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南院[2010]17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南海校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学风建设,提高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设立以下奖项:
(一)升学工作先进单位;
(二)升学工作进步单位;
(三)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三月,以奖励上一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升学工作先进单位奖和升学工作进步单位奖用于奖励在相应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系,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参评人员为全院教职员工。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奖项评选,由学院主管领导和就业服务与指导中心、学工办、教科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最终由学院领导讨论确定。
第五条 为掌握和评估有关部门、系及相关人员开展就业工作的情况,学院将对学生进行无记名的就业工作问卷调查,并统计问卷和得出评估结果。上述结果作为就业工作评奖的依据。
第六条 升学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认真组织开展考研和专升本工作;
(二)当年毕业生升学录取率前两名。升学录取率计算方法为:专升本人数加上本升研人数之和再除以该系毕业生总人数。
第七条 升学工作进步单位评选条件:
(一)认真总结考研等升学工作经验,升学(专升本和本升研)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升学录取率(专升本和本升研)比上一年增加五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教学系。
如校区各教学系的升学率没有增长5%以上,则此奖项空缺。
第八条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就业工作服务意识强,工作卓有成效;
(二)毕业生总体就业率100%,或本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高于全省、全校和本校区平均就业率;
(三)毕业生对其就业工作评估结果良好,学生评估结果排名在后25%的不能参与评选;
(四)在推荐毕业生就业,或为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服务,取得突出成绩者。
参与评选的毕业班辅导员须同时符合以上(一)(二)(三)条件可申报;其他参评的个人须符合最后一个条件即可申报,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条件择优确定。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申请或推荐。参与评选的单位与个人可以采取自荐或他荐的方式,填写《升学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升学工作进步单位申报表》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审查。就业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评审。学院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就业工作各奖项候选名单;
(四)公示。就业工作各奖项候选名单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审批。公示期满,由就业相关部门报学院领导会议审批,获批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奖励办法:
(一)评为升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升学工作进步单位的集体及评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升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升学工作进步单位的奖金均为2000元。
(三)毕业班辅导员获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奖金按所带人数进行相应的计算,标准奖金为1000元/毕业生200人,毕业生少于或多于200人,按相应比例计算最终奖金。其他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统一按照800元的奖金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就业率和升学录取率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就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落实。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
2010年7月15日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发
华师南院[2010]17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南海校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学风建设,提高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设立以下奖项:
(一)升学工作先进单位;
(二)升学工作进步单位;
(三)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三月,以奖励上一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升学工作先进单位奖和升学工作进步单位奖用于奖励在相应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系,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参评人员为全院教职员工。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奖项评选,由学院主管领导和就业服务与指导中心、学工办、教科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最终由学院领导讨论确定。
第五条 为掌握和评估有关部门、系及相关人员开展就业工作的情况,学院将对学生进行无记名的就业工作问卷调查,并统计问卷和得出评估结果。上述结果作为就业工作评奖的依据。
第六条 升学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认真组织开展考研和专升本工作;
(二)当年毕业生升学录取率前两名。升学录取率计算方法为:专升本人数加上本升研人数之和再除以该系毕业生总人数。
第七条 升学工作进步单位评选条件:
(一)认真总结考研等升学工作经验,升学(专升本和本升研)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升学录取率(专升本和本升研)比上一年增加五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教学系。
如校区各教学系的升学率没有增长5%以上,则此奖项空缺。
第八条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就业工作服务意识强,工作卓有成效;
(二)毕业生总体就业率100%,或本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高于全省、全校和本校区平均就业率;
(三)毕业生对其就业工作评估结果良好,学生评估结果排名在后25%的不能参与评选;
(四)在推荐毕业生就业,或为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服务,取得突出成绩者。
参与评选的毕业班辅导员须同时符合以上(一)(二)(三)条件可申报;其他参评的个人须符合最后一个条件即可申报,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条件择优确定。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申请或推荐。参与评选的单位与个人可以采取自荐或他荐的方式,填写《升学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升学工作进步单位申报表》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审查。就业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评审。学院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就业工作各奖项候选名单;
(四)公示。就业工作各奖项候选名单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审批。公示期满,由就业相关部门报学院领导会议审批,获批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奖励办法:
(一)评为升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升学工作进步单位的集体及评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升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升学工作进步单位的奖金均为2000元。
(三)毕业班辅导员获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奖金按所带人数进行相应的计算,标准奖金为1000元/毕业生200人,毕业生少于或多于200人,按相应比例计算最终奖金。其他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统一按照800元的奖金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就业率和升学录取率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就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落实。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
2010年7月15日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