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国家统计方式或安邦治国的策略,更还是一种借助法律制度的运行,最大程度地正常释放其内在的精神价值功效,而使之进入人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民间信仰的一部分。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德治国通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殿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伦理道德基础。道德强调人的自觉自律,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以德治国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德治。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社会阶段基础和经济基础;其次,二者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都体现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时代风尚。再次,二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所以,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使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互相衔接,相互协调,在作用上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时代潮流、社会主义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同一性。
(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第一,在立法上,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第二通过强化执法和司法,促进道德规范的培植。缺乏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的一个盗贼
横行、动荡不安、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社会里,公民的良性道德就难的形式,道德就缺乏有效的屏障和依托。第三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第四,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是道的保障。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也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出了系统规定。如《合同法》、《民不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遵守公序良俗、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反映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师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些法律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传播道德,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标准和推动力量。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衽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哪个更重要?
以德治国就是以品德教化的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最理性的法律以理服人地解释法律执行法律;教化与法律一类规定的关系如何?如果一个国家的权贵统治阶层,不能够以品德教化其国人民去共同理智理性参与其国法律的制定,那么,其国的法律就必然是主要维护统治阶层权贵眼前最大化感性利益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限制其国人民的“笼子”。如果一个国家的权贵统治阶层,不能够以品德教化其国人民去共同理智理性面对其国的法律的修改及解释,那么,相应的法律就必然只是统治其国人民的“鞭子”一类的工具。当今人类社会世界各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上述所讲的以品德教化其国人民;所以,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进入理性民主社会;存在的只是美国式的厚颜无耻的大吹特吹自己“已是民主法治”国家了的怪异现象。所以,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都不可缺,都同等重要;没有德就不会有法的存在意义,没有法存在的意义就不会有德的存在。
法律与道德各有其巨大作用,也各有其显著缺陷。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能发挥更大作用。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与道德在起源和发展上有某些共同点。道德与法律均起源于风俗习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当文明开始以后,希腊人、罗巴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是把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这说明,某些法律是由道德习惯转化而来的。第二、法律和道德都是用来维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律令吸收了封建道德规范。我国魏晋隋唐法典中,除律令正文外,还附有“十罪”“十恶”的条目,其中的“数”、“者”、“睦”、“义”等,就属于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有法律效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有“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就有法律方面的内涵。第
三、法律与道德在作用上相互凭借,相互补充。统治阶级用法律推行道德,用道德维护法律,这就所谓的“德威并施”,“宽猛相济”。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裁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以所谓“礼者禁将奖
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人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自觉性,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此外,某些法律手段不宜解决的问题,可以用道德手段解决,而有些社会问题道德手段不行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
四、小结
中国历来具有尚德传统。孔子曾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后的历代王朝“唯儒独遵”作为治国根本任务,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地位。然而这种德治由于具服务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法致,过分夸大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忽视了“法治”。今天,我们强调“以德治国”应当对中国古代的“德治”进行辩证分析,有选择的继承。我们强调“依德治国”其意在于恢复道德在治理国家和调整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地位,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发展。历史一再证明,忘德,则社会道德论表,世风日下,积习成弊;法治软弱,则社会违法犯罪猖獗,人人自危,正不压邪。社会走向优雅、长治久安之时也正是两者完美结合之时。因此治国实践中,我们应力诫“泛德”和“泛法”两个极端,避免任何片面性的认识。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国家统计方式或安邦治国的策略,更还是一种借助法律制度的运行,最大程度地正常释放其内在的精神价值功效,而使之进入人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民间信仰的一部分。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德治国通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殿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伦理道德基础。道德强调人的自觉自律,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以德治国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德治。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社会阶段基础和经济基础;其次,二者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都体现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时代风尚。再次,二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所以,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使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互相衔接,相互协调,在作用上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时代潮流、社会主义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同一性。
(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第一,在立法上,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第二通过强化执法和司法,促进道德规范的培植。缺乏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的一个盗贼
横行、动荡不安、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社会里,公民的良性道德就难的形式,道德就缺乏有效的屏障和依托。第三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第四,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是道的保障。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也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出了系统规定。如《合同法》、《民不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遵守公序良俗、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反映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师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些法律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传播道德,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标准和推动力量。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衽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哪个更重要?
以德治国就是以品德教化的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最理性的法律以理服人地解释法律执行法律;教化与法律一类规定的关系如何?如果一个国家的权贵统治阶层,不能够以品德教化其国人民去共同理智理性参与其国法律的制定,那么,其国的法律就必然是主要维护统治阶层权贵眼前最大化感性利益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限制其国人民的“笼子”。如果一个国家的权贵统治阶层,不能够以品德教化其国人民去共同理智理性面对其国的法律的修改及解释,那么,相应的法律就必然只是统治其国人民的“鞭子”一类的工具。当今人类社会世界各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上述所讲的以品德教化其国人民;所以,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进入理性民主社会;存在的只是美国式的厚颜无耻的大吹特吹自己“已是民主法治”国家了的怪异现象。所以,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都不可缺,都同等重要;没有德就不会有法的存在意义,没有法存在的意义就不会有德的存在。
法律与道德各有其巨大作用,也各有其显著缺陷。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能发挥更大作用。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与道德在起源和发展上有某些共同点。道德与法律均起源于风俗习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当文明开始以后,希腊人、罗巴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是把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这说明,某些法律是由道德习惯转化而来的。第二、法律和道德都是用来维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律令吸收了封建道德规范。我国魏晋隋唐法典中,除律令正文外,还附有“十罪”“十恶”的条目,其中的“数”、“者”、“睦”、“义”等,就属于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有法律效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有“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就有法律方面的内涵。第
三、法律与道德在作用上相互凭借,相互补充。统治阶级用法律推行道德,用道德维护法律,这就所谓的“德威并施”,“宽猛相济”。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裁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以所谓“礼者禁将奖
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人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自觉性,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此外,某些法律手段不宜解决的问题,可以用道德手段解决,而有些社会问题道德手段不行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
四、小结
中国历来具有尚德传统。孔子曾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后的历代王朝“唯儒独遵”作为治国根本任务,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地位。然而这种德治由于具服务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法致,过分夸大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忽视了“法治”。今天,我们强调“以德治国”应当对中国古代的“德治”进行辩证分析,有选择的继承。我们强调“依德治国”其意在于恢复道德在治理国家和调整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地位,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发展。历史一再证明,忘德,则社会道德论表,世风日下,积习成弊;法治软弱,则社会违法犯罪猖獗,人人自危,正不压邪。社会走向优雅、长治久安之时也正是两者完美结合之时。因此治国实践中,我们应力诫“泛德”和“泛法”两个极端,避免任何片面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