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定稿)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陕地电发〔2013〕264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各发电、辅业、多经子公司,直属中心: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已经集团公司2013年第13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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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目标考核、管理过程考核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严格安全过程管控以及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 安全奖惩以强化安全管理为目的,以奖惩为手段,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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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立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年度安全奖励基金设为5000万元,并适当调整。

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和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其中,年度安全目标奖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40%,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60%。

第六条 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是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附录1)的集团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直属中心给予一次性安全生产奖励,各分、子公司,直属中心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数(合同制职工+农电工)下同,人均1000元计算。

第七条 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1.百日安全奖励;

2.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

3 对防止人身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等的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一次性嘉奖;

4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5. 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6. 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百日安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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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各市分公司每实现一个百日安全进行一次奖励,各市分公司中一类单位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400元计算;二类单位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300元计算;三类单位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260元计算;四类单位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200元计算。发电、施工单位每实现一个百日安全进行一次奖励,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260元计算。单位类别划分标准(见附录2)。由各单位自实现之日起2周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申请(附表1),经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

(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

从事供电、发电、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的单位进行奖励。

1. 年度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完成率100%;

2. 100%制定并落实未治理安全隐患控制措施方案。

(二)检修计划管理考核奖励。(见附录3)

1. 按照两级考核原则,集团公司考核各市分公司35kV及以上检修计划、检修完成情况,各市分公司考核县级分公司10kV及以下检修计划、检修完成情况。

2. 依据各市分公司上报的月度检修计划及月度检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主要安全事件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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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安全事件指集团公司下达各市分公司年度安全事件次数,包括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等。按照实际发生次数,对完成指标较好的前三名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第一名15-35万元,第二名10-20万元,第三名5-10万元。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见附录4)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集团公司专项先进集体、专项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省级以上单位每年表扬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按集团公司专项先进集体、专项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公司批准后予以一次性嘉奖。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下列条款之一者,可认定为突出贡献:

1. 及时制止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或实施紧急救护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人员,奖励个人0.5~2万元;

2. 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设备事故的,奖励单位10~20万元或奖励个人0.5~2万元;

3. 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一级电力安全、设备事件的,奖励单位5~10万元或奖励个人0.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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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鼓励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革新,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是指在防止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事件)、改善劳动安全条件、改进安全工器具等方面,显著地促进了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水平,并且在本单位已全面实施的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单位于每年12月初上报本年度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评审申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 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表2、3、4)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险的单位、部门、班组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奖励差别不小于50%。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名额生产一线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0%。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可用于阶段性安全目标奖(春秋检、迎峰度夏、迎峰过冬等)、百日安全奖、无违章现场(工地)奖、千次操作(调令)无差错奖、万公里安全行车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优秀安全技术项目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等。

第三章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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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人身、电力安全、设备、火灾、特种设备事故,下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200万元至5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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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3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50万元至2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 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3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至降 8

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2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20万元至 5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 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2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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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5~1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10万元至2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人身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 管领导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5~1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电力安全、设备、火灾、特种设备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 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2~0.5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级事件(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 下同),对事件责任单位处罚5万元至1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 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3.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 对事件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县级分公司有关 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0.1~0.3万元的经济处罚。 5. 对事件责任单位处罚5万元至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二、三、四级事件,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

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考核的事故,对同一事故单位第2次及以上事故,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 据事故(事件)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上限进行处罚。

1.不立即组织事故(事件)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件)的;

3.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六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 据事故(事件)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个事故(事件)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1. 谎报或瞒报事故(事件)的。

2. 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

3.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 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 在事故(事件)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 事故(事件)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根据情况类别和性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1. 上级单位及集团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 安全隐患或有严重违章行为的,查出一次处罚一次,每次处罚1~3万元。

2. 对集团公司部署的重点安全工作和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或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不力的,每次处罚1~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的,集团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2.对分子公司,直属中心下属的单位领导人员处罚按照县级分公司领导人员处罚执行。 3.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事件),有人员责任的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一级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以及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需要“说清楚”的事故(事件),事故(事件)单位主要领导要在一周内到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约谈”制度。对于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以及对集团公司和上级要求执行不力、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由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安全约谈”。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集团公司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批复,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和责任归属的划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其实施办法不得低于本规定考核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考核事故(事件)不包括因雨雪冰冻、暴风雪、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事故(事件)。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在集团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对单位的处罚款纳入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行政、民事责

任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体操作方式由各单位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考核的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按照集团公司总部部门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安全监察部对职能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陕地电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录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有人员责任的设备事故;

4、不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

6、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各市分公司、各发电、辅业、多经子公司,直属中心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以每年集团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准。

附录2:

百日安全奖励单位类别划分标准

1.市级公司:

一类单位: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及以上、配变容量3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

二类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或者配变容量2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

三类单位: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500MVA及以上,或者配变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

四类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500MVA以下,或者配变容量1000MVA以下的供电企业。

各市分公司等级每年度审定一次。

2.发电单位:陕西省地方电力水电有限公司

3.施工单位: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附录:3

检修计划管理考核说明

一、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

1. 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月度检修计划项目数/月度检修计划项目数)×100%。

2.月度检修计划项目数以各市分公司上报的月度设备检修计划为依据。

3. 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达到90%及以上的单位,奖励2~3万元;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低于80%的单位,每降低5个百分点处罚1万元;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低于70%的单位,处罚2万元。

4. 对于因上级计划变更、主网运行方式调整、特殊保电任务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由集团公司批准取消或变更的计划工作,可免于考核。

5. 对于无月度检修计划的单位,该项不奖不罚。

6. 月度检修计划按月考核通报,年底评比奖励。年终评比前三名单位,集团公司予以奖励第一名15~35万元,第二名10~20万元,第三名5~10万元,排名后两位的单位,相应处罚5、10万元。

7.10kV及以下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各市分公司进行考

核管理。

二、月度非计划检修次数

1. 未列入月度检修计划而进行的工作,均为非计划检修。

2. 非计划检修按次数考核。每发生1次非计划检修,处罚1万元。

3.事件处理时所安排的临时停电,按事件处理规定执行,不重复统计和处罚。

三、重复停电次数

1.重复停电统计周期为1年,同一设备1年内停电3次及以上的为重复停电。

2.重复停电按次数考核,每发生1次重复停电的单位,处罚1万元。

3.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而安排的重复停电,可免于考核。

附录4: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年内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不参加评选。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是指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生产一线班组或职能科室,人数限制在30人以内。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是指在本职岗位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生产一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干部及领导。

四、评选数量按企业年末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每千人评选推荐1个先进集体,每千人评选推荐3个先进个人。集团公司可提出特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可增加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为先进集体,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不得重复受奖。

六、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表1:

百日安全奖励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

附表2:

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

附表4: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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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电发〔2013〕264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各发电、辅业、多经子公司,直属中心: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已经集团公司2013年第13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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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目标考核、管理过程考核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严格安全过程管控以及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 安全奖惩以强化安全管理为目的,以奖惩为手段,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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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立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年度安全奖励基金设为5000万元,并适当调整。

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和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其中,年度安全目标奖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40%,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60%。

第六条 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是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附录1)的集团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直属中心给予一次性安全生产奖励,各分、子公司,直属中心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数(合同制职工+农电工)下同,人均1000元计算。

第七条 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1.百日安全奖励;

2.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

3 对防止人身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等的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一次性嘉奖;

4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5. 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6. 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百日安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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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各市分公司每实现一个百日安全进行一次奖励,各市分公司中一类单位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400元计算;二类单位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300元计算;三类单位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260元计算;四类单位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200元计算。发电、施工单位每实现一个百日安全进行一次奖励,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260元计算。单位类别划分标准(见附录2)。由各单位自实现之日起2周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申请(附表1),经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

(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

从事供电、发电、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的单位进行奖励。

1. 年度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完成率100%;

2. 100%制定并落实未治理安全隐患控制措施方案。

(二)检修计划管理考核奖励。(见附录3)

1. 按照两级考核原则,集团公司考核各市分公司35kV及以上检修计划、检修完成情况,各市分公司考核县级分公司10kV及以下检修计划、检修完成情况。

2. 依据各市分公司上报的月度检修计划及月度检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主要安全事件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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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安全事件指集团公司下达各市分公司年度安全事件次数,包括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等。按照实际发生次数,对完成指标较好的前三名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第一名15-35万元,第二名10-20万元,第三名5-10万元。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见附录4)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集团公司专项先进集体、专项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省级以上单位每年表扬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按集团公司专项先进集体、专项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公司批准后予以一次性嘉奖。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下列条款之一者,可认定为突出贡献:

1. 及时制止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或实施紧急救护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人员,奖励个人0.5~2万元;

2. 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设备事故的,奖励单位10~20万元或奖励个人0.5~2万元;

3. 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一级电力安全、设备事件的,奖励单位5~10万元或奖励个人0.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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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鼓励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革新,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是指在防止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事件)、改善劳动安全条件、改进安全工器具等方面,显著地促进了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水平,并且在本单位已全面实施的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单位于每年12月初上报本年度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评审申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 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表2、3、4)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险的单位、部门、班组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奖励差别不小于50%。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名额生产一线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0%。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可用于阶段性安全目标奖(春秋检、迎峰度夏、迎峰过冬等)、百日安全奖、无违章现场(工地)奖、千次操作(调令)无差错奖、万公里安全行车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优秀安全技术项目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等。

第三章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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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人身、电力安全、设备、火灾、特种设备事故,下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200万元至5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

7

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3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50万元至2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 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3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至降 8

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2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20万元至 5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 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2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9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5.对集团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5~1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10万元至2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人身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 管领导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5~1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电力安全、设备、火灾、特种设备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县级分公司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 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2~0.5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级事件(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 下同),对事件责任单位处罚5万元至1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 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3.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 对事件责任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县级分公司有关 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0.1~0.3万元的经济处罚。 5. 对事件责任单位处罚5万元至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二、三、四级事件,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

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考核的事故,对同一事故单位第2次及以上事故,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 据事故(事件)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上限进行处罚。

1.不立即组织事故(事件)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件)的;

3.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六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 据事故(事件)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个事故(事件)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1. 谎报或瞒报事故(事件)的。

2. 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

3.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 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 在事故(事件)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 事故(事件)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根据情况类别和性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1. 上级单位及集团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 安全隐患或有严重违章行为的,查出一次处罚一次,每次处罚1~3万元。

2. 对集团公司部署的重点安全工作和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或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不力的,每次处罚1~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的,集团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2.对分子公司,直属中心下属的单位领导人员处罚按照县级分公司领导人员处罚执行。 3.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事件),有人员责任的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一级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以及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需要“说清楚”的事故(事件),事故(事件)单位主要领导要在一周内到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约谈”制度。对于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以及对集团公司和上级要求执行不力、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由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安全约谈”。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集团公司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批复,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和责任归属的划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其实施办法不得低于本规定考核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考核事故(事件)不包括因雨雪冰冻、暴风雪、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事故(事件)。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在集团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对单位的处罚款纳入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行政、民事责

任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体操作方式由各单位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考核的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按照集团公司总部部门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察部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安全监察部对职能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陕地电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录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有人员责任的设备事故;

4、不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

6、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各市分公司、各发电、辅业、多经子公司,直属中心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以每年集团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准。

附录2:

百日安全奖励单位类别划分标准

1.市级公司:

一类单位: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及以上、配变容量3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

二类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或者配变容量2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

三类单位: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500MVA及以上,或者配变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

四类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500MVA以下,或者配变容量1000MVA以下的供电企业。

各市分公司等级每年度审定一次。

2.发电单位:陕西省地方电力水电有限公司

3.施工单位: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附录:3

检修计划管理考核说明

一、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

1. 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月度检修计划项目数/月度检修计划项目数)×100%。

2.月度检修计划项目数以各市分公司上报的月度设备检修计划为依据。

3. 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达到90%及以上的单位,奖励2~3万元;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低于80%的单位,每降低5个百分点处罚1万元;月度检修计划完成率低于70%的单位,处罚2万元。

4. 对于因上级计划变更、主网运行方式调整、特殊保电任务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由集团公司批准取消或变更的计划工作,可免于考核。

5. 对于无月度检修计划的单位,该项不奖不罚。

6. 月度检修计划按月考核通报,年底评比奖励。年终评比前三名单位,集团公司予以奖励第一名15~35万元,第二名10~20万元,第三名5~10万元,排名后两位的单位,相应处罚5、10万元。

7.10kV及以下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各市分公司进行考

核管理。

二、月度非计划检修次数

1. 未列入月度检修计划而进行的工作,均为非计划检修。

2. 非计划检修按次数考核。每发生1次非计划检修,处罚1万元。

3.事件处理时所安排的临时停电,按事件处理规定执行,不重复统计和处罚。

三、重复停电次数

1.重复停电统计周期为1年,同一设备1年内停电3次及以上的为重复停电。

2.重复停电按次数考核,每发生1次重复停电的单位,处罚1万元。

3.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而安排的重复停电,可免于考核。

附录4: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年内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不参加评选。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是指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生产一线班组或职能科室,人数限制在30人以内。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是指在本职岗位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生产一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干部及领导。

四、评选数量按企业年末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每千人评选推荐1个先进集体,每千人评选推荐3个先进个人。集团公司可提出特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可增加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为先进集体,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不得重复受奖。

六、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表1:

百日安全奖励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

附表2:

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

附表4: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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