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原扬州市金豪大酒店(现宝应县凯京大酒店) 乙方:宝应颐康养护中心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 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 宝应县安宜镇安宜东路99号(原扬州市金豪大酒店)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的房屋(前院8层主楼和后院2层附属楼及餐饮部)租给乙方用于 宝应颐康养护中心(宝应颐康医院)。
二、 该房屋租赁期共10年,租期自2016年04月16日至2026年04月15日,租金为 120万元/年,一年一付,乙方应于下年度截止期前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缴清。
三、该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甲方允许乙方装修改造,但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要结构。
四、乙方改造后的房屋和增加的卫生间、厨房间、手术室、污水设施、消防设施、医用电梯等在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所有(设备等除外)
五、乙方享有庭院使用权,经营场所所有设施、设备、办公用具、用品、床单元用品等物资均移交乙方管理使用。
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如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则必须在房屋租赁期满6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甲方不同意续租,则自本合同期满起,甲方应给乙方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
七、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如遇该房屋拆迁,本合同即行终止,不得借故向国家和对方提出索要条件,阻碍拆迁。
八、甲方应该提供房产证(或出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文件,用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 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原扬州市金豪大酒店(现宝应县凯京大酒店) 乙方:宝应颐康养护中心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 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 宝应县安宜镇安宜东路99号(原扬州市金豪大酒店)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的房屋(前院8层主楼和后院2层附属楼及餐饮部)租给乙方用于 宝应颐康养护中心(宝应颐康医院)。
二、 该房屋租赁期共10年,租期自2016年04月16日至2026年04月15日,租金为 120万元/年,一年一付,乙方应于下年度截止期前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缴清。
三、该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甲方允许乙方装修改造,但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要结构。
四、乙方改造后的房屋和增加的卫生间、厨房间、手术室、污水设施、消防设施、医用电梯等在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所有(设备等除外)
五、乙方享有庭院使用权,经营场所所有设施、设备、办公用具、用品、床单元用品等物资均移交乙方管理使用。
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如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则必须在房屋租赁期满6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甲方不同意续租,则自本合同期满起,甲方应给乙方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
七、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如遇该房屋拆迁,本合同即行终止,不得借故向国家和对方提出索要条件,阻碍拆迁。
八、甲方应该提供房产证(或出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文件,用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 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