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问题的相关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问题的相关分析党政, 相关分析, 领导干部, 责任, 选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是保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有效遏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干部任用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我们在深入学习干部监督工作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明确干部选任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要求

明确的责任及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增强干部工作责任心的关键。选人用人也是一样。只有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者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才能做到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正确选人用人。对此,各地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制定了一些好的制度和措施。但是,总的来看,还不够系统完善,还不能真正解决选人用人明确责任的问题,致使一些领导干部及具体工作人员,在任用干部时,没有压力,缺乏责任,工作随意性大,有的甚至钻空子,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突出的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决策层,由于没有明确领导者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对其选人用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致使一些领导干部不能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主要表现在:民主推荐时,授意或指意推荐自己想用的“意中人”;组织考察时,想方设法干扰干部考察工作,替自己想用的人讲情;讨论决定时,搞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等,造成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

二是在执行层,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案办事。在民主推荐干部时,违反规定,向被考察对象讨好许愿,泄漏干部考察情况,跑风漏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考察,考察结果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等,造成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

三是在群众层,不能出于公心,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的真实面貌。在民主推荐干部时,参与民主推荐的人员不坚持原则,拿原则当人情,不搞“五湖四海”,搞团团伙伙,凭个人好恶或关系亲疏推荐干部;在组织考察阶段,评价干部以个人利益为是非标准,不能如实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使得干部考察时听不到真话,考察结果“失真失实”,造成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由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难以认定,造成了部分推荐人、考察人和决策人责任心不强,在推荐、考察、决策时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了用人失察失误现象的发生。要有效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明确各层次和环节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要明确推荐、考察和任用三个关键环节上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

一是推荐环节。其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要根据不同推荐形式而定。(1)民主推荐干部责任主体就是被推荐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责任要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将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或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写出书面推荐材料,由一把手签名并加盖公章。(2)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对推荐干部负连带责任。责任要求: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根据自己掌握的推荐对象的情况如实推荐,不允许夸大、缩小,更不允许歪曲事实。(3)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责任主体是领导干部本人。责任要求: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本单位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推荐,不能从个人好恶出发、凭私人感情推荐,不能凭自己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本人签名的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拟推荐的职位等,承担推荐责任。(4)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党委(党组)组织的民主推荐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参与指导下级民主推荐的人员对民主推荐负连带责任,对监票、计票、如实向派出机关汇报推荐情况等负主要责任。

二是考察环节。(1)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责任要求:部长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及党组织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结果负责。(2)考察组及其成员对干部考察结果负直接责任,其中考察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责任要求:考察组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材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偏听偏信,不带框框,不感情用事;认真写出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优缺点,提出使用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在考察中,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3)参与考察谈话人员对考察负间接责任。责任要求:参与考察谈话人员应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和有关情况,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4)审查部门对考察结果负连带责任。责任要求: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单位要派出审查人员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审查材料,对考察对象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经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

三是任用环节。(1)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其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责任要求:不准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党委(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2)任命机关对干部任用负连带责任。任命机关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有关任免权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政府组成人员行使任免权,其责任要求是:人大常委会讨论前,党员成员应认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介绍党委(党组)的意图和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发表意见,有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做好反馈的权利。人大常委会讨论干部实行投票表决制度,投票必须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投票。(3)审批机关对干部任用负间接责任。审批机关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呈报的某些领导岗位人选以批复形式同意任免的领导机关。其责任要求是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任职条件对下一级的任用请示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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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是保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有效遏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干部任用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我们在深入学习干部监督工作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明确干部选任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要求

明确的责任及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增强干部工作责任心的关键。选人用人也是一样。只有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者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才能做到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正确选人用人。对此,各地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制定了一些好的制度和措施。但是,总的来看,还不够系统完善,还不能真正解决选人用人明确责任的问题,致使一些领导干部及具体工作人员,在任用干部时,没有压力,缺乏责任,工作随意性大,有的甚至钻空子,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突出的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决策层,由于没有明确领导者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对其选人用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致使一些领导干部不能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主要表现在:民主推荐时,授意或指意推荐自己想用的“意中人”;组织考察时,想方设法干扰干部考察工作,替自己想用的人讲情;讨论决定时,搞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等,造成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

二是在执行层,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案办事。在民主推荐干部时,违反规定,向被考察对象讨好许愿,泄漏干部考察情况,跑风漏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考察,考察结果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等,造成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

三是在群众层,不能出于公心,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的真实面貌。在民主推荐干部时,参与民主推荐的人员不坚持原则,拿原则当人情,不搞“五湖四海”,搞团团伙伙,凭个人好恶或关系亲疏推荐干部;在组织考察阶段,评价干部以个人利益为是非标准,不能如实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使得干部考察时听不到真话,考察结果“失真失实”,造成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由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难以认定,造成了部分推荐人、考察人和决策人责任心不强,在推荐、考察、决策时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了用人失察失误现象的发生。要有效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明确各层次和环节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要明确推荐、考察和任用三个关键环节上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

一是推荐环节。其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要根据不同推荐形式而定。(1)民主推荐干部责任主体就是被推荐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责任要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将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或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写出书面推荐材料,由一把手签名并加盖公章。(2)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对推荐干部负连带责任。责任要求: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根据自己掌握的推荐对象的情况如实推荐,不允许夸大、缩小,更不允许歪曲事实。(3)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责任主体是领导干部本人。责任要求: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本单位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推荐,不能从个人好恶出发、凭私人感情推荐,不能凭自己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本人签名的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拟推荐的职位等,承担推荐责任。(4)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党委(党组)组织的民主推荐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参与指导下级民主推荐的人员对民主推荐负连带责任,对监票、计票、如实向派出机关汇报推荐情况等负主要责任。

二是考察环节。(1)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责任要求:部长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及党组织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结果负责。(2)考察组及其成员对干部考察结果负直接责任,其中考察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责任要求:考察组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材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偏听偏信,不带框框,不感情用事;认真写出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优缺点,提出使用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在考察中,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3)参与考察谈话人员对考察负间接责任。责任要求:参与考察谈话人员应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和有关情况,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4)审查部门对考察结果负连带责任。责任要求: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单位要派出审查人员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审查材料,对考察对象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经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

三是任用环节。(1)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其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责任要求:不准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党委(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2)任命机关对干部任用负连带责任。任命机关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有关任免权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政府组成人员行使任免权,其责任要求是:人大常委会讨论前,党员成员应认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介绍党委(党组)的意图和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发表意见,有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做好反馈的权利。人大常委会讨论干部实行投票表决制度,投票必须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投票。(3)审批机关对干部任用负间接责任。审批机关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呈报的某些领导岗位人选以批复形式同意任免的领导机关。其责任要求是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任职条件对下一级的任用请示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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