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01日发布 2014年12月01日发布
国电霍州发电厂继电保护班
直流电源系统反事故措施
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直流系统是发电厂的重要设备系统,对发电厂生产设备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特殊重要性,在正常运行和事故状态下都必须保障不间断供电,并满足电压质量和供电能力的需求。运行维护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直流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直流系统的管理。
1.2在输变电设备发生故障的关键时刻,直流系统事故将扩大事故范围,加重主设备严重损坏,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等严重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制定本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直流系统的管理,提高直流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1.3 本措施从设计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试验、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管理等全过程提出了直流电源系统的反事故措施要求。
1.4 本反事故措施适用于国电霍州发电厂直流电源装置的管理。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装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1.5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霍州发电厂运行人员对直流系统的运行操作和管理,也可供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检修维护人员参考。
2 引用标准
2.1 GB/T2900.33-1993 《电力电子技术》
2.2 GB/T2900.11-1993 蓄电池名词术语
2.3 DL/T450-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技术条件
2.4 DL/T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2.5 《华北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
2.6支持文件: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微机控制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柜—GZDW220/110系列》、《WJY3000AF 微机绝缘监测仪》、《智能高频开关电源模块ATC230M40Ⅲ系列》《集中监控器JKQ-3000B 》使用说明书。
3 管理规定
3.1 组织管理
3.1.1 国电霍州发电厂生产技术职能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工程师, 负责本区
域变电站直流电源装置的运行监督、归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定期组织对本厂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并不断完善本地区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规范。
3.1.2 国电霍州发电厂应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三级直流电源装置技术监督网,即电厂、部门、专业班组。
3.1.3 国电霍州发电厂的生产技术职能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工程师,负责本单位变电站直流电源装置运行管理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定期组织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分析、设备评估;经常开展有关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研究。参加本单位有关事故调查,不断完善和修订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反事故措施和技术规范,并监督贯彻与实施。
3.1.4 运行部门和专业班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企业及上级有关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规范、反事故措施要求,认真做好直流电源系统的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分析、设备评估、资料挡案等各项维护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水平和可靠性。
3.2 技术管理、直流系统配置原则和接线方案
3.2.1 国电霍州发电厂满足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的配置要求,充分考虑设备检修时的冗余,蓄电池事故放电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直流母线应采用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分别由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置联络开关,正常运行时该开关处于断开位置。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配套的充电装置的稳压精度不大于±1%。
3.2.2 国电霍州发电厂直流电源装置具的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图纸、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蓄电池组还应提供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3.2.3 国电霍州发电厂必须建立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出厂资料、安装调试资料、验收和交接资料等。
3.2.3设计单位(包括非电力系统所属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时,应贯彻执行反措规定。凡不执行反措,运行单位有权要求不予通过设计审查或拒绝投入运行。
3.2.3施工单位在进行直流电源系统安装调试时,应遵守已有设计的反措规定。
凡不执行反措,业主有权拒绝验收。
3.2.3 制造单位在制造或研制、改进直流电源产品时,应及时贯彻反措规定,并尽快将已执行反措产品的说明、图纸向用户通报。凡未执行反措的产品不允许投入运行。
4 运行维护
4.1保护控制直流电源
4.1.1 正常情况下蓄电池不得退出运行(包括采用硅整流充电设备的蓄电池),当蓄电池组必须退出运行时,应投入备用(临时)蓄电池组。
4.1.2 厂内蓄电池核容工作结束后投入充电屏的过程中,必须监视并确保新投入直流母线的充电屏直流电流表有电流指示后,方可断开两段直流母线分段开关,防止出现一段直流母线失压。
4.1.3 互为冗余配置的两套主保护、两套安稳装置、两组跳闸回路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段直流母线,且两组直流之间不允许采用自动切换。
4.1.4 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与断路器的两组跳闸线圈一一对应时,其保护电源和控制电源必须取自同一组直流电源。
4.1.5 控制电源与保护电源直流供电回路必须分开。
4.1.6为防止因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而扩大事故,应注意做到:
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熔断器时,直流熔断器应分级配置,逐级配合。 直流总输出回路装设熔断器,直流分路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熔断器与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上、下级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或空气开关失灵而扩大事故,对运行中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应定期检查,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投入运行。
4.1.7使用具有切断直流负载能力的、不带热保护的小空气开关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断器,小空气开关的额定工作电流应按最大动态负荷电流(即保护三相同时动作、跳闸和收发信机在满功率发信的状态下)的1.5-2.0倍选用。
4.1.8 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的配置原则如下:
1)
2) 信号回路由专用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供电,不得与其他回路混用。 由一组保护装置控制多组断路器(例如母线差动保护、变压器差动保护、发
电机差动保护、线路横联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和各种双断路器的变电站接线方式中,每一断路器的操作回路应分别由专门的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供电,保护装置的直流回路由另一组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供电。
3) 有两组跳闸线圈的断路器,其每一跳闸回路应分别由专用的直流空气开关
(直流熔断器)供电。
4) 只有一套主保护和一套后备保护的,主保护与后备保护的直流回路应分别由
专用的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供电。
4.1.9 接到同一熔断器的几组继电保护直流回路的接线原则:
1) 每一套独立的保护装置,均应有专用于直接到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
正负极电源的专用端子对,这一套保护的全部直流回路包括跳闸出口继电器的线圈回路,都必须且只能从这一对专用端子取得直流的正、负电源。
2) 不允许一套独立保护的任一回路(包括跳闸继电器)接到另一套独立保护的
专用端子对引入的直流正、负电源。
3) 如果一套独立保护的继电器及回路分装在不同的保护屏上,同样也必须只能
由同一专用端子对取得直流正、负电源。
4.1.10 由不同熔断器供电或不同专用端子对供电的两套保护装置的直流逻辑回路间不允许有任何电的联系,如有需要,必须经空接点输出。
4.1.11查找直流接地点,应断开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或断开由专用端子对到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的连接,并在操作前,先停用由该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或由该专用端子对控制的所有保护装置,在直流回路恢复良好后再恢复保护装置的运行。
4.1.12所有的独立保护装置都必须设有直流电源断电的自动报警回路。
4.1.13用整流电源作浮充电源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
3) 直流电压波动范围应小于 5%额定值。 波纹系数小于5%。 失去浮充电源后在最大负载下的直流电压不应低于80%的额定值。
4.1.14 保护装置直流电源的插件运行不宜超过8年。
4.2 保护接口装置通信直流电源
4.2.1 线路保护通道的配置应符合双重化原则,保护接口装置、通信设备、光缆或直流电源等任何单一故障不应导致同一条线路的所有保护通道同时中断。
4.2.2 不同保护通道使用的通信设备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保护通道采用两路复用光纤通道时,采用单电源供电的不同的光端机使用的
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2) 保护通道采用一路复用光纤通道和一路复用载波通道时,采用单电源供电的
光端机与载波机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3) 保护通道采用两路复用载波通道时,不同载波机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
立。
4.2.3 在具备两套通信电源的条件下,保护及安稳装置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通信设备使用单直流电源时,保护及安稳装置的数字接口装置应与提供该通
道的通信设备使用同一路(同一套)直流电源;通信设备使用双直流电源时,两路电源应引自不同的直流电源。
2) 线路配置两套主保护时,保护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以下要
求:
a. 两套主保护均采用单通道时,每个保护通道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
应相互独立;
b. 两套主保护均采用双通道时,每套主保护的每个保护通道的数字接口装置使
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c. 一套主保护采用单通道,另一套主保护采用双通道时,采用双通道的主保护
的每个保护通道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同时应合理分配采用单通道的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
3) 线路配置三套主保护时,保护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以下要
求:
a. 三套主保护均采用单通道时,允许其中一套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与另一套
主保护数字接口装置共用一路(一套)直流电源,但应至少保证一套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与其它主保护使用的数字接口装置的直流电源相互
独立;
b. 一套主保护采用双通道,另外两套主保护采用单通道时,采用双通道的主保
护的每个保护通道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两套采用单通道的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c. 两套及以上主保护采用双通道时,每套采用双通道的主保护的每个保护通道
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采用单通道的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可与其它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共用一路(一套)直流电源。
4)
5) 两个远跳通道的保护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光纤通道和载波通道的保护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4.3 加强蓄电池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4.3.1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4.3.2 对蓄电池组的浮充电压,应严格按制造厂家规定的浮充电压执行。如果制造厂家无相关规定的,对一般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可控制单只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在2.23V 至2.25V 范围内运行。
4.3.3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应严格控制所在蓄电池室环境温度不能长期超过30℃。为防止因环境温度过高使蓄电池容量严重下降,运行寿命缩短,蓄电池室应配置防爆空调。
4.3.4 新安装的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二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了六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3.5 每个月至少一次对蓄电池组所有的单体浮充端电压进行测量记录。测量时,必须使用经校验合格的四位半数字式电压表。记录单体电池端电压数值必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4.3.6 对蓄电池组所有单体内阻的测量,在新安装时进行一次,投运后必须每一年至少一次。蓄电池内阻的实际测试值应与制造厂提供的数值一致,允许偏差范围为±10%。
4.4. 保证直流系统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4.4.1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站应选用高频开关电源作为充电装置,其技术参数应满足稳压精度优于±0.5%、稳流精度优于±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0.5%的技术要求。对已运行的变电站若采用相控整流装置且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逐步更换。
4.4.2 应定期对充电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校验其稳压、稳流精度、均流度和纹波系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对其进行处理,以满足要求。
4.4.3 配有备用充电装置的变电站,当主充电装置出现异常时,必须将其退出运行,尽快恢复,并将备用充电装置投入运行。
4.4.4 蓄电池组、充电装置进出线、重要馈线回路的熔断器、断路器应装有辅助报警接点。直流系统的报警信号,必须引至主控室。
4.4.5 直流主、分屏上应装设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监视仪表。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应采用精度不低于1.5级的表计,如采用数字表,其精度不应低于0.1级。蓄电池输出电流表要考虑蓄电池放电回路工作时能指示放电电流,否则应装设专用的放电电流表。
4.4.6 各级熔断器的定值整定,应保证级差的合理配合。上、下级熔体之间(同一系列产品)额定电流值,应保证2~4级级差,电源端选上限,网络末端选下限。
4.4.7 为防止事故情况下蓄电池组总熔断器无选择性熔断,该熔断器与分熔断器之间,应保证3~4级级差。
4.4.8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应采用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不应用普通交流断路器替代。在用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如采用普通交流开关的,应及时更换为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
4.4.9 当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和级差配合,直流断路器下一级不应再接熔断器。
4.4.10 当直流断路器与直流断路器配合时,应保证级差配合,级差倍数应根据直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结果确定。
4.4.11 直流系统用断路器、熔断器在投运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验。
4.5. 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的措施
4.5.1 改变直流系统运行方式的各项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运行规程规定。
4.5.2 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禁脱开蓄电池组。
4.5.3 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
4.5.4 两组蓄电池组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中允许两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禁止在两系统都存在接地故障的情况下进行切换。4.5.5 发现直流接地应尽快处理,需停用保护、自动装置时,应经调度部门同意。
4.6. 加强直流系统的防火工作。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
2014年12月01日发布 2014年12月01日发布
国电霍州发电厂继电保护班
直流电源系统反事故措施
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直流系统是发电厂的重要设备系统,对发电厂生产设备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特殊重要性,在正常运行和事故状态下都必须保障不间断供电,并满足电压质量和供电能力的需求。运行维护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直流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直流系统的管理。
1.2在输变电设备发生故障的关键时刻,直流系统事故将扩大事故范围,加重主设备严重损坏,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等严重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制定本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直流系统的管理,提高直流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1.3 本措施从设计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试验、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管理等全过程提出了直流电源系统的反事故措施要求。
1.4 本反事故措施适用于国电霍州发电厂直流电源装置的管理。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装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1.5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霍州发电厂运行人员对直流系统的运行操作和管理,也可供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检修维护人员参考。
2 引用标准
2.1 GB/T2900.33-1993 《电力电子技术》
2.2 GB/T2900.11-1993 蓄电池名词术语
2.3 DL/T450-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技术条件
2.4 DL/T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2.5 《华北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
2.6支持文件: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微机控制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柜—GZDW220/110系列》、《WJY3000AF 微机绝缘监测仪》、《智能高频开关电源模块ATC230M40Ⅲ系列》《集中监控器JKQ-3000B 》使用说明书。
3 管理规定
3.1 组织管理
3.1.1 国电霍州发电厂生产技术职能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工程师, 负责本区
域变电站直流电源装置的运行监督、归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定期组织对本厂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并不断完善本地区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规范。
3.1.2 国电霍州发电厂应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三级直流电源装置技术监督网,即电厂、部门、专业班组。
3.1.3 国电霍州发电厂的生产技术职能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工程师,负责本单位变电站直流电源装置运行管理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定期组织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分析、设备评估;经常开展有关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研究。参加本单位有关事故调查,不断完善和修订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反事故措施和技术规范,并监督贯彻与实施。
3.1.4 运行部门和专业班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企业及上级有关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规范、反事故措施要求,认真做好直流电源系统的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分析、设备评估、资料挡案等各项维护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水平和可靠性。
3.2 技术管理、直流系统配置原则和接线方案
3.2.1 国电霍州发电厂满足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的配置要求,充分考虑设备检修时的冗余,蓄电池事故放电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直流母线应采用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分别由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置联络开关,正常运行时该开关处于断开位置。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配套的充电装置的稳压精度不大于±1%。
3.2.2 国电霍州发电厂直流电源装置具的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图纸、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蓄电池组还应提供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3.2.3 国电霍州发电厂必须建立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出厂资料、安装调试资料、验收和交接资料等。
3.2.3设计单位(包括非电力系统所属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时,应贯彻执行反措规定。凡不执行反措,运行单位有权要求不予通过设计审查或拒绝投入运行。
3.2.3施工单位在进行直流电源系统安装调试时,应遵守已有设计的反措规定。
凡不执行反措,业主有权拒绝验收。
3.2.3 制造单位在制造或研制、改进直流电源产品时,应及时贯彻反措规定,并尽快将已执行反措产品的说明、图纸向用户通报。凡未执行反措的产品不允许投入运行。
4 运行维护
4.1保护控制直流电源
4.1.1 正常情况下蓄电池不得退出运行(包括采用硅整流充电设备的蓄电池),当蓄电池组必须退出运行时,应投入备用(临时)蓄电池组。
4.1.2 厂内蓄电池核容工作结束后投入充电屏的过程中,必须监视并确保新投入直流母线的充电屏直流电流表有电流指示后,方可断开两段直流母线分段开关,防止出现一段直流母线失压。
4.1.3 互为冗余配置的两套主保护、两套安稳装置、两组跳闸回路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段直流母线,且两组直流之间不允许采用自动切换。
4.1.4 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与断路器的两组跳闸线圈一一对应时,其保护电源和控制电源必须取自同一组直流电源。
4.1.5 控制电源与保护电源直流供电回路必须分开。
4.1.6为防止因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而扩大事故,应注意做到:
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熔断器时,直流熔断器应分级配置,逐级配合。 直流总输出回路装设熔断器,直流分路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熔断器与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上、下级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或空气开关失灵而扩大事故,对运行中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应定期检查,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投入运行。
4.1.7使用具有切断直流负载能力的、不带热保护的小空气开关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断器,小空气开关的额定工作电流应按最大动态负荷电流(即保护三相同时动作、跳闸和收发信机在满功率发信的状态下)的1.5-2.0倍选用。
4.1.8 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的配置原则如下:
1)
2) 信号回路由专用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供电,不得与其他回路混用。 由一组保护装置控制多组断路器(例如母线差动保护、变压器差动保护、发
电机差动保护、线路横联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和各种双断路器的变电站接线方式中,每一断路器的操作回路应分别由专门的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供电,保护装置的直流回路由另一组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供电。
3) 有两组跳闸线圈的断路器,其每一跳闸回路应分别由专用的直流空气开关
(直流熔断器)供电。
4) 只有一套主保护和一套后备保护的,主保护与后备保护的直流回路应分别由
专用的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供电。
4.1.9 接到同一熔断器的几组继电保护直流回路的接线原则:
1) 每一套独立的保护装置,均应有专用于直接到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
正负极电源的专用端子对,这一套保护的全部直流回路包括跳闸出口继电器的线圈回路,都必须且只能从这一对专用端子取得直流的正、负电源。
2) 不允许一套独立保护的任一回路(包括跳闸继电器)接到另一套独立保护的
专用端子对引入的直流正、负电源。
3) 如果一套独立保护的继电器及回路分装在不同的保护屏上,同样也必须只能
由同一专用端子对取得直流正、负电源。
4.1.10 由不同熔断器供电或不同专用端子对供电的两套保护装置的直流逻辑回路间不允许有任何电的联系,如有需要,必须经空接点输出。
4.1.11查找直流接地点,应断开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或断开由专用端子对到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的连接,并在操作前,先停用由该直流空气开关(直流熔断器)或由该专用端子对控制的所有保护装置,在直流回路恢复良好后再恢复保护装置的运行。
4.1.12所有的独立保护装置都必须设有直流电源断电的自动报警回路。
4.1.13用整流电源作浮充电源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
3) 直流电压波动范围应小于 5%额定值。 波纹系数小于5%。 失去浮充电源后在最大负载下的直流电压不应低于80%的额定值。
4.1.14 保护装置直流电源的插件运行不宜超过8年。
4.2 保护接口装置通信直流电源
4.2.1 线路保护通道的配置应符合双重化原则,保护接口装置、通信设备、光缆或直流电源等任何单一故障不应导致同一条线路的所有保护通道同时中断。
4.2.2 不同保护通道使用的通信设备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保护通道采用两路复用光纤通道时,采用单电源供电的不同的光端机使用的
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2) 保护通道采用一路复用光纤通道和一路复用载波通道时,采用单电源供电的
光端机与载波机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3) 保护通道采用两路复用载波通道时,不同载波机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
立。
4.2.3 在具备两套通信电源的条件下,保护及安稳装置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通信设备使用单直流电源时,保护及安稳装置的数字接口装置应与提供该通
道的通信设备使用同一路(同一套)直流电源;通信设备使用双直流电源时,两路电源应引自不同的直流电源。
2) 线路配置两套主保护时,保护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以下要
求:
a. 两套主保护均采用单通道时,每个保护通道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
应相互独立;
b. 两套主保护均采用双通道时,每套主保护的每个保护通道的数字接口装置使
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c. 一套主保护采用单通道,另一套主保护采用双通道时,采用双通道的主保护
的每个保护通道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同时应合理分配采用单通道的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
3) 线路配置三套主保护时,保护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满足以下要
求:
a. 三套主保护均采用单通道时,允许其中一套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与另一套
主保护数字接口装置共用一路(一套)直流电源,但应至少保证一套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与其它主保护使用的数字接口装置的直流电源相互
独立;
b. 一套主保护采用双通道,另外两套主保护采用单通道时,采用双通道的主保
护的每个保护通道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两套采用单通道的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c. 两套及以上主保护采用双通道时,每套采用双通道的主保护的每个保护通道
的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采用单通道的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可与其它主保护的数字接口装置共用一路(一套)直流电源。
4)
5) 两个远跳通道的保护数字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光纤通道和载波通道的保护接口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4.3 加强蓄电池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4.3.1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4.3.2 对蓄电池组的浮充电压,应严格按制造厂家规定的浮充电压执行。如果制造厂家无相关规定的,对一般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可控制单只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在2.23V 至2.25V 范围内运行。
4.3.3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应严格控制所在蓄电池室环境温度不能长期超过30℃。为防止因环境温度过高使蓄电池容量严重下降,运行寿命缩短,蓄电池室应配置防爆空调。
4.3.4 新安装的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二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了六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3.5 每个月至少一次对蓄电池组所有的单体浮充端电压进行测量记录。测量时,必须使用经校验合格的四位半数字式电压表。记录单体电池端电压数值必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4.3.6 对蓄电池组所有单体内阻的测量,在新安装时进行一次,投运后必须每一年至少一次。蓄电池内阻的实际测试值应与制造厂提供的数值一致,允许偏差范围为±10%。
4.4. 保证直流系统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4.4.1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站应选用高频开关电源作为充电装置,其技术参数应满足稳压精度优于±0.5%、稳流精度优于±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0.5%的技术要求。对已运行的变电站若采用相控整流装置且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逐步更换。
4.4.2 应定期对充电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校验其稳压、稳流精度、均流度和纹波系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对其进行处理,以满足要求。
4.4.3 配有备用充电装置的变电站,当主充电装置出现异常时,必须将其退出运行,尽快恢复,并将备用充电装置投入运行。
4.4.4 蓄电池组、充电装置进出线、重要馈线回路的熔断器、断路器应装有辅助报警接点。直流系统的报警信号,必须引至主控室。
4.4.5 直流主、分屏上应装设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监视仪表。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应采用精度不低于1.5级的表计,如采用数字表,其精度不应低于0.1级。蓄电池输出电流表要考虑蓄电池放电回路工作时能指示放电电流,否则应装设专用的放电电流表。
4.4.6 各级熔断器的定值整定,应保证级差的合理配合。上、下级熔体之间(同一系列产品)额定电流值,应保证2~4级级差,电源端选上限,网络末端选下限。
4.4.7 为防止事故情况下蓄电池组总熔断器无选择性熔断,该熔断器与分熔断器之间,应保证3~4级级差。
4.4.8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应采用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不应用普通交流断路器替代。在用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如采用普通交流开关的,应及时更换为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
4.4.9 当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和级差配合,直流断路器下一级不应再接熔断器。
4.4.10 当直流断路器与直流断路器配合时,应保证级差配合,级差倍数应根据直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结果确定。
4.4.11 直流系统用断路器、熔断器在投运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验。
4.5. 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的措施
4.5.1 改变直流系统运行方式的各项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运行规程规定。
4.5.2 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禁脱开蓄电池组。
4.5.3 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
4.5.4 两组蓄电池组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中允许两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禁止在两系统都存在接地故障的情况下进行切换。4.5.5 发现直流接地应尽快处理,需停用保护、自动装置时,应经调度部门同意。
4.6. 加强直流系统的防火工作。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