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务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索要或收受病人及其亲友的红包
二、不准接受药品和器械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或开单提成。
三、不准私自向病人及其亲友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以及其它商品,不准私自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不准为药品、器械、试剂等营销人员提供有关处方、统方、医疗用品数量等信息,并获取钱物。
五、不准违反首诊负责制度,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抢救濒临生命危险的病人。
六、不准出具各类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准对法宝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
七、不准对病人生、冷、硬、顶、拖或与病人争吵。
八、不准给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和开大处方。
九、不准搭车检查、开药和治疗。十不准接受病人及其亲友的礼品、宴请。
卫生部《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自治区《医务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索要或收受病人及其亲友的红包
二、不准接受药品和器械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或开单提成。
三、不准私自向病人及其亲友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以及其它商品,不准私自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不准为药品、器械、试剂等营销人员提供有关处方、统方、医疗用品数量等信息,并获取钱物。
五、不准违反首诊负责制度,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抢救濒临生命危险的病人。
六、不准出具各类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准对法宝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
七、不准对病人生、冷、硬、顶、拖或与病人争吵。
八、不准给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和开大处方。
九、不准搭车检查、开药和治疗。十不准接受病人及其亲友的礼品、宴请。
卫生部《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