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计( 2013)64号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
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 273号)精神,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现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费用项目和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在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项目和特殊地区增加费项目。
1、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2、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增加费的费率计算如下表:
—1—
二、关于检验试验费的调整
1、将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按“费用项目组成”的内容和要求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不再计算检验试验费。
2、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三、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率作如下调整:
1、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7;“企业管理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30;其他费率—2—
暂不作调整。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消防要求及扬尘处理等发生的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已包括检验试验费、办公软件、现场监控、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所发生的费用和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财务费等。
四、其他有关调整和说明
1、根据“费用项目组成”的要求,将“意外伤害保险费”从“规费”调整为“企业管理费”,调整后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暂不并入“企业管理费”内,在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的规费之后单独列项。
2、除上述规定外,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仍按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3、建设工程概算费率中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18,其他不变。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已在建的工程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二O 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3—
浙建站计( 2013)64号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
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 273号)精神,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现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费用项目和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在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项目和特殊地区增加费项目。
1、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2、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增加费的费率计算如下表:
—1—
二、关于检验试验费的调整
1、将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按“费用项目组成”的内容和要求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不再计算检验试验费。
2、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三、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率作如下调整:
1、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7;“企业管理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30;其他费率—2—
暂不作调整。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消防要求及扬尘处理等发生的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已包括检验试验费、办公软件、现场监控、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所发生的费用和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财务费等。
四、其他有关调整和说明
1、根据“费用项目组成”的要求,将“意外伤害保险费”从“规费”调整为“企业管理费”,调整后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暂不并入“企业管理费”内,在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的规费之后单独列项。
2、除上述规定外,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仍按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3、建设工程概算费率中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18,其他不变。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已在建的工程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二O 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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