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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部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1. 专业工程概况与特点 2. 监理工作依据 3. 监理工作的流程
4.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 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专业工程概况和特点(本部分主要介绍本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所包含的子分部工程内容、设计做法和要求等)。 1、工程概况: 2、装修工程特点:
装饰装修工程包含的子分部工程主要有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砖)工程、幕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和建筑地面工程。 2 监理工作依据
2.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 2.2 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2.3 设计施工图及其说明以及施工单位的深化节点图; 2.4 现行国家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J 114-200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7)。
3 监理工作的流程 3.1 监理工作总流程
3.2 吊顶与隔墙中饰面板封板验收程序
4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 深化设计的控制
4.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4.1.3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4.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4.2 装饰材料的控制
4.2.1 装饰材料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样品,供业主、设计和监理共同确认后封样于监理处,作为材料进场验收的依据。
4.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4.2.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2.5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向监理进行报验与验收材料馐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2.6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2.7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3 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
4.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4.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4 施工过程控制要点
4.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4.4.2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4.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4.4.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4.4.5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4.4.6 管道、设备等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4.4.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4.4.8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4.4.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4.10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报验制度,对抹灰层基层处理、吊平顶龙骨安装、隔断龙骨安装等隐蔽项目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通过,方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4.4.11 对天然石材等饰面工程进行专门的分项工程质量报验,把好装饰效果关。 4.5质量控制目标值
装饰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合格率达到100%,装饰观感质量符合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并满足设计整体装饰效果。
5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5.1 一般抹灰工程
5.1.1 抹灰工程所用的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应进行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5.1.3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5.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5.1.5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5.1.6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5.1.7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灰尘、污垢、油渍等应清理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5.1.8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监理应对上述加强措施办理隐蔽验收手续。
5.1.9 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规定: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5.1.10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5.1.11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谊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5.1.12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5.1.13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
5.1.14 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5.2 轻质隔墙工程
5.2.1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2.2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项目进行验收:
①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②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③ 预埋件或拉结筋; ④ 龙骨安装; ⑤ 填充材料的设置。
5.2.3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5.2.4 骨架隔墙工程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安装轻质隔墙龙骨的基体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在轻质隔墙与上下及两边基体的相接处应按龙骨宽度弹线,弹线位置应准确。
沿墙弹线位置固定沿顶沿地龙骨,各自交接后的龙骨应保持平直。固定边框龙骨时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固定应牢。
选用支撑卡系列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上,卡距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为20~25mm。
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布置和施工。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选用通贯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轻质隔墙安装一通,3-5m轻质隔墙安装两道,5m以上三道。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横向接缝处如不在沿顶沿地龙骨上,应加横撑龙骨固定板缝,门窗框特殊节点使用附加钢筋。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内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3 吊顶工程
5.3.1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3.2 吊顶工程应对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伸或拉结筋、吊杆安装、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等项目进行隐蔽验收。
5.3.3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5.3.4 采用木龙骨吊顶基体和木饰面板必须作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3.5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5.3.6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5.3.7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否则增设吊杆以免主龙骨下坠。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以保证吊顶质量。 5.3.8 次龙骨(中或小龙骨下同)应贴主龙骨安装,当用自攻螺钉安装板材时,接缝部位安装宽度不小于40mm的次龙骨。
5.3.9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5.3.10 明龙骨吊顶工程: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吊顶工程的吊顶和龙骨安装应牢固可靠。
饰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饰面板的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
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4 饰面板(砖)工程
5.4.1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室内花岗石的放散性,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5.4.2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预埋件(或后置预埋件)、连接节点和防水层进行隐蔽验收。 5.4.3 饰面砖粘贴
饰面工程中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满贴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饰面砖表面质量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饰面砖阴阳角处的搭接方式、非整砖的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墙面实出物周围的饰面砖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应顺直,流水坡应正确。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4.4 饰面板安装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预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必须安装牢固。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采用湿作业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 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和色差进行分析选配,并将其上下端侧面划线修建钻孔,深度是销子的1/2,每块板的上下侧面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两个,并用不锈钢销子插入孔内,以作系固之用,板与板之间槽宽根据设计要求垫塞块填空。
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5 门窗工程
5.5.1 门窗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及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三性性能进行复验。 5.5.2 门窗工程应对预埋件和锚固件、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进行隐蔽验收。 5.5.3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5.4 在砌体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5.5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和,并应用胶楔加紧。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门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 木门窗的品种、数量、规格、扇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框必须安装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填塞保温材料饱满、均匀、密实、表面平整,嵌填材料和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门窗扇安装必须牢固,并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牢固,严密。 高级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 高级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5.6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5.5.7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玻璃品种、尺寸、规格、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单块玻璃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及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应有污染。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去面显露。 5.6 涂饰工程
工程涂饰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图案、颜色、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或选定样品的要求(应附有使用说明书)。
工程涂饰的基底处理应符合要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的规定。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溶剂型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如下:
溶剂型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如下:
水性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如下:
● 水性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如下:
5.7 细部工程
5.7.1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护栏玻璃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护栏扶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护栏与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8 裱糊与软包工程
5.8.1 裱糊前,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混弹簧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N型的规定。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5.8.2 裱糊工程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壁纸、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5.8.3 软包工程
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直。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软包工程表面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9 地面工程 5.9.1 木地板工程
实木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质应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产品类别、型号、适用树种、检验规则以及技术条件等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地板块》GB/T15036.1~6的规定。
实木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质和铺设时木材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必须做防腐、防蛀处理。
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墙之间应留出3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
各种木质板面层与基层铺钉必须牢固,无松动(或粘结牢固),粘贴使用的胶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
实木地板面层铺设时,面层与墙之间应留8~12mm缝隙。 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木质板面层平整、光滑、无刨痕、创碴和毛刺,图纹清晰,油膜面层颜色一致。 木板面层缝隙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拼缝平直方正。
踢脚线铺设质量应接缝严密、表面平整、光滑,出墙高度、厚度一致、接缝排列合理美观,
上口平直,割角准确。
木地板打蜡质量烫硬蜡、擦软蜡蜡洒布均匀,不花,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
均匀,木纹清晰,表面洁净。
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9.2 地毯铺设工程
地毯的品种、规格、颜色、花色、胶料和辅料及其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地毯产品标准的规定。
水泥类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光洁、干燥,无凹坑、麻面、裂缝,并应清除油污、钉头和其他突出物。
地毯的色调和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铺设的方向要使绒毛的走向背光。
地毯的正面质量色泽均匀,无毯面掉毛、毯边弯曲和凸凹处套割不整缺陷,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套割周边顺直,表面平整,无皱折和缝隙。
地毯衬垫铺贴厚度适宜,接缝平整均匀,高度一致,粘结牢固。
地毯接缝的缝合:地毯背面对缝整齐针码均匀,正面缝合处弯针缝处涂刷胶带宽度均匀一致,粘贴布条洁净牢固,正面缝合处弯针缝合,绒毛密实平整,表面不显拼缝。
地毯同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
倒刺板安装,离踢脚线板8cm用钢钉按中距30-40cm 钉在砼地坪上,整齐、顺直、牢固、无松动,朝天铁钉倾斜角正确,长度一致,排列整齐。 5.9.3 进口橡胶地板
水泥类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无油脂及其他杂质,不得有麻面、起砂、裂缝等缺陷。
对进口橡胶地板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胶结剂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其产品应按基层材料和面层材料使用的相容性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面层与基层采用粘接施工,粘接必须牢固不翘边,不脱胶,粘接无溢胶出现。
进口橡胶地面的面层质量应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严密顺直美观,拼缝吻合一致,无胶痕与墙边交接严密,阴阳角收边应方正,踢脚线的铺设质量,表面洁净粘接牢固,接缝平整,突出墙面,厚度一致,上口平直。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橡胶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5.9.4 石材地面工程
磨光大理石、磨光花岗岩板等板块地面工程中所用板块的品种、规格、级别、形状、光洁度、颜色和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板材有裂缝、掉角、翘曲和表面有缺陷时应予剔除,品种不同的板材不得混杂使用;在铺设前,应根据石材的颜色、花纹、图案、纹理等按设计要求,试拼编号。
铺设大理石、花岗石面层前,板材应浸湿、晾干;结合层与板材应分段同时铺设。 面层与基层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用小锤轻击检查,抽查总数的5%。
板块面层表面板块挤靠严密,无错缝隙,缝痕通直无错缝,表面平整洁净,图案清晰,无磨痕,周边顺直方正。
板块镶贴的质量任何一处独立空间的石板颜色一致,花纹通顺,基本一致,石板缝痕与石板颜色一致,擦缝饱满,与石板齐平,洁净美观。
踢脚线铺设的质量,做到排列有序,挤靠严密不显缝隙,表面洁净颜色一致,结合牢固,出墙高度、厚度一致,上口平直。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地面镶边铺设用料尺寸正确、边角整齐、拼接严密、接缝顺直。 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5.9.5 活
面层材动地板工程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老化和导静电等特点。
活动地板所有的支座柱和横梁应构成框架一体,并与基层连接牢固;支架抄平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活动地板面层的金属支架应支承在现浇水泥混凝土基层上,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灰。 活动地板与横梁接触搁置处应达到四角平整、严密。
当活动地板不符合模数时,其不足部分在现场根据实际尺寸将板块切割后镶补,并陪装相应的可调支撑和横梁。切割边不经处理不得镶补安装,并不得有局部膨胀变形情况。
活动地板面层在门口处或预留洞口处应符合设置构造要求,四周侧边应用耐磨硬质板材封闭或用镀锌钢板包裹,封条封边应符合耐磨要求。
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 活动地板面层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缺陷。行走无声响、无摆动。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建筑装饰装修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6.2 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
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6.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规范的规定。
6.4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下表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6.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6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7 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对装饰装修工程主对门窗冲淋试验和后置预埋件的现场拉拔等见证试验项目进行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
编制人:审核人:
××××××××工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部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1. 专业工程概况与特点 2. 监理工作依据 3. 监理工作的流程
4.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 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专业工程概况和特点(本部分主要介绍本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所包含的子分部工程内容、设计做法和要求等)。 1、工程概况: 2、装修工程特点:
装饰装修工程包含的子分部工程主要有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砖)工程、幕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和建筑地面工程。 2 监理工作依据
2.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 2.2 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2.3 设计施工图及其说明以及施工单位的深化节点图; 2.4 现行国家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J 114-200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7)。
3 监理工作的流程 3.1 监理工作总流程
3.2 吊顶与隔墙中饰面板封板验收程序
4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 深化设计的控制
4.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4.1.3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4.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4.2 装饰材料的控制
4.2.1 装饰材料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样品,供业主、设计和监理共同确认后封样于监理处,作为材料进场验收的依据。
4.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4.2.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2.5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向监理进行报验与验收材料馐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2.6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2.7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3 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
4.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4.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4 施工过程控制要点
4.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4.4.2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4.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4.4.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4.4.5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4.4.6 管道、设备等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4.4.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4.4.8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4.4.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4.10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报验制度,对抹灰层基层处理、吊平顶龙骨安装、隔断龙骨安装等隐蔽项目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通过,方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4.4.11 对天然石材等饰面工程进行专门的分项工程质量报验,把好装饰效果关。 4.5质量控制目标值
装饰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合格率达到100%,装饰观感质量符合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并满足设计整体装饰效果。
5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5.1 一般抹灰工程
5.1.1 抹灰工程所用的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应进行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5.1.3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5.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5.1.5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5.1.6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5.1.7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灰尘、污垢、油渍等应清理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5.1.8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监理应对上述加强措施办理隐蔽验收手续。
5.1.9 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规定: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5.1.10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5.1.11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谊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5.1.12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5.1.13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
5.1.14 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5.2 轻质隔墙工程
5.2.1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2.2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项目进行验收:
①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②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③ 预埋件或拉结筋; ④ 龙骨安装; ⑤ 填充材料的设置。
5.2.3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5.2.4 骨架隔墙工程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安装轻质隔墙龙骨的基体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在轻质隔墙与上下及两边基体的相接处应按龙骨宽度弹线,弹线位置应准确。
沿墙弹线位置固定沿顶沿地龙骨,各自交接后的龙骨应保持平直。固定边框龙骨时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固定应牢。
选用支撑卡系列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上,卡距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为20~25mm。
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布置和施工。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选用通贯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轻质隔墙安装一通,3-5m轻质隔墙安装两道,5m以上三道。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横向接缝处如不在沿顶沿地龙骨上,应加横撑龙骨固定板缝,门窗框特殊节点使用附加钢筋。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内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3 吊顶工程
5.3.1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3.2 吊顶工程应对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伸或拉结筋、吊杆安装、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等项目进行隐蔽验收。
5.3.3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5.3.4 采用木龙骨吊顶基体和木饰面板必须作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3.5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5.3.6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5.3.7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否则增设吊杆以免主龙骨下坠。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以保证吊顶质量。 5.3.8 次龙骨(中或小龙骨下同)应贴主龙骨安装,当用自攻螺钉安装板材时,接缝部位安装宽度不小于40mm的次龙骨。
5.3.9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5.3.10 明龙骨吊顶工程: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吊顶工程的吊顶和龙骨安装应牢固可靠。
饰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饰面板的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
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4 饰面板(砖)工程
5.4.1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室内花岗石的放散性,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5.4.2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预埋件(或后置预埋件)、连接节点和防水层进行隐蔽验收。 5.4.3 饰面砖粘贴
饰面工程中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满贴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饰面砖表面质量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饰面砖阴阳角处的搭接方式、非整砖的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墙面实出物周围的饰面砖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应顺直,流水坡应正确。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4.4 饰面板安装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预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必须安装牢固。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采用湿作业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 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和色差进行分析选配,并将其上下端侧面划线修建钻孔,深度是销子的1/2,每块板的上下侧面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两个,并用不锈钢销子插入孔内,以作系固之用,板与板之间槽宽根据设计要求垫塞块填空。
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5 门窗工程
5.5.1 门窗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及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三性性能进行复验。 5.5.2 门窗工程应对预埋件和锚固件、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进行隐蔽验收。 5.5.3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5.4 在砌体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5.5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和,并应用胶楔加紧。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门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 木门窗的品种、数量、规格、扇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框必须安装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填塞保温材料饱满、均匀、密实、表面平整,嵌填材料和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门窗扇安装必须牢固,并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牢固,严密。 高级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 高级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5.6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5.5.7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玻璃品种、尺寸、规格、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单块玻璃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及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应有污染。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去面显露。 5.6 涂饰工程
工程涂饰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图案、颜色、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或选定样品的要求(应附有使用说明书)。
工程涂饰的基底处理应符合要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的规定。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溶剂型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如下:
溶剂型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如下:
水性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如下:
● 水性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如下:
5.7 细部工程
5.7.1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护栏玻璃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护栏扶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护栏与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8 裱糊与软包工程
5.8.1 裱糊前,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混弹簧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N型的规定。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5.8.2 裱糊工程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壁纸、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5.8.3 软包工程
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直。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软包工程表面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9 地面工程 5.9.1 木地板工程
实木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质应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产品类别、型号、适用树种、检验规则以及技术条件等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地板块》GB/T15036.1~6的规定。
实木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质和铺设时木材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必须做防腐、防蛀处理。
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墙之间应留出3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
各种木质板面层与基层铺钉必须牢固,无松动(或粘结牢固),粘贴使用的胶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
实木地板面层铺设时,面层与墙之间应留8~12mm缝隙。 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木质板面层平整、光滑、无刨痕、创碴和毛刺,图纹清晰,油膜面层颜色一致。 木板面层缝隙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拼缝平直方正。
踢脚线铺设质量应接缝严密、表面平整、光滑,出墙高度、厚度一致、接缝排列合理美观,
上口平直,割角准确。
木地板打蜡质量烫硬蜡、擦软蜡蜡洒布均匀,不花,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
均匀,木纹清晰,表面洁净。
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5.9.2 地毯铺设工程
地毯的品种、规格、颜色、花色、胶料和辅料及其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地毯产品标准的规定。
水泥类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光洁、干燥,无凹坑、麻面、裂缝,并应清除油污、钉头和其他突出物。
地毯的色调和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铺设的方向要使绒毛的走向背光。
地毯的正面质量色泽均匀,无毯面掉毛、毯边弯曲和凸凹处套割不整缺陷,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套割周边顺直,表面平整,无皱折和缝隙。
地毯衬垫铺贴厚度适宜,接缝平整均匀,高度一致,粘结牢固。
地毯接缝的缝合:地毯背面对缝整齐针码均匀,正面缝合处弯针缝处涂刷胶带宽度均匀一致,粘贴布条洁净牢固,正面缝合处弯针缝合,绒毛密实平整,表面不显拼缝。
地毯同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
倒刺板安装,离踢脚线板8cm用钢钉按中距30-40cm 钉在砼地坪上,整齐、顺直、牢固、无松动,朝天铁钉倾斜角正确,长度一致,排列整齐。 5.9.3 进口橡胶地板
水泥类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无油脂及其他杂质,不得有麻面、起砂、裂缝等缺陷。
对进口橡胶地板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胶结剂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其产品应按基层材料和面层材料使用的相容性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面层与基层采用粘接施工,粘接必须牢固不翘边,不脱胶,粘接无溢胶出现。
进口橡胶地面的面层质量应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严密顺直美观,拼缝吻合一致,无胶痕与墙边交接严密,阴阳角收边应方正,踢脚线的铺设质量,表面洁净粘接牢固,接缝平整,突出墙面,厚度一致,上口平直。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橡胶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5.9.4 石材地面工程
磨光大理石、磨光花岗岩板等板块地面工程中所用板块的品种、规格、级别、形状、光洁度、颜色和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板材有裂缝、掉角、翘曲和表面有缺陷时应予剔除,品种不同的板材不得混杂使用;在铺设前,应根据石材的颜色、花纹、图案、纹理等按设计要求,试拼编号。
铺设大理石、花岗石面层前,板材应浸湿、晾干;结合层与板材应分段同时铺设。 面层与基层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用小锤轻击检查,抽查总数的5%。
板块面层表面板块挤靠严密,无错缝隙,缝痕通直无错缝,表面平整洁净,图案清晰,无磨痕,周边顺直方正。
板块镶贴的质量任何一处独立空间的石板颜色一致,花纹通顺,基本一致,石板缝痕与石板颜色一致,擦缝饱满,与石板齐平,洁净美观。
踢脚线铺设的质量,做到排列有序,挤靠严密不显缝隙,表面洁净颜色一致,结合牢固,出墙高度、厚度一致,上口平直。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地面镶边铺设用料尺寸正确、边角整齐、拼接严密、接缝顺直。 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5.9.5 活
面层材动地板工程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老化和导静电等特点。
活动地板所有的支座柱和横梁应构成框架一体,并与基层连接牢固;支架抄平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活动地板面层的金属支架应支承在现浇水泥混凝土基层上,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灰。 活动地板与横梁接触搁置处应达到四角平整、严密。
当活动地板不符合模数时,其不足部分在现场根据实际尺寸将板块切割后镶补,并陪装相应的可调支撑和横梁。切割边不经处理不得镶补安装,并不得有局部膨胀变形情况。
活动地板面层在门口处或预留洞口处应符合设置构造要求,四周侧边应用耐磨硬质板材封闭或用镀锌钢板包裹,封条封边应符合耐磨要求。
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 活动地板面层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缺陷。行走无声响、无摆动。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建筑装饰装修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6.2 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
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6.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规范的规定。
6.4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下表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6.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6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7 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对装饰装修工程主对门窗冲淋试验和后置预埋件的现场拉拔等见证试验项目进行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