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立案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滥诉缠诉现象增多,社会问题司法化进一步加深,矛盾纠纷多元化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应该处理好扩张的诉讼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片面的理解应用与艰难的诉前引导及多元的矛盾纠纷与单一的审判机制之间的矛盾,努力寻求解决方法,积极采取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民事审判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建立健全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机制、规范细化案件处理方式、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民事审判程序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6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案多人少,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改革发展中涉众型、政策性诉求,个别法院工作质效不高等因素,直接导致了“立案难”问题的产生。为解决这一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实施至今,通过各方反映、各种调研已经证实,这项改革运行有序,效果显著,关于“立案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但其与以往任何一项改革一样,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
一、扩张的诉讼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一)产生原因
第一,案件受理总数逐年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时,一律接收,再进行形式审查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对于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无法判定是否能立案的,先行立案。法院丧失了在立案环节的案件过滤功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多数法院案件受理数出现了“井喷”现象,就笔者所在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4月收案数1894件,同比2015年1590件,增长19.1%,同比2014年1392件,增长36%。
第二,恶意诉讼日益严重。一批长期上访、缠诉的信访人员采取变换诉请、拆分诉请等方式重复起诉,部分当事人在一些不客观的社会舆论导向下利用立案登记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更有甚者,有人以认为演员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赵薇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奇葩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第三,法院审判资源配置失衡。人民法院既是承担审判执行业务的专业组织又是内涵大量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法院内部同时存在审判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二元结构。就基层法院来讲,一般都设有政工人事、纪检监察、党务事务、财务和技术鉴定、法警等行政机构,和各专业归口的审判庭、派出法庭等审判业务部门及执行部门。在这种结构下,调配到审判、执行一线的法官就少之又少,他们还得时常放下手中的案件去完成一些政治任务或其他任务,如涉诉信访、法制宣传、扶贫帮困等,使得从事审执工作的法官不能够将全部精力放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事务上。
(二)解决措施
第一,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员额制来说,从上海法院试点看,法官员额大约占法院工作人员的33%,这看上去法官比例降低了,实则优化了法官队伍,使得法官精英化,大大提升了法院的审判能力,从司法资源重新调配和优化利用的角度解决了审判力不足的问题。
第二,完善民事审判程序。在立案阶段,强化司法解纷功能,加强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景汉朝同志在山西调研时也强调:多邀请一些有一定文化知识、懂当事人心理、会做思想工作、又热心法院工作的同志当调解员。潜山县法院返聘两名已退休资深法官做为专职调解员负责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效果显著,对他们的调解协议由法官当场予以司法确认并及时出具调解书。立案调解将简易民事纠纷在进入审判庭之前进行分流,化解于立案阶段,送达方式灵活多样,程序简化,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能够更大程度的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审执透明度。潜山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实现了在立案阶段以诉讼服务网为平台进行网上立案、网上信访等事项,实现了审判管理网络化,庭审法庭科技化;启用了执行远程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该系统通过网络4G信号将执行指挥车和执行法官单兵设备与指挥中心连接能将执行现场的音视频信息实时传送到执行指挥中心,实现了远程指挥、远程监控和现场证据采集等功能,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目前正积极探索启用语音识别系统,能够快速识辩当事人和法官的话语并实时转化为文字显示在电脑屏幕以加快庭审速度。
二、片面的理解应用与艰难的诉前引导之间的矛盾
(一)产生原因
立案登记制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而立案则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诉权行使的功能。由于当事人对诉权把握不准而产生滥诉现象,使得诉前引导无法顺利进行。
立案登记制虽然对立案环节的事务性工作做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但当事人还是不理解,收到补正告知书时依旧因为案子没立成而恼火,工作人员现场的解释显得苍白无力,更有搪塞之嫌。
这便是社会各界出现的一些非常极端的观点:立案登记制就不用进行任何的审查。他们认为,“我来了,你就得给我登记立案”,当事人有的空手而来,有的只提交一纸诉状,有的被告不明确、被告信息不确定,有的拿出长篇大论的“申诉状”,询问半天也说不出具体的诉讼请求,甚者连有的律师也不充分准备起诉材料,他们众口一词“现在是立案登记制,你为什么不给我立?”司法的无奈大概如此,这给我们的诉前引导、释明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闹得沸沸扬扬的“律师被撕裤子”事件,暂不论孰是孰非,不管该律师是主观上间接放任还是客观上不加收敛,不管法院是否暴力执法,究其原因,是律师立案未果,希望这种纠纷只是在我们完善立案登记制改革道路上的一个个案。 (二)解决措施
第一,要明确诉权要件,处理好“一律接收诉状”与“依法审查”的关系。如上所述,当事人对诉权把握不准是对立案登记制认识偏差的关键。诉权的要件包括当事人适格、具有诉的利益及可诉性,诉的利益是诉权的要件和前提,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明确诉权要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诉权要件的审查排除不必要的诉讼,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最需要诉讼救济的纠纷,也防止滥用诉权等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很明确,登记立案的前提任然是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包括原告具备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因此,在登记立案时,首先一律接收诉状,然后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再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而这种宣传和解释的任务不应该由立案工作人员单独完成,我们应该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媒介及实地张贴等方式最大限度进行宣传报道,并印制发放有关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宣传册和资料,在诉讼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有关新闻,让当事人知晓这一改革措施,深入全面的了解立案登记制的有关内容和流程。
第三,建立健全对缠诉、滥诉的惩罚体制。省级法院应该带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缠诉、滥诉和违法起诉的专项调研活动,实时出台缠诉、滥诉和违法起诉工作规范,并逐步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恶意诉讼处罚制度和相对人、被侵害人的相应救济制度,同时,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联合政府机关、金融机构间的综合性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信息通报和披露制度。
第四,规范细化案件处理方式。有必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诉状材料接收清单、补正告知书等。另外,立案登记实施过程中,由于出具书面裁定或是发放补正告知书均需占用一定的司法资源,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案件,缺乏简单快速的处理办法;对于针对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是否应该必须一律发放补正告知书,深得商榷,笔者在立案窗口工作,时常会遇到前来立案的律师忘记带律师事务所函或是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我们说“材料不齐,给你发个补正告知书吧”,他们通常会说:“不用,太麻烦了,我现在去拿,下午再来立”,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频繁发生,是一丝不苟的依据规定出具补正告知书,还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变通,急需要规范细化案件处理方式。真正做到当“简”彻底精简,方便群众,该“繁”精与细化,树立公信。
三、多元的矛盾纠纷与单一的审判机制之间的矛盾
(一)产生原因
立案登记制降低了案件受理审查标准,并使之处于公开透明状态,各类新型、疑难、敏感案件也越来越多的进入法院,立法不可能预见社会各方面的矛盾,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限的,法院的审判能力也是有范围和界限的,其不可能包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纠纷。一些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楚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清理小产权房纠纷、涉及体制改革中重大政策调整的纠纷、高度敏感需依靠党委政府化解等纠纷,给单一的审判机制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诉讼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当事人更是怀着过高的民意期待进行诉讼,然而诉讼有风险,裁判结果势必导致一些当事人事与愿违,群众开始怀疑司法裁判力,于是走上了上访、信访之路,纠纷未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威严,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立案登记制实行虽然从程序上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得社会问题顺利司法化,但其不能保障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所有的纠纷都依靠于单一的审判机制来解决不利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过度依赖法律的刚性作用往往会适得其反。因此,对于矛盾纠纷的处理更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解决措施
人们评价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及治理水平,其依据不在于矛盾纠纷发生的频度与烈度,而在于是否具备一套高效、权威、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如何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构建起一套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各方的利益得以协调和均衡、使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和恢复 ,成为我们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需要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向其他社会组织让渡权利,让其逐渐获得公众信赖,增强非诉机制的公信力。其次,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立完善的由法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诉前调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种群团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公正机构等外界力量的深度衔接,推动纠纷的立案调解。
参考文献:
[1]朱�F、杨长青.立案登记制“满月”改革有序运行问题及时应对.江苏法制报.2015年6月11日,第001版.1.
[2]马长明、唐璇.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新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人民法治网.http://www.rmfz.org.cn/2015-11-16/13699.html,于2016年6月5日访问.
[3]张大洲.法官员额制的隐忧与出路.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detail/201 4/12/id/1506449.shtml,于2016年6月8日访问.
[4]杨敬文、魏璐.立案登记制实施保障机制研究――以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中国知网.http://www.cnki,于2016年6月10日访问.
[5]李德恩.民事立案制度之重构――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为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6).
摘 要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立案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滥诉缠诉现象增多,社会问题司法化进一步加深,矛盾纠纷多元化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应该处理好扩张的诉讼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片面的理解应用与艰难的诉前引导及多元的矛盾纠纷与单一的审判机制之间的矛盾,努力寻求解决方法,积极采取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民事审判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建立健全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机制、规范细化案件处理方式、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民事审判程序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6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案多人少,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改革发展中涉众型、政策性诉求,个别法院工作质效不高等因素,直接导致了“立案难”问题的产生。为解决这一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实施至今,通过各方反映、各种调研已经证实,这项改革运行有序,效果显著,关于“立案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但其与以往任何一项改革一样,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
一、扩张的诉讼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一)产生原因
第一,案件受理总数逐年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时,一律接收,再进行形式审查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对于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无法判定是否能立案的,先行立案。法院丧失了在立案环节的案件过滤功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多数法院案件受理数出现了“井喷”现象,就笔者所在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4月收案数1894件,同比2015年1590件,增长19.1%,同比2014年1392件,增长36%。
第二,恶意诉讼日益严重。一批长期上访、缠诉的信访人员采取变换诉请、拆分诉请等方式重复起诉,部分当事人在一些不客观的社会舆论导向下利用立案登记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更有甚者,有人以认为演员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赵薇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奇葩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第三,法院审判资源配置失衡。人民法院既是承担审判执行业务的专业组织又是内涵大量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法院内部同时存在审判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二元结构。就基层法院来讲,一般都设有政工人事、纪检监察、党务事务、财务和技术鉴定、法警等行政机构,和各专业归口的审判庭、派出法庭等审判业务部门及执行部门。在这种结构下,调配到审判、执行一线的法官就少之又少,他们还得时常放下手中的案件去完成一些政治任务或其他任务,如涉诉信访、法制宣传、扶贫帮困等,使得从事审执工作的法官不能够将全部精力放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事务上。
(二)解决措施
第一,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员额制来说,从上海法院试点看,法官员额大约占法院工作人员的33%,这看上去法官比例降低了,实则优化了法官队伍,使得法官精英化,大大提升了法院的审判能力,从司法资源重新调配和优化利用的角度解决了审判力不足的问题。
第二,完善民事审判程序。在立案阶段,强化司法解纷功能,加强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景汉朝同志在山西调研时也强调:多邀请一些有一定文化知识、懂当事人心理、会做思想工作、又热心法院工作的同志当调解员。潜山县法院返聘两名已退休资深法官做为专职调解员负责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效果显著,对他们的调解协议由法官当场予以司法确认并及时出具调解书。立案调解将简易民事纠纷在进入审判庭之前进行分流,化解于立案阶段,送达方式灵活多样,程序简化,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能够更大程度的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审执透明度。潜山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实现了在立案阶段以诉讼服务网为平台进行网上立案、网上信访等事项,实现了审判管理网络化,庭审法庭科技化;启用了执行远程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该系统通过网络4G信号将执行指挥车和执行法官单兵设备与指挥中心连接能将执行现场的音视频信息实时传送到执行指挥中心,实现了远程指挥、远程监控和现场证据采集等功能,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目前正积极探索启用语音识别系统,能够快速识辩当事人和法官的话语并实时转化为文字显示在电脑屏幕以加快庭审速度。
二、片面的理解应用与艰难的诉前引导之间的矛盾
(一)产生原因
立案登记制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而立案则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诉权行使的功能。由于当事人对诉权把握不准而产生滥诉现象,使得诉前引导无法顺利进行。
立案登记制虽然对立案环节的事务性工作做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但当事人还是不理解,收到补正告知书时依旧因为案子没立成而恼火,工作人员现场的解释显得苍白无力,更有搪塞之嫌。
这便是社会各界出现的一些非常极端的观点:立案登记制就不用进行任何的审查。他们认为,“我来了,你就得给我登记立案”,当事人有的空手而来,有的只提交一纸诉状,有的被告不明确、被告信息不确定,有的拿出长篇大论的“申诉状”,询问半天也说不出具体的诉讼请求,甚者连有的律师也不充分准备起诉材料,他们众口一词“现在是立案登记制,你为什么不给我立?”司法的无奈大概如此,这给我们的诉前引导、释明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闹得沸沸扬扬的“律师被撕裤子”事件,暂不论孰是孰非,不管该律师是主观上间接放任还是客观上不加收敛,不管法院是否暴力执法,究其原因,是律师立案未果,希望这种纠纷只是在我们完善立案登记制改革道路上的一个个案。 (二)解决措施
第一,要明确诉权要件,处理好“一律接收诉状”与“依法审查”的关系。如上所述,当事人对诉权把握不准是对立案登记制认识偏差的关键。诉权的要件包括当事人适格、具有诉的利益及可诉性,诉的利益是诉权的要件和前提,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明确诉权要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诉权要件的审查排除不必要的诉讼,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最需要诉讼救济的纠纷,也防止滥用诉权等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很明确,登记立案的前提任然是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包括原告具备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因此,在登记立案时,首先一律接收诉状,然后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再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而这种宣传和解释的任务不应该由立案工作人员单独完成,我们应该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媒介及实地张贴等方式最大限度进行宣传报道,并印制发放有关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宣传册和资料,在诉讼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有关新闻,让当事人知晓这一改革措施,深入全面的了解立案登记制的有关内容和流程。
第三,建立健全对缠诉、滥诉的惩罚体制。省级法院应该带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缠诉、滥诉和违法起诉的专项调研活动,实时出台缠诉、滥诉和违法起诉工作规范,并逐步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恶意诉讼处罚制度和相对人、被侵害人的相应救济制度,同时,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联合政府机关、金融机构间的综合性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信息通报和披露制度。
第四,规范细化案件处理方式。有必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诉状材料接收清单、补正告知书等。另外,立案登记实施过程中,由于出具书面裁定或是发放补正告知书均需占用一定的司法资源,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案件,缺乏简单快速的处理办法;对于针对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是否应该必须一律发放补正告知书,深得商榷,笔者在立案窗口工作,时常会遇到前来立案的律师忘记带律师事务所函或是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我们说“材料不齐,给你发个补正告知书吧”,他们通常会说:“不用,太麻烦了,我现在去拿,下午再来立”,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频繁发生,是一丝不苟的依据规定出具补正告知书,还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变通,急需要规范细化案件处理方式。真正做到当“简”彻底精简,方便群众,该“繁”精与细化,树立公信。
三、多元的矛盾纠纷与单一的审判机制之间的矛盾
(一)产生原因
立案登记制降低了案件受理审查标准,并使之处于公开透明状态,各类新型、疑难、敏感案件也越来越多的进入法院,立法不可能预见社会各方面的矛盾,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限的,法院的审判能力也是有范围和界限的,其不可能包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纠纷。一些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楚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清理小产权房纠纷、涉及体制改革中重大政策调整的纠纷、高度敏感需依靠党委政府化解等纠纷,给单一的审判机制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诉讼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当事人更是怀着过高的民意期待进行诉讼,然而诉讼有风险,裁判结果势必导致一些当事人事与愿违,群众开始怀疑司法裁判力,于是走上了上访、信访之路,纠纷未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威严,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立案登记制实行虽然从程序上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得社会问题顺利司法化,但其不能保障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所有的纠纷都依靠于单一的审判机制来解决不利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过度依赖法律的刚性作用往往会适得其反。因此,对于矛盾纠纷的处理更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解决措施
人们评价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及治理水平,其依据不在于矛盾纠纷发生的频度与烈度,而在于是否具备一套高效、权威、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如何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构建起一套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各方的利益得以协调和均衡、使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和恢复 ,成为我们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需要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向其他社会组织让渡权利,让其逐渐获得公众信赖,增强非诉机制的公信力。其次,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立完善的由法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诉前调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种群团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公正机构等外界力量的深度衔接,推动纠纷的立案调解。
参考文献:
[1]朱�F、杨长青.立案登记制“满月”改革有序运行问题及时应对.江苏法制报.2015年6月11日,第001版.1.
[2]马长明、唐璇.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新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人民法治网.http://www.rmfz.org.cn/2015-11-16/13699.html,于2016年6月5日访问.
[3]张大洲.法官员额制的隐忧与出路.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detail/201 4/12/id/1506449.shtml,于2016年6月8日访问.
[4]杨敬文、魏璐.立案登记制实施保障机制研究――以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中国知网.http://www.cnki,于2016年6月10日访问.
[5]李德恩.民事立案制度之重构――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为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