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为了做好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获得程序:
1、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2、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
3、医务科将参加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拟授予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人员名单存档备案;
4、医务科下发抗菌药物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
5、信息科根据医务科发授的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在HIS 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6. 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调整:医师本人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上交医务科。科室同意的医师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然后再由信息科在HIS 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
7. 新进人员需学习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或调配权限,再由信息科在HIS 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范围:
1、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任何抗菌药物,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小组指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开具;
2、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的任何抗菌药物;
3、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三、其它有关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规定:
1、具任何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都无权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师签字)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或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为了做好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获得程序:
1、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2、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
3、医务科将参加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拟授予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人员名单存档备案;
4、医务科下发抗菌药物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
5、信息科根据医务科发授的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在HIS 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6. 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调整:医师本人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上交医务科。科室同意的医师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然后再由信息科在HIS 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
7. 新进人员需学习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或调配权限,再由信息科在HIS 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范围:
1、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任何抗菌药物,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小组指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开具;
2、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的任何抗菌药物;
3、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三、其它有关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规定:
1、具任何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都无权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师签字)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或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