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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
作者:向会英
来源:《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04期
摘 要:建立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直接关系到职业体育的未来发展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通过分析国内外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研究成果、国外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和实践,以及国内职业体育的垄断现状,认为我国应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并根据职业体育的竞争性平衡、生产的特殊性、竞赛产品质量的特性、消费者福利及俱乐部之间特殊的利益关系等理论进一步论证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反垄断法》作为豁免制度法律基础,其法宗旨与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契合度,其内容也为职业体育豁免制度的建立留下了空间,这使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建立具有可行性。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准入限制、赛事转播权集中出售、劳工和集体谈判、运动员流动制度等特殊垄断行为,它还应具有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阶段性特点。
关键词: 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中图分类号: G 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13)04-0295-06 文献标志码: A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由于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的规定适用中排除[1]。由于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可以平衡竞争政策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多数国家在制订反垄断法时,会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确立相关领域某些事项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或条款。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以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条款仅在个别单行法中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法的豁免制度尚处于空白阶段。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第15条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在附则中规定了知识产权豁免和农业豁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职业体育行业异军突起,足球、篮球等项目表现出强劲的职业化发展态势。2001年我国加入WTO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我国体育的职业化、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职业体育基于体育和商业的双重属性,表现出垄断与竞争的特殊性。例如,在美国等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实践中表现出:一方面,职业体育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另一方面,职业体育又与反垄断法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又属于反垄断法豁免的范围。随着我国职业体育联赛体制的运作,建立规范的市场化职业联盟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然而,同其他发达国家成熟的职业体育相比,我国目前职业体育发展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极其贫乏,急需完善。在此背景下,建立我国职业体育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意义深远,直接关系到职业体育的未来发展问题;因此,考虑到我国职业体育的现实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的框架内对这一问题作出前瞻性的思考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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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
作者:向会英
来源:《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04期
摘 要:建立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直接关系到职业体育的未来发展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通过分析国内外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研究成果、国外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和实践,以及国内职业体育的垄断现状,认为我国应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并根据职业体育的竞争性平衡、生产的特殊性、竞赛产品质量的特性、消费者福利及俱乐部之间特殊的利益关系等理论进一步论证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反垄断法》作为豁免制度法律基础,其法宗旨与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契合度,其内容也为职业体育豁免制度的建立留下了空间,这使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建立具有可行性。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准入限制、赛事转播权集中出售、劳工和集体谈判、运动员流动制度等特殊垄断行为,它还应具有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阶段性特点。
关键词: 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中图分类号: G 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13)04-0295-06 文献标志码: A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由于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的规定适用中排除[1]。由于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可以平衡竞争政策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多数国家在制订反垄断法时,会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确立相关领域某些事项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或条款。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以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条款仅在个别单行法中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法的豁免制度尚处于空白阶段。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第15条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在附则中规定了知识产权豁免和农业豁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职业体育行业异军突起,足球、篮球等项目表现出强劲的职业化发展态势。2001年我国加入WTO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我国体育的职业化、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职业体育基于体育和商业的双重属性,表现出垄断与竞争的特殊性。例如,在美国等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实践中表现出:一方面,职业体育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另一方面,职业体育又与反垄断法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又属于反垄断法豁免的范围。随着我国职业体育联赛体制的运作,建立规范的市场化职业联盟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然而,同其他发达国家成熟的职业体育相比,我国目前职业体育发展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极其贫乏,急需完善。在此背景下,建立我国职业体育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意义深远,直接关系到职业体育的未来发展问题;因此,考虑到我国职业体育的现实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的框架内对这一问题作出前瞻性的思考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