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张学琴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 2154 5556 传真:010-59626918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达大成国际中心C 座6层
邮编:100124
邮箱:[1**********]@126.com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MM ,1979年? 月26日出生,男,31岁,汉族,系ZH 科技有限公司大区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楼204。
被申请人:ZZ ,1985年? 月25日出生,男,25岁,汉族,系GG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单元9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 楼901。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赔偿二次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用1800元;
2、请求变更残疾赔偿金数额,由原《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53476元变更为58146元。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原《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书(即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原鉴定书”)无论是鉴定结论,还是鉴定适用法律/依据等均无不当,但是申请人为了配合法庭的审理,主动按照法庭的安排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二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书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申请人认为,两次人身伤残鉴定均因被申请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浪费了申请人不必要的时间与金钱,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前后两次的鉴定费。
2、申请人于2011年2月17日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2011年2月22日获得二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人身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1年2月2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北京市2010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北京市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073元。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申请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二次鉴定结论及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10年度数据来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为58146(即29073元*20年*10%)元。
鉴于上述变更,请求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额由原来的229015.47元变更为235485.47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增加及变更的诉讼请求均与诉争的赔偿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3月7日
附:《北京市2010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份; 二次鉴定费发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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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MM ,1979年? 月26日出生,男,31岁,汉族,系ZH 科技有限公司大区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楼204。
被申请人:ZZ ,1985年? 月25日出生,男,25岁,汉族,系GG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单元9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 楼901。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赔偿二次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用1800元;
2、请求变更残疾赔偿金数额,由原《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53476元变更为58146元。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原《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书(即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原鉴定书”)无论是鉴定结论,还是鉴定适用法律/依据等均无不当,但是申请人为了配合法庭的审理,主动按照法庭的安排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二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书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申请人认为,两次人身伤残鉴定均因被申请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浪费了申请人不必要的时间与金钱,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前后两次的鉴定费。
2、申请人于2011年2月17日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2011年2月22日获得二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人身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1年2月2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北京市2010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北京市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073元。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申请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二次鉴定结论及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10年度数据来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为58146(即29073元*20年*10%)元。
鉴于上述变更,请求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额由原来的229015.47元变更为235485.47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增加及变更的诉讼请求均与诉争的赔偿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3月7日
附:《北京市2010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份; 二次鉴定费发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