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增值税改革的企业转型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全员参与和高度重视。 我建议企业分3个阶段来完成这一转型:第一阶段要进行影响分析及其规划,即根据现有的法规进行差异分析,确定公司需要变革的关键领域,并制定实施方案;第二阶段要实施变革以应对转型,即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及系统实施改造;第三阶段为后续跟踪检查,即审核实施后的效果,检查增值税申报和会计处理,及时发现并规避重大风险。 具体而言,有3点要特别注意。 开票方需注意基本联次 抵扣联的运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简称“7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发票的基本联次和用途,对于开票方而言,需要注意基本联次抵扣联的运用。 根据货运的特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到第三联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抵扣联是受票方的扣税凭证,开具方一定及时交与受票方,以免影响受票方进行认证抵扣。对于受票方来说,抵扣时限的政策按《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简称“7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77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在上述规定下,发票的开具方应遵循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红字普通发票对应部分需做 进项税转出 77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票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中稽核比对。因此,税务机关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通知单,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中也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对此,77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票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对涉及红字普通发票有专项评估措施,受票方应注意对其已抵扣部分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货运发票抵扣政策的相关规定 1.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规定。《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认证比对的规定。《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码的规定。《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明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4.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不规范不得抵扣的规定。《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5.税务机关管理审核的规定。《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仍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应对增值税改革的企业转型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全员参与和高度重视。 我建议企业分3个阶段来完成这一转型:第一阶段要进行影响分析及其规划,即根据现有的法规进行差异分析,确定公司需要变革的关键领域,并制定实施方案;第二阶段要实施变革以应对转型,即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及系统实施改造;第三阶段为后续跟踪检查,即审核实施后的效果,检查增值税申报和会计处理,及时发现并规避重大风险。 具体而言,有3点要特别注意。 开票方需注意基本联次 抵扣联的运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简称“7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发票的基本联次和用途,对于开票方而言,需要注意基本联次抵扣联的运用。 根据货运的特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到第三联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抵扣联是受票方的扣税凭证,开具方一定及时交与受票方,以免影响受票方进行认证抵扣。对于受票方来说,抵扣时限的政策按《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简称“7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77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在上述规定下,发票的开具方应遵循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红字普通发票对应部分需做 进项税转出 77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票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中稽核比对。因此,税务机关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通知单,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中也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对此,77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票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对涉及红字普通发票有专项评估措施,受票方应注意对其已抵扣部分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货运发票抵扣政策的相关规定 1.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规定。《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认证比对的规定。《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码的规定。《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明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4.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不规范不得抵扣的规定。《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5.税务机关管理审核的规定。《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仍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