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委文件

自沿纪发〔2012〕5号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委 关于转发《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区级部门党委、纪检组(纪委),辖区内各省、市属单位:

现将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自纪发〔2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2月10日

中共自贡市纪委文件 自纪发〔2011〕67号

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

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执纪效能,保障党员权利,规范办理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延长留党察看期(限)、开除党籍的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延长留党察看期、开除党籍等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及时、规范、公开、公正。

第三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恢复党员权利。

第四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的手

续,由被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

第五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一)提示告知。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30日内,党员

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应以《关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

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程

序。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接到该告知书后3日内,以《拟

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

的申请。

(二)本人申请。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7

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写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并对其受

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书面材料。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

的,所在党支部应查明原因,并予提醒。本人拒不申请的,党

支部应要求本人表明态度,并做好记录,视作没有悔改表现处

理。

(三)考察公示。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本人书面

申请后,应在7日内考察确认被处分党员对错误的认识、态

度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将拟恢复党员权利的情况在

单位、党支部(含原单位、党支部)公示7天。

(四)支部讨论。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在10日

内召开支部大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被处分的

党员应在支部大会上,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

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今后打算等方面的

情况,每位党员应对被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

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由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

利的决定。

(五)审批决定。党支部在支部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

将支部决定、考察、公示、被处分人本人书面申请等材料,

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根据党支部呈报

意见和掌握的情况,召开党委会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党员权

利,并作出书面决定。

被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有党组的,党委在作出恢复党员权

利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

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应送达被处分党员和其所在党支部。

(六)备案存档。基层党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

决定报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和纪委备案。

纪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存入原处分案卷

备查,并将上述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

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存入本人

档案。

第六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之日起

计算,并应在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书上注明。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

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又不必开除党籍的,再延长一年的留党

察看期限;坚持错误不改的,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

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符合恢复

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开除党籍。

延长留党察看时间,从原留党察看期满之日起算。连续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延长留党察看期

的程序,参照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

新任职务处分批准权限审批,作出决定后报原决定、下达留

党察看处分决定的纪委备案。

第九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办理:

(一)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死亡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死亡的,不再

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但基层党组织应出具该同志已于

何时去世的证明材料存于相关档案材料中。

(二)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组织关系发生转移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处分期内因人事调动或工作

流动等原因转移组织关系的,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

等相关手续,由党员现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原所在党

组织要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如应当开除其

党籍时,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审批手续。

(三)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本人申请退党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本人申请退党的,所在党支部应

查明原因,分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1、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申请退党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审批手续。

2、因党员改变了信仰或其他原因申请退党的,基层党

组织按照党员退党程序办理,报原决定、下达留党察看处分

的纪委备案。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

训,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但被处分党

员所在党支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党委可经考察后直接

作出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1、因党员外出无法征求意见,与会党员达不到法定人数

的;

2、所在党支部搞无原则纠纷,不能形成决议的;

3、所在党支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权利或故意

拖延不办理超过6个月(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之日算起)的;

(五) 因特殊情况被处分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无法

形成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纪委)视情况,有权作出是否

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所在党委(基层

党组织)不同意恢复的,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

党委或纪委可直接决定恢复该党员权利。

对不符合条件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作

出恢复决定的,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或纪

委可直接撤销或责令撤销对该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

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

释。

附件:

1.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2.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3.关于恢复党员权利公示 4.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 5.党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6.党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请示 7.关于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的决定 8.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9.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回执 10.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011年12月29日

中共 委员会关于

办理恢复 同志党员权利的告知书

被处以留党察看 年的党纪处分,该处分将于 年 月

日期满,为维护该同志的权利,请于 年 月 日前

将以下材料报 党委:

1、本人向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

2、本人填报,党支部填写意见的《恢复党员权利审批

表》

3、通过公示、考察写出的该同志现实表现材料;

4、党支部讨论情况记录材料及决定;

5、党支部向该同志发出《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的备

份。

请在接到此告知书后三日内制作《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

书》,告知 同志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有关要求。

《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公

示》、《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

定》、《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等文书样本附后。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基层党委、被处分人支部各一份)

你支部党员 同志 年 月 日因

拟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告 知 书

同志:

你因违犯 错误于 年 月 日

被 纪委处以留党察看 年的处分,将

于 年 月 日留党察看期满。按照有关规定,你须

在接到告知书的7日内主动向你所在的 党

支部递交《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并向党支部汇报留

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等方面的情

况,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手续。拒

不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党支部

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已收到《告知书》并已阅读内容。

被告知人 签字(押印):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三份,被处分人所在支部、党委及本人各一份)

关于恢复 党员权利的公示

为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党支部研究决定,拟恢复 党员权利,现将其

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男/女, 年 月出生, 年

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 (单位、职务及身份)。 因 错误, 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 年处分,留党察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7天。

公示期间,接受党员和群众对 留党察看期间

改正错误、思想和工作表现等情况的监督。干部群众如有

情况需要反映,请于7日 内以真实姓名向 支部(电

话: )或 党委(电话 )书面、

电话反映或面谈。

特此公示。

党支部

年 月 日

附件4

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

附件5

中共 党支部

关于恢复 党员权利的决定

年 月 日, 支部召开了党员大会,应到会正式党员 人,实到会正式党员 人,对 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

的党员权利进行了表决。党支部大会最终形成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 恢复党员权利。

党支部

年 月 日

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并对是否恢复

中共 党支部

关于恢复 党员权利的请示

中共 党委:

男, 年 月出生, 人, 族, 文化程度 , 年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 月至 年 月担任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担任 职务。

年 月 日,因 行为,受到 纪委给予的留党察看 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未发现新的违纪违法行为, 年 月 日经 党支部研究,决定按期恢复 党员权利。

当否,请批示。

中共 党支部

年 月 日

中共

(文号)

关于对 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的

决 定

(受处分人员),男/女, 年 月出生, 族,

市人, 文化, 年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 (所在单位、职务及身份)。

(受处分人员)因 (错误性质),中共 (作出处分的党组织)于 年 月 日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 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经过党组织的考察, (受处分人员)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中共 党委会议 年 月 日研究,决定对 (受处分人员)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

中共 (作出处分的党组织)

年 月 日

中共

(文号)

中共 委员会 关于恢复 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受处分人员),男/女, 年 月出生, 族, 人, 文化, 年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 (所在单位、职务及身份)。

(第二部分:违纪问题及处分情况)

(受处分人员)因 (错误性质),中共 (作出处分的党组织)于 年 月 日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 年处分。 (第三部分:最终决定)

(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中共 党委(常委)会议

年 月 日研究,决定自 年 月 日恢复 (受处分人员)同志的党员权利。

中共 委员会

年 月 日

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回执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主题词:纪检 恢复党员权利 程序 规定 报:省纪委、省纪委审理室、法规室。 发:各区县纪委,市级各部门纪检组。

中共自贡市纪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印发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委文件

自沿纪发〔2012〕5号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委 关于转发《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区级部门党委、纪检组(纪委),辖区内各省、市属单位:

现将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自纪发〔2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2月10日

中共自贡市纪委文件 自纪发〔2011〕67号

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

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执纪效能,保障党员权利,规范办理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延长留党察看期(限)、开除党籍的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延长留党察看期、开除党籍等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及时、规范、公开、公正。

第三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恢复党员权利。

第四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的手

续,由被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

第五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一)提示告知。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30日内,党员

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应以《关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

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程

序。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接到该告知书后3日内,以《拟

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

的申请。

(二)本人申请。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7

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写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并对其受

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书面材料。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

的,所在党支部应查明原因,并予提醒。本人拒不申请的,党

支部应要求本人表明态度,并做好记录,视作没有悔改表现处

理。

(三)考察公示。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本人书面

申请后,应在7日内考察确认被处分党员对错误的认识、态

度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将拟恢复党员权利的情况在

单位、党支部(含原单位、党支部)公示7天。

(四)支部讨论。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在10日

内召开支部大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被处分的

党员应在支部大会上,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

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今后打算等方面的

情况,每位党员应对被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

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由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

利的决定。

(五)审批决定。党支部在支部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

将支部决定、考察、公示、被处分人本人书面申请等材料,

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根据党支部呈报

意见和掌握的情况,召开党委会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党员权

利,并作出书面决定。

被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有党组的,党委在作出恢复党员权

利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

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应送达被处分党员和其所在党支部。

(六)备案存档。基层党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

决定报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和纪委备案。

纪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存入原处分案卷

备查,并将上述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

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存入本人

档案。

第六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之日起

计算,并应在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书上注明。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

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又不必开除党籍的,再延长一年的留党

察看期限;坚持错误不改的,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

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符合恢复

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开除党籍。

延长留党察看时间,从原留党察看期满之日起算。连续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延长留党察看期

的程序,参照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

新任职务处分批准权限审批,作出决定后报原决定、下达留

党察看处分决定的纪委备案。

第九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办理:

(一)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死亡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死亡的,不再

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但基层党组织应出具该同志已于

何时去世的证明材料存于相关档案材料中。

(二)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组织关系发生转移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处分期内因人事调动或工作

流动等原因转移组织关系的,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

等相关手续,由党员现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原所在党

组织要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如应当开除其

党籍时,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审批手续。

(三)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本人申请退党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本人申请退党的,所在党支部应

查明原因,分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1、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申请退党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审批手续。

2、因党员改变了信仰或其他原因申请退党的,基层党

组织按照党员退党程序办理,报原决定、下达留党察看处分

的纪委备案。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

训,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但被处分党

员所在党支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党委可经考察后直接

作出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1、因党员外出无法征求意见,与会党员达不到法定人数

的;

2、所在党支部搞无原则纠纷,不能形成决议的;

3、所在党支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权利或故意

拖延不办理超过6个月(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之日算起)的;

(五) 因特殊情况被处分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无法

形成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纪委)视情况,有权作出是否

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所在党委(基层

党组织)不同意恢复的,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

党委或纪委可直接决定恢复该党员权利。

对不符合条件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作

出恢复决定的,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或纪

委可直接撤销或责令撤销对该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

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

释。

附件:

1.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2.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3.关于恢复党员权利公示 4.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 5.党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6.党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请示 7.关于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的决定 8.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9.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回执 10.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011年12月29日

中共 委员会关于

办理恢复 同志党员权利的告知书

被处以留党察看 年的党纪处分,该处分将于 年 月

日期满,为维护该同志的权利,请于 年 月 日前

将以下材料报 党委:

1、本人向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

2、本人填报,党支部填写意见的《恢复党员权利审批

表》

3、通过公示、考察写出的该同志现实表现材料;

4、党支部讨论情况记录材料及决定;

5、党支部向该同志发出《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的备

份。

请在接到此告知书后三日内制作《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

书》,告知 同志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有关要求。

《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公

示》、《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

定》、《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等文书样本附后。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基层党委、被处分人支部各一份)

你支部党员 同志 年 月 日因

拟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告 知 书

同志:

你因违犯 错误于 年 月 日

被 纪委处以留党察看 年的处分,将

于 年 月 日留党察看期满。按照有关规定,你须

在接到告知书的7日内主动向你所在的 党

支部递交《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并向党支部汇报留

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等方面的情

况,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手续。拒

不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党支部

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已收到《告知书》并已阅读内容。

被告知人 签字(押印):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三份,被处分人所在支部、党委及本人各一份)

关于恢复 党员权利的公示

为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党支部研究决定,拟恢复 党员权利,现将其

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男/女, 年 月出生, 年

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 (单位、职务及身份)。 因 错误, 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 年处分,留党察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7天。

公示期间,接受党员和群众对 留党察看期间

改正错误、思想和工作表现等情况的监督。干部群众如有

情况需要反映,请于7日 内以真实姓名向 支部(电

话: )或 党委(电话 )书面、

电话反映或面谈。

特此公示。

党支部

年 月 日

附件4

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

附件5

中共 党支部

关于恢复 党员权利的决定

年 月 日, 支部召开了党员大会,应到会正式党员 人,实到会正式党员 人,对 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

的党员权利进行了表决。党支部大会最终形成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 恢复党员权利。

党支部

年 月 日

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并对是否恢复

中共 党支部

关于恢复 党员权利的请示

中共 党委:

男, 年 月出生, 人, 族, 文化程度 , 年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 月至 年 月担任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担任 职务。

年 月 日,因 行为,受到 纪委给予的留党察看 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未发现新的违纪违法行为, 年 月 日经 党支部研究,决定按期恢复 党员权利。

当否,请批示。

中共 党支部

年 月 日

中共

(文号)

关于对 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的

决 定

(受处分人员),男/女, 年 月出生, 族,

市人, 文化, 年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 (所在单位、职务及身份)。

(受处分人员)因 (错误性质),中共 (作出处分的党组织)于 年 月 日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 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经过党组织的考察, (受处分人员)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中共 党委会议 年 月 日研究,决定对 (受处分人员)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

中共 (作出处分的党组织)

年 月 日

中共

(文号)

中共 委员会 关于恢复 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受处分人员),男/女, 年 月出生, 族, 人, 文化, 年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 (所在单位、职务及身份)。

(第二部分:违纪问题及处分情况)

(受处分人员)因 (错误性质),中共 (作出处分的党组织)于 年 月 日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 年处分。 (第三部分:最终决定)

(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中共 党委(常委)会议

年 月 日研究,决定自 年 月 日恢复 (受处分人员)同志的党员权利。

中共 委员会

年 月 日

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回执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主题词:纪检 恢复党员权利 程序 规定 报:省纪委、省纪委审理室、法规室。 发:各区县纪委,市级各部门纪检组。

中共自贡市纪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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