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官员解读信访条例:不得拦堵正常信访
河南报业网讯 核心提示: 作为我国2005年第一部做重大调整的法规,新《信访条例》于1月17日正式颁布,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与基层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条例,不仅将“保护信访人权利”确立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在接待、处理群众信访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公布接待群众来访时间、地点和相关联系方式。
新的《信访条例》如何保护信访人的权利?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新的《信访条例》对相关部门、政府、公务员有什么约束?针对一系列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信访局副局长谢海洋,请谢副局长详细解读新《信访条例》。
解读1 适应信访新情况
“过去不是没有《信访条例》,而是形势变了,《信访条例》也要跟上形势。”谢副局长介绍说,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一方面,信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信访总量上升,群众越级上访增多等;另一方面,信访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信访渠道不够畅通,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等。
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因此,国务院对现行的《信访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1月17日正式颁布。
解读2 信访办理效率提高
问题不会“泥牛入海”
按照现行《信访条例》的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办信访事项没有告知的义务,加上以往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时存在层层转办、效率低下的问题,常常造成写信人的信“泥牛入海”的现象。新的《信访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告知制度。只要写信人姓名、住址清楚,反映有实质问题,就不会再没有回音了。如,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群众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群众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限时办结
新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自受理之日起60~90日内能够得到处理结果。
不满意可复查复核
新条例中规定了严密的复查和复核制度。群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群众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解读3 群众信访须按规矩来
上访注意“找对门”
“如果上访,是不是一定要到市政府、省政府甚至京城去?”对此,谢副局长提醒说,如果你有问题需要反映,要注意选准信访的部
门。原则上,群众对属于哪个机关管理的信访问题,就到哪个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反映。
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就应该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或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反映;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就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上门上访不是唯一方式
许多群众上访时,都愿意亲自到有关部门找“青天大老爷”。其实,在现代化的信息时代,写信、发电子邮件反映问题一样受重视,新条例中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问题要真实,姓名要写清
对于信访人来说,要注意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反映的问题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此外,信访人应当写清自己的姓名、地址。
集体上访不超过5人
新条例中明文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为啥会作出这样的规定?谢副局长说,条例这样规定,一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考虑,多人上访一般会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有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二是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信访群众的经济负担考虑;三是集体上访无论人数多少,都是为了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选派代表完全可以把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出来。
“拦轿喊冤”不可取
在一些老百姓心里,古戏文中常常能看到“拦轿喊冤”,那么拦截领导的公务车辆是不是有利于问题早日解决?
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谢副局长答复:这种行为不可取。因为按照新的《信访条例》,拦截公务车辆上访是违法的。
信访人在信访中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信访人也有自己的义务。新的《信访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和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4 信访机制更加透明
推诿扯皮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拖延等问题,条例规定:
第一,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二,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处理意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要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
“有群众反映,他们在当地反映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在往上级部门上访途中,又被当地干部截回,回去之后,反映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遇到这种情况群众该怎么办?”记者的问题有些尖刻。
谢副局长的回答很诚恳:近年来,确有一些地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对群众正常信访拦卡堵截,使信访渠道不够畅通,造成群众赴京、来省上访量上升。
对此,条例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群众正常信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上访群众打击报复,违反规定
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等相关事项。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应坚持下访制度,就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可以到其居住地与其面谈沟通。
为保证贯彻落实新的《信访条列》,省信访局正在制定包括《信访听证制度》、《信访案件终结制度》、《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在内的7项制度6项规范,确保新条例稳步实施。此外,省信访局还公布了24小时热线0371-65902186,方便群众随时咨询。
河南官员解读信访条例:不得拦堵正常信访
河南报业网讯 核心提示: 作为我国2005年第一部做重大调整的法规,新《信访条例》于1月17日正式颁布,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与基层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条例,不仅将“保护信访人权利”确立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在接待、处理群众信访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公布接待群众来访时间、地点和相关联系方式。
新的《信访条例》如何保护信访人的权利?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新的《信访条例》对相关部门、政府、公务员有什么约束?针对一系列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信访局副局长谢海洋,请谢副局长详细解读新《信访条例》。
解读1 适应信访新情况
“过去不是没有《信访条例》,而是形势变了,《信访条例》也要跟上形势。”谢副局长介绍说,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一方面,信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信访总量上升,群众越级上访增多等;另一方面,信访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信访渠道不够畅通,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等。
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因此,国务院对现行的《信访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1月17日正式颁布。
解读2 信访办理效率提高
问题不会“泥牛入海”
按照现行《信访条例》的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办信访事项没有告知的义务,加上以往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时存在层层转办、效率低下的问题,常常造成写信人的信“泥牛入海”的现象。新的《信访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告知制度。只要写信人姓名、住址清楚,反映有实质问题,就不会再没有回音了。如,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群众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群众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限时办结
新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自受理之日起60~90日内能够得到处理结果。
不满意可复查复核
新条例中规定了严密的复查和复核制度。群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群众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解读3 群众信访须按规矩来
上访注意“找对门”
“如果上访,是不是一定要到市政府、省政府甚至京城去?”对此,谢副局长提醒说,如果你有问题需要反映,要注意选准信访的部
门。原则上,群众对属于哪个机关管理的信访问题,就到哪个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反映。
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就应该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或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反映;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就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上门上访不是唯一方式
许多群众上访时,都愿意亲自到有关部门找“青天大老爷”。其实,在现代化的信息时代,写信、发电子邮件反映问题一样受重视,新条例中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问题要真实,姓名要写清
对于信访人来说,要注意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反映的问题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此外,信访人应当写清自己的姓名、地址。
集体上访不超过5人
新条例中明文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为啥会作出这样的规定?谢副局长说,条例这样规定,一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考虑,多人上访一般会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有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二是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信访群众的经济负担考虑;三是集体上访无论人数多少,都是为了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选派代表完全可以把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出来。
“拦轿喊冤”不可取
在一些老百姓心里,古戏文中常常能看到“拦轿喊冤”,那么拦截领导的公务车辆是不是有利于问题早日解决?
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谢副局长答复:这种行为不可取。因为按照新的《信访条例》,拦截公务车辆上访是违法的。
信访人在信访中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信访人也有自己的义务。新的《信访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和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4 信访机制更加透明
推诿扯皮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拖延等问题,条例规定:
第一,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二,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处理意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要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
“有群众反映,他们在当地反映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在往上级部门上访途中,又被当地干部截回,回去之后,反映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遇到这种情况群众该怎么办?”记者的问题有些尖刻。
谢副局长的回答很诚恳:近年来,确有一些地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对群众正常信访拦卡堵截,使信访渠道不够畅通,造成群众赴京、来省上访量上升。
对此,条例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群众正常信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上访群众打击报复,违反规定
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等相关事项。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应坚持下访制度,就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可以到其居住地与其面谈沟通。
为保证贯彻落实新的《信访条列》,省信访局正在制定包括《信访听证制度》、《信访案件终结制度》、《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在内的7项制度6项规范,确保新条例稳步实施。此外,省信访局还公布了24小时热线0371-65902186,方便群众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