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宁诚(最高额抵)字第 号
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甲方):
住所地: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地:
鉴于乙方为甲方向 先生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乙方
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权属的 作
为抵押物,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 抵押反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乙方与 先生于 年 月 日签订《保证
担保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一份,乙方依据其与甲方之约定向 先生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
担保,为减少乙方担保风险,现甲方以自有资产,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抵押物的情况:
抵押物名称: ;面积:
抵押物产权证号:
(详见:抵押物清单)
第三条 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甲方向 先生借款,
而乙方为甲方向 先生连续借款提供担保而形成的 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A、乙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甲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
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B、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和诉讼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 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
第五条 反担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反担保期间
自甲方与 先生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甲方与 先生在 年 月 日前可能签 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七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抵
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乙方履行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甲方清偿的;
2、甲方与 先生之间借款合同期满,甲方未及时还款导致乙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乙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及违法活动等;
5、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请求甲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甲方未根据乙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甲方应当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乙方担保债权,具体抵押物的处理方式选择权在乙方。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A、经协商由乙方处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及时清洁剔除抵押物上阻碍抵押权实现的阻滞权利和其他阻滞因素;并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概不承担。
B、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并协助乙方在 3 日内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主债务存续期间及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用于实现主合同中借款用途之目的以外,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甲方在抵押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地上建筑物随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反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抵押登记备案 壹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宁诚(最高额抵)字第 号
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甲方):
住所地: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地:
鉴于乙方为甲方向 先生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乙方
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权属的 作
为抵押物,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 抵押反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乙方与 先生于 年 月 日签订《保证
担保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一份,乙方依据其与甲方之约定向 先生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
担保,为减少乙方担保风险,现甲方以自有资产,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抵押物的情况:
抵押物名称: ;面积:
抵押物产权证号:
(详见:抵押物清单)
第三条 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甲方向 先生借款,
而乙方为甲方向 先生连续借款提供担保而形成的 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A、乙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甲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
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B、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和诉讼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 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
第五条 反担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反担保期间
自甲方与 先生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甲方与 先生在 年 月 日前可能签 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七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抵
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乙方履行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甲方清偿的;
2、甲方与 先生之间借款合同期满,甲方未及时还款导致乙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乙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及违法活动等;
5、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请求甲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甲方未根据乙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甲方应当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乙方担保债权,具体抵押物的处理方式选择权在乙方。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A、经协商由乙方处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及时清洁剔除抵押物上阻碍抵押权实现的阻滞权利和其他阻滞因素;并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概不承担。
B、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并协助乙方在 3 日内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主债务存续期间及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用于实现主合同中借款用途之目的以外,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甲方在抵押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地上建筑物随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反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抵押登记备案 壹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