《危害青少年传播出版

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所提供的信息中,如果有可能包含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或者要“义务接受政府委派的特派员对其进行义务指导和咨询,参与其服务计划的制定以及制定特定服务的条件限制”,或者要“以严格自律机制履行保护青少年的任务”,两者任选其一,否则将被视为“违犯了行政法规,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青少年保护法》也规定,网吧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危害他们身心健康的游戏软件。对传播黄色信息的网吧或个人,德国法律将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以15年监禁。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者方可进入网吧上网,有些网吧甚至只接待18岁以上的顾客。周一至周五的早上9点至下午3点之间,中学生严禁出入网吧(因为这是学生上课时间)。为防止网络有害信息传播,德国政府规定所有网吧的电脑必须设置有过滤和监控黄色有害网站的系统,如顾客输入德国政府“黄色网站黑名单”里的地址,电脑立即会出现“警告”,指出这个网址“有害健康,禁止链接”。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被处以罚款,并受到指控。

目前,德国各类普通法中关于限制包括色情、极端的暴力和侵犯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条款均适用于国际互联网。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提供色情、暴力和种族歧视内容的材料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但父母和子女间涉及这些内容的通信不在此列。通过电子媒介出版、发行和订阅含有鼓吹纳粹国家主义和种族仇恨的言论都属于刑事犯罪而被严格禁止。③德国《刑法典》第184条明文规定,向青少年传播色情信息的将被处罚款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传播或有组织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将被处以最高

青年记者·2012年11月上

79

《散布不良内容残害青少年法》《青少年保护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层(BPJM)《青少年保护法》和《阻碍网页登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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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有期徒刑。

2009年,德国政府还出台了一部反儿童色情法案《阻碍网页登录法》。根据此法案,联邦刑警局将建立封锁网站列表并每日更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这一列表,封锁相关的儿童色情网页。该法案已经获得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批准。

不仅如此,德国政府还在制定新的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法案,将由原来的“封锁”儿童色情网页改为“删除”网页。④政府将在所有法律草案基础上集中致力于删除网上儿童色情网页,并最终出台一部以“删除”为重点的反儿童色情法。⑤针对手机上网问题,2003年,德国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该法案应用范围包括手机通信领域,法案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广告短信,必须征得用户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德国政府还成立了“联邦手机短信处理中心”,来管理违反该法案的非法者。

此外,在州政府层面,德国各州在立法活动中均积极保护青少年的在线活动。1991年,德国布兰登堡州制定通过了《布兰登堡法》,该法的第20条在规定“人人有权以任何形式自由传播信息”的同时,强调保护青少年的基本权利——“允许通过法律的制约来保护青少年、保护(个人)名誉和其他重要的法律价值,不得从事战争宣传和宣扬伤害人类尊严的公共歧视。”

同时,各州还共同制定了《青少年保护州际协议》、《广播电视州际协议》和《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强调保护青少年的共同规则。其中,《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规定,凡是描写少儿呈现出不自然姿态的内容(包括虚拟信息)、作为暴力对象的色情、儿童性虐待或青少年的性行为或人兽交的内容均属违法内容。并且,德国在州政府层面还设立了青少年媒介保护委员会,下辖青少年保护网络有限公司,专门敦促网站删除不符合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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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记者·2012年11月上

司法保护

德国法律体系除了对青少年的网络活动进行静态的立法保护,而且在程序和实体上构建了动态的司法保护框架。

在程序保护上,对于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由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即普通刑事法院中常设的特别法庭)负责审理。少年法庭在对少年犯进行的整个诉讼中,必须通知少年法院帮助机构的代表参加。涉及青少年的诉讼案件,德国主要是通过《少年刑事法》与《少年福利法》相结合的方式,将其纳入少年司法的管辖处理范围之内,从庭前调查、庭审保护到执行矫正等程序,对青少年的基本权益给予较为全面充分的保护。其中,对于青少年涉嫌犯罪的案件,德国《少年法院法》第27条规定:“虽经调查,但仍无把握确定少年的违反行为所表明的危险倾向程度,而被判处其刑罚又属必要的,法官可先确定该少年的罪责,对少年刑罚予以缓科,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该法第48条还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均不得公开审理和宣判。在管辖权方面,德国通过与《少年福利法》的结合,基本上把涉及少年保护的所有案件,如少年犯罪案件、少年福利事件等均纳入少年司法的处理范围。⑥

在实体保护上,德国司法部门普遍遵循优先保护和利益平衡原则,对青少年的在线活动给予保护。1992年初,德国即关闭了一些团体利用大学的服务器开设的黄色网站。1995年德国议会正式将青少年的网络保护问题纳入法律。2001年,德国一家州地方法院判决一名男子有罪(处以4年监禁),该男子被指控虐待儿童并在网上散布一名13岁女孩的色情照片。然而,该法院称,由于照片是在互联网上以数据的形式传播,因而不能以一般的性侵犯罪名对该男子定罪。对此,德国联邦法院推翻了该项判决,宣布通过互联网传播或存储在硬盘中的色情图片同散播色情印刷品

没有任何区别,都应受到严惩。法庭宣布,在互联网上散布儿童色情照片和印刷品传播儿童色情照片没有区别,这种行为最多可被判处15年徒刑。2008年,德国柏林检察院对“拥有和传播儿童色情”的约1000名被告进行了传唤。2009年10月,德国联邦宪法院还在一起上诉中作出了“今后禁止在互联网上让未成年人进入色情网页”的判决。

对于手机网络色情的传播,德国法务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应对。2006年3月初,巴伐利亚警方查扣了15部存有和传播黄色影像的手机,这些手机的主人是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的中学生。他们因犯有传播色情和传播美化暴力罪,受到了刑事指控。几天后,巴登符滕堡州有8名中学生的手机被发现有同样内容。鉴于他们相互交换手机上的暴力和黄色视频,他们被罚停课5天。2009年1月,德国黑森州警方还对通过手机互相交换儿童色情内容的犯罪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清剿行动,范围波及德国16个州。此外,德国联邦内政部和德国联邦警察局专门组织了预防犯罪专家和技术力量,成立了类似“网上巡警”的调查机构,24小时跟踪分析网上出现的可疑情况。

注释:

①徐觉哉等编:《上海市科教兴市立法框架研究·国外科技教育政策和法律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页

②温静:《德国保护青少年的网络媒体法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6页

③赵国玲主编:《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的教育对策研究——以实证分析为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8页

④Stefan Pooth. Jugendschutz im Internet-Staatliche Regelung und private Selbstkontrolle,Verlag Dr.Kovac, Hamburg 2005 S.167

⑤冉维 刘向:《西方国家监管网络毫不手软》,《求是》,2010年第20期

⑥陈冰 李雅华:《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3期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讲师,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比较新闻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少年刑事法》

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框架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卢家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讲师,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比较新闻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青年记者

Youth Journalist2012(31)

参考文献(6条)

1.徐觉哉 上海市科教兴市立法框架研究·国外科技教育政策和法律选 20062.温静 德国保护青少年的网络媒体法制 2010

3.赵国玲 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的教育对策研究——以实证分析为基础 2010

4.Stefan Pooth Jugendschutz im Internet-Staatliche Regelung und private Selbstkontrole 20055.冉维刘向 西方国家监管网络毫不手软 2010(20)6.陈冰;李雅华 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 2005(03)

引用本文格式:卢家银 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框架[期刊论文]-青年记者 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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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框架

世界范围内,德国是较早颁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对青少年在线

活动的法律保护探索较多,影响很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网络活动,德国在宪法之下,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框架。

在立法上,德国制定了《多媒体法》、等多项法律规范网络活动,以保护青少年的各项基本权利。

在司法上,德国法院和警方等部门将青少年作为优先保护的群体,在法律诉讼和网络违法行为调查追究方面,加大治理力度,较为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本文对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框架予以探析。

立法保护

德国青少年的立法保护是建立在宪法保护的框架之下的。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虽然规定任何人皆有以文字、书面及图片发表意见和不受限制地获取信息的权利,但是该法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为保护青少年及个人名誉权利时可限制这种自由。据此,德国联邦和各州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限制淫秽色情、暴力、种族歧视等信息的传播,以保护青少年免受伤害。

在联邦层面,1997年,德国制定通过了有名的《多媒体法》

(又称《关于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法案》)。该法对国际互联网的规制提出了新的方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内容提供方、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和网络搜索服务提供方的法律责任。《多媒体法》扩大了《刑法》中“出版物”的概念,明确规定“出版物”包括电子的、视觉的或其他类型的数据存储介质,着重限制包含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种族主义的言

论,尤其禁止与纳粹相关的思想言论与图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在保护青少年的问题上,该法修订了旨在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平衡的现有法律。根据《多媒体法》,信息提供者有义务在德国境内不向儿童传播已列入名单的、只可向成人开放的出版物。信息提供者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限制特定出版物的传播。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德国危害儿童出版物检查署负责列出对青少年构成危害的出版物的名单。信息提供者还应当在其机构内部或外界管理机构指定“年轻人保护官”作为监督员,与公众配合,保证儿童接触不到不适宜的出版物。①

2003年,德国联邦制定了新版的《青少年保护法》,替代了1985年出台的,适用范围同样扩展到了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领域。新版的《青少年保护法》明确规定儿童为14岁以下者,青少年为14岁至18岁之间者。这部法律除了对公共场所中的活动进行管制,还进一步区分了线下媒体和线上媒体。根据该法,电脑游戏必须像电影和录像那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如果电脑没有监控装置,网页商则必须有限制性措施的设计,以防止青少年进入色情网页。面,成立直属于联邦家庭、老年、女性和青少年部的“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署”,对儿童及青少年教育和发展有严重影响的信息内容进行管制。该法第19条规定,“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署”由主管机关、协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界代表组成,并通过讨论来确认是否有将某类内容进一步列入危害青少年出版物品名单的必要。②

与之类似,《危害青少年传播出版

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所提供的信息中,如果有可能包含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或者要“义务接受政府委派的特派员对其进行义务指导和咨询,参与其服务计划的制定以及制定特定服务的条件限制”,或者要“以严格自律机制履行保护青少年的任务”,两者任选其一,否则将被视为“违犯了行政法规,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青少年保护法》也规定,网吧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危害他们身心健康的游戏软件。对传播黄色信息的网吧或个人,德国法律将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以15年监禁。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者方可进入网吧上网,有些网吧甚至只接待18岁以上的顾客。周一至周五的早上9点至下午3点之间,中学生严禁出入网吧(因为这是学生上课时间)。为防止网络有害信息传播,德国政府规定所有网吧的电脑必须设置有过滤和监控黄色有害网站的系统,如顾客输入德国政府“黄色网站黑名单”里的地址,电脑立即会出现“警告”,指出这个网址“有害健康,禁止链接”。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被处以罚款,并受到指控。

目前,德国各类普通法中关于限制包括色情、极端的暴力和侵犯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条款均适用于国际互联网。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提供色情、暴力和种族歧视内容的材料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但父母和子女间涉及这些内容的通信不在此列。通过电子媒介出版、发行和订阅含有鼓吹纳粹国家主义和种族仇恨的言论都属于刑事犯罪而被严格禁止。③德国《刑法典》第184条明文规定,向青少年传播色情信息的将被处罚款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传播或有组织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将被处以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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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不良内容残害青少年法》《青少年保护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层(BPJM)《青少年保护法》和《阻碍网页登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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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有期徒刑。

2009年,德国政府还出台了一部反儿童色情法案《阻碍网页登录法》。根据此法案,联邦刑警局将建立封锁网站列表并每日更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这一列表,封锁相关的儿童色情网页。该法案已经获得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批准。

不仅如此,德国政府还在制定新的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法案,将由原来的“封锁”儿童色情网页改为“删除”网页。④政府将在所有法律草案基础上集中致力于删除网上儿童色情网页,并最终出台一部以“删除”为重点的反儿童色情法。⑤针对手机上网问题,2003年,德国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该法案应用范围包括手机通信领域,法案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广告短信,必须征得用户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德国政府还成立了“联邦手机短信处理中心”,来管理违反该法案的非法者。

此外,在州政府层面,德国各州在立法活动中均积极保护青少年的在线活动。1991年,德国布兰登堡州制定通过了《布兰登堡法》,该法的第20条在规定“人人有权以任何形式自由传播信息”的同时,强调保护青少年的基本权利——“允许通过法律的制约来保护青少年、保护(个人)名誉和其他重要的法律价值,不得从事战争宣传和宣扬伤害人类尊严的公共歧视。”

同时,各州还共同制定了《青少年保护州际协议》、《广播电视州际协议》和《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强调保护青少年的共同规则。其中,《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规定,凡是描写少儿呈现出不自然姿态的内容(包括虚拟信息)、作为暴力对象的色情、儿童性虐待或青少年的性行为或人兽交的内容均属违法内容。并且,德国在州政府层面还设立了青少年媒介保护委员会,下辖青少年保护网络有限公司,专门敦促网站删除不符合要求的内容。

80

青年记者·2012年11月上

司法保护

德国法律体系除了对青少年的网络活动进行静态的立法保护,而且在程序和实体上构建了动态的司法保护框架。

在程序保护上,对于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由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即普通刑事法院中常设的特别法庭)负责审理。少年法庭在对少年犯进行的整个诉讼中,必须通知少年法院帮助机构的代表参加。涉及青少年的诉讼案件,德国主要是通过《少年刑事法》与《少年福利法》相结合的方式,将其纳入少年司法的管辖处理范围之内,从庭前调查、庭审保护到执行矫正等程序,对青少年的基本权益给予较为全面充分的保护。其中,对于青少年涉嫌犯罪的案件,德国《少年法院法》第27条规定:“虽经调查,但仍无把握确定少年的违反行为所表明的危险倾向程度,而被判处其刑罚又属必要的,法官可先确定该少年的罪责,对少年刑罚予以缓科,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该法第48条还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均不得公开审理和宣判。在管辖权方面,德国通过与《少年福利法》的结合,基本上把涉及少年保护的所有案件,如少年犯罪案件、少年福利事件等均纳入少年司法的处理范围。⑥

在实体保护上,德国司法部门普遍遵循优先保护和利益平衡原则,对青少年的在线活动给予保护。1992年初,德国即关闭了一些团体利用大学的服务器开设的黄色网站。1995年德国议会正式将青少年的网络保护问题纳入法律。2001年,德国一家州地方法院判决一名男子有罪(处以4年监禁),该男子被指控虐待儿童并在网上散布一名13岁女孩的色情照片。然而,该法院称,由于照片是在互联网上以数据的形式传播,因而不能以一般的性侵犯罪名对该男子定罪。对此,德国联邦法院推翻了该项判决,宣布通过互联网传播或存储在硬盘中的色情图片同散播色情印刷品

没有任何区别,都应受到严惩。法庭宣布,在互联网上散布儿童色情照片和印刷品传播儿童色情照片没有区别,这种行为最多可被判处15年徒刑。2008年,德国柏林检察院对“拥有和传播儿童色情”的约1000名被告进行了传唤。2009年10月,德国联邦宪法院还在一起上诉中作出了“今后禁止在互联网上让未成年人进入色情网页”的判决。

对于手机网络色情的传播,德国法务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应对。2006年3月初,巴伐利亚警方查扣了15部存有和传播黄色影像的手机,这些手机的主人是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的中学生。他们因犯有传播色情和传播美化暴力罪,受到了刑事指控。几天后,巴登符滕堡州有8名中学生的手机被发现有同样内容。鉴于他们相互交换手机上的暴力和黄色视频,他们被罚停课5天。2009年1月,德国黑森州警方还对通过手机互相交换儿童色情内容的犯罪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清剿行动,范围波及德国16个州。此外,德国联邦内政部和德国联邦警察局专门组织了预防犯罪专家和技术力量,成立了类似“网上巡警”的调查机构,24小时跟踪分析网上出现的可疑情况。

注释:

①徐觉哉等编:《上海市科教兴市立法框架研究·国外科技教育政策和法律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页

②温静:《德国保护青少年的网络媒体法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6页

③赵国玲主编:《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的教育对策研究——以实证分析为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8页

④Stefan Pooth. Jugendschutz im Internet-Staatliche Regelung und private Selbstkontrolle,Verlag Dr.Kovac, Hamburg 2005 S.167

⑤冉维 刘向:《西方国家监管网络毫不手软》,《求是》,2010年第20期

⑥陈冰 李雅华:《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3期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讲师,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比较新闻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少年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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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卢家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讲师,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比较新闻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青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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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条)

1.徐觉哉 上海市科教兴市立法框架研究·国外科技教育政策和法律选 20062.温静 德国保护青少年的网络媒体法制 2010

3.赵国玲 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的教育对策研究——以实证分析为基础 2010

4.Stefan Pooth Jugendschutz im Internet-Staatliche Regelung und private Selbstkontrole 20055.冉维刘向 西方国家监管网络毫不手软 2010(20)6.陈冰;李雅华 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 2005(03)

引用本文格式:卢家银 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框架[期刊论文]-青年记者 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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